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東會召開程序
1、股東會分為紙面決議、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臨時會議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或監事會提議。
2、召集和主持
①一般設置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按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選董事的順序主持。不設置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③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前15日通知全體股東,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班44號)
② 股東大會
1、提前15天通知股東。
2、具體參見《公司法》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希望採納
③ 公司的章程是由董事會制定的的還是由股東會制定的
你好
股東會是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執行機構,當然由股東會制定或修改!不過,公司成立之初沒有股東會前是由那個大股東制定的,其他特殊情況例外!
④ 急需一份股東章程範本
根據中國現行法規,中外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利潤分配應出具董事會決議。
範本如下,請參考:
董事會決議
一、 會議日期:2008年12月12日
二、 會議地點: 有限公司會議室
三、 出席人員:公司全體董事
四、 會議主持:董事長
五、 會議決議事項:
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作出如下決定:
鑒於公司2006年稅後可分配利潤為: 元;2007年稅後可分配利潤為: 元;累計2006-2007年未分配利潤為人民幣: 元,其中提取儲備基金人民幣為: 元(稅後利潤的10.1%的比例提取),可分配利潤人民幣為: 元。
現決定將其中的人民幣 元分配給投資者。分配後尚余可分配利潤人民幣為: 元,暫不分配。。
一致同意上述決議事項。
特此決議!
全體董事簽名:
日期:
希望採納
⑤ 股東會議事規則
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就公司事項通過的議案。根據議決事項的不同,可將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是就公司一般事項作出的決議,如任免董事、監察人、審計員或清算人,確定其報酬;分派公司盈餘及股息、紅利;承認董事會所作的各種表冊;承認清算人所作的各項表冊;對董事、監察人提起訴訟,等等。
特別決議是就公司特別事項作出的決議,如變更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轉讓或出租公司財產或營業以及受讓他人財產或營業的合同;公司轉化、合並或解散,等等。
特別決議的形成要求較嚴格,一般要有代表發行股份總數2/3或3/4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或3/4通過。無論是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若議決程序違法或違反章程,股東於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可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決議的內容違法時,該決議即歸無效。
(5)股東大會章程擴展閱讀:
股東會法律效力: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並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⑥ 股東會的權利和董事會的權利由章程決定嗎
結論:章程可以做一些補充規定,但是公司法賦予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權利我認為屬於強制性規定,不能隨意改動。
公司法屬於私法,私人自己是最了解自己的需求的,私人之間通過章程來約定一些內容,法律沒有必要過度的干涉,這就是公司法的特性,所以公司法很多條文後面有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公司法賦予公司自治的權利,也是公司法是任意法的具體表現。
而公司法也有強製法的一面,對於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我認為就是強制性規定,例如公司法規定股東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公司法也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其他職權,這肯定就屬於任意性規定,但是這種任意性不得調整公司法賦予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只能做一些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