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貨幣金融法的第二節 國際貨幣法律制度
各國在建立本國涉外貨幣法律制度方面享有排它的主權。其中心內容包括對本國貨幣性質的確定,匯率制度的選擇以及外匯管制的實施等。
(一)各國貨幣性質的確定
各國有權從本國的經濟、政治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出發,決定本國貨幣是否可以在國際間自由兌換以及可自由兌換的程度如何。
1.確定本國貨幣為完全可兌換的貨幣。即無須經本國政府批准,本國貨幣就可以在國際市場上自由兌換成其他國家的貨幣,並在進出口貿易、運輸、保險等非貿易及資本轉移等經濟交往中作為支付手段廣泛使用。
2.確定本國貨幣為部分可兌換的貨幣。即實行有限的自由兌換,限制來自不同的方面:有從交易主體來劃分,還有從交易項目來劃分等等。
3.確定本國貨幣為不可兌換的貨幣。主要是發展中國家,一般都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只有經本國外匯管制機關批准,本國貨幣才能按官司價向指定的銀行兌換其他國家貨幣。
(二)各國匯率制度的選擇
匯率制度主要規定本國貨幣與其他國家貨幣的匯率關系,匯率波動的幅度和干預匯率變動的方式等。目前,各國選擇的匯率制度基本上可以分為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兩大類型。
1.固定匯率制
指外匯行市受到某種限制而在一定幅度內波動的一種匯率制度。
法定匯率既可表現為單一匯率,即一國只有一種法定匯率,也可表現為復匯率,即一國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採取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復匯率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
(1)法定差別匯率。最常見的形式是規定貿易匯率和金融匯率。
(2)變相差別匯率。
2.浮動匯率制
指外匯行市不受某種客觀因素限制而由外匯供求關系自行決定漲落的一種匯率制度。
以政府是否干預為准,可將浮動匯率分為:
(1)自由浮動匯率,是指一國貨幣當局對匯率上下浮動不採取任何干預措施,匯率完全聽憑外匯市場供求變化自由漲落,自行調整;
(2)管理浮動匯率,是指一國貨幣當局為了促使匯率向對本國有利的方向浮動,而直接或間接地干預外匯市場。最常用的干預手段是建立包括黃金和外國貨幣在內的「外匯平準基金」。
(三)各國外匯管制的實施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貨幣金融主管當局對外匯結算,買賣、借貸、轉移和匯率等實施各種管理和控制措施。
1.外匯管制的主體
就是實施外匯管制的機構。各國一般都授權本國中央銀行或設置專門機構負責制定和監督執行外匯管制的法律、政策和規章。
2.外匯管制的客體
即外匯管制的對象,一般包括:
(1)人的對象。各國通常對居民和非居民實行不同的待遇,一般說來,各國對居民的外匯管制比較嚴格,對非居民的外匯管制較為寬松;
(2)物的對象。包括進出口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和其他支付憑證以及黃金、白銀等貴金屬及其製成品。
3.外匯管制的內容
(1)對貿易項目的管制
對進口付匯的管制;②對出口收匯的管制;
(2)對非貿易項目的管制
從總體上看,對非貿易項目的外匯管制,收入松,支出嚴;發達國家松,發展中國家嚴。
(3)對資本項目的管制
一些發達國家由於國際收支長期順差,就需要採取一些限制外國資本流入的措施;而對於資本輸出,發達國家一般都不作限制。
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爭取國際收支平衡,多採取限制本國資金外流和鼓勵吸收外資
的政策。
(4)對現鈔、黃金等貴金屬及其製成品的管制
重點一般放在限制現鈔、黃金等貴金屬及其製成品的輸出上。此外,外匯管制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對匯率的管理。匯率管制的中心內容是實行復匯率制度,通過規定高低不同的匯率調節和控制外匯收支。 1944年7月,國際貨幣體系即 「布雷頓森林體系」 建立了。1973年2月「布雷頓森林體系」 崩潰。
現行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即《基金協定》主要包括匯率安排、外匯管制以及金融資助等方面的內容。
(一)匯率安排
基金組織已經取消國際固定匯率制度,各會員國的貨幣與黃金也已完全脫鉤,黃金成為一種單純的商品。各會員國可自由選擇匯率制度,承認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暫時並存。
