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麻煩大家幫忙解答這題。。。。。。。。。。。急急急。。。。找一個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1997年10月,鐵道部第四工程局南京工程處(以下簡稱「南京工程處」)獲悉南京國武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武公司」)將綜合開發江蘇溧水縣石臼湖,經協商,當月與國武公司簽定了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協議》和《關於「進場保證金」的協議》南京工程處依約支付給國武公司進場保證金人民幣200萬元。進場後,被告未按協議約定返還進場保證金和支付工程預付款。此時,南京工程處才發現國武公司沒有足夠的資金來履行合同,即要求退還進場保證金200萬元。被告僅退還40萬元。餘款經多次催討,一直未還,故訴至法院。
律師調查後獲悉:
國武公司注冊資本為600萬元,由安華公司和劉曉艷共同出資組建,其中:安華公司出資539萬元;劉曉艷出資61萬元。並委託江蘇信海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深海事務所)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國武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自始至終沒有全額到位。安華公司實際出資僅30萬元人民幣現金,兩個股東的所謂實物出資均系虛假。1998年9月12日和15日,《金陵晚報》以《記者破案》一文,曝光了國武公司虛假投資和注冊資本不實等一系列問題,1998年11月23日《人民公安報》和《今日商報》分別以《揭開面紗現原形》和《還我50O萬元!》一文,揭露國武公司職員團伙詐騙問題。南京市公安局對本案開展刑事偵查,將國武公司職員楊維明等人悉數刑事拘留。
1、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本案擁有管轄權
被告信海事務所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根本不屬於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是溧水縣,不是南京市;第一被告安華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本單位在南京市鼓樓區;本案是刑事案件,經辦人楊維明的行為已被南京市公安局認定為個人詐騙行為,已構成個人合同詐騙罪,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已經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本案應遵循「先刑事案,後民事案」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范圍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上海、福建、江西、浙江、江蘇、安徽等六省一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關於上海兩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其他經濟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的規定:「當事人一方為鐵路企業的購銷合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由合同履行地或簽訂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鐵路運輸法院受理上述第一、第二條案件,以鐵路所經過的地、市及其所管轄的行政區域為限。」本案原告是鐵路企業,性質為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均為南京市。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根據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指定,對本案行使管轄權並無不當。至於本案訟爭的合同糾紛是否屬於經濟詐騙犯罪,是否應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的問題,均不屬於程序性問題。
2、本案的刑事與民事交叉問題
國武公司職員楊維明持著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以公司的名義與南京工程處簽訂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關於「進場保證金」的協議》是職務行為,進場保證金也是國武公司收取的。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國武公司對它的工作人員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承擔經濟責任。楊維明等人以國武公司的名義進行的詐騙犯罪,與個三、訴訟抉擇和企業管理的建議
人進行詐騙不能等同,其詐騙所得不一定全部為罪犯所侵吞。楊維明因個人行為被公安機關立案審查,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與本案訟爭的事實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無論楊維明的個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均不能免除其職務行為而應由公司法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3、簽約主體資格及合同效力問題
