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浙財農[2014]289號文件怎麼找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推進財政支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浙財農〔2014〕289號)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推進財政支農體制
機制改革的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寧波不發),省級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省委十三屆四次全會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精神,進一步加強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加快構建現代財政支農政策體系,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推進財政支農體制機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三屆四次全會精神,正確把握有效發揮政府作用與市場決定作用的關系,圍繞建設美麗浙江美好生活的總體要求,立足「新常態」,深入實施「八八戰略」,按照「增一般,減專項、保重點、提績效」和「兩個一般不」的要求,全面謀劃財政支農改革創新,以財政改革推動和引領「三農」領域改革,進一步加大財政支農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三農」發展,更好地發揮財政支農資金效益,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正確處理推進改革與加大財政支農投入的關系。各級財政應繼續把「三農」工作作為支持重點,加大支農投入力度,不斷完善財政支農投入穩定增長機制,有效發揮財政對農業農村發展的保障作用。同時,堅持「存量調結構,增量促改革」,通過財政支農資金分配方式和扶持方式改革,進一步調整和優化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方向,加大支農政策清理整合力度,積極盤活存量資金,充分發掘政策潛力,切實提高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益。
二是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按照政府制定市場運行規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做好市場監管的要求,清晰界定公共財政邊界,重點解決公共財政的作用與定位問題,形成市場、政府和社會作用有機統一、互為補充的良性發展機制。
三是正確處理政府職能部門之間和上下層級之間的關系。進一步釐清財政部門與農口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實現財政職能的回歸;劃清省與市縣的管理許可權,合理分權,重點是下放管理許可權,形成各部門、各層級協同配合、上下聯動的財政支農管理體系。
四是正確處理市場決定性作用和有效發揮政府作用的關系。競爭性領域堅持效率優先,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減少政府直接干預,採用貼息、股權投資、政府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手段,通過競爭機制實現市場主體的優勝劣汰。有效發揮政府作用,彌補市場缺陷,在不越位的同時避免缺位。著力優化生產關系,加大農業和農村公共物品的供給,為「三農」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五是正確處理財政改革與其他改革的關系。深化財政支農改革創新既是財政改革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農業改革創新的重要舉措,只有財政支農體制改革取得實質性突破,才能為實現農業現代化提供政策導向、物質基礎和財稅制度保障。要充分發揮財政在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宏觀調控、監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積極參與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各項具體政策的研究制定。進一步統籌謀劃,找准著力點和撬動點,通過財政改革杠桿的引領帶動和利益破冰,凝聚共識,營造氛圍,協同推進整體改革。
三、總體目標
通過對財政支農政策和管理模式進行制度創新和系統性重構,進一步增強科學性、規范性、可持續性,逐步建立與現代農業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支農政策體系、支農資金管理體系和支農資金監督體系,為我省農業現代化和城鄉一體化提供有力保障。
四、財政支農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構建科學、系統的財政支農政策體系(分類)
圍繞「三農」重點工作,從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和支出責任兩個方面鑒別清理現行財政支農政策,分為公益類、准公益類、競爭類三類,形成重點突出、管理規范、進退有序、保障有力、科學系統的支農政策體系。
按照上述要求,依據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工作目標和要求,是否符合當前財稅體制改革新要求,對3年或以上未設存續期限或存續期限較長,政策效用不明顯的,以及已實現目標的項目,按照政策實施績效,調整取消一批;對符合省委、省政府工作目標,但支持方向、扶持對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按照「調存量、優結構、聚焦點」的目標,歸並一批;對分配相對固定、帶有財力補助性質的項目,按照分清「轉移支付預算與部門預算」界限的要求,轉換一批。對未設存續期限或存續期限超過2017年的,一律執行到2017年底。
通過清理整合,到2015年底實現財政支農政策整合壓縮30%以上、存量資金調整20%的目標。
(二)構建規范、透明的財政支農資金管理體系(分權)
改革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模式,實現政府部門之間以及上下層級之間合理分權,明確各自職責許可權,提高財政資金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1.明晰財政部門與農口部門各自管理許可權,實現合理分權,減少部門之間職責的交叉重疊。
財政部門主要職責是積極參與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制定,研究制定財政支農政策,負責支農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監督預算執行;農口部門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參與制訂財政支農政策,提出支農政策目標和資金分配建議,負責支農項目管理、監督和技術指導等。
財政、農口主管部門各司其職,除重大項目或中央有明確規定的項目以外,原則上不再進行聯合審批、評審、驗收等。
2.明晰不同層級財政部門與農口部門各自管理許可權,實現合理授權,把該放的權力下放到位,逐步解決上下一般粗的問題。
省級主要研究解決全局性、基礎性、戰略性和引領性的工作,制定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協調解決市縣層面無法解決的事項。市縣負責按照省里的政策制度要求做好貫徹落實工作,以及適宜地方組織實施的支農項目;原有的一些「多、小、散」項目,且分配因素相對固定的財政支持政策,轉為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由市縣統籌解決。
3.全面下放項目、資金審批權。按照「兩個一般不」的要求,進一步下放項目立項許可權。除管理辦法另有規定的以外,省級不再對市縣項目進行審批或備案審核等變相審批。同時,為切實履行省級監管職責,對省級不再審批、核準的項目,仍須由縣級主管部門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作為省級監督檢查的依據。
(三)構建客觀、公正的財政支農政策監督評價體系(分責)
實行財政支農政策設定權、管理權、監督權三權分開。
1.政策設定權。除法律、法規以及黨委、政府確定的增支項目以外,不得新開口子。確需出台新政策的,必需明確政策績效目標、存續期限、資金分配因素和程序、管理信息公開等內容,由財政部門審核後報政府常務會議或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後執行。
2.管理權。財政部門和農口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在執行中做到:
一是實行資金管理責任與項目管理責任分離。根據部門管理職責,合理確定監管重點,避免交叉。縣級財政與農口部門應結合地方實際,細化資金和項目管理的具體措施,明確工作程序,做到實施環節有章可循。
二是實行上級責任與下級責任分開。省級負責研究分配因素是否科學、程序是否公正、管理辦法是否完善,不定期組織對市縣財政資金管理情況、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等進行抽查、重點檢查等,監督落實審計等監督部門發現問題的整改等。市縣負責具體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強化對支農資金使用情況跟蹤、監控和反饋工作,對檢查中發現問題進行整改。
3.監督權。適當引入第三方,建立常態化、多元化的財政支農政策執行監督機制。
