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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向

發布時間:2025-08-08 01:44:38

㈠ 中國銀行的網上銀行可以進行美元與歐元的兌換嗎

可以的。這是「個人外匯買賣」業務 可以使用櫃台委託、自助終端委託、電話委託、網上委託、手機委託等辦理。

建行規定:境內居民擁有外匯現鈔或外匯存款,可以兌換為其它外匯或人民幣,但是不能夠把人民幣換成外匯 境內非居民出境時,可以將人民幣兌換為外幣 只要是銀行掛牌的外幣,均可以在自由兌換。1萬美元或等值其它貨幣以下,持身份證件即可辦理。

在中國銀行用人民幣換成外幣的其他辦法:

1、如果是用現金兌換必須到銀行櫃台方可辦理,需要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櫃台填寫購匯申請書方可兌換。

2、如果錢在卡里,則可以先在ATM機上自助兌換,之後到銀行櫃台直接取現即可。

3、網銀購匯:登錄網銀,選擇投資理財,點擊結售匯,選擇人民幣購匯即可操作,然後到銀行即可取現。

(1)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向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不是所有的中國銀行都可以進行外幣兌換,只是大多數的中國銀行都有外幣兌換的業務。除中國銀行外,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其他銀行只要開展的有外幣兌換業務,也都是可以兌換外幣的。

㈡ 所有的中國銀行都可以進行外幣兌換嗎

不是所有的中國銀行都可以進行外幣兌換,只是大多數的中國銀行都有外幣兌換的業務。除中國銀行外,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其他銀行只要開展的有外幣兌換業務,也都是可以兌換外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向擴展閱讀: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㈢ 炒外匯拉人頭成為經紀人賺傭金,是怎麼回事

一般來說,外匯投資中涉及拉人頭的,都涉嫌傳銷,建議遠離。
外匯投資也是有很大風險的,這種宣傳穩賺不賠模式的,基本都是黑平台,不要相信!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第四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五條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第六條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第七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第十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遵循安全、流動、增值的原則。第十一條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採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第二章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第十二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三條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第十四條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第十五條攜帶、申報外幣現鈔出入境的限額,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第三章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第十六條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市場准入的規定,並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第十七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第十八條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並定期公布外債情況。第十九條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准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後,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對外擔保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准手續。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第二十一條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㈤ 我國對貿易外匯管理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第十一章 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我國外匯管理法的基本原則
(一)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區別管理
1.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取消對經常性國際交易支付和轉移的所有匯兌限制,即只要是確屬經常項目下的國際交易支付和轉移,而不是用於資本轉移目的,就可以對外支付,不得有數量限制。
2.在經常項目外匯活動中,銀行仍需根據外匯管理制度的要求,通過核對交易單證進行真實性審核。
(二)對外匯資金流出、流進實施均衡監管
原則上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三)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
1.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要求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2.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3.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四)維護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保稅監管區內與境內保稅監管區域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2.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3.為滿足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合理需求,國家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合同以外幣進行計價結算。

㈥ 外匯提現銀行卡號輸錯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重新在操作一次,仔細看看卡號。你是不是擔心錢會提到別人卡裡面,不會的,提現的時候需輸卡號、戶名、驗證碼,多重保障,雖然是這樣轉賬的時候也需要小心謹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六條 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

第七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㈦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介紹

第一條 為監測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規范外匯資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境內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情況。大額外匯資金交易,系指交易主體通過金融機構以各種結算方式發生的規定金額以上的外匯交易行為。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系指外匯交易的金額、頻率、來源、流向和用途等有異常特徵的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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