本案的合同的當事人是南京工程處和國武公司,由於國武公司的注冊資金一直沒有到位,致使其不具備法人成立的要件。因此,不具備履行經濟合同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注冊資金投入未達到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的企業法人簽訂的經濟合同效力如何確認問題的批復》的規定:「為了穩定經濟秩序,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這類企業法人被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前簽訂的經濟合同,不宜因其注冊資金投入未達到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而確認為無效。」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有效。
4、歇業企業的開辦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本案的原告南京工程處提起訴訟時,並沒有將合同當事人國武公司列為被告,只是將國武公司的開辦企業安華公司列為被告,這樣做是否不當?是否應當將國武公司列為第一被告、安華公司列為第二被告更為嚴謹妥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的第一條第三項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沒有投入資金,或投入的自有資金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或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以及不具備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該企業的企業法人承擔。」據此,可認定安華公司開辦的國武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依法應由開辦企業安華公司承擔。故直接列安華公司為被告是准確和妥當的。
5、驗資機構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法律後果
被告信海事務所辦理驗資過程中,在未驗證財產權歸屬,未見到實物的情況下,憑空為國武公司出具了虛假的《驗資報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13號〕《關於會計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的批復》規定,首先應由被告安華公司負責清償債務,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信海事務所在其提供的虛假注冊金額內(567.3萬元)承擔賠償責任。
6、公證機構出具虛假《公證書》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武公司的注冊資本中的實物出資部分,是購銷紅木傢具協議和7張購買紅木傢具發票復印件,江蘇省常熟市公證處為安華公司出具了一份《公證書》用以證明出資實物業已辦理移交。國武公司被媒體曝光後,常熟市公證處立即決定將《公證書》撤銷。對於公證處出具虛假《公證書》造成相關利害關系人誤信並導致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尚無先例,司法部辦公廳曾於1993年7月5日,對河南省司法廳《關於公證處能否作為民事訴訟中被告一事的請示》作出《關於洛陽市公證處不應成為經濟(民事)訴訟被告的批復》對於公證不當或錯誤,應按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辦理。
法院受理後,被告信海事務所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後又提出上訴。1999年11月 17日,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院審理後採納了本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被告安華公司向原告南京工程處返還進場保證金160萬元,並賠償原告南京工程處經濟損失(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被告信海事務所對被告安華公司清償債務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在法定上訴期內未上訴,該一審判決生效。
1、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
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其根本宗旨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對政府來說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是根本。本案可通過刑事訴訟程序解決,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但是企業的經濟利益得不到賠償(因為刑事責任人與民事責任人並不對應),同時相關民事責任人也會因刑事訴訟的特殊性而逃避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2、投標或者履約保證金的安全與監管
現今建築市場競爭激烈,招標時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中標後交納履約保證金,已成為業主佔用投標人或者承包人資金的慣例。投標和履約保證金的安全和監管對投標人和承包人來說特別重要。可採用銀行保函的方式變通。
3、企業對重大經濟合同應建立法律顧問跟蹤服務機制
企業對重大經濟活動的決策、重大工程的投標、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都應當建立法律顧問跟蹤服務機制,隨時察覺到企業面臨的風險,及時收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資料,及時挽回或者避免企業的經濟損失。
Ⅱ 廣東中尚實業有限公司怎麼樣
廣東中尚實業有限公司是2018-07-04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惠州市惠城區汝湖鎮蝦村村四組69號自建樓房。