財政部門和農口部門要切實履行內部監督和對項目實施主體的監管職責;主動接受人大、審計等部門對財政支農政策執行的檢查監督;充分發揮政府咨詢委、政協專業委員會、行業協會等智囊團體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參與對財政支農政策的評估和監督。同時,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委託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開展支農政策和資金績效評價;建立財政支農政策實施效果定期(以3年為一個周期)評價機制,把評價結果作為政策取消、調整、存續的重要依據。近期突出對財政支農重點資金績效評價,嚴格把握評價工作質量。
(四)推進財政支農政策體制機制全面轉型(促轉)
進一步加大財政支農投入,並按照「存量優結構,增量促改革」的原則,進一步突出財政支農資金保障重點,財政資金重點保障糧食安全、「五水共治」、農業現代化、森林生態保護、美麗鄉村建設、農民收入可持續增長等和黨委、政府新確定的重點工作。
1.推進財政支農資金扶持方式全面轉型。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從直接補貼為主向間接引導為主轉變;在促進農業生產能力改善的同時,更加註重促進體制機制創新,重在調整生產關系;在扶持生產供應端、支持農業生產的同時,更加註重產品消費端,以規范消費需求引導拉動農業生產的標准化。
2.推進財政支農資金分配方式全面轉型。省級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分配總的原則是根據扶持政策的不同性質確定不同的資金分配方式,加大市場機制運用力度。
對公益類政策資金,除中央有規定和省重大項目外,原則上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全面實行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同時下放項目立項審批權,增強縣級統籌能力。
對准公益類政策資金,各地應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凡條件成熟的,要實行政府購買;暫不具備條件的,應列出清單和時間表,爭取早日到位。
對競爭類政策資金,原則上採用市場機制實行競爭性分配。省級財政要研究建立現代農業產業發展基金。通過盤活財政結余結轉資金、調整到期政策資金、壓減競爭性領域專項資金和預算新增,並引入相關社會資本共同出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建立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對事關全省現代農業產業發展的重大項目,通過基金模式進行扶持,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現代農業。同時,積極探索風險補償、擔保補助、貸款貼息、股權投資、以獎代補等其他市場化運作模式。
五、配套改革措施
(一)建立三類財政支農政策清單
正確把握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逐項梳理財政支農政策,按照公益類、准公益類、競爭類逐一歸位並公示,真正做到清單之外無權力。
(二)編制中期專項資金滾動預算
省級所有列入管理清單的專項資金都要編制中期專項資金滾動預算,以三年為周期,對規劃期內的預算支出實行總量控制、跨年度平衡。
(三)建立財政支農政策退出機制
除有特殊規定以外,原則上財政支農政策存續期限為3年,經評估確需保留或調整的,由財政部門會同農口部門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批,最多可延長2年。財政支農政策到期後自動取消。
(四)夯實管理基礎
按照「數字財政」建設的要求,加快預算項目支出管理應用創新的推廣使用,從2015年起,省級支農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納入項目全過程管理信息系統。省級資金按因素法切塊分配後,市縣要及時將資金落實到項目,並將項目批復文件抄送省級農口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時將項目詳細信息及相關資料錄入財政支農項目庫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專項資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五)推進全過程信息公開
按照透明預算的要求,在專項資金管理清單公開的基礎上,推進管理辦法、資金分配、項目執行結果、監督、績效評價等全過程信息公開,落實信息公開的主體責任,建立信息公開責任分工制度,逐步實現全過程預算信息公開。
六、改革步驟
(一)准備階段
按照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2014年完成財政支農政策清理和初步分類,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公布支農政策專項資金清單、管理工作流程圖。
(二)實施階段
2015年全面推開各項改革,完成基金籌建工作,並針對改革推進中發現的問題,研究提出完善的意見建議。2016年根據中央與地方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情況及各地實施情況,進一步調整完善政策。
(三)鞏固完善階段
力爭到2017年全面完成改革內容,基本建立現代財政支農政策體系。
浙江省財政廳
2014年11月13日
❷ 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用( )。 A.指示 B.決定 C.意見 D.通知
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用(C.意見) 。
根據《2012年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八條中規定: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2)文件抄送杠桿擴展閱讀:
根據《2012年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九條中規定: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 「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型大小。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❸ 四大虛擬貨幣違法嗎
私發虛擬貨幣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另外《《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緊急通知》對類似問題也嚴令禁止。
(3)文件抄送杠桿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市場形成
互聯網引致了一個新的市場的出現,這個市場就是基於網路空間的虛擬市場。互聯網為消費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溝通場所,同時也給企業提供了經營市場,企業從以產品為核心,到以服務為核心,必須轉變為以客戶為核心。隨著計算機人工智慧技術、資料庫技術的發展,企業可以便利地搜集顧客的信息,做到及時了解客戶需求,改變企業經營策略,實時掌握經濟動脈。
電子金融
隨著計算機和網路通信技術的迅猛的發展,互聯網技術的應用逐漸向人類的各種活動領域滲透,其中所蘊藏的無限商機使得商家紛紛把目光投向電子商務。電子商務正在以人們難以想像的速度向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滲透。
傳統的金融也密切地注視到這股勢不可擋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網路化的潮流。於是,增值服務是以美術為賣點,可以看作商品;而游戲里的寶劍則不一種全新的金融服務經營理念——電子金融便應運而生。
從歷史發展的進程來看,要理解電子金融必須從金融電子化和電子商務談起。所謂電子金融化,是指金融企業採用除互聯網技術以外的現代通信、計算機和網路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傳統金融服務業務的工作效率,降低經營成本,實現金融業務處理自動化、金融企業管理信息化和決策科學化,為客戶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務,進而提升金融企業是市場競爭優勢的行為。
電子金融是對金融電子化的一個超越。與金融電子化有所不同,電子金融運行的主要技術基礎是日益完善的互聯網技術。由於互聯網技術的全球連通性、開放性、快捷性和邊際成本低廉的特徵,電子金融更加強調整個金融服務業務基於互聯網技術的重組和創新,使客戶不受營業時間和營業地點的限制,隨時隨地享受金融企業提供的各種高質量、低成本的服務。
隨著Internet的發展,貨幣存在的形式更加虛擬化,出現了擺脫任何事物形態,只以電子信號形式存在的電子貨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虛擬貨幣
❹ 如果在銀行貸款
(一)貸款對象
貸款對象,是指銀行對哪些部門、企業、單位和個人發放貸款。其實質是選擇貸款投向,確定貸款范圍和結構。
商業銀行貸款對象的確定:
一要反映信貸資金運動的本質要求,貸款出去要能保證償還付息;
二要符合商業銀行貸款原則的要求,貸款發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
三要體現貨款投向政策的要求,貸款的投向要服從國家產業政策。
因此,商業銀行的貸款對象必須是經營性企業單位,即具有經濟收入,預付的價值能夠得到補償和增值,有歸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凡非經營性、沒有經濟收入的單位,只能作為財政撥款對象,而不能成為銀行貸款對象。