基金組織有權對各會員國匯率政策實行嚴密監督,現已批准了以下三項指導原則:
(1)重申會員國必須履行上述第3項合作義務;
(2)為對付會員國貨幣匯率短期變動所造成的混亂,基金組織可以命令該國干預外匯市場;
(3)會員國在實施干預政策時,應考慮其他會員國的利益,包括執行干預政策所使用的外匯發行國的利益。
(二)外匯管制
根據《基金協定》第8條規定,各會員國未經該組織核准,不得對貿易和非貿易等國際收支經常性交易項目的支付和清算施加限制;一會員國接受這項義務,取消外匯管制之後,就成為所謂的「第8條會員國」,該國貨幣即被基金組織視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會員國在必要時,可以維持和施行各種外匯限制措施,但每年必須與基金組織進行磋商,這種磋商被稱為「第14條磋商」。一俟情勢許可,這些國家即應取消外匯管制。
對於各會員國外匯管制立法的適用問題,根據《基金協定》第8條第2節(B)項規定:如果當事人向任何會員國法院起訴,要求發履行匯兌契約,然而,該匯兌契約與契約所涉及的貨幣發行國依該協定所施選擇外匯管制立法相抵觸,那麼受訴國法院得拒絕予以強制執行,不論雙方當事人所屬國法律規定如何。
(三)金融資助
為了以基金組織的資金暫時供給會員國,使之有信心利用此機會調整其國際收支不平衡,而不致採取有害於本斬或國際繁榮的措施,基金組織以特有的方式向各會員國提供金融資助。
1.基金組織的資金來源
各會員國認繳的份額是基金組織資金的主要來源。
借款是基金組織資金的一項輔助來源。
此外,基金組織資金營運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某些成員國的捐款、贈款和認繳的特種基金,也構成基金組織的資金來源渠道。
2.基金組織的貸款
貸款主要用於解決該會員國國際收支不平衡,目前主要向各會員國提供以下幾類貸款:
(1)普通貸款;
(2)出口波動補償貸款;
(3)緩沖庫存貸款;
(4)中期貸款;
(5)擴大資金貸款
(6)結構性調整貸款
(7)追加結構性調整貸款
3.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
(1)特別提款權的概念
於1969年8月創立,是基金組織在原有的普通貸款,即普通提款權之外,按各會員國認繳份額的比例分配的一種使用資金的權利,它只是會員國在基金組織帳戶上一種用數字表示的人為資產。不是會員國通過貿易、投資等收入得來的,會員國在分得這項資產時,預先也無須向基金組織繳納任何基金。
(2)特別提款權的使用
各會員國可以憑特別提款權向基金組織提用資金,然而,只能在各會員國的金融當局和基金組織、國際清算銀行等官司方機構之間使用,不能作為現實的貨幣直接用於貿易和非貿易支付,也不能兌換成黃金或用以支取現金。
(3)
特別提款權的定值
從1987年1月1日起,特別提款權根據美元、西德馬克(現為德國馬克)、法國法郎、日元和英鎊等世界五大貿易國家的「一攬子貨幣」定值,是一種計價和定值單位,還被用作國際民事責任索賠的計算標准。
B. BSI法:在美國外匯市場上即期匯率牌價為1歐元=1.0305-10美元,則A公司應貸進103100美元以購進100000歐元。
匯率的管理
匯率管理有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兩種方法。
直接管理匯率是指一國政府指定某一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匯率,這一官方匯率對整個外匯交易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即各項外匯收支都須以此匯率為基礎。實行復匯率制度也是直接管理的方法之一。在經濟欠發達、市場機制發育不健全、缺乏有效市場調控機制的國家,常常採用復匯率制度等直接帶有行政色彩的方式來管理匯率。復匯率的形式有多種,按復匯率使用對象可分為經常賬戶匯率和資本賬戶匯率,前者稱為貿易匯率後者稱為金融匯率,為穩定進出口和貨物價格,政府對貿易和非貿易匯率分別實施干預,使其穩定在目標匯率水平上。復匯率按期適用對象不同還可按行業或進出口商品不同進行劃分,比如傳統出口商品用一種匯率,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採用另一種匯率等。復匯率按期表現形式不同又有公開和隱蔽的兩種,例如對出口企業創匯實行不同的外匯留成比例,並允許企業按高於指定的結匯價售出,這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多種匯率。復匯率一般起著「獎出限入」的作用,是經濟欠發達的國家或出口創匯能力低的國家調節國際收支逆差的重要手段。但實行復匯率制度,造成管理成本較高、外匯管理比較復雜,還造成價格扭曲不利於公平競爭。間接管理匯率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利用外匯市場買賣外匯、以影響外匯供求關系、控制匯率變動的方法。採用間接管理方式,需要建立外匯平準基金, 運用外匯平準基金買賣外匯干預供求關系,或者直接利用外匯儲備干預外匯市場。