廣東中尚實業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41303MA51Y61X5H,企業法人林彩雲,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廣東中尚實業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投資興辦實業;品牌運營管理;建築工程設計和施工;物業管理;自有物業租賃;房地產經紀;市場營銷策劃;高新技術企業孵化服務;貨物或技術進出口(國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審批的貨物和技術進出口除外);電子商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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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有誰知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上海兩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其他經濟糾紛案件的意見(試D
施工企業進場保證金被騙案件的訴訟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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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實
二、法理分析
1997年10月,鐵道部第四工程局南京工程處(以下簡稱「南京工程處」)獲悉南京國武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武公司」)將綜合開發江蘇溧水縣石臼湖,經協商,當月與國武公司簽定了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協議》和《關於「進場保證金」的協議》南京工程處依約支付給國武公司進場保證金人民幣200萬元。進場後,被告未按協議約定返還進場保證金和支付工程預付款。此時,南京工程處才發現國武公司沒有足夠的資金來履行合同,即要求退還進場保證金200萬元。被告僅退還40萬元。餘款經多次催討,一直未還,故訴至法院。
律師調查後獲悉:
國武公司注冊資本為600萬元,由安華公司和劉曉艷共同出資組建,其中:安華公司出資539萬元;劉曉艷出資61萬元。並委託江蘇信海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深海事務所)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國武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自始至終沒有全額到位。安華公司實際出資僅30萬元人民幣現金,兩個股東的所謂實物出資均系虛假。1998年9月12日和15日,《金陵晚報》以《記者破案》一文,曝光了國武公司虛假投資和注冊資本不實等一系列問題,1998年11月23日《人民公安報》和《今日商報》分別以《揭開面紗現原形》和《還我50O萬元!》一文,揭露國武公司職員團伙詐騙問題。南京市公安局對本案開展刑事偵查,將國武公司職員楊維明等人悉數刑事拘留。
1、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本案擁有管轄權
被告信海事務所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根本不屬於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是溧水縣,不是南京市;第一被告安華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本單位在南京市鼓樓區;本案是刑事案件,經辦人楊維明的行為已被南京市公安局認定為個人詐騙行為,已構成個人合同詐騙罪,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已經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本案應遵循「先刑事案,後民事案」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范圍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上海、福建、江西、浙江、江蘇、安徽等六省一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關於上海兩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其他經濟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的規定:「當事人一方為鐵路企業的購銷合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由合同履行地或簽訂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鐵路運輸法院受理上述第一、第二條案件,以鐵路所經過的地、市及其所管轄的行政區域為限。」本案原告是鐵路企業,性質為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均為南京市。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根據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指定,對本案行使管轄權並無不當。至於本案訟爭的合同糾紛是否屬於經濟詐騙犯罪,是否應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的問題,均不屬於程序性問題。
2、本案的刑事與民事交叉問題
國武公司職員楊維明持著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以公司的名義與南京工程處簽訂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關於「進場保證金」的協議》是職務行為,進場保證金也是國武公司收取的。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國武公司對它的工作人員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承擔經濟責任。楊維明等人以國武公司的名義進行的詐騙犯罪,與個三、訴訟抉擇和企業管理的建議
