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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董事長主持詞

發布時間:2021-09-17 05:15:46

A. 股東大會董事長不能到場,應由誰來主持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01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B. 股東會議應該由誰來主持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以後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謂不能履行職務,是指因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其無法履行職務的情形。

所謂不履行職務,是指不存在無法履行職務的客觀原因,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就沒有理由而不履行職務的情形。

(2)股東大會董事長主持詞擴展閱讀:

撤銷確認

1、股東會決議無效具有對世性,具有絕對的溯及力。公司決議無效確認之訴的判決效力具有對世性,效力及於第三人,具有絕對的溯及力。但是法律是維護交易安全的,對於善意第三人根據無效決議而取得的利益應當予以保護 。

2、股東會決議被撤銷後,發生決議自始不生效的法律後果。但這種溯及力不能及於基於對公司決議的信賴而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不論是公司內部成員,還是在此之外的第三方,只要構成善意,其與公司之間的交易行為就不會因這種溯及力而失去效力。

3、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C.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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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
)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A.
50%
30
10%
B.
50%
90
10%
C.
30%
60
10%
D.
50%
90
20%

D. 6.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

題目沒寫全,提供法條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釋義】 本條是對股東大會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規定。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應當遵守法定程序,確定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這是會議能夠正常召開並有序進行的重要保證。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人包括:
(1)董事會。董事會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的公司經營決策機構,最了解公司的情況,是股東大會會議最適合的召集人,除特殊情況外,董事會為股東大會會議的法定召集人。同時,董事對公司負有注意及忠實義務,應當根據法律和章程的規定,通過董事會決議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於股東大會年會,董事會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時間、按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召集。在出現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形,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並保證在2個月內召開。
(2)監事會。監事會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可以召集股東大會:一是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年會的義務時;二是在出現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形,董事會在2個月內未召開股東大會時。
(3)符合條件的股東。股東是公司的出資者和公司財產的最終所有者,在股東大會會議不能正常召開的情況下,應當賦予股東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力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較多、股權分散,如果賦予每一股東此項權力而不給予必要的限制,可能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甚至導致公司組織機構和運營的混亂。因此,本條對股東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力做了以下限制:一是持股數額的限制,必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二是持股時間的限制,必須連續持股90日以上:三是程序限制,必須是在出現應當召開股東大會的情形,而董事會、監事會均不履行其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義務時,上述股東才能自行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的主持人包括:
(1)在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時,董事長為主持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在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會議時,監事會為主持人。
(3)在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時,召集會議的股東為主持人;股東為數人時,該數人為共同主持人或者推舉其中一人履行主持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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