C. 直接外匯管制的管制方式
「間接外匯管制」的對稱。 外匯管制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實行外匯管制的 國家通過制定各種限制措施和運用行政手段直 接對外匯買賣、外匯價格、外匯資金的來源和 運用進行控制。多數國家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 進行控制:外匯行政管制、外匯數量管制、外匯價格管制。
(1)外匯行政管制就是採用行政 手段對外匯買賣、外匯資金來源和運用進行管 理。主要形式有:計劃管理、實行統一的外匯 買賣政策、外匯收支的審批、在指定銀行結匯核銷等。
(2)外匯數t管制就是對貿易和非貿 易外匯支出的總額進行限制。限制方式有:外 匯配額制、外匯限額制、外匯留成制、外匯許 可證制等等。
(3)外匯價格管制是通過實行差 別匯率等復匯率制度對外匯價格進行直接調節 和控制。控制方式有:實行雙重匯率制、多種匯率制、差別匯率制、混合匯率制和外匯轉移 證制等,直接確定外匯價格。對外匯進行直接 管制的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但是,隨著一 部分發展中國家經濟狀況的改善,這些國家的直接外匯管制已出現放鬆的勢頭,限制措施也有所減少。
D. 什麼是IMF規定的復匯率制
復匯率制,是指一國貨幣的對外匯率不只有一個,而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匯率。其目的是利用匯率的差別來限制和鼓勵商品進口或出口。各國的復匯率制不盡相同,但主要原則大致相似。
復匯率制按其表現形式有公開的很隱蔽的兩種。公開的復匯率制就是政府明確公布針對不同交易所適用的不同匯率。隱蔽的復匯率製表現形式有多種。按商品類別給予不同或稅收減免。
其次,採用影子匯率。影子匯率實際上是附在不同種類進口商品之後的一個不同的折算系數。
E. 匯率的種類有哪些
外匯匯率的種類很多,有各種不同的劃分方法,特別是在實際業務中,分類更加復雜,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
一.從匯率制定的角度,分為基本匯率(Basic
Rate)和套算匯率(Cross
Rate)
二.從銀行買賣外匯的角度,分為買入匯率(Buying Rate)、賣出匯率(Selling Rate)和中間匯率(Middle Rate)
三.按國際貨幣制度的演變,分為固定匯率(Fixed Rate)和浮動匯率(Floating Rate)
四.按匯率是否適用於不同的來源與用途,分為單一匯率(Single Rate)和多種匯率或復匯率(Multiple Rate)
五.按外匯交易支付工具和付款時間,分為電匯匯率(T/T Rate)、信匯匯率(M/T Rate)和票匯匯率(D/D Rate)
六.按外匯交割期限不同,分為即期匯率(Spot Rate)和遠期匯率(Forward Rate)
F. 請問,目前有哪些國家和地區採用復匯率
復匯率(Multiple Rate)又稱多元匯率或多重匯率。是「單一匯率」的對稱。 復匯率形式是雙重匯率和多種匯率。
復匯率是指一種貨幣(或一個國家)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匯率,不同的匯率用於不同的國際經貿活動。一國在外匯管制情況下,對同一外國貨幣,因其目的不同,而規定不同的匯率。
設置復匯率的主要目的在於:
(1)鼓勵或限制某些商品出口;
(2)鼓勵或限制某些貨物進口;
(3)鼓勵某些商品在國內生產;
(4)借高價賣出或低價買入以充實國庫。
G. 外匯管制的方式包括哪些
外匯管制是一國政府為維持國際收支平衡和匯價水平的穩定而對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等所實行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外匯管制的范圍包括貿易、非貿易;資本輸出和輸入、匯價、外匯市場、銀行存款帳戶等。
外匯管制分為兩種:一種是廣義的外匯管制;另一種是狹義的外匯管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的是一切影響一國外匯流出流人的措施。狹義的外匯管制指的是一國政府為保障本國經濟發展、穩定貨幣金融、維持對外經濟貿易的正常進行、改善國際收支,而對外匯買賣、國際結算和資金流動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政策和措施。
外匯管制的目的和作用有:(1)防止資本外逃,尤其是在戰爭或國內政局動盪時更為重要。(2)改善一國國際收支經常項目的狀況。(3)通過穩定匯率來保護本國貿易的發展。(4)穩定國內物價,促進國內經濟平衡發展。