人進行詐騙不能等同,其詐騙所得不一定全部為罪犯所侵吞。楊維明因個人行為被公安機關立案審查,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與本案訟爭的事實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無論楊維明的個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均不能免除其職務行為而應由公司法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3、簽約主體資格及合同效力問題
本案的合同的當事人是南京工程處和國武公司,由於國武公司的注冊資金一直沒有到位,致使其不具備法人成立的要件。因此,不具備履行經濟合同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注冊資金投入未達到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的企業法人簽訂的經濟合同效力如何確認問題的批復》的規定:「為了穩定經濟秩序,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這類企業法人被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前簽訂的經濟合同,不宜因其注冊資金投入未達到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而確認為無效。」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有效。
4、歇業企業的開辦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本案的原告南京工程處提起訴訟時,並沒有將合同當事人國武公司列為被告,只是將國武公司的開辦企業安華公司列為被告,這樣做是否不當?是否應當將國武公司列為第一被告、安華公司列為第二被告更為嚴謹妥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的第一條第三項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沒有投入資金,或投入的自有資金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或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以及不具備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該企業的企業法人承擔。」據此,可認定安華公司開辦的國武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依法應由開辦企業安華公司承擔。故直接列安華公司為被告是准確和妥當的。
5、驗資機構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法律後果
被告信海事務所辦理驗資過程中,在未驗證財產權歸屬,未見到實物的情況下,憑空為國武公司出具了虛假的《驗資報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13號〕《關於會計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的批復》規定,首先應由被告安華公司負責清償債務,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信海事務所在其提供的虛假注冊金額內(567.3萬元)承擔賠償責任。
6、公證機構出具虛假《公證書》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武公司的注冊資本中的實物出資部分,是購銷紅木傢具協議和7張購買紅木傢具發票復印件,江蘇省常熟市公證處為安華公司出具了一份《公證書》用以證明出資實物業已辦理移交。國武公司被媒體曝光後,常熟市公證處立即決定將《公證書》撤銷。對於公證處出具虛假《公證書》造成相關利害關系人誤信並導致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尚無先例,司法部辦公廳曾於1993年7月5日,對河南省司法廳《關於公證處能否作為民事訴訟中被告一事的請示》作出《關於洛陽市公證處不應成為經濟(民事)訴訟被告的批復》對於公證不當或錯誤,應按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辦理。
法院受理後,被告信海事務所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後又提出上訴。1999年11月 17日,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院審理後採納了本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被告安華公司向原告南京工程處返還進場保證金160萬元,並賠償原告南京工程處經濟損失(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被告信海事務所對被告安華公司清償債務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在法定上訴期內未上訴,該一審判決生效。
1、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
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其根本宗旨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對政府來說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是根本。本案可通過刑事訴訟程序解決,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但是企業的經濟利益得不到賠償(因為刑事責任人與民事責任人並不對應),同時相關民事責任人也會因刑事訴訟的特殊性而逃避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2、投標或者履約保證金的安全與監管
