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解散後,發現控股股東侵佔公司資產應如何處理
公司解散後,發現控股股東侵佔公司資產,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
1、責令控股股東返還侵佔的財物;
2、控股股東支付利息等相關損失。
Ⅱ 股東侵佔公司財產,不肯轉讓股權還逼法人要換給他,該如何處理
1、張某要求公司往來款項要由他私人帳戶進出,已經違法了公司法以及公司財務制度 2、張某就趁此時把自己的兒子找來公司當總經理,應當經過股東會決議,否則無效。侵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需賠償。 3、逼范某要把法人及其所有股權轉讓給張某的兒子,也需先經過股東會決議,且應該尊重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股東不買其他人才能買。4、張某的行為構成公私財產混同,侵害了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適用揭開公司的面紗
Ⅲ 股東侵佔公司罪
該股東如果同是是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的便利侵佔公司財產,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該股東如果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員,他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屬於民事范疇的債權債務關系,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來追究
大股東侵佔小股東利益往往很難舉證,需要專業的人士來參與,才能更好的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Ⅳ 股東私自佔用公司財產可以到派出所立案嗎
你好,建議您詳細描述案情,本案介於侵佔類刑事案件和民事侵權案件之間,沒有詳細案情支持無法進一步分析問題。
Ⅳ 股東私自拿走公司財物怎麼辦
一、小股東私自搬公司東西怎麼辦?
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二、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1、主體要件不同,這是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職務侵佔行為應當根據實際的職務侵佔事實來進行判決處理,當事人是可以直接報警來處理的,還需要對造成的損失按照規定來進行調查取證,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界定,並追究法律責任。
Ⅵ 股東侵犯公司財產 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如果公安不立案,原因可能是其行為不夠定罪量刑,沒有觸動刑法。這種情況是可以直接起訴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的。
參考以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Ⅶ 私企公司大股東侵佔公司財產和錢怎麼辦
該股東公司擔任相關職務並且利用職務便利備件職務侵佔否則般侵佔行
職務侵佔罪指公司、企業或者其單位員利用職務便利本單位財物非占數額較行
()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公司、企業或者其單位財產所權處所稱公司指按照《華民共公司》規定設立非限責任公司股份限公司;所稱企業指除述公司外非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定數量注冊資金及定數量業員營利性經濟組織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單位指除述公司、企業外非社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事業單位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佔罪侵犯象公司、企業或者其單位財物包括產產所謂產僅指已公司、企業、其單位占、管理錢財(包括民幣、外幣、價證券等)且包括本單位權占未占財物公司、企業或其單位擁債權財物形態言犯罪象包括形物形物廠房、電力、煤氣、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面表現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行具體言包括三面:
1、必須利用自職務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便利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關便利條作職權指指本職務、崗位范圍內權力與職務關便利條件指雖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許可權卻利用本職權或位所形便利條件或通其員利用職務或位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主管、管、經手、決定或處理及經辦定事項等權力;(2)依靠、憑借自權力指揮、影響屬或利用其員與職務、崗位關許可權;(3)依靠、憑借許可權、位控制、左右其員或者利用所求員許可權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權力;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權利;般職工利用單位暫財物房屋等交給自使用、保管權利等至於利用職務便利僅利用工作便利熟悉環境、容易混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財物構本罪構犯罪應罪盜竊罪論處
2、必須侵佔行本單位財物指單位依佔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自名義擁或雖自名義擁本單位占切物權、形財物權債權其具體形態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占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本單位財物化私既包括合已持單位財物視物加處、使用、收藏即變持所行自所佔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自標價售;所住單位房屋戶登記;或者隱匿保管物謊稱已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包括先佔單位財物利用職務便騙取、竊取、侵吞、私轉化私行論先持轉先持採取侵吞、竊取、騙取轉要本質於非占目並利用職務便作種非占意思表示達數額較標准即構本罪值注意行本單位財物非侵佔旦始便處於繼續狀態非所狀態結繼續並非本罪侵佔行繼續侵佔行完則應視既遂至於未遂則應視侵佔行否完定沒完則應未遂論處財員故意某筆收款入帳未及結帳發現則應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數額較程度僅非侵佔公司、企業及其單位財物行沒達數額較標准則能構本罪至於數額較起點數額參照高民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規定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單位員具體指三種同身份自股份限公司、限責任公司董事、監事些董事、監事必須具家工作員身份公司實際領導者具定職權本罪主體二述公司員指除公司董事、監事外經理、部門負責其般職員工些經理、部門負責及職員必須具家工作員身份或特定職權或事定工作利用職權或工作便侵佔公司財物本罪主體三述公司外企業或者其單位員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職工企業、公司、外合資、外合作企業等具家工作員身份所職工綜凡具家工作員身份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應依照本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規定處罰具家工作員身份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所說家工作員指公司、企業或者其公司、企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家工作員身份員包括受公司、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公司、企業代表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公司企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家工作員身份員具家工作員身份能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面直接故意且具非占公司、企業或其單位財物目即行妄圖經濟取本單位財物占、收益、處權利至於否已經取或行使些權利並影響犯罪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