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權返還協議怎麼寫
股東會決議
出席會議股東: 、 、 。
列席會議新增股東: 。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於200 年 月
日在(地點)召開股東會,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 人,代表公司股東
%的表決權,所作出決議經公司股東表決權的 %通過。決議事項如下:
⒈同意(原股東)將占公司注冊資本 %返還給 。
2. (其它需要決議的事項請逐項列明)
股東:(簽名、蓋章) 股東:(簽名、蓋章)
二0 年 月 日
② 船舶安全管理協議
船舶代管協議
甲方(委託方): 注冊所在地:
乙方(受委託方): 注冊所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NSM規則)的要求及相關規定,甲方將其所有的下列船舶委託乙方按NSM規則實施船舶SMS管理。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1. 委託管理船舶
船名 船舶國籍 船籍港 總噸位 造船地點 建造年月 登記號 載重噸
2. 船舶代管期限
2.1本協議項下的管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建議1年或1年以上)
2. 2 本協議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如雙方未提出反對意見,則本協議的有效期限每次自動延長,時間為 年。
3. 本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的原則
3. 1當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與生產、經營、效益發生矛盾時,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3. 2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擔NSM規則所規定的所有責任和義務;
3. 3在不妨礙船長履行其職責並獨立行使其權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對處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務具有最終決定權。
4.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4.1.1甲方必須合法經營和使用委託給乙方管理的船舶。
4.1.2委託管理的船舶在本協議的有效期限內從事運輸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經濟糾紛和因任何事故而導致的任何法律責任、經濟損失和相關費用均由甲方負責,但由於乙方管理人員的不當指令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經濟責任。(各公司根據自己的情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約定)
4. 1. 3 甲方有義務及時書面通知乙方有關本協議項下船舶的航次安排和安全生產所需的情況。
4. 1. 4委託管理船舶必須足額按《 保險公司船舶保險條款》的規定投保船舶一切險和船東責任險,如甲方要求,乙方可以代辦投保。
4. 1. 5甲方的相關岸基管理人員應積極主動參加乙方為保持其SMS有效運行所舉辦的各項培訓。達到熟悉NSM規則和理解乙方SMS文件的管理要求。
4. 1. 6乙方各有關職能部門下達給委託管理的船舶的各項安全和防污染的工作指令可能涉及到的甲方相關岸基管理部門和人員,這些人員應積極主動地協助完成,直至乙方認為已符合要求。若因甲方原因導致上述指令未能有效貫徹執行,所造成的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4. 1. 7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提供其對委託管理的船舶進行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工作計劃和安排,了解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有關的安全管理信息。
4.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4. 2. 1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對上述船舶建立並實施符合NSM規則的SMS,乙方同意承擔NSM規則所規定的所有責任和義務。
4. 2. 2乙方負責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並對乙方工作人員過失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負管理責任。
4. 2. 3乙方負責盡其最大的努力依據其良好的船舶管理經驗為甲方提供本協議約定的管理服務,盡其所能為甲方提供優質服務,節省船舶管理費用,以提高甲方的經營效益。
4. 2. 4乙方負責證書、船舶保養、船員配備、航海保障、物料燃油供應、船舶動態、事故險情報告等情況的管理。 (各公司還應進行細化規定)
5. 代管費用及支付方式
5. 1全年船舶代管費用為¥ 元噸/月,計算時間從 年 月 日開始。
5. 2 支付方式:各公司可以自己規定
6. 合同終止及違約責任
6. 1不論任何一方出現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在違約方接到對方書面通知後五個工作日之內未進行有效糾正的,且沒有說明正當理由的,通知方有權終止協議。
6. 2如甲方未按時支付代管費用,每逾期一日,應按日萬分之 的比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6. 3如乙方違反協議約定,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賠償。
(各公司根據自身情況進行細化規定)
7. 爭議解決及法律適用
7. 1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將具體情況反映於海事主管機關,由海事主管機關根據情況進行協調斡旋。
7. 2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爭議,可以將具體情況提交雙方均認可的 仲裁委員會,地址為 進行仲裁。
7. 3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裁決。
[註:各公司應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對本協議中的7.2和7.3條款進行自由選擇,二者自選其一,避免重復選擇而導致條款無效。]
7. 4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8.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外一份提交給乙方所在地海事主管機關備案。
9.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效力。
10. 本協議簽訂地為 ;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