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地產銷售被辭退傭金怎麼辦,強行辭退如何賠償
他這樣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和公司打官司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貳』 公司拖欠員工傭金!我該如何維權
1、根據勞動法規定,除了特殊行業,都是一周上5天班,每天上8小時的班,你版所任職權的公司所制定的工作時間顯然違法,應支付加班費。
2、元旦放假是由國家規定的,企業必須遵守,你所任職的公司所提出的理由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你可以要求加班費。
3、傭金屬於工資的一部分,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工資屬於違法,你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扣著不發,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足額支付傭金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叄』 我這種情況可以獲得補償金嗎
補充:
1、不管總部是否交保險,不管是否大家都一樣:不交保險就是違法。如果你也和大家一樣自己決定放棄追究公司不交社保的責任,當然法律也不會強行干涉:公民有權放棄自己的法定權利。
2、看到了朋友的提醒,發覺補充1中我的某些說法不嚴密,更正如下:
(1)如果你在申請仲裁時不向勞動仲裁委提出請求補交社保,勞動仲裁不會主動對社保問題進行裁決。
(2)但社保作為法定強制保險,即使勞動者不請求,勞動監察部門一旦知曉,也有義務責令產單位改正。
(3)可是,現在的勞動部門事多呢,如果你和大家一樣選擇沉默,既不在仲裁時請求補交社保、也不舉報單位不交社保,就會使作為勞動法為勞動者利益而給單位設定的法定義務落空的。
1、「我這種情況可以獲得補償金嗎?」:你已經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半,在公司不與你簽定合同、不買任何保險的情況下,你有權立即辭職走人、並要求公司給予你相應的補償和賠償。
2、「我的情況,完全可以說是和辦事處之間的僱傭關系」:
(1)朋友,不管到哪兒,這話可不能再說了,再說你就別想要什麼賠償和補償了,因為:你自己都承認是僱傭關系了,如果是僱傭關系,給你工資就行了,還如何要什麼補償賠償?只要勞動關系才有補償和賠償呢。
(2)再說了,你在公司的辦事處工作了那麼長時間,雖然沒有簽定合同,但也是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怎麼自己就說自己是「僱傭」呢?你不想要補償了?!
3、雖然「公司總部在溫州,我工作的是個南京辦事處,很小的一個辦事處,沒有在南京注冊」,但只要公司是注冊過的合法公司,你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就受法律保護。
4、如果你離職:應先收集好你何時進入這家公司工作、工資多少的證據,然後再走。到勞動仲裁後:你對自己的辭職理由可以說成:單位一直不簽合同、不買社保。
5、你可以提出的請求有:
(1)要求補交全部工作期間的社保。
(2)要求自2008年2月1日至你工作滿一年時止的每月雙倍工資(不簽合同應給雙倍工資)。
(3)要求經濟補償金二個月工資。
(4)如果有拖欠工資:可以要求補齊工資、並索要所拖欠工資數額25%的賠償金。
6、以上請求,可以和單位協商,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7、另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現在,公司已經超過一年沒有與你簽定勞動合同,法律上視為已經與你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你不想走,公司在沒有法定理由時不能再隨意解除與你的合同了。
『肆』 離職補償金含傭金一起計算嗎
自己離職沒有經濟補償金的,除非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簽合同的,除經濟補償金外,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3、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伍』 可要求補償嗎
可以有,但是很少。勞動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陸』 勞動合同糾紛中的傭金支付糾紛
1、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他們受理後按照八十五條規定責令單位支付,單位不支付,他們可以下達處罰決定,責令按照應付工資標准加付50%-100%的賠償金;
2、勞動部門的決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他們不執行,勞動監察大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另外,請注意閱讀:「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這個的處罰主體是勞動監察大隊(即勞動行政部門中執行勞動法的執法部門)
而職工個讓人請求,面對遲延支付工資的情況,則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您可以請求加付工資標准25%的經濟賠償金。
『柒』 勞動法規定的賠償!47條中,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算不算其中的傭金提成
經濟補償金基數是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不是稅後工資)計算的,但是如果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高於上一年度當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就按照上一年度當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不知道你的單位是在哪個省哪個市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是賠償金(2倍的經濟補償金),要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或者理由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捌』 幫朋友找關系搞定了一筆業務,還簽了傭金協議,這份傭金協議是否受法律保護
傭金協議受法律保護,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8)傭金能要求補償嗎擴展閱讀:
傭金協議也是合同,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玖』 業務員飛單,能要求賠償損失嗎
飛單,是指業務人員把自己所在公司的客戶訂單,通過各種手段轉移至別的公司或者競爭對手處去生產,以謀求利益為目的的行為。也指業務員利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和管理層外語知識的欠缺,在對客戶提供的采購價和公司報價單間製造剪刀差,賺取高額差價的行為。業務員利用本公司的資源和渠道拿到單子,通過飛單,在獲取傭金之外,還賺取高額差價,卻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和損失,讓老闆們很受傷,單位可以報警。
飛單,實際上是業務員構成職務侵佔的行為,數額較大(10000元以上)的,構成職務侵佔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有媒體報道,寧波一家外貿企業的業務員俞某在其37歲生日的前一天,等來了寧波鎮海區法院的刑事判決:因職務侵佔罪且數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並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在三年時間內,俞某利用非法手段,共侵佔公司與國外客戶之間的貨物差價摺合人民幣60.8萬元。據了解,這是寧波市法院首次以這一罪名,對外貿企業業務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玩「飛單」等手段非法獲取利益的行為作出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