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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大會三分之二

發布時間:2021-09-03 02:44:01

Ⅰ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2/3表決權通過的有那些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1)公司法股東大會三分之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Ⅱ 持有三分之二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可以申請解散公司嗎公司正常運營中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是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項出現;二是股東會決議解散;三是因為合並分立而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是公司解散不按期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依據債權人的請求組織清算解散;六是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通過其他方式不能解決的,持有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申請人民法院解散。無論那種方式解散,占表決權25%的股東指可以提出解散的議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解散,無權決定解散事宜。除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和撤銷以及人民法院決定解散的情形,其餘情形解散公司按《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附: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 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 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Ⅲ 《公司法》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怎樣理解

假設是普通的內資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除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表決權按股東出資比例折算。

理論上你說的情況是可能的。小股東唯一能保護自己的,是股東會決議違法或者股東會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章程的,小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Ⅳ 需2/3以上股東同意的條款有哪些

需2/3以上股東同意的條款有《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1、《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迴避表決。

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並應當提供網路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應當單獨統計並予以披露。

3、《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4、《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Ⅳ 請問公司法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絕對多數通過的規則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怎麼理解

你好,一般是要看章程規定的。
如果章程規定,按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那就可以。
但是,一般有限責任公司,通常是三分之二的持股比例通過。
你要知道,持股比例,不等於表決權,所以也有一些公司,章程規定了那個股東的表決權,哪怕他40%的股份,很可能約定給他只有20%的表決權。
所以,要看章程,章程沒有約定,那麼一般就是持股比例過三分之二。

Ⅵ 股東會哪些決議需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權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的情況:

1、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情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6)公司法股東大會三分之二擴展閱讀: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 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Ⅶ 公司法要求:股東會會議做出公司合並、解散等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行,

單方確實達不到通過比例。
如果公司確實因股東爭議無法經營陷入僵局,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解散。

Ⅷ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需要股東會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嗎

先看貴公司章程,如無特殊約定,則不需要,當然,如果企業需要真正的平衡利益,防範內耗,聘請合格的法律顧問還是必要的,法律顧問不但可以幫你設計公司治理結構,還可以幫你實現公司戰略,包括利潤戰略.

Ⅸ 《公司法》中2/3以上表決權是什麼意思

《公司法》中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意思是: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司法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9)公司法股東大會三分之二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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