外匯管制的主要內容有:(1)政府頒布外匯管製法令,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銀行來執行,負責外匯管制工作。(2)自然人和法人買賣外匯、持有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和以外國貨幣表示支付工具都要受到管制。(3)出口所得的外匯必須按規定全部或部分向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兌換成本國貨幣,而進口所需的外匯則必須申請許可證,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按許可證上載明的金額供應外匯。(」自然人或法人得到的非貿易外匯收入,都必須得到管理外匯部門批准才能匯出。(5)對資本輸出和輸入以及資本所獲得的收入,根據不同情況、不同時期進行程度不同的管理。(6)國家公布和管理匯價。(7)對非本國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國的外匯存款帳戶也要實行寬嚴程度不同的管制。
H. 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歷史演變
1、人民幣從1949年到1952年用浮動匯率制度。從1953年到1973年,以計劃經濟制度,人民幣與美金有正式的掛鉤,匯率保持在在1美元兌換2.46元人民幣的水平上。但是在這時代中國大陸的外國貿易很少,所以人民幣匯率意義不是很大。
2、1973年,由於石油危機,世界物價水平上漲,西方國家普遍實行浮動匯率制,匯率波動頻繁。
為了適應國際匯率制度的這種轉變與現實中國際主要貨幣匯率變動帶來的不利影響,根據有利於推行人民幣計價結算,便於貿易,為國外貿易所接受的原則,人民幣匯率參照西方國家貨幣匯率浮動狀況,採用「一籃子貨幣」加權平均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為此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從1973年的1美元兌換2.46元逐步調至1980年的1.50元,美元對人民幣貶值了39.2%。
3、從1980年到1994年,中國大陸有雙重匯率制度。1981年至1984年,初步實行雙重匯率制度,即除官方匯率外,另行規定一種適用進出口貿易結算和外貿單位經濟效益核算的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格,該價格根據當時的出口換匯成本確定,固定在2.80元的水平。
人民幣官方匯率因內外兩個因素的影響,其對美元由1981年7月的1.50元向下調整至1984年7月的2.30元,人民幣對美元貶值了53.3%。
4、1991年4月至1993年底。這一階段對人民幣匯率實行微調。在兩年多的時間里,官方匯率數十次小幅度調低,但仍趕不上出口換匯成本和外匯調劑價的變化。到1993年底,人民幣對美元官方匯率與調劑匯率分別為5.7和 8.7。
5、2005年7月21日,人民銀行突然宣布,經國務院批准,人民幣匯率改為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改為1美元兌8.11元人民幣,變相升值2%,並且不再與美元掛鉤。
6、2007年5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稱,自21日起,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交易價浮動幅度由千分之三擴大至千分之五。
受隔夜美元大漲影響,2010年8月12日人民幣對美元中間價及即期匯價雙雙創下一個半月的新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12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的中間價為:1美元對人民幣6.8015元,即期市場開盤報6.7958元。
7、2015年11月2日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報6.3154,較前一交易日(10月30日)中間價6.3495升值341點,創2005年7月以來最大百分比升幅。
2015年12月10日,人民幣兌美元中間價設於6.4236元,較前一日下調96基點,並再度刷新2011年8月以來最低水平。
8、2016年2月15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報6.5118,較前一交易日上漲196個基點,漲幅達0.30%。與此同時,在岸人民幣對美元即期匯率當日收盤價報報6.4944,較上個交易日收盤價大漲751基點,創下2005年7月匯改以來的最大單日漲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