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說出兩個股東權益增加和減少的原因
公司經營獲利,股東權益增加;虧損,則權益減少。
公司溢價發行股票,股東權益增加;公司違規經驗被處以巨額罰款,則權益減少。
㈡ 凈利潤減少股東權益卻增加是什麼原因
減少報告期資產,也可以增加凈資產收益率;(期初凈資產 + 報告期凈利潤 ÷2 + 報告期發行新股或債轉股等新增凈資產×新增凈資產下一月份起至報告期期末的月份數÷報告期月份數 - 報告期回購或現金分紅等減少凈資產×減少凈資產下一月份起至報告期期末的月份j÷報告期月份數)
從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公式可以看出,收益率的增加或減少不僅取決於報告期凈利潤的多少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ROE)的計算公式如下。
同時。如果報告期發行了股票或債轉股或吸收其他投資等,都可以是凈資產收益率上升:
ROE= 報告期利潤 /,還取決於凈資產的增或減凈額,也可以有效提高資產收益率,如對盈利狀況較差但占資產項又較大的資產進行一次性剝離(如出售等)
業收入減少,就使利潤總額提高,政府補貼等非主營業務的收入,有的公司有時有營業外收入、凈利潤也增加了,這些收入較大時彌補了營業收入減少,結果凈資產收益率增加了,如投資收收益
㈢ 股東權益問題
你這個是從哪看的? 1、當前的會計科目為「庫存股」,第2條庫存股注銷確實會減少股本,但是就如第一條所說,這是因為減資等導致的,庫存股注銷並不是根本原因。 2、第二項第2條減資(股本減少,股東權益增加),這當然說反了。第3項,庫存股是指企業以自有資金回購的股份,庫存股是所有者權益的減項,所以回購股份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 1)執行認股權(發放「新股」給員工增值,會導致股本增加,股東權益減少),這也是不對的。認股權證確實會減少在行權日當日按照市價發行股票籌集資金,但是並不表明認股權證就一定會使所有者權益減少。 2)可轉債股權轉換(發新股增加股本,股東權益減少),這也是不對的。在會計核算中可轉債(這里僅指非分離交易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也就是你上面說的認股權證)在發行時就會確定權益成分和債務成分的價值。權益成分價值會被直接計入資本公積(在行權時會轉入股本和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另外可轉債通常會有贖回條款以促使持有人早日行權(可轉債的實際發行目的是為了發行股票),在債務到期前行權反而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
㈣ 凈資產市值減少,銀行擁有利率上行的風險 怎麼解釋這句話
這句話說的只是因果關系,你把這句話放到前面也可以。因為導致市值減少,所以這才叫上行的風險。這里說的利率是基準利率,並不是市場利率。
㈤ 銀行報表想把資產調低,該怎麼處理所有者權益類的調節
銀行一般關注的是你的償債能力,尤其是短期償債能力,所以你可以把長期性的資產比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降低些,或者調入流動類資產中,以增加流動比率,如果負債類科目不可再降,那就只能同時降權益類科目了,為了以後好應對銀行報表,最好是將期初期末的未分配利潤都降低點,這樣以後利潤的壓力會輕些。反正以銀行的指標為准自行調整就行了。
㈥ 凈利潤率增加股東權益卻減少是什麼原因
這個原因很多的,比如你分配的利潤比當期凈利潤增加要大;或者有資本公積減少超過凈利潤的情況出現,比如公司購買了股票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現股價大幅下跌等情況;還有可以公司減少了注冊資本;……
㈦ 關於商業銀行的所有者權益問題。
單純從上面羅列的數字,無法計算銀行的所有者權益。
如果以上數據改為:商業的負債有100億(負債),發放的貸款余額70億(資產),銀行的房屋、設備以及其他無形資產加起來有20億(資產),那麼銀行的所有者權益就是-10億(所有者權益)。
如果商業吸收的存款存款有100億(負債),發放的貸款70億(資產),還有30億的資金未放出去,那也是資產
㈧ 怎樣維護股東權益
1、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事前防範措施。我國《公司法》修訂後規定了股東知情權、質詢權、股東對股東大會召開的請求權、召集權、提案權以及關聯交易表決權的迴避等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舉措。比如我國《公司法》第97條、117條就規定了股東知情權,股東行使知情權、質詢權是股東表達其真實意思的基礎,也只有在對公司真實情況進行掌握的情況下,才能防患於未然,把中小股東的損害降至最低甚至沒有。又如《公司法》第16條、125條規定了關聯交易的表決權迴避,試想若沒有該原則的確立,公司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以輕易的把公司資產轉移或濫用股東權利謀取私利,會嚴重損害到中小股東的權益。
2、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事後救濟措施。
雖然我國《公司法》在修訂後對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作出了諸多規定,但是仍然不能照顧到方方面面,仍然有制度缺失的地方,仍然會有部分中小股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因此,我們總結出對於中小股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的救濟途徑。
①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公司法》第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該條是對中小股東在對可能影響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持異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其股份。
②利益受到侵犯的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基於股份所有人的地位,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對公司或者其他權利侵害人提起的訴訟。我國《公司法》153條對此做了詳細的規定。
③股東可以代位訴訟。
股東代位訴訟又稱為股東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為了保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公司法》第152條對股東派生訴訟作出詳細規定。股東代位訴訟的意義在於中小股東可以在特定的情況下直接代表公司進行訴訟,以防公司大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的時候沒有救濟途徑,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也相應的會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④股東解散公司訴訟。
股東解散公司訴訟是以消滅公司人格為目的的訴訟,往往是在股東用盡所有的救濟途徑仍不能挽回利益的情況下行使的。《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總結幾點重要的建議:
1)作為股東,不論股份多少,都享有知情權,有錢了解和查閱公司的財務賬簿,公司也有義務每年向股東提交財務報表。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拒絕的,股東可以起訴。
2)勞動關系在哪個公司並不重要,員工可以借調。
3)股東分紅應該由公司進行支付,以股東個人賬戶進行支付違規。可能涉嫌侵佔公司財產,如有證據,可報案。
4)轉移或侵佔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和利益,違反了競業限制的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項目還是子公司,可以獲得相應的收益。
5)可以轉讓股份,即使不轉讓,不在公司任職了,同樣還是股東,有權獲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