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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市公司收購的以下判斷正確的是

發布時間:2021-08-18 00:45:14

1. 什麼叫對某上市公司的收購股權不是分散的股民持有吆。

收購又不是全買光,只要相對控股就行,有些公司甚至5%就是大股東了。

2. 上市公司收購的一些問題

不是這樣的,你想收購多少就收購多少,只要你能收購到,是說你收購股份5%以上就要按一定要求進行披露,然後沒增加5%都要進行披露,不同的股份比率披露內容不一樣,一般5%是不用披露多少的;一直到30%以上就必須向被收購公司發出邀約收購,在這里又要分善意收購還是敵意 收購,如果是善意收購的話,在一定條件下經證監會允許也可以不用發出邀約收購(具體條件你可以去查下)!不能一次性收購100%的股份的,因為股份關繫到上市公司的經營、股東利益等多方面問題,不可能沒有制度來約束!

3. 收購上市公司的規定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於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作為管理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基本法,用專章(第四章)17條(第78條至第94條)對上市公司收購加以規制。其中的相關規范,為上市公司的收購提供了合理的運作空間,在收購主體、收購方式、收購價格諸方面均有重大突破,必將對推動上市公司收購、保護投資者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公司收購立法的原則

公司收購涉及到收購者、目標公司、目標公司股東、目標公司管理層,甚或收購公司股東、目標公司的雇員、債權人、消費者、社區,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相互交叉,錯綜復雜。然而公司收購立法的首要目的,在於保護目標公司股東尤其是目標公司的小股東的利益。其緣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公司收購中,收購者與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不平等

在信息的掌握與分析上,目標公司股東遠比不上收購者,這使公司收購中的證券交易實際上是一種不平等的交易。毫無准備的小股東與有備而來的收購者(大多是規模較大的公司)無疑是一種一面倒的交易,目標公司股東很大程度上處於被剝削的地位。(註:張舫:《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101頁。)

(二)在公司收購中,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不平等

目標公司的大股東有較強的與收購者討價還價的能力,可以協議方式出售自己的股份,可得到收購者給予的優惠待遇,而小股東卻沒有這種力量。根據公司法理,「公司在基於股東資格而發生的法律關系中,不得在股東間實行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註: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頁。)因此須進行法律規制。

(三)在公司收購中,目標公司管理層濫用其控制權,侵犯股東的利益

一般情況下,公司固有的激勵機制使公司與其管理層利益一致。但在公司面臨收購時,一旦收購成功,原來的董事可能被逐出董事會,失去原有的高額年薪、津貼等。因此,盡管收購有利於公司,但董事基於失業的恐懼,很有可能拒絕一切收購。(註:jeffreg n.gordon lewis a.komhause:takeover oh two models(1986)96the yale law joumal pp296-297,轉引自黎友強:《目標公司董事會有權採取反收措施嗎?》,《法律科