總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切從事生產、流通和為生產流通提供勞務服務的經營性企業單位以及個體經濟都可以成為貸款對象。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貸款對象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貸款條件
貸款條件,是指具備什麼條件的對象才能取得貸款。是對貸款對象提出的具體要求。凡在「對象」之內,而又滿足「條件」要求的企業單位就可取得銀行貸款。確定貸款條件的依據是:企業單位設置的合法性、經營的獨立性、自有資本的足夠性、經營的盈利性及貸款的安全性。因此,凡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的企事業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我國商業銀行現行貸款條件為:
1.經營的合法性
2.經營的獨立性
3.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資金
4.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
5.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八、貸款用途和種類
(一)貸款用途
貸款用途是指貸款在企業資金佔用中所表現出來的使用方向和范圍。它是具體規定企業什麼樣的資金需要可以便用貸款,以及這些資金需要中多大部分由銀行貸款解決。
現行貸款用途主要是用於存貨和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的資金需要。從流動資金看,工業企業的貸款主要用於原材料儲備、在產品和產成品存貨的資金需要。商業企業的貸款主要用於商品存貨的資金需要以及工商企業在商品銷售過程中結算在途資金需要。從固定資金看,主要用於企業技術進步、設備更新的資金需要,企業新建、改造、擴建的資金需要,以及企業進行科技開發的資金需要(包括部分流動資金)。在消費領域主要用於民用商品房和汽車的購置而引起的資金需要。
九、貸款種類
現行貸款種類的劃分標准及種類如下:
(一)按貸款經營屬性劃分
1,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託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3.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二)按貸款使用期限劃分
1.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2.中、長期貸款。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包括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
(三)按貸款主體經濟性質劃分
1.國有及國家控股企業貸款。
2.集體企業貸款。
3.私營企業貸款。
4.個體工商業者貸款。
(四)按貸款信用程度劃分
1.信用貸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2.擔保貸款。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指按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指按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質押貸款,指按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3.票據貼現。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五)按貸款在社會再生產中佔用形態劃分
1.流動資金貸款。
2.固定資金貸款。
(六)按貸款的使用質量劃分
1.正常貸款。指預計貸款正常周轉,在貸款期限內能夠按時足額償還的貸款。
2.不良貸款。不良貸款包括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
呆賬貸款,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列為呆賬的貸款。
呆滯貸款,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後到期)並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來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賬貸款)。
逾期貸款,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七)按國際慣例(風險度)對貸款質量的劃分
將銀行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個等級,後三類貸款稱為「不良貸款」或為「有問題貸款」。
十、貸款期限、利率、貼息和結息
(一)貸款期限
金融機構貸款的期限主要是依據企業的經營特點、生產建設周期和綜合還貸能力等,同時考慮到銀行的資金供給可能性及其資產流動性等因素,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貸款期限在借款合同中標明。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對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發放的貸款最長期限可到2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B起到票據到期日止。貸款到期不能按期歸還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末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算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二)貸款利率
貸款人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范圍內,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標明。貸款利率的上下限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規定一個浮動幅度,在這個幅度內,由貸款人和借款人協商後確定貸款利率。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支付利息。
(三)貼息及結息
為了促進某些產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關地方、部門可以對某些貸款補貼利息。貸款的貼息,實行誰確定、誰貼息的原則。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應當自主審查』發放,並根據《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除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十一、貸款方式
(一)貸款方式的含義
貸款方式是指貸款的發放形式。它體現銀行貸款發放的經濟保證程度。反映貸款的風險程度。
(二)貸款方式的選擇依據
貸款方式的選擇主要依據借款人的信用和貸款的風險程度,對不同信用等級的企業,不同風險程度的貸款,應選擇不同的貸款方式,以防範貸款風險。
(三)具體貸款方式
我國商業銀行採用的貸款方式有信用放款、保證貸款、票據貼現,除此之外,還包括賣方信貸和買方信貸。
1.信用貸款方式
信用貸款方式是指單憑借款人的信用,無需提供擔保而發放貸款的貸款方式。這種貸款方式沒有現實的經濟保證,貸款的償還保證建立在借款人的信用承諾基礎上,因而,貸款風險較大。
2.擔保貸款方式
擔保貸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保證人以一定財產作抵押(質押),或憑保證人的信用承諾而發放貸款的貸款方式。這種貸款方式具有現實的經濟保證,貸款的償還建立在抵押(質押)物及保證人的信用承諾基礎上。
3.貼現貸款方式
貼現貸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急需資金時,以未到期的票據向銀行融通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這種貸款方式,銀行直接貸款給持票人,間接貸款給付款人,貸款的償還保證建立在票據到期付款人能夠足額付款的基礎上。
十二、貸款程序
(一)貸款申請
(二)貸款審批
(三)簽定合同
(四)貸款發放
(五)貸款的管理和收回
十三、信貸監督與制裁
(一)信貸監督
貸款監督,是銀行在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對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檢查、分析、督促、制約的行為。其實質是運用信貸、利率杠桿,對企業經濟活動產生影響和制約作用。
.1.信貸監督的方法
信貸監督是一種經濟監督,因此,其監督的方法通常採用經濟措施,通過信貸業務活動來進行。一是通過制定正確的貸款制度,嚴格執行貸款政策、原則和辦法來進行監督。二是通過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向企業和有關部門反映問題,提出建議,發揮監督作用。三是通過貸款三查制度來發揮信貸監督作用。
2.信貸監督的主要內容
(1)借款人對信貸資金的使用情況。
(2)借款人的生產經營狀況。
(3)借款人財務狀況有無較大變化。
