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覬覦私募牌照說的是什麼公司
今年以來,上市公司並購基金募資額呈爆發式增長。天風證券統計顯示,截至11月20日,今年以來A股上市公司發起或參投產業基金募集總金額達1923億元,是去年的三倍。分析人士指出,並購基金持續火爆,一方面與上市公司外延式並購需求強勁相關;另一方面,政府資金和銀行、保險等大體量資金不斷注入,加速並購基金募資額不斷攀升。
與此對應的是,過去「上市公司+PE」模式下並購基金規模通常在10億元以下,目前募資額達數十億已不鮮見。11月以來,山東高速發起設立50億元產業投資基金,明泰鋁業設立6億元產業升級並購基金。
覬覦私募管理人牌照
並購基金持續火爆的同時,上市公司在積極獲取私募管理人牌照,力圖改變在並購基金中承擔純粹的LP(有限合夥人)角色。今年開始,有上市公司開始涉及私募領域,成立自己的私募子公司,並在中基協完成備案登記,發行私募基金產品。
據統計,目前至少有12家A股公司通過全資、參股子公司的方式取得了私募管理人資格。如機器人日前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新松投資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並於近日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早期上市公司參與產業並購基金無非是作為純LP出資,委託純私募管理,但由於並購基金缺乏足夠業資源,並購效果會打折。」深圳一家成功備案的上市公司內部人士告訴記者,「現在更多上市公司願意成立合資管理公司作為並購基金管理人,派出有足夠行業經驗的人員參與基金全面管理,投資方向及成功率有所保障,同時上市公司可以按參股比例獲得管理人對應的回報。」
「伴隨並購基金持續火熱,越來越多私募機構參與其中,但總體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現在不少並購基金處於空置狀態,甚至有上市公司終止並購基金,除了公司戰略或擬並購標的發生變化外,相當部分原因是選擇的合作私募缺乏並購基金的運作能力。」一家私募機構負責人告訴記者,「以募資環節為例,較多私募機構一開始信誓旦旦,向上市公司擔保能夠募到幾個億,但實際上根本找不到錢,基金只好被迫終止。這種情況促使上市公司自行搭建私募管理平台,進行全面管理。」
數據顯示,今年已有9家上市公司終止成立並購基金。如金科文化指出,隨著宏觀形勢與融資環境變化,導致與合作方對基金設立細節安排未達成一致,故而終止並購基金;科歐股份由於後續籌備過程中,相關投資方對投資事項未達成一致意見,以及考慮到目前公司發展情況和資金情況,決定終止參與投資設立該並購基金。
「此外,上市公司自行成立私募子公司,一大原因是考慮到同外部私募合作,需要與對方進行利潤分成。如果上市公司本身具備基金管理、營運能力,會更傾向自行操盤,目的是獲得更高收益。」程韜說。
「上市公司+PE」佔主流
目前看來,並購市場前景依然廣闊。數據顯示,2015年實施產業並購的上市公司有857家,並購金額為1.37萬億元;2016年實施產業並購的上市公司有797家,並購金額為1.55萬億元。今年前三季度,296家上市公司實施產業並購,並購資金額達5621億元,另有近600家上市公司發布了產業並購預案。
上述私募機構負責人指出,「上市公司+PE」的並購基金模式仍然占據並購市場的主流,選擇成立私募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屬於少數,這樣的公司一般配備了比較專業的基金管理團隊,未來有較為密集的擴張並購計劃。即便上市公司拿下私募牌照,絕大多數會選擇兩條腿走路,一方面繼續通過並購基金進行收購,另一方面培育和磨合自身管理團隊。
前海合祁(深圳)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執行董事秦飛指出,再融資新規限制上市公司配套資金的募集,並購基金因此成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過程中的主要資金來源。「除了滿足上市公司並購需求外,並購基金成為上市公司配置高收益資產的渠道之一,部分資金充足的上市公司熱衷於將閑置資金投入並購基金以期獲取超額收益,因此並購基金的投資和規模將持續上行。」
「通過並購基金進行項目並購,需要重點關注並購項目本身質量,並購標的各項經濟指標是否達標以及未來成長性等,特別是不要掉入標的財務指標造假的陷阱。」秦飛表示,「未來上市公司並購渠道還是會以並購基金為主,在發展趨勢上將會向產業聯盟方向轉化,即多家上市公司參與同一並購基金,形成長期合作關系,以規避短期收益波動給上市公司帶來的風險。」
程韜指出,近期國民技術合作方失聯事件為上市公司敲響了警鍾。私募機構魚龍混雜,上市公司選擇合作對象時除了要關注私募管理人運作能力及雙方匹配度,如大家能否就前後端的利潤分配達成一致,還要重點考慮安全性問題。「從安全性角度來說,上市公司要注意考察私募機構的誠信問題,可通過了解其以往的操作案例進行判斷。」程韜說。
按規則辦事,什麼都順利。
② 如何知道一個上市公司存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年報中那一塊反映怎麼提示說企業有私募股權投資謝謝!
