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人不可以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不得擔任高級職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四十八條【高級職員的一般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高級職員的禁止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高級職員對公司的賠償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高級職員對股東會及監事會行使知情權的配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股東維護公司利益的起訴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股東與監事維護個人利益的起訴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什麼人不能做公司高管
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對社會都是承擔了相當的責任的,應當由有判斷能力、信譽良好、有經營業績、無劣跡的人擔任。為了防止不合格的、不能勝任公司負責人的人員擔任公司負責人,公司法明確規定下列幾種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以上幾項是對任職資格的限制性規定,又稱消極資格的規定。這些規定保護了社會的利益、公司的利益,也維護了公司股東的利益和債權人的利益,必須重視和保證公司負責人的素質,使之符合社會利益、公司利益、股東利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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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夥開公司股東跟高管的區別
股東是公司的合夥人或投資人,而高管是公司的高級管理者
4. 高管和股東是弱勢群體嗎應該受勞動法的調整嗎
如果是聘請的高管,則受勞動法調整。如果是老闆自己擔任高管,則不受勞動法調整。
5. 一個控股人可以隨便解僱一個高層管理人員嗎
控股人分為「絕對控股人」和「相對控股人」。其中只有佔有股份達到50%或50%以上的股東稱為「絕對控股人」。
雖然問題所描述的情形在正規的企業很不應該發生,但由於絕對控股人掌控企業的全部活動決策權,他如果解僱一個高層管理人員,可以事後補足程序,那麼大家就不能再以"隨便"二字來批評他了!!
如果是「相對控股人」,那麼他事後若想補足程序,必須爭取其他持股人的支持,不能隨心所欲去解僱一個高層管理人員。
6. 注冊了個皮包公司,一直不管不做帳,也不交罰款,進入黑名單也一直不管會怎麼樣
公司不注銷會怎樣公司不注銷的後果:合時財務提醒您企業不經營要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公司不注銷,放任不管企業將會納入工商異常經營名單、稅務黑名單。
納入異常經營名單後依然不處理,將會被吊銷。
工商異常、法人將不能擔任新公司的法人
稅務黑名單,欠繳稅行為,法人、高管、股東想在新公司擔任股東、高管,需要先處理稅務問題
進入誠信黑名單後,法人、股東將無法出國、無法在高檔場所消費
無法乘坐高鐵、飛機
法人、股東將無法辦理移民
股東將無法貸款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會有哪些後果?
1、政府部門實施信用懲戒
當你的企業因為部分原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政府部門會將其公示在工商網上,而當你在辦理各類登記備案事項、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以及各種從業資格等事項時,政府部門會因為你的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中而慎重考慮這些你所辦理的事項。
而且,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各級政府部門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對已經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是禁入。
2、日常生活經營受限
當你的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你的信用信息就會被銀行等一系列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擔保、保險等商事活動或個人活動的參考依據。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金融機構可能會不予在銀行開戶、貸款等業務。
3、被公示在企業信息網上面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無論是在工商局網站還是一些第三方查詢網站,都可以查到你的異常信息,這會影響企業的形象。
4、導致業務交易被拒
我們知道,當公司與公司有業務關系時,公司的信用很是重要,也許就是因為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會使你的交易被拒,導致公司的業務以及利益受到損失。
5、載入滿三年會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中
按照法律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扔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將會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中,並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其帶來的後果就是面臨更嚴重的失信行為,收到全社會更為嚴厲的懲戒。
6、企業負責人任職受限
根據法律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懂事、監事、高管的相關信息將會納入信用監管體系中。任職資格相關事項會受到限制,並且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商事主體的董事、監事及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
企業被列入經常異常名錄的影響還是非常嚴重的,所以我們一定要好好愛護自己的企業。
7. .你認為股東與高管層之間的矛盾主要是什麼原因形成的
錢、權、尊嚴,這世間的矛盾皆來於此。
8. 在工商注冊里只是股東,不是高管能當公司總裁嗎
在工商注冊里只是股東,不是高管不能是公司總裁,公司總裁肯定是高管。
9. 公司高管不持股與持股,有什麼好處或壞處,不持有說明該股垃圾嗎求高手解答
高管作為最了解企業經營狀況的一類人,他們大量持股時,多數對於上市公司股價構成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