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東為親屬關系的母子公司,母公司上市是否會有影響
要看你是否為大股東。
只是小股東就沒有絲毫的影響
以上乃是個人看法如有不是請見諒!
⑵ 公司合夥人(股東)可以是直系親屬么
可以的,但是股份怎麼分配最開始就講好,以免以後關系搞的很壞。
⑶ 股東大會實際控制人的近親屬需要迴避嗎
股東會對涉及關聯交易事項進行決議時,關聯股東是否需要規避?暫作如下梳理:
一、從公司法層面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同時,第218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因此,公司法規定的關聯股東表決迴避僅限於公司為其提供擔保一項。
二、從證券法層面看,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的迴避表決規定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其他規定梳理如下:
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迴避表決。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並應當提供網路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權(以下簡稱管理層收購)的,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1/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並予以公告」。
4、《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規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後,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5、《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與程序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是否規定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迴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聲明」。
6、《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公司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許可權與程序作出的規定,披露公司章程中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有關迴避的規定,披露所作出的公允聲明」。
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7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三)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表決結果;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當披露分別統計的流通股股東及非流通股股東表決情況;涉及股東提案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的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0.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11.9.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擬對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公司應當披露非關聯董事參與表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6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四)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對股東提案作出決議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名稱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披露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分別對每項提案同意、反對、棄權的股份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1.8.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擬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上市公司應披露由非關聯董事表決作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表決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7.3.5條規定「上市公司在召開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會議召集人應在會議表決前提醒關聯董事須迴避表決。關聯董事未主動聲明並迴避的,知悉情況的董事應要求關聯董事予以迴避。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公司董事會及見證律師應在股東投票前,提醒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總結: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對於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⑷ 公司注冊的股東可以是一家人嗎
公司注冊股東可以是一家人。
補充:公司注冊流程
1、公司名稱(5個以上公司備選名稱)。
2、公司注冊地址的房產證及房主身份證復印件(單位房產需在房產證復印件及房屋租賃合同上加蓋產權單位的公章;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新站區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產證原件給工商局進行核對)。
3、全體股東身份證原件(如果注冊資金是客戶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戶口在新站區、經濟開發區、高新區注冊,需要提供暫住證原件)。
4、全體股東出資比例(股東占公司股份的安排)。
5、公司經營范圍(公司主要經營什麼,有的范圍可能涉及到辦理資質或許可證)。
注冊流程
第一步:准備5個以上公司名稱到工商局核名。
第二步:到刻章廠刻章一套 分為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合同章。同時到銀行開立驗資戶
並存入投資款。
第三步:整理資料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
第四步:整理資料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五步:整理資料到國稅局辦證處辦理國稅證。。
第六步:整理資料到地稅局辦證處辦理地稅。
第七步:到開立驗資戶的銀行或其他銀行開設公司基本賬戶。
第八步:公司會計整理資料到國地稅務分局辦理公司備案及報稅事宜。
1.最低注冊資本3萬。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即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
(1)股東為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
(2)一個自然人只能注冊一個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須一次繳足。
⑸ 我想開個公司,請問兩上以上股東的公司可以是直系親屬關系嗎
可以,沒有這方面限制,只要是自然人就可以了。我和我妹妹(親的)注冊公司的時候就可以都是股東。
⑹ 公司的股東和法人可以是父子嘛
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只是你們父子兩人的話,可能就不能申請有限公司。
公司就是法人,公司可以作為其他公司的股東。如果你說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話,也是可以的。公司法只禁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成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一個人最多成為一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並不影響在身為一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同時成為其他公司的股東。 也許你會擔心,他如果是另外公司的股東,那麼跟本公司發生商業沖突的時候會不會損害本公司或者股東那邊公司的權益? 因為股東大會是權力機關,而不是決策機關,所以具體決策並不由股東行使,股東也不能代表公司從事商業活動。而法定代表人卻不同,法定代表人可以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商業活動,並且將後果歸於公司
⑺ 公司法中有沒有規定股東的直系親屬不能在職
法律上沒有這種規定,沒有規定禁止,一般來說,股東的直系親屬就可以在職的。
法律: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
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
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
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⑻ 工商法是否有規定財務相關工作不能由股東親屬擔任
工商法沒有規定股東親屬不能擔任。
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里股東是不能從事財務工作的,,其他企業在法律上沒有明令禁止的條文,
會計法規定,公司法人代表的直系親屬等不能擔任財務主管或財務負責人,而財務主管或財務部門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能擔任出納,股東當財務主管不是會計法規定的需要迴避的情況(倆股東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之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
⑼ 兩相互競爭公司股東間具有親戚關系,其中以公司上市所需條件
如果是公司大股東的直系親屬(例如:父母、子女、兄弟等)從事與上市公司競爭的行業,這就存在同業競爭關系。在企業上市中會存在障礙。中國的公司法有相關規定。公司是否符合上市的條件和標准,不同國家不同的交易所的要求是不同的。如果你想了解中國A股對企業上市的標准可以到中國證監會的網站上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