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東與股權:股權本質上到底是什麼權
股權的經濟學意義大概有兩層
第一層,收益權。用大白話來說,包含了享受分紅派息的權利、出售股權獲得經濟收益的權利。
分紅派息。一個公司在會計角度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組成,所有者權益則由股東投入+股東收益構成,股東投入就是這個問題里股權的量化表示方法,股東收益則是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形成的真正增值(剔除了負債對資產的影響後),這個在會計里一般用未分配利潤來定義,這個是可以被分配給股權所有人的。
出售股權。就是把自己名下的股權賣給別人,這樣可以獲得經濟利益。
第二層,表決權。用大白話來說,就是用投票的形式來決定公司的運作。
按照法律規定,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務。一般來說,股東按自身股權比例來投票,比如某個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0萬元,某個股東持股100萬元,也就是1%,那他的投票就是1%。股東以投票的形式來決定公司的重大事務,並且基本上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B. 變更企業法人需要股東會多少股權比例的股東同意是50%還是2/3
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這個比例變更法定代表人——即你所說的「法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C. 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是多少
大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專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股本總額4億元以下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75%,股本總額4億元以上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90%。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基礎,它決定了股東結構、股權集中程度以及大股東身份、導致股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較大的區別,進而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運作及績效有較大影響,換句話說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機制直接發生作用;同時,股權結構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反過來,股權結構也對外部治理機制產生間接作用。
D. 股權比例和公司股東大會的決策權比例可以不一致么
你好
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公司股東協商確定。
E. 股東權利和股權有什麼區別
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具有股東資格,股東權利,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
F. 什麼樣的股權比例最好
首先: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不要太高,最好別超過25%,因為很容量形成一股獨大;
其次:管理層持股或已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這樣有利於管理層與股東利益的一致;
第三:機構持股比例高,這證明了公司有價值。
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基於股東地位而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
G. 一股權比例51以上有那些權利
一、利潤分配請求權和新股認購權方面的限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利潤分配比例、股東是否享有新股優先認購權自行做出規定,比如規定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某些股東不享有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實踐中一般在章程中約定為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利潤,這樣如果某些股東出資不到位,其利潤分配比例相應降低。
司法解釋三要求對利潤分配請求權和股權優先認購權等股東權利的限制是「合理限制」,至於「合理限制」的標准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方面的限制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比例,公司法有明確規定,根據公司法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因此在公司法對剩餘財產分配比例已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不能對剩餘財產分配比例作出更改,只能作出其他合理限制。我不知道h實踐中一般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司法解釋三的一個突破是對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根據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解除的前提是該股東完全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公司注銷股東會決議。在股東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時不適用解除股東資格。解除的對象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適用;在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資格前公司應當催告該股東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只有在該股東未在合理期限內繳納或者返還出資時才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四、限制股東權利或解除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表決權比例
根據司法解釋三,股東不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限制股東權利,而且也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決議限制出資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資股東的某些權利以及解除未出資或完全抽逃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股東權利限制的效力當無異議,看看股權轉讓股東會決議。如果通過股東會決議的形式限制這些股東的股東權利或解除其股東資格,一個問題是決議通過表決權比例應當是多少?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而公司法只是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在公司章程對限制股東權利和解除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表決權比例未約定的情況下,應當理解為過半數表決權通過即可。那麼過半數表決權是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還是到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
公司法另外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時,公司應當召開;如果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這意味著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即可召集和主持股東會並通過相關決議。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的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是否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如果可以,這意味著持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股東可以通過不參會的方式否決任何其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的提議,相應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通過決議也為無效決議,這等於變相否定了公司法賦予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小股東的救濟權利。
因此似乎可以理解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創造表決權的眾多股東有權在其依法召集和主持的股東會上通過有效決議,只是作出修改公司空間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對於股東會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但是公司法只是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並在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況下有權自行迅速召集和主持,至於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即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只是享有召集臨時股東會的提議權、召集權和主持權,公司章程不能通過規定更高的持股比例要求剝奪小股東的股東會召集權和主持權,但是股東會決議事項通過所要求的表決權比例則由公司章程規定,只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騰達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又似可理解為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限制股東權利或者解除股東資格的表決權比例為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
H. 公司股東股權佔比多少,按公司法規定權力有
公司的股東持有不同比例的股權,那麼他享受的權利是不一樣的,我一般將持有67%以上的成為絕對控股股東,也就是公司的絕大數事項,都可以由控股股東說了算,那第二個我們成為持股50%以上,我們認為相對控股股東,也就是說公司的普通事項可以由持有51%以上的股東說了算,那麼還有一個,我們稱為1/3以上,也就是33.3%以上,也就是說這個股東擁有一票否決權,對於公司的重大事項。那麼他股東持有的比例不一樣,所以說,所以享受的權益是不一樣的。
I. 1股東持有50%以上的股權就擁有公司有所有的話語權嗎
擁有。
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
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
(9)股權比例決定股東權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零七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