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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董事會

發布時間:2021-09-16 08:09:47

① 什麼是企業集團的"董事會""理事會".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理事會是指為協商、徵求意見或討論問題而召開的會議。經選舉或任命構成或咨詢機構或擁有一定權利的組織

② 集團公司下的子公司還有獨立的董事會,監事會嗎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自己獨立的管理、權利、監督機構。
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監事會,不過如果不設立董事會、監事會,需要設立執行董事一名,監事1-2名。
股份公司需要設立董事會、監事會。
所以,集團公司下的子公司不管設立還是不設立,其管理、監督機構都是獨立的。

所以,子公司應該有自己獨立的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

③ 集團下屬的子公司是否存在董事會

首先第一個問題:集團下屬的子公司是否存在董事會?
回答是肯定的,肯定存在董事會,首先明白一個概念子公司,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法人主體,有自己的法人治理結構。需要特殊說明的一點是,如果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則必然有董事會,如果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則可能只設執行董事而沒有董事會。而且董事會是不能取消的,當然董事可以兼任,即子公司董事也可以是集團董事。如果是分公司,則一定沒有董事會。
第二個問題,如果幾個公司合並成立一個集團,集團的股份股權應如何分配?是否需要合並?
這就要看著幾個公司在進行合並的時候是採取的什麼方式了,採取的方式不同,其股份和股權的分配方式自然不同,而且具有很大的差別,根據合並或並購的實現方式一般可以分為協議並購、要約並購、二級市場並購等三種方式,具體的股權分配方案需要雙方或多方協商。
第三個問題,是否可以取消董事會?
回答是不可以。正如第一個問題所回答的,董事會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管理機構,除非特殊情況,不設董事會外,必須要有這個常設機構,代表股東管理公司。

④ 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有多少

對此,公司法有明確規定: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一十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⑤ 請教集團與下屬子公司董事會的關系

主要看控股程度,如果絕對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會基本對重大事項基本沒有決定權力,只能決定經營層面的事項;如果相對控股,有可能不受集團控制。

⑥ 集團下屬子公司董事會與集團董事會關系

主要看控股程度,如果絕對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會基本對重大事項基本沒有決定權力,只能決定經營層面的事項;如果相對控股,有可能不受集團控制。

一般而言,集團作為股東向子公司派出董事,派出的董事由集團董事會的審議,兩者之間是實現良好的母子公司管控的重要內容。
集團下屬的子公司設立董事會,集團董事可以同時擔任子公司董事,子公司監事會成員也能夠再擔任集團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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