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人民的名義》涉及的法律問題
蔡成功將大風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的行為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將股權直接判給山水集團?
大風廠向山水集團借款6000萬元用於過橋,日息千分之四是否受法律保護?
漢東省反貪局與京州市公安局同時對蔡成功立案偵查,以誰為主?(漢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與京州市公安局兩家誰對蔡成功案件有立案偵查權?
放高息的人為了索要借款將蔡成功關鍵狗籠子里三天三夜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定性?
⑵ 行賄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行賄罪的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九十四條【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罰;關聯行賄罪】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相關司法解釋
1、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3〕167號]
一、關於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犯罪的主體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認定
刑法中所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有關立法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司法實踐中也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所謂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種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論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認定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在國有控股或者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員,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國有公司、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原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中,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人外,不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兩個特徵:一是在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二是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具體包括:(1)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3)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4)其他由法律授權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關於「從事公務」的理解
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於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2、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49號)]
五、關於改制前後主體身份發生變化的犯罪的處理
……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出資企業改制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事先約定在其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後收受請託人財物,或者在身份變化前後連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六、關於國家出資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
經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准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具體的任命機構和程序,不影響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
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准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出資企業中持有個人股份或者同時接受非國有股東委託的,不影響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認定。
七、關於國家出資企業的界定
本意見所稱「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是否屬於國家出資企業不清楚的,應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進行界定。企業注冊登記中的資金來源與實際出資不符的,應根據實際出資情況確定企業的性質。企業實際出資情況不清楚的,可以綜合工商注冊、分配形式、經營管理等因素確定企業的性質。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第八條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九條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22號]
第五條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第六條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第七條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託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賄行為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行賄人被追訴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九條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十條實施行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三)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
(四)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一條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
因行賄犯罪取得財產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升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建議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被追訴前」,是指檢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刑事立案前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高檢會(1999)1號]
二、對於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構成行賄罪、向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三、當前要特別注意依法嚴肅懲處下列嚴重行賄犯罪行為:
1、行賄數額巨大、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
2、向黨政幹部和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
3、為進行走私、偷稅、騙稅、騙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法犯罪活動,向海關、工商、稅務、外匯管理等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4、為非法辦理金融、證券業務,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行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為非法獲取工程、項目的開發、承包、經營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主管領導行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為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向有關國家機關、國有單位及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行賄犯罪行為。
四、在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中,既要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又要注意體現政策。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情節的,依法分別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後如實交待行賄、介紹賄賂行為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五、在依法嚴肅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中,要講究斗爭策略,注意工作方法。要把查處受賄犯罪大案要案同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打擊行賄、介紹賄賂犯罪,促進受賄犯罪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推動查辦貪污賄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
⑶ 刑法的行賄罪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商業賄賂有什麼區別
行賄的對象不同,行賄罪是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商業賄賂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一般為經營者之間,如果都構成犯罪,前者構成行賄罪,後者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⑷ 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公司經營有另外股東經營,幾年後公司被查出有偷漏稅,法定代表人有責
第一部分 常見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則是違反民法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原則上代表著公司行為,具有整體意志的屬性。但由於公司法定代表人必然需要自然人擔任,自然人有自己的私利,就會有為個人利益行事的可能。如前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著整個公司與外界發生法律關系的時候,法律上認為具有整體意志屬性,因此原則上視為公司行為,因此很難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該民事責任一般由企業來承擔的。但也有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認的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將對外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見的民事責任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過錯,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1]。
典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嚴重失職或與合同相對人串通簽訂、履行合同,損害本公司產生的賠償責任。
二、由於法定代表人屬於並且通常又具有股東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則應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常見情形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義務的,除應當向本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按照發起人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2]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3]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利用與其他單位的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損害公司的,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5]
(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的自有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6]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7]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二部分 常見行政及刑事責任
這里所說行政責任,是指違反相應法律規定受到行政機關處罰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這里所說刑事責任,是指違反刑法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刑罰的刑事責任。
行政及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行政及刑事責任交叉的情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擔責任外,對於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處以行政處分(通常為國有企業)、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
(一)公司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特定經營活動,非法經營的;