現今建築市場競爭激烈,招標時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中標後交納履約保證金,已成為業主佔用投標人或者承包人資金的慣例。投標和履約保證金的安全和監管對投標人和承包人來說特別重要。可採用銀行保函的方式變通。
3、企業對重大經濟合同應建立法律顧問跟蹤服務機制
企業對重大經濟活動的決策、重大工程的投標、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都應當建立法律顧問跟蹤服務機制,隨時察覺到企業面臨的風險,及時收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資料,及時挽回或者避免企業的經濟損失。
Ⅳ 遠東宏信有限公司的發展歷程
1991年-2001年:篳路藍縷,艱苦創業
1991年,作為遠東宏信有限公司的前身,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經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正式成立,注冊資本1000萬美金。
在此後的十年時間內,遠東租賃作為中國租賃行業的先驅者之一,在融資租賃領域展開了最初的探索。
2001年-2009年:奮進拼搏,浴火重生
2001年,遠東租賃正式由沈陽南遷至上海 ,入住金茂大廈,開始了遠東發展歷史上嶄新的一頁。在2001年至2009年的8年間,遠東人憑借拼搏創新,開創了一條屬於自己的發展之路,確立了在中國融資租賃行業的領先地位。
2001年
8月,遠東租賃迎來南遷以後的第一筆業務——唐山中醫院Signa 1.5T磁共振系統融資租賃項目。
9月,質量控制部正式成立,標著著遠東的質控體系建設邁入實質性階段。
2002年
2月中化集團遠東增資500萬美元,為遠東在同行業中的競爭注入了新的活力。同年,遠東租賃在醫療、教育、航空等領域均有斬獲。
2003年
遠東租賃成立醫療系統事業部,明確了將醫療領域作為重點目標市場的發展思路。
11月,涪陵港船舶項目簽約,遠東擁有了第一艘自己的貨運船。
2004年
中化集團第二次向遠東增資,增資金額達3800萬美元。至此,遠東的注冊資本金達到6047萬美元。
8月,遠東租賃接受並順利通過由英國標准協會(BSI)委派的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小組的ISO現場審核,並正式獲得BSI頒發的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作為租賃公司獲取ISO質量體系認 證資格,在中國租賃行業中尚屬首家。
同月,遠東租賃榮獲中央企業優秀集體稱號。
2005年
10月,遠東租賃在長沙成立首個辦事處,開始了全國布局的新時代。
12月,成立印刷系統事業部,明確將印刷領域作為重點的目標市場加以拓展。
2006年
2月,沈陽辦事處掛牌成立。
5月,資產證券化產品在上證所掛牌上市;同月,遠東租賃全資控股的多功能平台「東泓實業」正式開業,意味著遠東租賃在融資租賃之外的業務探索進入實質性階段。
10月,啟動「遠東高校助學聯盟」慈善捐助活動,在行業中樹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同月,深圳辦事處掛牌成立。
2007年
3月,遠東租賃被上海浦東新區陸家嘴管委會評定為上海陸家嘴金融貿易區2006年度經濟發展突出貢獻企業40強。
8月,遠東租賃第一單面向高端個人金融投資市場發行的私募融資產品第一階段募集資金公司賬戶。
9月,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北京辦事處正式成立。
12月,成立航運系統事業部、建設系統事業部以及業務發展部,這意味著遠東租賃在航運、建設等領域的深入拓展全面展開。
2008年
1月,遠東租賃參加在京舉行的《走進2008,走近奧運會和殘奧會》——「青少年與奧林匹克」主題報告會暨殘奧青少年宣傳教育手冊首發式,樹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提高了知名度。
2月,遠東租賃濟南辦事處正式成立。
3月,遠東租賃武漢辦事處正式成立。
6月,「印刷系統事業部第1000單簽約儀式」舉行,這成為遠東租賃在印刷領域業務拓展的一個里程碑事件。
6月,成立教育系統事業部和工業裝備事業部,至此,遠東租賃六大事業部縱深拓展的局面初步形成。
12月,遠東租賃成都辦事處正式開業,這意味著遠東租賃立足重點城市、面向全國市場的服務網路體系初步建成。
2009年
5月,醫療系統事業部「尖兵行動」首站在大連凱萊酒店舉行。「尖兵行動」旨在打造項目經理的財務顧問形象,從而以顧問咨詢式銷售拉動租賃業務的縱深拓展。
6月,公司正式簽署國開行38億銀團貸款合同。這是遠東租賃在通過銀團貸款方式獲得資金的一次重大突破。
2009.09至今:繼往開來,再創輝煌
2009年9月,隨著KKR、GIC SI以及中金公司的戰略注資完成,遠東宏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成為推動「產業綜合運營服務」的戰略平台。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將作為遠東宏信的子公司和業務運營平台繼續存在。
遠東宏信的成立也意味著「產業綜合運營服務」戰略的全面實施,遠東宏信將向成為一家「立足中國、放眼全球、致力於推動國民經濟及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產業綜合運營服務機構」全面邁進。
Ⅳ 廣州金鵬集團的發展歷程
2011年11月
金鵬全面參與了第16屆廣州亞運會的安全保障建設和運維工作,承擔了亞運會總指揮部運行指揮信息中心(簡稱MOC平台)和重要場館、涉亞酒店、新聞中心、運動員中心、開閉幕式現場、重要交通路段等76個涉亞功能區域3萬個治安視頻攝像頭的視頻監控建設和運維工作。為亞運會的成功舉辦作出了突出的貢獻。 2010年11月
金鵬在「第五屆數字城市建設技術研討會暨設備博覽會」上榮獲「建設領域信息化2010年度突出貢獻獎優秀軟硬體供應商」殊榮。
2010年11月
在北京舉行的「2010年安防之夜」行業盛會中,由金鵬電子與金微軟體聯合開發的視頻監控管理平台軟體獲得「平安城市建設優秀安防產品」稱號。
2010年10月
「第五屆中國安防百強論壇」在深圳舉行,金鵬電子榮獲「第五屆中國安防百強企業」稱號。
