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你認為獨立董事和監事的監管職能是否需要區分
所謂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所以要分開
B. 獨立董事會與監事會制度的區別和聯系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監事會是監督機構.
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一般由股東會選舉的董事組成,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董事會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業務活動,對內管理公司的生產和經營.也就是說公司的所有內外事務和業務都在董事會的領導下進行。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的職責是對董事會和經理的活動實施監督,但對內它一般不能參與公司的業務決策和管理,對外一般無權代表公司。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C. 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獨立董事在性質上屬於董事,具有董事的職權。除此以外,獨立董事還應當行使以下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除行使上述特別職權外,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D. 董事,監事和獨立董事的區別,股東會,監事
董事:股東選舉產生,負責公司的重大戰略和重要人事任免;
監事:不負責公司治理,監管公司治理中有沒有違背規則、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或者違法的行為。
比喻:股東是人民,董事是人大代表,董事會是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決策層組成政府,CEO是國家主席,CFO是財政局局長,CTO是科技局局長等。監事是檢察官,獨立董事是紀委。
獨立董事作用也是監察。公司結構分為英美流和德國流,英美公司主要依賴資本市場的調控,德國公司主要依賴銀行系統調控,所以兩者的監察手段很不相同。中國公司既有獨立董事、也有監事會監事。獨立董事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位、對公司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享有特別話語權,起監督制衡、決策支持和溝通聯絡作用。
E. 獨立董事與監事的區別是什麼
獨立董事又稱為獨立的外部董事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關鍵要與持股方、管理方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公司沒有商業利益關系。他們是全體股東選出來的,向全體股東負責。獨立董事以其正直的品質、精湛的專業、勤勉的態度為公司服務;更多、更客觀地以專家的內涵、獨特的眼光預感公司未來的發展,影響和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監事是監事會成員,監事會是監督檢查公司的財產及董事會業務執行狀況的常設機構,由若干監事組成。
在股份公司創辦之初,監事一般由發起人擔任。股份公司成立之後,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其成員一般由股東、公司職工代表、以及聘任的公司外部的專業人員三部分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是公司執行監督業務的常設機構,主要對董事長、董事、董事會及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監督,向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監事有權了解公司決策、經營情況;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賬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 有權出席監事會會議、股東大會,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在一般情況下,監事會不能代替董事會管理公司的業務活動,不能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活動,也不得干擾董事會或總經理的正常活動。 因此,引入獨董制度後,獨董與監事會的監督功能重疊,使公司監督成本過高,並容易造成相互推諉責任。其實,按照英美的治理結構,董事會既是決策機構又是監督機構,獨立董事的作用就是監督內部董事,但是,監事會的作用更明確,權力也比獨董要大,因此,監事與獨董還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
F. 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監督職能上的區別
1、首先,在身份上就不同。獨立董事是董事,與監事不同。獨立董事從本質上講是董事,獨立董事是針對於上市公司產生的,在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是不存在獨立董事的。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意思是,獨立董事必須要保持獨立性,要發表獨立意見,與一般董事是不同的。
2、獨立董事最根本的特徵是獨立性和專業性。獨立董事最主要的特點是不擔任公司其他職務,和公司股東也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判斷的關系,所以始終能保持客觀中立,對一般董事、高管等人員進行監督。
3、獨立董事的監督是董事會內部的監督,監事會的監督是董事會外部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
兩種模式的目的均在於降低公司治理成本,解決公司治理問題,以保證投資人和公司的利益。
G. 聯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近3年的非標准審計報告
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報告(以下簡稱"2010年度報告"或"年報")的編制、報送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應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0〕37號、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本通知等規定, 及時編制、報送和披露2010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根據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10年修訂)及本所關於財務報告披露的相關備忘錄,編制並披露2010年度財務報告。
二、上市公司應在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2010年度報告,且披露時間不得晚於2011年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未披露經審計的2010年度財務會計資料的,應於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2010年度報告。
三、上市公司預計在2011年4月30日前無法披露2010年度報告的,應在2011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後期限並予以公告。
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對於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0年度報告的主板公司和中小企業板公司,本所自2011年5月第一個交易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
根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對於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0年度報告的創業板公司,本所於2011年5月第一個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後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並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
四、本所根據均衡披露原則統籌安排2010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上市公司應按照本所安排的時間披露2010年度報告,因特殊原因需變更披露時間的,應提前向本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變更理由並明確變更後的披露時間,經本所同意後方可變更。本所原則上只接受一次變更申請。
五、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披露前預計2010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負值、凈利潤與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者扭虧為盈但未進行業績預告,或預計2010年度經營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或盈利預測差異較大的,應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在2011年1月31日前及時披露業績預告、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預測修正公告。