(二)信貸制裁
信貸制裁,是銀行對於逃避信貸監督,違反金融政策、 借款合同及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的借款人,根據情節輕重.採取必要的措施,從經濟上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影響。信貸制裁是信貸監督的必要手段,其目的是為了促使借款人遵守借款合同,規范企業行為,合理利用資金,提高經濟效益。同時也是為了保護銀行的合法權益,提高貸款質量,降低貸款風險。
十四、貸款擔保方式操作管理
(一)貸款擔保的概念及任務
貸款擔保,是指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
(二)貸款擔保的方式
貸款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和質押。這些擔保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
(三)貸款擔保的審查
貸款行應當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銀行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擔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十五、抵押貸款操作管理
(一)抵押貸款的涵義
抵押是指債務人在法律上把財產所有權轉讓給債權人,但債權人並不佔有財產,以財產擔保的債務一經償付,財產所有權的轉讓即告結束。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財產所有權作為抵押而取得的銀行貸款稱為抵押貸款。抵押貸款的保障性是區別於信用貸款的根本特徵。
(二)抵押品的范圍和貸款種類
貸款的抵押品是指由借款人向銀行提供的,並經銀行認可作為實物擔保的財產物資。
抵押品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五大類:一類是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二類是各種有價證券。三類是能夠封存的流動資產。四類是可作轉讓的無形資產。五類是私有財產和其他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
目前,國外根據抵押品的范圍,把抵押貸款分為以下六 類:一是存貨抵押。二是客賬抵押。三是證券抵押。四是設備抵押。五是不動產抵押。六是人壽保險單抵押。
我國商業銀行抵押貸款的種類主要有動產、不動產及金融有價證券抵押貸款。
(三)抵押貸款的管理要求
採取抵押貸款方式大大降低了銀行貸款的風險,為銀行收回貸款提供了最有效的保障。對抵押貸款的管理,除了進行必要的信用調查外,還要加強以下工作:一是貸款項目的選擇;二是抵押品的選擇和審核工作;三是簽訂借款合同等。
借貸雙方在簽訂有效借款合同和抵押擔保合同之後,借款人可憑銀行的貸款通知辦理抵押貸款開戶手續,銀行可按照貸款項目的建設進度、實際需要和規定的用途發放貸款,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十六、票據貼現貸款的操作管理
(一)票據貼現的概念和特點
貼現是持票人以未到期票據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兌取資金的行為。貼現貸款是銀行以持票人持有未到期票據為對象所發放的貸款。對於銀行來說,是買進票據所載權利,票據到期,銀行可以取得票據所載的金額。貼現貸款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1.流動性高
票據貼現以後,票據所載權利完全屬於銀行,貼現銀行如有急需,可向其他銀行轉貼現,或向中央銀行再貼現,能隨時收回資金,具有很高的流動性。
2.安全性大
由於貼現人及票據上的各個當事人均為債務人,所以貼現銀行的資金運用具有更大的安全性。
3.自償性強
票據貼現在票據產生時,兌現日期已在票據上載明,債務人不能要求轉期。同時,商業匯票又都以合法商品交易為基礎,具有很強的自償性,到期收回票款較之一般貸款更有保證。
4.用途確定
在用途上,貼現是針對每一筆票據具體操作的,貼現是否得當合理,反映明確清楚。所以,貼現也最容易反映銀行的工作質量。
5.信用關系簡單
貼現除了票據到期不能償款追索外,貼現人與銀行已無需聯系,所以貸款利息在貼現時銀行即預先扣除。
票據貼現業務是一項特殊放款方式,與其他放款相比還有下列不同之處:一是收息的方式不同。二是期限的確定不同。三是所涉及的關系人不同。
(二)辦理貼現貸款的程序
1.貼現貸款的申請
2.貼現的審查
3.貼現資金的支付
實付貼現金額=匯票票面金額—貼現利息
十七、信用貸款操作管理
信用貸款,是以借款人的信用作為保證的貸款。因此,風險性較大,銀行在發放信用貸款時,一定要嚴格掌握貸款額度,審查和分析借款人的財務報表。要進行以下四方面重點審查。
(一)借款人的品質。
(二)貸款的用途。
(三)貸款的數額。
(四)貸款清償的主要來源及時間。
參考資料:http://www.tztvu.e.cn/kfjy/zkjy/jl/bxk/xdjlyw/kcdh/zd5.htm
❺ 求人發[1999]77號文件。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1999年3月2日發布 銀發〔1999〕77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有效發揮利率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加強利率管理,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經營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郵政儲蓄部門,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經國務院授權的利率主管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變動。 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與管理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調整以下利率:(一)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二)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三)優惠貸款利率;(四)罰息利率;(五)同業存款利率;(六)利率浮動幅度;(七)其它。第六條 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以下利率:(一)浮動利率;(二)內部資金往來利率;(三)同業拆借利率;(四)貼現利率和轉貼現利率;(五)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確定的其它利率。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職責:(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貨幣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二)領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利率管理工作;(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執行國家利率政策、法規的情況;(四)協調、處理金融機構的利率糾紛和利率違規行為;(五)宣傳、解釋國家的利率政策及相關法規;(六)研究、制定、實施國家的利率改革規劃;(七)監測、調控金融市場利率;(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的范圍內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職責:(一)實施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利率管理,指導下級行的利率管理工作;(二)及時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有關文件,對有關利率調整等內容的重要文件,應在生效日之前傳送到轄區內金融機構,並嚴守機密;(三)監督、檢查轄區內金融機構執行利率政策的情況,處理利率違規行為,並及時向上級行報告本轄區內利率政策執行情況;(四)建立和完善利率違規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五)宣傳、解釋國家的利率政策及相關法規;(六)組織有關利率政策的調查研究;(七)完成上級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第九條 金融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協助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利率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利率政策;(二)系統內發布的有關利率的文件必須抄送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凡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以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為准;(三)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和相關法規,加強自身及所轄分支機構的利率管理,發現問題應主動處理;(四)自覺接受並主動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管理和檢查,提供真實的相關資料;(五)在營業場所掛牌公告法定利率水平;(六)對利率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第十條 利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原則,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機密,玩忽職守。 