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東知情權糾紛 不具備股東身份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一百一十九條 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㈡ 股東知情權訴訟能將控制權股東列為第三人嗎
不能,有悖法理。股東知情權糾紛的義務主體,有二種觀點:
1、股東知情權糾紛的義務主體為公司。
股東知情權屬於股東為自身或股東的共同利益對公司經營中的相關信息享有知曉和掌握的權利,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向股東履行相關信息報告和披露的義務。因此,股東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應該是公司。即使是公司其他股東、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拒絕履行相關義務,導致股東知情權受到侵害,也應當由公司承擔義務。
在這里還要注意的問題是:在公司已經被注銷的情況下,原公司股東以公司其他股東、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為被告主張股東知情權的,法院應不予受理。
2、股東知情權糾紛的義務主體為公司和控股股東。
從股東與股東之間的關系來看,股東知情權糾紛往往發生在公司控股股東與普通股東之間。資本多數決原則使二者的利益沖突從形式上表現為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沖突,而實質上卻是控股股東與普通股東之間的沖突。因此,股東知情權的義務主體不能將控股股東排除在外。
3、第一種觀點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首先,知情權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股東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是公司而非其他主體。
其次,公司具有獨立人格,公司行為即使體現控股股東或管理層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為;換句話說,即使控股股東欲侵犯普通股東的股東知情權,控股股東也必須將自己的行為轉化為公司的行為,方可實施侵權。
再次,控股股東也有可能成為股東知情權的被侵權人,在此情形下,控股股東同時作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有悖法理。
㈢ 股東知情權起訴狀程序
㈣ 股東知情權之訴,證據在對方手裡,現在需要立案,怎麼辦
2015年5月1日立案有原先的審核制度,變為登記制度,法院本著有案必立原則,立案時法院不審查證據,證據是在庭審中提交,用於支持自己的訴求,證據要在法庭中質證,沒經過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證據在對方手裡無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幫助調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㈤ 股東知情權糾紛中,法院可否直接確認原告不具有股東身份
根據《民事來訴自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一百一十九條 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㈥ 股東知情權訴訟起訴狀怎麼寫
首先我們要清楚股東知情權是指公司股東了解公司信息的權利,按照公司類型不同,股東知情權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股東知情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賬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每一位股東都享有股東知情權,如果發現知情權被侵犯,可以選擇起訴,那麼股東知情權起訴狀該怎麼寫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㈦ 股東知情權糾紛法院怎麼判
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1、沒有在工商局登記的股東能否起訴要求行使知情權?
有的人取得了股東身份,但公司沒有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的變更登記、沒有發給股東出資證明書。基於入股協議有效,或者其他情形,法院判決已經確認股東身份,未變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不影響行使股東知情權。
2、股東身份被質疑的股東,比如有名義股東、出資不實等問題
被告對原告非股東的抗辯,法院認為非同一案,不予審理,原告已經登記為股東,故有權查閱。
3、已經轉讓股權的股東能否查閱轉讓之前或股權移轉之前的賬簿
各地法院意見不統一。
一種觀點認為,股權全部轉讓後,已不再是該公司的股東,故其不具備作為本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不享有訴權。
也有相反的觀點,例如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且在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亦無限制性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利。故股東應依法享有被繼承人死亡後至將其股份轉讓給受讓人期間的股東知情權。
4、未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而實際出資了的隱名股東
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在其股東身份未顯名化之前,不具有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其已訴至法院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5、審計、委託查閱問題
有些股東提出要審計會計賬簿,但法院通常認為會計賬簿只能由股東本人查閱,要求審計無法律法規依據,如果也沒有公司章程的依據,不支持要求審計的訴訟請求。也有不同意見認為應當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委託代理人查閱。
6、對公司會計賬簿,股東可以查閱,但不能復制、摘抄。
7、會計賬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及其他輔助性賬簿、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不過也有一些地方法院認為,股東無權查閱原始憑證或者無必要查閱。
8、法律列舉范圍之外的公司文件不能查閱復制。
徐寶同律師的團隊有三十多位律師,在股權糾紛處理、基金、疑難訴訟、國際貿易糾紛等方面都還可以,積累的經驗和司法資源還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