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大股東不同意,股權能轉讓嗎"
如果是股份公司,不需要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如果是有限公司,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須取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半數指的是股東人數,不是股權比例。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另有約定的(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執行。
㈡ 股權轉讓給大股東後,可以要求公司對之前的利潤進行分配嗎
很難。一是因為公司經營是動態的,一般在年度末結算盈虧。過了這節點,盈虧會變化。所有的股東也承擔這部分盈虧。二是,經營中途無法進行核算,或核算成本太高。所以很難。一般股權轉讓在年末財務年報出爐並經審計後進行。
㈢ 公司大股東私自轉讓其股份,要其他股東同意嗎
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㈣ 本店轉讓了 ,如果大股東不把轉讓金按股份分配給小股東屬違法嗎該怎麼辦
這個涉及到合同問題,在開始合夥時,合同的訂立,怎麼出資等一些問題以合同為准。如大股東轉讓公司的轉讓金是全部轉讓還是只轉讓大股東自己出資的一部分,如公司全部轉讓大股東應該把轉讓金按出資比例分配給每位股東。如不分配涉及到經濟犯罪。
㈤ 大股東轉讓股權是否要小股東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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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我是公司的小股東,大股東要轉讓他的股份,須由我簽字才可以轉讓的吧我是否要在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股權轉讓,股東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所以大股東要轉讓的話,也要先通知你,徵求你的意見,你或者以同等條件購買,或者同意其轉讓。同意的方式不一定需要在合同上面簽字,以股東會決議、通知等方式都可以。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的股份轉讓,符合法定條件下,不需要你同意即可,但公司章程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㈦ 大股東可以強行轉讓小股東的股權嗎
要看這家公司的公司章程,看看裡面對股權轉讓如何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那麼當然就不可以這樣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一個股東想要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果不同意的話,要麼這個股東不賣,賣的話只能賣給其他股東。只有其他股東不買的情況下,才能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
㈧ 公司轉讓,大股東隱瞞實際轉讓金額 欺騙小股東
一、公司轉讓其實是股權轉讓,作為小股東自己股權轉讓自己應該決定,大股東轉讓的只能是自己的股權而不是整個公司;
二、比如公司估值200萬,大股東占股80%,小股東20%,那麼大股東只能轉讓自己持有的80%股份也就是160萬元,他願意按什麼價格轉讓是他的事情,小股東的20%可轉讓也可以不轉讓,同時小股東還享有優先購買權,要是大股東價格賣的便宜你可以優先買下來的;
三、公司估值200萬,大股東欺騙說只值185萬,想讓小股東按照37萬把20%股權轉掉,這時小股東可以不接受啊,不賣留著也行,覺得值40萬或者人家買方願意賣50萬也行啊,這是股東的權利。
㈨ 大股東轉讓股份需要小股東同意嗎
需不需要小股東取決於公司成立時股東之間的協議約定,一般股份公司在成立時就會簽訂相關協議,以避免股東隨便出售或轉讓公司股份,以至於影響公司的經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
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轉讓大股東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股東資格的繼承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