第三章 存款的結息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儲蓄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儲蓄管理條例》有關條款辦理。活期儲蓄存款每年結息一次,六月三十日為結息日,結息後的利息並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數不計息。未到結息日清戶時,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到清戶前一日止。定期儲蓄存款按存入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利隨本清,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定活兩便儲蓄存款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相應檔次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計息,打折後低於活期存款利率時,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通知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通知存款管理辦法》執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在存期內按照存單開戶日銀行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利隨本清,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逾期期間不計息。第十二條 單位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辦理。活期存款按季結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單位通知存款計息和結息按《通知存款管理辦法》執行。單位協定存款按結息日或清戶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按季結息。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收取的保證金,按照單位存款計息、結息。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當年歸集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結息後轉入上年結轉戶;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三個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公積金存款的結息日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的准備金存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結息日的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對欠交准備金的金融機構,從欠交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交足准備金止,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第十六條 郵政儲蓄轉存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的保證金存款按金融機構准備金存款利率計息,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全額劃繳中國人民銀行的財政存款一律不計息,不劃繳的部分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同業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准備金存款利率,計息和結息同第十五條。 第四章 貸款的結息第二十條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貸款合同簽定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第二十一條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後(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准),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第二十二條 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第二十三條 信託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范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第二十四條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第二十五條 逾期貸款或擠占挪用貸款,從逾期或擠占挪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清償本息為止,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貸款逾期或挪用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短期貸款也可按月)計收復利。如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擠占挪用,應擇其重,不能並處。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按原貸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第二十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及其計結息辦法按《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貸款逾期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辦理。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再貸款按合同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計收復利。再貸款展期,貸款期限不累計計算,按展期日相應檔次的再貸款利率計息。再貸款逾期,按逾期日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歸還本息,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逾期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計收復利。第二十九條 再貼現按再貼現日的再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五章 罰 則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利率違規行為:(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二)變相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三)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發行債券的;(四)其它違反本規定和國家利率政策的。第三十一條 對存在上述利率違規行為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將視其情節及所致後果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貸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因金融機構違規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貸款利息,不受法律保護。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絕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間按該筆存款原存單利率對存款人支付利息。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發行債券的企業,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制止,並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業務部門負責人及直接業務人員,視情節輕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第三十六條 違反利率管理規定的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做出的處罰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復議條例》有關規定向上一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說明和修改。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實行。此前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皆以本規定為准。
