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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

發布時間:2021-09-17 19:36:22

Ⅰ 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嗎

我國來《公司法》第110條規定,源「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臨時會議。」由此可見,股東是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的,但是必須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才有資格提議。

Ⅱ 股東大會

1、提前15天通知股東。
2、具體參見《公司法》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希望採納

Ⅲ 監事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臨時股東會會議簡稱臨時股東會議,也稱特別股東會議,是指為解決公司所遇到的緊迫問題,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兩次定期股東會議之間召開的股東會議。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3)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Ⅳ 以下有權提議召開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是:

請看公司法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Ⅳ 求助公司法的案例,謝謝

1、從股東權利而言,丙雖然只佔11%股權,但丙有權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通過會議達到實現更換董事、監事、高管等股東權利。
在股東會會議中,甲和乙可以做出決議否定丙要求更換董事的提議,但董事會無權拒絕丙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
2、董事會拒絕召集臨時股東會,侵犯了丙的股東會會議召集權。但丙有救濟權利:丙可以提請監事召集臨時股東會;如果監事也不召集,那麼丙可以自行召集。
當然,丙因股權比例小,故,在臨時股東會會議召開時,如果過半數表決,則可能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會議決議。
3、王某作為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如果是王某的能力不行,而非王某違反了忠實、勤勉義務,則丙對於更換王某這一提議,還是很難實現的。如果王某違反了忠實勤勉義務,則丙可以依據公司法主張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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