4. 上市公司收購具有什麼樣的特點

上市公司收購在本質上即為證券買賣,具有證券交易的性質。公司收購通常涉及三方利益關系人,即收購方、出售者及目標公司或上市公司。由於各國在上市公司收購問題上所持態度不同,政府機關有時會介入某些交易關系,從而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特殊主體和參與者。但是,政府機關介入上市公司收購,目的在於評價交易行為的合法性,而非直接參與交易,更非從中獲得利益,故不屬於上市公司收購的直接主體。因此,上市公司收購行為屬於市場行為范疇,並具有以下特點:
1.客體條件上市公司收購針對的客體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發行在外且被投資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庫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發行股票過程中預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後者如公司購買本公司股票後尚未注銷的部分。我國現行法律因採取實收資本制,公司擬發行股票須全部發行完畢後,才得辦理公司登記,故我國公司法排斥了公司庫存股票;同時,我國僅允許公司為注銷股份而購買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也屬禁止之列。據此,上市公司收購所稱「發行在外的股票」,指上市公司發行的各類股票。我國股票分類比較復雜,在接受國外證券法股票傳統分類的同時,還根據我國經濟及社會的特殊狀況,創設了若干中國特有的股票形式,如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此外還有流通股股票與非流通股股票等。我國上市公司收購制度所稱的「發行在外的股票」指由上市公司發行的各種股票,不限於流通股股票。
公司收購客體不包括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合法擁有的、公司債券發行人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的債權憑證。債券持有人可到期要求債券發行人還本付息,但對債券發行人內部事務沒有表決權。投資者即使大量持有某種公司債券,也不足以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和公司決策權。但若投資者收購在未來可以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且公司債券持有人申請將所持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時,債券持有人即轉變為股票持有人,可直接參與公司事務。所以,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可視為公司收購的特殊客體。
2.市場條件上市公司收購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證券交易場所是依法設立、經批准進行證券買賣或交易的場所,分為集中交易場所(即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場所。前者如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後者如以前運營的STAQ和NET兩個交易系統及現在合法運營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櫃台。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場所的運行規則不盡相同,但均屬證券交易的合法場所。
上市公司收購須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進行,這使上市公司收購與股份劃撥行為相區別。我國個別上市公司存在著對傳統體制的依賴,其股權結構不合乎產業政策或與國家的股權持股政策不協調。實踐中,出現過兩種重新確定股權的做法,一是將某股東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經批准以劃撥方式轉由其他適格機構持有;二是政府機關採取不適當的強制手段,將某股東所持股份劃歸其他機構持有。後者具有非市場性特點,逐漸被取締。根據目前做法,涉及以劃撥形式轉移股份的,均應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此類股份轉移也屬於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交易。在採取劃撥形式轉移股份時,新股東通常不需向原股東支付代價,但就權利移轉本身而言,其法律效果與有償轉讓並無不同。
3.目的條件收購上市公司是否須以控制上市公司為目的,學術界有不同觀點。有學者認為,投資者若以控制上市公司為目的買進股票,其行為則屬於公司收購;反之,則屬於股票買賣而非上市公司收購。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僅概括出公司收購行為的商業特點,無法反映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特點,其結論有失偏頗

5. 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主體,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C,目標公司及其高管人員應屬於收購標的物,而非收購主體。

6. 8.下面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表述中,( )是正確的.

A錯誤:收購人可以自願發出收購要約,無論是否之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只有持股達30%時,繼續增持,會觸發強制性要約收購。

B正確: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C錯誤:除要約方式外,投資者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外公開求購上市公司的股份,協議收購不在此列。

D錯誤: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

請參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http://www.gov.cn/flfg/2006-08/02/content_352370.htm

7. 上市公司收購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購買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上市的股份,從而獲得該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狹義的上市公司收購即要約收購,是指收購方通過向目標公司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的方式購買該公司的有表決權證券的行為;
廣義的上市公司收購,除要約收購以外,還包括協議收購,即收購方通過與目標公司的股票持有人達成收購協議的方式進行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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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上市公司收購另一公司股權,從交易金額等條件,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樓主給的信息太少了 沒法下准確判斷
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主要看第十一條的規定 不完全是看交易金額 收購的是股權也屬於資產
如果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那也要根據公司章程上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 一般情況下收購都要信息披露 對外公告
被收購公司的信息太混亂了 不是符合五十一條 應該是符合五十條吧 五十條是關於完整經營實體的規定 結合符合二十八條但不符合十二條的信息 該被收購公司應該是在同一實際控制人下持續經營兩年以上 業績需要模擬計算 但可能經營時間不滿3年或者最近兩年凈利潤不達標 但樓主又說不符合重大資產重組標准 那第十二條根本就不適用 談不上什麼符合不符合的

9. 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則

公司收購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注冊資本問題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二)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三)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時,需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詳細的考察,防止目標公司進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的情況出現,客觀合理地評定目標公司的價值。

10. 上市公司收購的特徵

上市公司收購的特徵

1、被收購公司是股票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其股份掌握在眾多的投資者手中;

2、收購人可以是企業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3、收購人須通過市場向多個投資者批量購買股份;

4、收購人收購股份的行為不單純是投資,更重要的是在控制股份的基礎上控制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權,或乾脆將目標公司與收購人合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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