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什麼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個人持有公司的股份非常少,公司持股的股份跟股東有什麼關系
持有公司的股份就是該公司的股東,持股的多少決定你的發言權,這就是持股與該公司的關系。
拓展資料:
1.每個合夥人都投入等量的資金到公司,然後加上投入的人力,構成了最初的平均分配的「創始人股份」。
2.但是,某個合夥人投入的資金相對而言比較多。這樣的投資應該獲較多的股權,因為最早期的投資,風險也往往最大,所以應該獲得更多的股權。這樣的投資應該獲得多少股權可以參照通常投資的估值演算法。
他是公司創始人或者擁有人,他發行股票只是賣了一部分股權,而不是全部。
發行股票只是攤薄了他的股份而已。如果一個公司發行股票後,實際控制人
就沒有股權了。
股票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部分是流通股,非流通股一般叫限售股,在一定時期內不允許上市流通,解禁後才能上市。
所以一些董事長擁有很多股票,但真正流通的股票只是公司全部股票的一部分。
B. 股東不出資卻佔有股份如何處理
公司股東不出資佔有公司股權的,其他的股東可以要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的責任,否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C. 股東佔有的股份是否應該公開
1、如果是在中國,那麼法律規定,每個股東所佔股份是需要在設立之初經股東會審議後記入公司章程的。也就是說,在公司章程里有專門的一章是關於各股東的持股情況的,所以,不是大股東要不要交代,成是所有股東間是必須知曉的。另外,如果一個公司沒有公司章程,是無法成立的
2、你所說的這種情況是大股東口頭或是協議認購了股份,但是出資還沒有到賬。《公司法》是允許部分資金到位就可以設立公司的,但是,其餘認購部分的資金必須在2年內到賬,投資公司可以是5年。這是法律規定的。這些也都是寫進公司章程的。在公司章程里會有「股東認購數」和「股東出資額」等內容,看這些就知道每個股東已經出了多少錢了。股東後期資金到賬的時候,都要由驗資機構確認,然後經股東會或董事會修訂公司章程等內容,並報工商局備案。也就是說,股東資金到賬的過程,所有股東都會知曉的。
3、如果在規定時間內,股東沒有完成出資的話,屬於虛假出資或是出資不到位的問題,其他股東是有權去告這個股東的
D. 不佔公司股份的公會能幹預股東決定嗎
不能的,如果公司章程上沒有特別的規定。
那麼以下幾個方面1,增資;2,減資;3,合並;4,分立;5,改變公司章程;6,改變公司形式;7,解散需要代表公司表決權2/3以上的股東同意才可以。
其他的過半即可。
公會不是股東大會,無權處理公司重大事宜的。
E. 擁有51%的股份和第一大股東的區別
1、擁有51%以上股份的股東,屬於絕對控股,擁有絕對的決策權,肯定是第一大股東。但是股權分散的公司中,大股東不一定是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也能是第一大股東。
2、在絕對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東實際上喪失了投票權,無力監督也無心監督。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往往把上市公司當作提款機,利用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
3、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許可權。大股東的意見需要通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形成決議。
4、大股東是指股票佔比較大的股東,它表示該股東與其餘的股東相比較,它的佔比最大。控股股東一定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並不一定是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是指股票佔比大到足以影響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和重大事情的決策的股東。控股股東還分為絕對控股(佔比超過50%)和相對控股(低於50%,但大於30%)。
(5)不佔股份的股東擴展閱讀: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F. 問關於公司的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人全資,法人是另一個人不佔任何股份可以嗎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人全資,
法人可以是另一個人不佔任何股份,
法人是經營者,
股東是所有者。
G. 上市公司總經理(不佔股)和大股東(個人,不擔任公司任何職位)這兩個人,哪個有說話權
1、大股東與總經理,他們的關系其實是,所有者與經營管理者之間委託—代理關系,它產生的根源是上市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是兩權不統一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稱,進而引發委託者和代理者間的利益沖突問題。
2、有限責任公司是屬於「人資兩合公司」,其運作不僅是資本的結合,而且還是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 ;上市公司完全是「資合公司」,是股東的資本結合,不基於股東間的信任關系。股東是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是公司的委託者,而經營管理層(如:總經理)只是接受股東委託,管理上市公司日常經營工作而已,說白了,也是一個打工的,也領薪酬的。
3、在上市公司最終決策中,誰擁有了更多股票,擁有了更多的表決權,誰就更有說話權,誰就能影響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
在公司日常內部經營管理中,總經理有說話權,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都得聽他的,有一定的管理決策權;但是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都是需要上升到董事會、股東會層面去決策審批的。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最高決策機構,都是所有參會股東共同決策的,誰持股比例大,誰有更多的表決權,就能影響到表決結果,而且持股比例大的話,大到能夠影響表決結果的話,大股東甚至說擁有了「一票否決權」,而總經理因為不持有股票,是沒有股東大會表決權的,根本無法影響最終的表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