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依法清算注銷後,債權人是否還能以原出資人(股東)為被告起訴請看清問題後正面回答,和相關法規。
你好,請問你的案法院是怎麼受理的?我的意思是我也有和你相同的難題!
Ⅱ 當公司的清算組清算完畢後,公司無法償還的債務是否有股東按出資比例來償還。
根據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所以,如果公司仍有無法解決的債務即不能稱為清算完畢。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移交法院進入破產程序。
因為有限公司的含義是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股東無需對無法清償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否則就不是有限公司了。
Ⅲ 某公司由於營業期滿要解散,成立了清算組,清算組能否留足償債資金後將公司財產按比例分配給各股東
不能,因為償債資金的判斷不是清算組的主觀臆斷,必須是所有債權人在清算組公告後的一個回應,不能在短期內直接判斷出或有債權人,因此所謂留足償債資金是個相對概念。而且按公司法,公司清算首先是工資的給付,人員的安置與補償、社保的清查,稅收的查漏補缺、然後是償債,再是股東對剩餘財產的按比例分配。
Ⅳ 股東可以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嗎
《公司法》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股東條件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必須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才有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清算結束後可否將股東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條 破產申請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注銷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破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Ⅳ 清算後股東什麼時候可以取走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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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公司注銷清算,房產可以給股東嗎
企業將不動產分配給股東、與企業將不動產分配給債權人實質是一樣的,合資公司實質上均獲得其他經濟利益,均屬於有償轉讓不動產行為
Ⅶ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歇業後,可將股東列為被告
【案情簡介】
2010年,小李與A公司簽訂合同一份,向A公司租賃設備。後因A公司違約,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了合同,A公司承諾退還小李押金並同意支付違約金。後因A公司沒有履行退款和賠償義務,小李委託方燕律師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A公司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得知此情況後,方燕律師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追加A公司的股東B和C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同時增加訴訟請求,要求B和C對A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並以清算所得財產返還小李押金、償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A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其投資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對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B和C作為公司登記確定的股東,是A公司的清算責任人,負有對該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的義務。最終,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訴訟請求,判決B和C對A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並以清算所得財產返還小李押金、償付違約金。至此,小李的合法債權得到了有效的保護。
【律師建議】
在國家規定期限內,企業未到工商管理部門接受年檢,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後,本應在人民法院的監督下,組成「債權債務清算組」,對企業遺留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但是,一些企業在經營不善的情況下,寧願被工商部門宣判「死刑」,從而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還有一些企業,在營業執照被吊銷後,竟使用欺騙手段達到逃避債務、清算債權的目的。
債權人若遇到此類的債務人,千萬不能知難而退,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目前現行的法律法規,完全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企業的股東承擔清算責任。如果企業股東怠於履行清算責任,導致企業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還可以主張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此一來,債權人的債權將得到更為充分的保護。
【法律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Ⅷ 當公司清算時,債權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償,能否要求股東清償
如果這個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的時候,債權不能得到完全清償,不能要求股東承擔清償責任,因為他們承擔財產的有限責任,如果他們是合夥公司(合夥企業)則因為他們承擔財產的無限責任而可以向合夥人要求承擔清償責任
Ⅸ 公司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到股東指定繼承人行嗎
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話是可以的。
問題是是否能確認遺囑的合法有效,其他法定繼承人會不會產生爭議或者去法院起訴?未避免發生這些糾紛,建議召集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確認財產分配。
Ⅹ 公司注銷清算時能否將借股東的錢(其他應付款)轉實收資本
公司借給股東的錢不能沖減實收資本
退股等需要董事會書面證
股東借給公司的錢
增加實收資本
屬於增資行為
需要到工商局變更注冊資金及驗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