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理論基礎
關於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理論基礎可謂仁智各見,比較典型的學說有期望利益落空說、不公平待遇救濟說、衡平理論等。
一、期望利益落空說
在各種學說中,期待利益落空說是較有影響力的學說。該理論是建立在期待權理論基礎上的。期待權理論認為,公司是以公司章程這一契約化載體為中介組合而成的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以及公司與政府之間的契約。有關公司的組織結構、股權結構、章程條款等重大事件均是該契約的當然內容。對於該契約的全面、實際履行是每一位股東都有權期待的權利和利益,即股東在加入公司時有權期待公司的人格和特定的經營特徵保持一種持續性。正如在Wright V. Orovile Sliver & Copper Mining corporation一案中法官所主張的那樣:「股東的權利不可侵犯的要求公司繼續從事商業經營(如同公司在過去所做的那樣)的權利。」換而言之 「一個特定的公司總有自己一系列特徵,如果一個人在某公司購買了股份,他就有權期望自己作為這個公司的投資者的身份得以延續,無論誰都不能強迫他變成另一個完全不同的企業的投資者。」
所以,根據期待權理論,如果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的經營特徵發生根本變化,股東的期待權就會落空,持異議的股東有權因此請求退出公司。而對於公司而言,當公司考慮到經濟因素而必須採取改變策略時,必須對享有期待權的股東給予適當的期待權落空的救濟,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即是此種重要的救濟手段。
二、不公平待遇救濟說
不公平待遇救濟說認為:在公司結構發生合並、分立、主要資產出售等涉及公司重大變化的場合中,廣大中小股東極有可能遭受不公平待遇,而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是反抗這種不公平的理想緩沖力量。賦予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目的是防止不公正對待的風險。該學說的理由在於,現代公司的重大變更往往是由控股股東或經營管理層一手發起、策劃和執行的,他們就極有可能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和信息資金上的優勢以犧牲中小股東的利益為代價來擴大和實現自己的利益,典型的情形是其安排與公司之間的不公平關聯交易。這種利益的侵害,由於證券市場中信息的不對稱及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的「搭便車」現象,很難得到有效的糾正。而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由於會使公司支付大量的現金用於回購股份從而影響到以後的營運,高額的成本使控股股東及經營管理層不得不有所顧忌,從而起到制約控股股東行為的作用。於是隨著公司治理制度的演變,少數異議股東評價補償權不僅保留了初始時的功能,而且對控股股東及董事會濫用公司支配權也起到了制衡作用。
三、衡平理論
衡平理論從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歷史淵源和價值出發,認為該制度建立的理論基礎是權利的平衡和制約,即多數股東的決策權和少數股東的退出權的平衡與制約。
在19世紀以前,各國(地區)對於公司重大事件的變化均採用「全體同意規則」,即凡系有關公司合並、分立、收購、章程的修改以及全體或重要資產的出售等重大變化,均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能行動。19世紀下葉,隨著產業革命的來臨,公司結構性變化等重大事件也較為頻繁的發生,而股權結構卻不斷擴散、股東人數日漸增多。因此這就使得強調公司的任何重大變化均需徵得全體股東的同意「全體同意規則」實際上難以執行,從而阻礙了公司採取對其有利的改變其營業結構和營業政策的行動。因此,為使公司能靈活地經營決策,為多數股東謀求最大的利益,「全體一致同意規則」逐漸為「資本多數決原則」所取代。即有關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僅需公司簡單多數或2/3以上表決權同意即可。
如同一把雙刃劍,「資本多數決原則」可以彌補「全體同意規則」過於僵化導致公司經營低效率的缺陷,但其最大的弊端在於可能衍生「多數資本的暴政」,也就是造成對少數異議股東進行排擠,有損公平。因此,出於利益平衡的考慮,為維護法律意義上的公平不致受損,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應運而生,使得不願意接受多數股東決策的弱勢投資者能獲得公平補償,以達到既滿足了多數股東變革公司經營的願望,又給異議股東提供了補償,從非自願改變的投資中及早脫身的目的。由此可見,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具有衡平法上的緊急救助的功能。正如德國學者所描述的那樣:「法院不能以其對公司決策是否合理的評估代替股東會的決定,一旦大股東出於整體利益的需要作出採取必要措施的決議,而小股東因此承受不利益並提出異議,兩者之間的沖突便只能有限度地解決。一方面,股東可以在確定的條件下支配公司的自由資產;另一方面。小股東保護不能走的如此之遠,以致於任何重要的變化都要求有全體股東(公眾)的同意。
㈡ 股份回購和規范化規范化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為。是通過大規模買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來改變資本結構的防禦方法。是目標公司或其董事、監事回購目標公司的股份。
國外對股份回購作了普遍的規定,特別是在成熟資本市場中,股份回購已經成為一項重要的金融活動。我國《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相關的內容作了一定規定
㈢ 那些會計基礎理論可以解釋回購股票
常識1:股票面值
在我國深圳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流通的股票面值均為1元(不包括特例,有一股份公司股票特例,0.1元/股)。
常識2:我國不允許折價發行股票
公司法第127條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股份公司與其他公司相比較,最顯著的特點是將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並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籌集資本。股票的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為股本,股本等於企業的注冊資本。
公司發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大於股本,稱為溢價發行。
小於股本總額的,稱為折價發行。
常識3:股份數(數量)=股本(會計記賬的數據)
因為我國股票的面值為1元,所以,股份數就等於會計要記賬股本數。
㈣ 公司法對回購的規定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以前主要是減資、合並的情形可以回購,現在,回購的條件增加了,特別是股權獎勵回購,這為公司實行期股期權等股權獎勵機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㈤ 股票回購的回購規定
《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徵求意見稿)》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現對《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證監發[2005]51號)中有關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行為補充規定如下:
規定徵文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回購股份事宜發表獨立意見。
二、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將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及召開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名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回購股份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回購股份的價格區間;
(二)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和比例;
(三)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以及資金來源;
(四)回購股份的期限;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
(七)其他相關事項。
四、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五、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該決議,依法通知債權人,並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
六、上市公司應當在下列情形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一)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
(四)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公告已回購股份總額、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以及支付的總金額。
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時間進行股份回購:
(一)開盤集合競價;
(二)收盤前半小時內。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並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回購股份情況以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
十、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購股份完成之日後的30日內不得公布或者實施現金分紅方案。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十一、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 年 月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證監發[2005]51號)中有關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規定同時廢止。
(5)股份回購規定理論基礎擴展閱讀:
當公司回購自己股票時,資產流向股東,從債權人角度看,股票回購類似於現金紅利。
其一,股利分配是按照持股比例的,而股票回購不一定按比例進行。相應的,股利分配時,所有股東同等對待,而股票回購並不一定。
其二,在股利分配時,股東沒有放棄對未來公司的剩餘索取權,而在回購情形,股東放棄其在公司所有者權益中的部分股份。
其三,股利分配往往包括公司的一小部分財產,而股票回購可能會涉及公司的重大財產。
其四,股利分配一般要求持續性和穩定性,如果公司突然中斷股利分配,往往會被認為是公司的經營出現了問題,而股票回購是一種特殊的股利政策,不會對公司產生未來派現的壓力。
㈥ 股份回購是什麼
股份回購是指股份制公司向其他投資者回購發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