(二)公司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股東或公司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公司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公司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變更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9]
二、其他常見刑事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單位的意志以單位的名義實施違法行為的,大部分情況下是構成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不僅僅處罰單位,對單位判處罰金,很多情況下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在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和雙罰制並用的制度,即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單位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則既追究單位的責任又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大部分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業事務的負責人、主管人員,故一旦構成單位犯罪,難辭其咎。
除上述一中所述刑事責任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常見罪名如下:
(一)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0];(二)妨害清算罪[11];(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12];(四)虛假破產罪[13];(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14];(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15];(七)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16];(八)為親友非法牟利罪[17];(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18];(十)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19];(十一)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20];(十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1];(十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2];(十四)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23];(十五)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以及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24];(十六)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25];(十七)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交易罪[26];(十八)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27];(十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28];(二十)違法發放貸款罪[29];(二十一)逃匯罪[30];(二十二)騙購外匯罪[31];(二十三)洗錢罪[32];(二十四)集資詐騙罪[33];(二十五)票據詐騙罪[34];(二十六)信用證詐騙罪[35];(二十七)假冒注冊商標罪[36];(二十八)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37];(二十九)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38];(三十)假冒專利罪[39];(三十一)侵犯著作權罪[40];(三十二)銷售侵權復製品罪[41];(三十三)侵犯商業秘密罪[42];(三十四)合同詐騙罪[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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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什麽叫行賄罪和非法經營罪啊,嚴重的話會判幾年
行賄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依本條願意是指經營者,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人不商」,如果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將會使許多沒有任何經營許可證(非經營者)的買賣物品和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的行為得不到懲處,因之,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⑹ 誰能提供有關商業行賄的法律條款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一種有序的法制經濟,商品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及其他營利性服務的經濟行為都應規范化、合法化,各種營利性活動應當在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機制下進行,應遵循國家法規乃至商業慣例。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為則違背誠實信用、公平自願的原則,違反國家規定,直接破壞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以及市場經濟的有序性、規范性,嚴重的則構成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在商品經濟中,各經濟主體帶著各自的經濟目的,參與到市場中進行交易競爭,其中部分經濟主體不是依靠合格的商品質量,良好的勞務服務,按誠實信用原則公平競爭,而是依靠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這一不法手段,實現其經濟目的,追求到不法利潤。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使得采購人員買遠不買近,買壞不買好;偽劣產品充斥市場排擠合格產品,詆毀其信譽;技術先進、實力雄厚的承建加工單位被拒之門外,被一些七拼八湊的「雜牌軍」搶走生意,嚴重挫傷合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市場競爭營業處於混亂無序的狀態。在司法實踐中以行賄罪認定和處理這些問題,囿於主體的公職身份、客觀上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的局限,難免存在困難偏差,出現打擊盲點。而且,可以預見,隨著公務員制度建立完善,國家工作人員直接以權謀私、以權換利的賄賂犯罪會逐步減少,而部分商品經營者、從事營利活動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利用賄賂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謀取非法利潤的商業行賄犯罪會不斷上升,其隱蔽性和欺騙性很大,且並發其他多種犯罪,危害極大,為打擊制裁經濟犯罪、規定經濟行為,本條設立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乃形勢所需、確有必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支付回扣、手續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形式。回扣是商品買賣或勞務服務活動中,賣方從其賣得的價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還給買方的一部分款項,返還方式、比例由雙方商定。回扣專指買方所得的由賣方返還的價款。手續費指傭金以及買賣雙方當事人、居間人聽得的傭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傭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這里的傭金專指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居間介紹買賣所得的,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給付或雙方共同給付的款項,回扣、手續費在實踐中名目繁多,花樣翻新,是具有兩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進經濟發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礙、破壞商品經濟的一面。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和中間人本著誠實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情況下支付收受,對經濟發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應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是某些情況下,回扣、手續費的支付與收受會危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的則可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利性服務等經濟活動的法人、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機關或其所屬部門也可能成為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有以下特徵:(1)主體的多元性:包括國有經濟、集體經濟組織的單位及成員、私營經濟、個體工商業者、公私聯合體、私人合夥經營;同時、為防止國內外經營者勾結在一起。通過商業賄賂這種不正當競爭手段侵害國家及人民利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的經濟實體及成員也可構成本罪主體。(2)主體的平等性:在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體制下,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求公平正當的競爭,要求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交易、獲取合法利益。合法經營者在法律上應平等保護,實施違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擊,不能搞區別對待,寬嚴不一。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均為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此處的謀利,不同於經濟活動中依法經營,獲取的正當利益,而是謀取暴利、追求不正當的高額經濟利潤。就行賄方而言,旨在通過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謀取高於其提供的商品、勞務服務所應得的公平利潤,其動機還可能是為了壟斷市場、排除競爭對手,最終進行壟斷經營,謀取暴利。
二、認定
(一)本罪與請客送禮的界限
在認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時,要注意劃清與請客送禮的界限。在現實生活中。禮尚往來的請客送禮一般郁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且禮品的價值一般較小,行為人沒有明顯的、直接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和目的,這與本罪的行賄行為有本質區別。
(二)本罪與向公司、企業人員一般行賄行為的界限
根據本條的規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達到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數額未達到較大的,屬於向公司、企業人員一般行賄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本罪與行賄罪的界限
本罪與行賄罪有許多相似之處,行為人在主觀特徵上均為直接故意,且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客觀特徵上行為人均向受賄人實施了給予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但兩罪在本質上是不同的。(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商品經濟的經營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賄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其范圍較本罪主體更廣泛。(2)行賄的對象不同。本罪的行賄對象是公司、企業人員,而行賄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3)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人員職務的廉潔、公正制度,公司、企業的正常業務及管理活動,更為主要的是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而行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制度以及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三、處罰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依本條的規定,本罪的處罰分為以下幾點:
1、自然人犯本罪,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對於罰金的數額,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應主要根據行賄的數額和情節來確定。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自由刑處罰,主要根據職責許可權的大小和在行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
3、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
本條第3款對本罪的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情節作了特別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是指行賄人在行賄行為未被追訴前,主動交待其行賄行為的,也即在行賄行為未被追訴前有行賄自首行為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這里,不管犯罪輕重,只要有自首行為的,均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這對分化瓦解賄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義。
⑺ 關於行賄罪 緊急!!!