公司IPO的《招股說明書》中有「發行人基本情況」一章,其中必需披露其發起人(應追溯至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如果是私募股權投資者,會在其中有明確說明;
此外,在同一章節,公司會披露有關「股本的形成和變化情況」,其中包括:「股東中的風險投資者或戰略投資者持股及其簡況」,這里最直接明確。
③ 2016年5月國家加強監管私募基金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1.前中基協會長孫傑撰文正本清源
基金法頒布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設立是根據基金法的條款,正式報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字頭機構審批在國務院,中國股權協會等都沒有此程序)。中國證監會根據中編辦文對協會進行了授權。協會章程是報證監會和民政部兩個部委審批的。因此,協會的授權應無任何問題。協會根據授權和章程做的具體工作應該在法律上沒有問題。其它不言自明。
2.五一後2000家私募將被清理 正在申請的可延期3個月
針對今年2月5日前已登記滿12個月且在5月1日前既未補提法律意見書也未申請備案首隻私募產品的約2000家私募管理人,其管理人登記將於5月1日予以注銷。同時,已補提法律意見書的500餘家,提交首隻私募產品備案申請的600餘家。考慮到前期相關機構理解和落實實際進度較慢的客觀情況,基金業協會將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順延辦理時間,若8月1日尚未完成也將注銷。
3.證監會表明下一步私募監管計劃
一是盡快推動私募基金條例;二是盡快修訂並發布私募辦法;三是制定出台私募基金信息統計的風險監測體系;四是加強對私募基金的事中事後監管;五是督促基金業協會完善相關自律規則;六是配合地方政府開展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七是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4.證監會:非法集資高發態勢沒有逆轉 對308家私募專項檢查
記者拿到的一份檢查材料清單顯示,監管部門要求被抽檢私募在檢查首日提交以下材料:一、私募投資基金基本信息表。二、機構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運行情況報告。三、管理人相關材料。四、基金相關材料。
5.多家上市公司因私募未備案 定增方案受影響
上海惟冉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佛山賽富通澤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這兩家私募是A股上市公司瀚藍環境定增的認購方。其4月20日晚間公告稱,因參與定增認購的兩家私募基金尚未完成相關登記或備案手續,公司決定中止本次9.3億元定增事宜。
珠海中富經調整後的非公發行方案為發行股票數量合計不超過50896.9萬股,發行對象七名,包括長洲投資、和豐投資、鐵木真資本、財通基金資管、星星之火、正豐鼎盛、漢華同盟。據了解,除財通基金外的其他六名認購對象,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備案的相關要求,且預期何時能完成登記或備案手續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珠海中富發布《關於撤回2015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公告》。
東方日升去年11月在關於反饋意見的回復中稱,保薦機構和申請人律師認為:金龍16號資管計劃已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進行募集、設立,並已在中國證監會備案。蘇州北恆尚未完成私募基金備案,但已出具承諾「在中國證監會批准東方日升本次發行後、相關發行方案備案前」,按照規定,完成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程序。
6.澤熙徐翔、中信程博明被正式批捕 同時公布批捕背後存懸疑
對於程博明的遭遇頗為蹊蹺。警方首先調查的是中信證券執行委員會委員徐剛、葛小波和劉威等人,時間在去年8月底。直到去年9月中旬,程博明才被警方要求協助調查。不過,就在春節前夕,警方第一批調查的徐剛、葛小波和劉威陸續返回公司或家中,第二批調查的程博明,卻依然身陷囹圄。
值得關注的是,徐翔和程博明雙雙被青島警方批捕,且被同時公布批捕信息。社會各界人士紛紛猜測,兩人所涉罪行是否存在關聯。可能的關聯是,徐翔、程博明、劉軍和許駿分享了的一些內幕信息和資源,利用這些內幕信息操縱了一些上市公司股價。這些內幕信息可能包括維穩動向,這些資源可能包括國家的維穩資金。在審訊過程中,警方順藤摸瓜,最終也可能牽出了其他案情。
當然,這些業界猜測和分析,並不一定是事實本身。最終的結果,尚待警方最後的通告。
7.一季報透露私募新動向:王亞偉大減倉 趙丹陽愛「喝酒」
相較2015年年報,王亞偉在今年一季度大幅減倉,對中天能源、皖通科技等6隻個股進行了清倉,對一直深愛的三聚環保和深紡織A也進行了減持,謹慎情緒顯而易見;而私募大佬趙丹陽則進行了相反操作,新進了山西汾酒、東阿阿膠和紐威股份,倉位較2015年底有所提高。另外,淡水泉旗下產品一季度對不少個股進行了增持,比如萬華化學、烽火通信、復星醫葯、歌爾聲學、江淮汽車、烽火通信、招商輪船等。
8.私募掛牌新三板相關制度正在完善
證監會私募部主任陳自強表示,此前證監會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進行了調研,對於25家已經掛牌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29家正在股轉系統履行掛牌程序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進行了統計分析和梳理。證監會對於此類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的估值、信披、利益沖突防範問題進行了研究,目前正在完善相關制度安排。
9.機構調研股曝光 王亞偉現身一股
從調研機構家數看,藍海華騰被調研機構多達81家,排名第一;萬達院線、歌爾聲學、榮信股份、一心堂、搜於特等均有超過50家機構調研。值得注意的是,調研智雲股份的49家機構中,王亞偉執掌的千合資本位列其中。
④ 在股票發行中公募與私募的區別
公募與私募的區別: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別以外,在投資理念、機制、風險承擔上都有較大的差別。