❻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發揮利率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加強利率管理,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經營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郵政儲蓄部門,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經國務院授權的利率主管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變動。
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與管理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調整以下利率:
(一)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
(二)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
(三)優惠貸款利率;
(四)罰息利率;
(五)同業存款利率;
(六)利率浮動幅度;
(七)其它。
第六條 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以下利率:
(一)浮動利率;
(二)內部資金往來利率;
(三)同業拆借利率;
(四)貼現利率和轉貼現利率;
(五)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確定的其它利率。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職責:
(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貨幣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
(二)領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利率管理工作;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執行國家利率政策、法規的情況;
(四)協調、處理金融機構的利率糾紛和利率違規行為;
(五)宣傳、解釋國家的利率政策及相關法規;
(六)研究、制定、實施國家的利率改革規劃;
(七)監測、調控金融市場利率;
(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的范圍內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職責:
(一)實施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利率管理,指導下級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二)及時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有關文件,對有關利率調整等內容的重要文件,應在生效日之前傳送到轄區內金融機構,並嚴守機密;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金融機構執行利率政策的情況,處理利率違規行為,並及時向上級行報告本轄區內利率政策執行情況;
(四)建立和完善利率違規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五)宣傳、解釋國家的利率政策及相關法規;
(六)組織有關利率政策的調查研究;
(七)完成上級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九條 金融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利率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利率政策;
(二)系統內發布的有關利率的文件必須抄送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凡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以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為准;
(三)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和相關法規,加強自身及所轄分支機構的利率管理,發現問題應主動處理;
(四)自覺接受並主動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管理和檢查,提供真實的相關資料;
(五)在營業場所掛牌公告法定利率水平;
(六)對利率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條 利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原則,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機密,玩忽職守。
第三章 存款的結息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儲蓄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儲蓄管理條例》有關條款辦理。
活期儲蓄存款每年結息一次,六月三十日為結息日,結息後的利息並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數不計息。未到結息日清戶時,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到清戶前一日止。
定期儲蓄存款按存入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利隨本清,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定活兩便儲蓄存款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相應檔次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計息,打折後低於活期存款利率時,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通知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通知存款管理辦法》執行。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在存期內按照存單開戶日銀行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利隨本清,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逾期期間不計息。
第十二條 單位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辦理。
活期存款按季結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
單位通知存款計息和結息按《通知存款管理辦法》執行。
單位協定存款按結息日或清戶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按季結息。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收取的保證金,按照單位存款計息、結息。
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當年歸集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結息後轉入上年結轉戶;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三個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公積金存款的結息日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的准備金存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結息日的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對欠交准備金的金融機構,從欠交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交足准備金止,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第十六條 郵政儲蓄轉存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的保證金存款按金融機構准備金存款利率計息,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全額劃繳中國人民銀行的財政存款一律不計息,不劃繳的部分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同業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准備金存款利率,計息和結息同第十五條。