六、年報預約披露時間在2011年3月和4月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和創業板上市公司,應在2011年2月28日前按照本所有關規定編制並披露2010年度業績快報。
本所鼓勵其他公司在年報披露前發布2010年度業績快報。
七、在年報編制、審議和披露期間,上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買賣公司股份遵守有關規定,禁止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公司股份。 八、在2010年度報告編制、審議和披露期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知情人負有信息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漏年度報告內容。在此期間公司依法對外報送年度統計報表的,應當將所報送的外部單位相關人員作為內幕知情人進行登記,必要時應在向外報送前先行披露公司2010年度相關財務數據。公司按照財政部財會(2010)23號文件報送XBRL實例文檔和擴展分類標準的時間不得早於2010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公司在向本所報送年度報告相關文件的同時,應向本所報備《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表》。
九、上市公司應當盡量避免在年度報告披露前三十日內開展接受投資者調研、媒體采訪等活動。
公司在年度報告披露前如出現業績提前泄漏或因業績傳聞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應及時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六章、《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六章的規定,披露2010年年度相關財務數據。
十、上市公司應根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的規定,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公司獨立董事應對相關資金佔用情況發表獨立意見。公司應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在指定網站披露上述專項說明和獨立意見。
存在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公司,應在2010年度報告中披露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發生時間、佔用金額、發生原因、償還金額、期末余額、預計償還方式、清償時間、責任人以及董事會擬定的解決措施。
十一、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在本次年報"重要事項"中增加披露具體內容:
(1)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
(2)公司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報告期提出或實施股份增持計劃的;
(3)存在按本所相關規定應披露的報告期證券投資或衍生品投資的;
(4)存在按本所相關規定應披露的報告期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
十二、上市公司在2010年度報告中對前期已披露的財務報告存在的會計差錯進行更正的,應按照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等規定的要求,在年度報告披露之前或與年度報告同時以重大事項臨時報告的形式披露會計差錯更正有關事項,並向本所提交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書面意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專項說明,主要內容應包括會計差錯更正的性質、原因、合規性、會計處理方法及對本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金額,涉及追溯調整的,還應說明對以往各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金額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報中對以前報告期披露的財務報表數據進行追溯調整的,應當在報送年度報告的同時向本所提交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有關書面說明並公告。
十三、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且相關審計意見所涉事項在前次定期報告披露時尚未解決的,應當在本次年報"重要事項"中說明對相關事項的解決情況。
本次年度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向本所提交相關文件,同時在本次年報"重要事項"中披露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如適用)對非標准審計意見的說明。
十四、上市公司股東、交易對手方對公司或相關資產2010年度經營業績做出承諾的,董事會應關注業績承諾的實現情況。公司或相關資產2010年業績未達到承諾的,公司董事會應對公司或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承諾數據的差異情況進行單獨審議,詳細說明差異情況及上市公司已或擬採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關股東、交易對手方履行承諾。
公司應在年度報告全文"重要事項"中披露上述事項,並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或財務顧問(如適用)對此出具專項審核意見。公司應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在指定網站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及保薦機構或財務顧問(如適用)出具的專項審核意見。
十五、上市公司2010年發生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違反相關規定買賣公司股票,或發生其他涉嫌違規買賣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將收回涉嫌違規所得收益的,應在年度報告全文"重要事項"中披露違規買賣公司股票的具體情況、違規所得收益的追繳情況以及董事會對相關人員採取的問責措施。
十六、上市公司應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和本所有關規定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公司監事會、獨立董事、保薦機構(如適用)應對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表意見。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公司應當至少每兩年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公司應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在指定網站以單獨報告的形式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如有)。
十七、納入"深圳100指數"的上市公司應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規定披露社會責任報告。本所鼓勵其他公司披露社會責任報告。
社會責任報告應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以單獨報告的形式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在指定網站對外披露。
十八、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上市公司應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六章、《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報告中增加披露相關內容。
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應按照本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的要求,在年度報告中增加披露相關內容。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公司,還應執行中國證監會制定的特殊行業(業務)信息披露特別規定。
十九、上市公司全體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對年報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公司監事會應對年報進行審核,並以決議方式對年報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編後說明】:該股有沒有送股,要到該上市公司年報公布之後,才能夠知道。
H. 董事和監事必須是股東嗎
不是,除了股東外還可以有外部董事、獨立董事、職工監事等。具體要看公司性質和章程
I. 獨立董事與董事的區別是什麼,設立獨立董事的意義獨立董事的指責是否類似於監事
所謂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也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的董事。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 是指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占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當公司董事時,應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