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股東代表訴訟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英美法系國家以及大陸法系國家對股東的此項訴訟權利均有規定,均賦予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關幾種股東訴(請求)權的情形:
1.董事、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資格的股東(見公司法152條的規定)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資格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害公司,派生訴、代位訴)這種情形比較符合你的問題。
2.公司法第153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權)
3.公司僵局時,在特殊情況下,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有相應資格的股東可申請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183條,)
⑵ 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時,股東如何提起代表訴訟
當公司利益受到第三人(他人)侵害時,其救濟程序體現在2005年《公司法》第152條第3款,但是該款沒有明確規定應當如何救濟,只是規定股東可以依照通條第1、第2款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應當如何依照呢?具體是向董事會還是監事會做出書面請求呢?筆者認為,此時股東向董事會提出請求比較合理,即只要股東向董事會提出了起訴的請求,而董事會不提起訴訟,則股東就完成了前置程序確定的義務,就可以直接對第三人提起訴訟。
⑶ 【欠薪】起訴公司及所有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起訴書
起訴書原告寫公司,股東分別列明。訴訟請求寫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
剩下的普通起訴書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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