b的行為構成行賄罪。此種行為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⑻ 行賄罪的相關法律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7次會議、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2年12月26日
法釋〔2012〕22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7次會議、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77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行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四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第六條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第七條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託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賄行為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行賄人被追訴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九條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十條實施行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三)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
(四)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一條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
因行賄犯罪取得財產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升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建議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被追訴前」,是指檢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刑事立案前。 法國刑法典對行賄罪和受賄罪規定的刑罰就完全相同;義大利刑法規定:對受賄者的刑法,同時也適用於向公務員或受委託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給予或者許諾給予錢款或其他利益的人。
《西班牙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以贈品、禮品、承諾或者應答等方式腐化或者試圖腐化當局或者公務員者,除不給予停職處分外,與受賄公務員者的處罰相同。」
義大利對於賄賂罪的解釋和處罰在刑法中作了一些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第317條:索賄罪,國家行政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濫用自己的職權為自己或者第三者索取金錢或其他利益,將被判處4至10年徒刑。
第319條:受賄罪,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違反職責規定或失職瀆職,為自己或第三者收受不應該的金錢或其他利益,或已經接受許諾,將被判處2至5年徒刑,情節嚴重的,還可處以更長的刑期。
第321條:行賄罪,符合第319條規定的情形,向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和受委託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的任何行賄者,也將處以刑罰。
第322條:教唆行賄罪,符合第319條規定的情形,如果行賄者的賄賂未被接受,行賄者也將被處以刑罰。
第322條再補充條款:第317至322條有關規定也適用駐義大利或在義大利工作的國際組織、歐盟機構及成員國和其他國家人員。
⑼ 股東,法人,董事,高管,在賬務上出現問題法律適用有哪些條款
1、 第151條第1款 走私假幣罪
2、 第158條 虛報注冊資本罪
3、 第159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4、 第160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5、 第161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6、 第162條 妨害清算罪
7、 第162條之一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8、 第162條之二 虛假破產罪
9、 第163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10、 第164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11、 第165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12、 第166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13、 第167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14、 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15、 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16、 第169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17、 第169條之一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8、 第170條 偽造貨幣罪
19、 第171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20、 第171條 第2款,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21、 第172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
22、 第173條 變造貨幣罪
23、 第174條第1款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24、 第174條第2款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
25、 第175條 高利轉貸罪
26、 第175條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27、 第176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8、 第177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29、 第177條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0、 第177條之一第2款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31、 第178條第1款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32、 第178條第2款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33、 第179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34、 第180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35、 第181條第1款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36、 第181條第2款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37、 第182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38、 第185條之一第1款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39、 第185條之一第2款 違法運用資金罪
40、 第186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
41、 第187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42、 第188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43、 第189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44、 第190條 逃匯罪
45、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騙購外匯罪
46、 第191條 洗錢罪
47、 第192條 集資詐騙罪
48、 第193條 貸款詐騙罪
49、 第194條第1款 票據詐騙罪
50、 第194條第2款 金融憑證詐騙罪
51、 第195條 信用證詐騙罪
52、 第196條 信用卡詐騙罪
53、 第197條 有價證券詐騙罪
54、 第198條 保險詐騙罪
55、 第201條 偷稅罪
56、 第202條 抗稅罪
57、 第203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
58、 第204條第1款 騙取出口退稅罪
59、 第205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60、 第206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61、 第207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62、 第208條第1款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63、 第209條第1款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64、 第209條第2款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65、 第209條第3款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66、 第209條第4款 非法出售發票罪
67、 第213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
68、 第214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69、 第215條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70、 第216條 假冒專利罪
71、 第219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
72、 第221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73、 第222條 虛假廣告罪
74、 第223條 串通投標罪
75、 第224條 合同詐騙罪
76、 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
77、 第228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78、 第229條第1款、第2款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79、 第229條第3款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80、 第230條 逃避商檢罪
81、 第271條第1款 職務侵佔罪
82、 第272條第1款 挪用資金罪
83、 第273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
84、 其他應由經偵部門管轄的案件。
⑽ 犯罪嫌疑人同時犯行賄罪與非法經營罪應由哪個部門管轄
公安,檢察院都有管轄權。
1,如果主要犯罪是非法經營罪的,由公安管轄,行賄罪可以一並偵查。
2,反之,則由檢察院反貪部門立案偵查。
3,偵查中才發現的,根據上述原則,有必要移送的再移送,同時協助對方偵查。
本案,檢察院管轄為宜,因為行賄往往牽連出受賄,受賄是檢方偵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