一、首先,投資目標不一樣。公募基金投資目標是超越業績比較基準,以及追求同行業的排名。而私募基金的目標是追求絕對收益和超額收益。但同時,私募投資者所要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二、其次,兩者的業績激勵機制不一樣。公募基金公司的收益就是每日提取的基金管理費,與基金的盈利虧損無關。而私募的收益主要是收益分享,私募產品單位凈值是正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取管理費,如果其管理的基金是虧損的,那麼他們就不會有任何的收益。一般私募基金按業績利潤提取的業績報酬是20%。
三、此外,公募基金在投資上有嚴格的流程和嚴格的政策上的限制措施,包括持股比例、投資比例的限制等。公募基金在投資時,因為牽扯到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公募的操作受到了嚴格的監管。而私募基金的投資行為除了不能違反《證券法》操縱市場的法規以外,在投資方式、持股比例、倉位等方面都比較靈活。
⑤ 請教:國外私募基金是如何監管的,以及監管體系的優缺點
「私募基金」在國內是很新的,很多企業不知道什麼是私募基金。但是,私募基金在國外發展得已經比較成熟。私募基金簡單地說是通過私募的方式,通過定向募集投在企業里,而不是投在股票市場上,這是它最基本的特點,這樣一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就非常直接、非常容易。美國企業成長協會在美國正好是把大量的中小企業、中小私募股權基金和一些中介機構結合在一起的這么一個組織,他們的任務就是要把私募股權基金和中小企業結合起來。
私募股權投資主要組織形式
1、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企業是美國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青島葳爾等一批有限合夥股權投資企業陸續組建,
2、信託制
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也是陽關私募股權投資的典型形式。
3、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比如: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過,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克服缺點的方法有:
(1)將私募基金注冊於避稅的天堂,如開曼、百慕大等地;
(2)將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並注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
(3)借殼,即在基金的設立運作中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並把它作為載體。
⑥ 如何理解《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 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
2016年2月5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提交法律意見書。
一、法律意見書內容要求
1、管理人登記需提交法律意見
根據指引,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下列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2、重大變更需提交法律意見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申請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聘請中國律師事務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執業律師信息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一、按照本指引,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二、《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下述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下列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五、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業協會制定了3個辦法、一個規范、7個指引徵求意見。其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系統的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提出了規范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則系統的對管理人內部制度建設做了規范要求,構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規則體系。
⑦ 公募和私募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公募和私募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募集方式
公募,是通過公開發售來募集資金的;
私募,是通過非公開發售來募集資金的。法律嚴格規定,私募是不能公開宣傳來募集資金的,像我們經常在外看到那些滿大街張貼的宣傳產品的海報,都是違規的行為。
2、募集對象及門檻
公募,募集對象為廣大社會公眾,無人數限制,也無投資門檻。
私募,募集對象為少數的合格投資者,擁有300萬金融資產證明或最近三年50萬以上收入證明,而且每隻基金都有人數上限,個人投資門檻在100萬以上的。
3、產品規模
公募,產品規模通常為幾億元,甚至百億級的,規模是較大的。
私募,相對公募來說就小的多,一般為幾千萬,或十幾億,但操作就更為靈活。
4、信息披露
公募,關於投資的標的,投資組合,產品凈值等都要求進行嚴格的披露。
私募,對以上這些無明確的要求,只對購買該產品的投資者進行適當的凈值披露,保密性就比較強。