2010年9月
金鵬集團召開戰略重組會議,三胞集團正式成為金鵬集團絕對控股股東,標志著金鵬戰略重組的完成。
2010年7月
金鵬入選廣東省企業聯合會、廣東省企業家協會發布的「廣東省企業500強」(第340位)、「廣東省製造業企業百強」(第78位)。
2010年7月
金鵬電子榮獲2010廣東省「平安城市」建設突出貢獻獎(工程類)
2010年3月
金鵬以1.86億元中標武漢城市視頻監控系統建設項目。並陸續在湖北、江蘇、陝西等地中標平安城市、數字城管等大型數字化城市建設項目,標志著金鵬在全國市場的開拓取得突破性進展。 2009年12月
金鵬榮膺2009年中國安防十大最具影響力品牌。
2009年12月
金鵬與世界500強安防企業、日本最著名的安防公司---日本西科姆公司合資成立廣東金鵬西科姆電子安全有限公司,把安防設備與服務相結合,為客戶設計最適合的安全方案的同時,為客戶提供一條龍高品質服務。
2009.06
金鵬榮獲廣東省十佳優秀自主品牌。 2008年12月
在廣州市進行的「平安城市」招標中,金鵬已佔有一半以上的市場份額,成為廣州「平安城市」最大的承建商。
2008年12月
據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的統計,截止2008年底,金鵬手機的出貨量位列國內品牌的前列。
2008年4月
金鵬與美國微軟公司增資成立合資公司--廣州金微軟體技術有限公司,致力成為視頻技術的相關領域的高端系統解決案提供商。 2007年9月
金鵬一舉中標天河區一、二、三期社會治安視頻監控系統,合同總額達到2億多人民幣,凸顯了金鵬在安防領域具有的雄厚實力。
2007年10月
金鵬正式加入TD-SCDMA產業聯盟,在系統設備、手機終端和增值業務各方面全力推動TD-SCMDA的發展。
2007年3月
「金鵬」商標榮獲「廣東省著名商標」稱號。 2005年5月
「金鵬」商標被認定為「廣州市著名商標」。
2005年10月
金鵬榮獲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聯合會頒發的「中國製造企業500強」,位列第318位。
2005年10月
金鵬獲得國家技術監督總局頒發的稅控機生產許可證。
2005年09月
金鵬獲得GSM/CDMA手機生產牌照。
2005年09月
金鵬順利通過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和OHSAS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2005年06月
金鵬的軟體出口合同登記額已佔廣州市軟體出口的80%。
2005年05月
「2005年廣東省企業100強」揭曉,金鵬榮列第57位。
2005年05月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在中央政治局委員、廣東省委書記張德江及其他省市領導陪同下視察了金鵬。
2005年05月
金鵬DVR產品以其先進的技術性和卓越的性能入選「2004中國安防十大新銳產品」。
2005年04月
國務委員陳至立視察金鵬
2005年03月
金鵬進入「中國電子企業質量百強」
2005年02月
金鵬突破海外市場,取得印度運營商100萬台CDMA無線商話訂單。 2004年09月
金鵬集團榮獲「廣東省優秀高新技術企業」稱號。
2004年09月
由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評比的「中國企業500強」發布,金鵬集團首次進入「中國企業500強」,位列497位。
2004年07月
以小靈通項目為主營業務的金鵬通信實業有限公司成立,這在國內開展小靈通業務的所有通信設備廠商中尚屬首創。
2004年06月
金鵬集團隆重舉行「新基地竣工典禮暨新標識發布儀式」,同時正式啟用企業新標識,象徵著金鵬從相關多元化業務的發展中展翅高飛,力爭成為在通信領域最有競爭力的優秀企業。
2004年05月
金鵬集團榮列2004年(第18屆)電子信息百強企業第44位。
2004年05月
金鵬集團搬遷廣州科學城新的產業基地。
2004年02月
金鵬集團與全球最大的微波設備生產廠家美國哈里斯公司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系,進行微波產品的銷售,致力於廣播電視設備和系統的數字化改造。 2003年12月
金鵬小靈通獲得「2003年手機傳媒大獎最佳人氣獎」。
金鵬小靈通進入全國市場排名前五位。
2003年09月
金鵬集團與高通中國正式簽署戰略合作協議,雙方將共同致力於基於BREW的增值業務的開發與市場推廣。同期獲得了由建行廣東省分行提供的首期7億元人民幣的綜合授信額度。
2003年03月
金鵬集團推出第一款小靈通手機。
2003年03月
獲得了由工商銀行、交通銀行和民生銀行提供的共40億元人民幣的綜合授信額度。
金鵬集團在廣州科學城舉行了新的產業基地奠基典禮。 2002年03月
金鵬集團與英國Airspan通訊公司就3.5G寬頻無線接入產品項目達成合作協議,雙方正式結為戰略合作夥伴,標志著金鵬集團開始全面進軍無線寬頻領域。
2001年05月
金鵬集團獲得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CDMA一期工程廣東、廣西、江西、山西和甘肅等五省份共140.5萬線的供貨合同,合同總額達12億元,名列國內投標廠商首位。
2000年12月
金鵬集團通過ISO9001認證,並獲德國TÜV萊因技術監督服務(廣東)有限公司頒發ISO 9001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2000年03月
金鵬集團與摩托羅拉公司簽署會談紀要,雙方同意迅速進行二代半技術與產品的合作開發,並逐步進入第三代產品的合作。
1999年07月
與中國聯通簽定廣東梅州GSM商用移動通信設備供貨合同,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產移動交換系統設備首次應用在中國聯通移動通信網上。
1999年03月
廣州金鵬移動通信系統有限公司自主研發的JPM-I GSM移動交換系統設備獲得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設備進網許可證。
1998年06月
金鵬以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作價入股,與摩托羅拉公司合作組建了廣州金鵬移動通信系統有限公司。
1998年04月
廣州金鵬集團有限公司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