第四章 貸款的結息
第二十條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貸款合同簽定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第二十一條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後(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准),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
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第二十二條 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二十三條 信託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范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貸款或擠占挪用貸款,從逾期或擠占挪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清償本息為止,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貸款逾期或挪用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短期貸款也可按月)計收復利。如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擠占挪用,應擇其重,不能並
處。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按原貸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二十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及其計結息辦法按《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貸款逾期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辦理。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再貸款按合同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計收復利。
再貸款展期,貸款期限不累計計算,按展期日相應檔次的再貸款利率計息。再貸款逾期,按逾期日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歸還本息,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逾期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計收復利。
第二十九條 再貼現按再貼現日的再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利率違規行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二)變相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三)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發行債券的;
(四)其它違反本規定和國家利率政策的。
第三十一條 對存在上述利率違規行為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將視其情節及所致後果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貸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因金融機構違規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貸款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絕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間按該筆存款原存單利率對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發行債券的企業,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制止,並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業務部門負責人及直接業務人員,視情節輕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利率管理規定的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做出的處罰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復議條例》有關規定向上一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說明和修改。
❼ 活期存款利息發放日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1999年3月2日發布 銀發〔1999〕7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發揮利率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加強利率管理,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經營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郵政儲蓄部門,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經國務院授權的利率主管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變動。
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與管理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調整以下利率:
(一)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
(二)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
(三)優惠貸款利率;
(四)罰息利率;
(五)同業存款利率;
(六)利率浮動幅度;
(七)其它。
第六條 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以下利率:
(一)浮動利率;
(二)內部資金往來利率;
(三)同業拆借利率;
(四)貼現利率和轉貼現利率;
(五)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確定的其它利率。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職責:
(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貨幣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
(二)領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利率管理工作;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執行國家利率政策、法規的情況;
(四)協調、處理金融機構的利率糾紛和利率違規行為;
(五)宣傳、解釋國家的利率政策及相關法規;
(六)研究、制定、實施國家的利率改革規劃;
(七)監測、調控金融市場利率;
(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的范圍內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職責:
(一)實施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利率管理,指導下級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二)及時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有關文件,對有關利率調整等內容的重要文件,應在生效日之前傳送到轄區內金融機構,並嚴守機密;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金融機構執行利率政策的情況,處理利率違規行為,並及時向上級行報告本轄區內利率政策執行情況;
(四)建立和完善利率違規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五)宣傳、解釋國家的利率政策及相關法規;
(六)組織有關利率政策的調查研究;
(七)完成上級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九條 金融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利率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利率政策;
