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二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是不是構成同業競爭
看情況吧,若這個公司並無實際控制人,即第一大股東和第二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相差不多,那麼這個可以認定為構成同業競爭。否則,應該不算吧
2. 小股東可不可以進行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後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權分散,該股東對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響)或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法律上尚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和標准。
判斷指標:
同業競爭主體的判斷,應從實際控制角度來劃分,第一類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通過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對上市公司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實際控制權力的股東、可以控制公司董事會的股東、與其他股東聯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東;第二類包括上述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上市公司的並行公司。
同業競爭內容的判斷,不僅局限於從經營范圍上做出判斷,而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戶對象、產品或勞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別等方面進行判斷,同時應充分考慮對擬上市企業及其股東的客觀影響。例如華潤集團下的華潤超市和深萬科下的萬佳百貨,一個是立足於生活小區的小型超市,一個是綜合性的商場,從市場定位、客戶對象等還是有區別的,並且華潤集團和深萬科一直以來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業發展,無論要誰兼並誰都有一定的困難,因此深萬科在公告中這樣表述:「華潤萬方和萬佳業務雖然同處零售行業,但因雙方業態和經營模式及商品種類存在很大差異,並沒有構成直接對立的利益沖突,華潤將按照有利於萬科長遠發展和有利於萬科中小股東利益的原則避免在零售業務方面與萬佳發生沖突,並將就零售業務的發展,與萬科探討多種合作的可行性」。因此不能簡單判斷同業競爭關系,也不能一味簡單的要求避免任何層面上的同業競爭關系。在能夠通過解釋、說明的方式取得監管機構認可的情況下,可以避免花大量的精力去解決同業競爭的問題。
3. 大股東旗下與現有上市公司構成同業競爭嗎
不購成。同業競爭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從事的。
而子公司當然可以和上市公司營業范圍相同,子公司本身是納入上市公司報表范圍內的,不會因為關聯交易不公允而產生上市公司報表問題。
而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出現同業競爭,關聯交易會影響上市公司報表。只不過其母公司的合並報表會抵消關聯交易。
4. 請教,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占股35%)兼任監事,不在職,可以同時做同業競爭公司的股東及監事嗎謝謝
請教,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占股35%)兼任監事,不在職,可以同時做同業競爭公司的股東及監事嗎?謝謝
只要其他股東不反對,就可以。
5. 大股東同業競爭,難道就沒有人管嗎
大股東同業競爭
沒有惡意競爭就沒有人管
同行是可以的競爭
6. 參股企業的控股股東投資同行業企業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查看了下去年律師協會和證監會聯合舉辦的律師培訓講義,發現對這個問題的觀點為:2、同業競爭的審核要點◆對同業競爭的核查范圍,限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持股超過5%的股東經營同類業務的,不屬於同業競爭的核查范圍,但不能對發行人獨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股權分散時應關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是證券法的同業競爭問題,而是《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競業限制問題。◆同業競爭的認定標准,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觀點1:同業中心說:即只要經營同種業務,及構成同業競爭。觀點2:競爭中心說:雖經營同種業務,但不具有競爭關系,如實披露即可,可不認定為同業競爭。目前證監會內部認識也不統一,發行部從嚴把握,從整體上市角度,以同業中心說把握。例外情況: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在境外有同種業務,但境內沒有,可以認可。除此之外,不認可市場分割理論。(目前上市部在審核並購重組時,可以認可競爭中心說)
7. 同業競爭 非控股股東
那你看沒看招股說明書呢?個人認為,非控股股東說明對同業競爭影響不大,所以還要找一份招股說明書看看吧。
8. 如何判斷公司與控股股東的業務是否為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講的是發行人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公司的主要業務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從事相同、相似業務,則不
存在同業競爭。或者,如有充分依據說明與競爭方從事的業務有不同的客戶 對象、不同的市場區域,存在明顯細分市場差別,而且該市場細分是客觀的、 切實可行的,沒有利益沖突的情形,則也不構成實質性同業競爭。
9. 同為兩家涉及同業競爭公司的股東可以嗎
這種情況是不可以的,只要你還是公司的管理人員,不管是股東還是董事,代表人,都不能成立同行竟業的公司。
關於這方面的,我建議你找一個律師咨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