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有多少
對此,公司法有明確規定: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一十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2. 職工董事是正職還是副職
生,依照法律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代表職工行使決策和監督權利的職工代表。
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
職工行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依照法律程序進入董事會代表職工行使決策的職工代表。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公司法》中只是規定了公司董事會中「應當」、「可以」有職工代表,具體職工代表佔到董事會成員多大比例,並沒有做出說明。在中國的環境下,職工進入董事會的權力在股東和經營者眼中往往不被重視,因此即使職工進入了董事會,他們所佔的比例是非常低的,由於人數少,人微言輕,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布的《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推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意見》中規定,董事會中職工董事的比例應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職工董事的人數一般應占公司董事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董事會成員人數較少的,其職工董事至少1人。
3.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可以沒有職工代表嗎
可以的。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成員為5-19人,但是並沒有規定其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職工代表。
但是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代表。
4. 股份公司必須設置董事會和監事會么
股份公司根據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5-19人,監事會成員為3人以上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一、監事會組成
1、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2、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3、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4、股份公司監事會還可以設副主席,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副主席可以在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二、董事會組成
1、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或者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2、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公司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3、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4)股份有限公司職工董事擴展閱讀:
一、監事會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二、董事會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是干什麼的每個上市公司都有嗎
一、職工董事的職責: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依照法律程序進入董事會代表職工使決策的職工代表。目的主要是強化股東對管理者的控制許可權,即一方面,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行使自己的基本投資權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由股東代表所組成的監事會有效地履行監督和控制職能。
二、職工監事的職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中代表職工利益,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經理活動。
三、每個上市公司都必須設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公司法》109條規定:「上市公司可設立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就是說,職工董事作為董事會的成員,不由股權比例大小決定,這就保證了原有控股方可通過設置職工董事增加在董事會中的話語權。」
職工監事是監事會中必設的人員,其具體人數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5)股份有限公司職工董事擴展閱讀:
職工董事的治理結構:
職工董事制度由職工大會選舉的職工代表和股東大會選舉的股東代表充任公司的監督董事,並由他們平等地組成公司的最高權力實體即監事會(相當於我國公司法中的董事會),再由該監事會選拔公司的經理人員,與其共同組成公司的經營機關。在這種治理結構中:
1、監事會為公司的權力機關,其成員由職工與股東代表對等組成,無論是職工代表還是股東代表,其權利應當平等,以體現勞動要素所有者與資本要素所有者對公司的「共同治理」。監事會應對職工、股東以及公司法人負責,其職責是監督公司的所有活動。
2、由經營董事組成的高層經理組織是公司的經營機關,它只對監事會負責,並受監事會監督,其職責是負責公司的經營活動。
3、職工大會和股東大會是兩個平行的機關,相互間不存在依附關系,其職責是獨立地選舉各自監督董事進入監事會。
6.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對董事會人數的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對通過特別決議,公司需要多於2/3的股東投贊成票。
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至於特別決議,公司只需要得到51%或以上的股份支持就可以順利通過了。
拓展資料: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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