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是否可以向員工集資,集資利息如何處理
要看什麼公司了。自己心裡要對公司有一定的了解。一般來說 老闆向員工集資的話 估計是這個公司已經走到接近倒閉的狀態。這個我覺得你要慎重再慎重,有錢哪裡不能換利。何必丟給要倒閉的公司
B. 某公司向其員工集資,按照合約規定,每人集資5000元,從第三年年末開始償還,還期5年,假設前三年的貼現
依題意可知,前3年利率為3%,後5年利率為5%。
該遞延年金從第3年末發生至第7年末,共5次。但由於在第3年內,利率為3%,到第4年利率才變為5%,無法將其一次性折現至第3年初。
所以,分兩步。
1、先將從第4年末至第7年末發生的四次年金折現至第3年末,為A(P/A,5%,4)
2、再將該折現值加上第3年末所發生的年金A,即A(P/A,5%,4)+A,共同以3%利率折現至期初
即
[A(P/A,5%,4)+A](P/F,3%,3)=5000
解得
A=1201.91
C. 公司破產,員工的集資款和內部入股款怎樣償還
職工的工資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受償,但是對於你們的入股行為已經成為公司股東,因此只能等到企業的債務償還完畢以後才能得到最後的受償。
D. 關於單位讓員工集資入股問題怎麼更合理合法呢
應該咨詢法律部門,按照法律程序,成立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同時,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監事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股份制章程要多次與大家討論。
一旦制定通過,就要嚴格執行。弄清楚財務報表、分紅部分、擴大在生產部分、風險部分等。只能入股不能退股,可以繼承或者轉讓。轉讓可以是原始股股價,也可以協商,增股部分也要預算進去最好。
所謂員工入股,系指企業提供各種有利條件,使員工取得所屬企業的股票而成為企業的股東。由於股權代表著損益的負擔,員工願意承擔企業經營成敗的風險,惟員工入股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
第十八條規定: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當然作為管理者你可以加入,員工只負責入股承擔責任,但日常管理經營權由你來掌握,遇重大決策,員工可參加決策等。
(4)聯拓集團員工集資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九條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E. 公司讓員工集資合法嗎
集資的用途 是否有分紅等一些列問題
如果集資的金額比銀行的利息還高
有幾個不樂意的呢
F. 企業向內部員工集資是不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投資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這巨大風險。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看是以什麼名義吧,如果只是投資應該不算是非法集資。
G. 請問企業向內部員工、事業單位向職工集資是不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四個要件。其一,它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其二,它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面向社會公開進行宣傳;其三,它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最後,它面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企業向內部員工、事業單位向職工集資是不滿足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的。
H. 企業向企業內部職工集資到期不還違法嗎
可以起訴要求返還。或者以非法集資報案。內部集資其實只是一個不同說法的問題,如果有人告他,那就是非法集資。如果員工都是自願的可以說成是民間借貸,那就是合法的。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集資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I. 內部員工集資方案範本
時下,一些企業因資金緊張,銀行貸款手續繁瑣等原因,經常以職工集資方式籌措資金,以解燃眉之急。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說,納稅人經批准集資的利息支出,凡不高於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同時,《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於支付給個人的利息支出還要按20%扣繳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可採取降低利率提高職工待遇的方式,對屬於限制性費用實行「間接轉換」,達到節稅的目的。
假設某企業職工人數200人,人均月工資700元,當地計稅工資標准為每人每月800元。企業當年度向職工集資人均10000元,年利率10%,假定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為6%。當年度稅前會計利潤總額為150000元。因為借款利率超過可扣除標准,超支利息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200×(10%-6%)=80000(元),該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為75900元,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40000元。
有什麼辦法避免這種支出?如果將職工集資利率降為6%,將降低的利息通過提高職工獎金或工資的方式來解決,那麼,職工的個人收入不但沒有減少,而且降低了利息所得項目應納的個人所得稅。而企業集資利息未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可以獲得全額扣除。
將利息超支部分80000元按人按月分攤,每人每月增加工資或獎金33.33元,增加後人均月工資達到733.33元,仍未超過計稅工資標准。將利息費用轉移為工資費用後,企業職工集資利息可全額扣除,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減少了26400元,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減少了16000元。
顯而易見,通過稅收籌劃,不僅使企業達到了節稅的目的,企業職工也因此得到了一定的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