5、投資限制
公募,無論是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上都有較為嚴格的限制;
私募,投資方面相對來說就比較的靈活,可空倉也可滿倉,且可參與股票、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多種金融品種的投資。
6、追求目標
公募,主要是靠收取「管理費」維持運作,旱澇保收。規模夠大,基金經理就很難賺錢,和投資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
私募,基金經理主要是靠「業績提成」生存,與投資者共進退。投資者吃上飯了,管理人才能有粥喝。
(7)上市公司私募監管擴展閱讀:
一、概念
1、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這些基金在法律的嚴格監管下,有著信息披露,利潤分配,運行限制等行業規范。
2、私募基金私募是相對於公募而言,是就證券發行方法之差異,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的區別,界定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證券和私募證券。
二、基金的分類知識
1、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眾募集資金分為公募與私募,按主投資標的又可分為證券投資基金(標的為股票),期貨投資基金(標的為期貨合約)、貨幣投資基金(標的為外匯)、黃金投資基金(標的為黃金)、FOF
2、私募fund of fund(基金投資基金,標的為PE與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產投資基金,標的為房地產),TOT trust of trust(信託投資基金,標的為信託產品),對沖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標的為套利空間),以上這么多基金形態,很多都是西方國家有,在中國只有此類概念而並無實體(私募由於不受政策限制,投資標的靈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中國所謂的基金准確應該叫證券投資基金,例如大成、華夏、嘉實、交銀施羅德等,這些公募基金受證監會嚴格監管,投資方向與投資比例有嚴格限制,它們大多管理數百億以上資金。
3、私募在中國是受嚴格限制的,因為私募很容易成為「非法集資」,兩者的區別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眾集資,資金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如果募集人數超過50人,並轉移至個人賬戶,則定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極嚴重經濟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吳英、德隆唐萬新、美國麥道夫。
4、中國的私募按投資標的分主要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陽光化後又叫做陽光私募(投資於股票,如赤子之心、武當資產、中鑫私募聯盟、星石等資產管理公司)
私募房地產投資基金(如星浩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PE,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以IPO為目的,如鼎輝,弘毅、KKR、高盛、凱雷、漢紅)、私募風險投資基金(即VC,風險大,如聯想投資、軟銀、IDG)
公募基金如大成、嘉實、華夏等基金公司是證券投資基金,只能投資股票或債券,不能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不能投資房地產,不能投資有風險企業,而私募基金可以
⑧ 私募冠軍爆料多家上市公司操作黑幕,這些信息反映了什麼潛規則
近日,一則“私募冠軍爆料多家上市公司操作黑幕”的消息,引發了廣大網友們的熱議,在網上鬧的沸沸揚揚。那麼,私募冠軍爆料了多家上市公司操作黑幕,這反映了什麼潛規則呢?第一,反映了其實股票價格的上漲和下跌並不是自然的,也許是莊家進行操縱的。第二,基金並不是都在幫你賺錢,他也許是在拿著你的錢在中飽私囊。第三,這樣的非法操作是個監管盲區,沒法查到。那麼具體的情況是什麼呢?我來給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股價並不是自然上漲的首先,從這里我們知道了,有些股票的價格並不是完全的自然上漲或下跌的,他是因為公司進行了“市值管理”而導致的股價走高的。
以上就是我對於這個問題所發表的看法,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大家有什麼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大家一起討論一下。
⑨ 上市公司大股東與私募勾結減持犯罪嗎
「上市公司大股東與私募勾結減持」,若通過這種行為對股價造成了操縱,則是犯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沒收非法所得並罰款,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私募機構是通過大宗交易來接大股東的減持股票,並且在後續操作中不對股價形成操縱行為,是不構成上述違法行為的。
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則需要根據操縱股價的判定條件來看:
a.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30%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
b.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且在該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
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操縱證券是違法犯罪行為。《刑法》第182條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准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