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二人公司章程應該怎麼寫
小公司,關鍵處理好兩股東的關系。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依照《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冊資本、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注冊資本在驗資時,由股東一次性繳納認繳的出資。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一覽表
股東名稱
(姓名) 出 資 方 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住 所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金應在設立公司申辦過程中,委託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驗證時向驗證部門提交有關的憑證和實物。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後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 出席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後,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單位和個人。
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閑散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 東 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股東會由股東組成。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後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
一、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執行董事屆時未主持或未指定人主持召開股東會,可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推舉的大股東主持。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或監事提議,執行董事可召開臨時股東會。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股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通過,方能生效。
三、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向股東以外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並、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經 理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 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監 事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提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益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為公益金(具體比例由股東會決定)。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經股東會決議後,公司可另外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用於下列各項用途:
一、彌補虧損;
二、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三、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四、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五、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十章 合並、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財產清單,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登報公告三次。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並、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過債權人,並於60日內登報公告三次;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後,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並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清算小組通過後執行。
二、清算後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後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後償還債務,最後剩餘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後,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對外公告。
第十二章 工 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
第十三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四條 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後並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法人股東蓋章(其股東代表簽名、按手印)
自然人股東簽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貳』 公司章程里必須全體股東簽字、蓋章:(註:公司設立適用)
有限公司是全體股東必須簽字、蓋章。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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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需要全體發起人簽字。
股份公司發起設立的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而募集設立的公司還需要創立大會通過。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叄』 公司只有兩個股東如何制定公司章程以保護小股東利益
公司保護小股東利益的做法如下:
一、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
根據公司法,累積投票制不是強制性規定,由公司自由選擇適用。累積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東意志的人選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保護小股東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東應當爭取在章程中明確董事、監事選舉中採取累積投票制,這樣可以使小股東在董事會、監事會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東的正當要求。
二、通過對相關概念的界定,更好地保護小股東行使知情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但查閱會計帳簿是否包括查閱會計憑證法律未明確規定。查閱會計憑證是股東知悉公司情況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股權有權查閱會計憑證,可以有力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公司法又規定若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如果不進行界定「不正當目的」,小股東的正當要求往往被大股東以此理由而拒絕。
三、在董事會和監事會選舉中爭取職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監事會組成中,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董事和監事的人數和條件。職工代表作為董事和監事,看起來與小股東沒有關系,但是職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東的獨斷專行。
四、在章程中爭取有利於全體股東、董事發表意見和對大股東獨斷專行行為制約的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因此,可以約定股東會、董事會參會人員中小股東到會人數和比例,低於規定人數和比例的,不得召開會議,以此促進表決結果更有利於保護小股東的正當利益。
五、約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具體條件和計算方法。
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法律規定中,第一次把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作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的條件之一。
公司法又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何賠償,應當有具體的損失計算方法。
因此,在章程中應當明確約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的具體條件和損失的計算方法,以使上述法律規定具有可操作性。
六、在章程中約定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
為了限制和清除因資本多數決原則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小股東,可以考慮在章程中爭取約定控股股東負有如下兩方面的誠信義務:第一,在股東大會召開和決議過程中,應當保證小股東股東權的行使。第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定應當維護小股東的利益。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股東大會雖然可以根據多數股東的意思作出決議,但是,應當確保公司的決議不侵犯小股東的利益。
『肆』 三人股份制公司章程是怎樣制定的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和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機構的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應載明下列主要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備事項或章程內容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應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拒絕修改的,應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伍』 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怎麼弄
《公司章程》有三種類型:股份制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一個人有限公司。上述章程工商局應該有範本,可以向他們要一個。
網上也可以下載。
大致內容: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陸』 多個股東 在公司章程上怎麼寫才能一個人完全控制公司
如果股份過於分散,可以約定投票權
『柒』 公司章程中股東幾個自然人幾個企業法人幾個怎麼填
投資人中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分別是誰,占股多少,新設立的企業相關信息可以參照股東會決議。
『捌』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章程怎麼寫
股票上市不可能只有一個股東!因為買股票的人也是股東!希望滿意,祝你好運!^_^
『玖』 怎麼擬一個兩個人的公司章程
章程(不設董事會、監事會)範本:
公司章程
(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法定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註: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省、市、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註: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准,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九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 XXX XXXXXXX
股東2 XXX XXXXXXX
股東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股東1
股東2
股東3
XXX
合計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註: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註:本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註: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註: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註: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條經理對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或二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註: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註:由股東自行確定),並依法登記。
第二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註:針對本條內容,股東亦可依法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其他辦法。)
第三十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或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營業期限若為長期,則刪除此款)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若營業期限為長期,刪除此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註: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並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作出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註:公司設立適用)
(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或該法人股東的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註:公司變更適用)
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參考文本適用於設執行董事、監事的有限公司,不適用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有限公司。
2、凡有下劃線的,應當進行填寫;要求作選擇性填寫的,應按規定作選擇填寫,正式行文時應將下劃線、粉紅色提示內容、本注意事項及其他無關內容刪除。
3、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審批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審批並提交相關文件或證書,不能提交的,應自行將相關項目刪除。
4、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列印,頁數多的可雙面列印,塗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5、本章程參考文本僅供參考使用,股東起草章程時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章程作出相應規定;但章程中應當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事項。
『拾』 急求:兩個法人股東出資組建公司的公司章程文本(出資比例分別為35%、65%)!!!!
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為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准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具體以登記機關核定為准):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二、股東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註: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列明繳資期數和繳資期限)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的權利:
按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權利;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股東的義務: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被核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於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公司的分立、合並、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公司設監事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經理)。任期 三 年。
第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資表負債表;
損益表;
財務狀況變動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
利潤分配表。
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十一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經營期限屆滿;
股東會決議解散;
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清繳所欠稅款;
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後,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1.公司的營業期限__長期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與《公司法》相抵觸的,以《公司法》為准。
第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共簽訂 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 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東簽名(蓋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註:公司設立時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簽署;公司變更提交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