(二)系統內發布的有關利率的文件必須抄送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凡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以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為准;
(三)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和相關法規,加強自身及所轄分支機構的利率管理,發現問題應主動處理;
(四)自覺接受並主動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管理和檢查,提供真實的相關資料;
(五)在營業場所掛牌公告法定利率水平;
(六)對利率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條 利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原則,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機密,玩忽職守。
第三章 存款的結息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儲蓄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儲蓄管理條例》有關條款辦理。
活期儲蓄存款每年結息一次,六月三十日為結息日,結息後的利息並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數不計息。未到結息日清戶時,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到清戶前一日止。
定期儲蓄存款按存入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利隨本清,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定活兩便儲蓄存款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相應檔次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計息,打折後低於活期存款利率時,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通知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通知存款管理辦法》執行。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在存期內按照存單開戶日銀行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利隨本清,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逾期期間不計息。
第十二條 單位存款的計息和結息按《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辦理。
活期存款按季結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
單位通知存款計息和結息按《通知存款管理辦法》執行。
單位協定存款按結息日或清戶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按季結息。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收取的保證金,按照單位存款計息、結息。
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當年歸集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結息後轉入上年結轉戶;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三個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公積金存款的結息日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的准備金存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結息日的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對欠交准備金的金融機構,從欠交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交足准備金止,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第十六條 郵政儲蓄轉存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的保證金存款按金融機構准備金存款利率計息,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全額劃繳中國人民銀行的財政存款一律不計息,不劃繳的部分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同業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准備金存款利率,計息和結息同第十五條。
第四章 貸款的結息
第二十條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貸款合同簽定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第二十一條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後(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准),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第二十二條 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二十三條 信託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范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貸款或擠占挪用貸款,從逾期或擠占挪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清償本息為止,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貸款逾期或挪用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短期貸款也可按月)計收復利。如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擠占挪用,應擇其重,不能並處。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按原貸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二十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及其計結息辦法按《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貸款逾期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辦理。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再貸款按合同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計收復利。
再貸款展期,貸款期限不累計計算,按展期日相應檔次的再貸款利率計息。再貸款逾期,按逾期日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歸還本息,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逾期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計收復利。
第二十九條 再貼現按再貼現日的再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利率違規行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二)變相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三)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發行債券的;
(四)其它違反本規定和國家利率政策的。
第三十一條 對存在上述利率違規行為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將視其情節及所致後果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貸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因金融機構違規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貸款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絕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間按該筆存款原存單利率對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發行債券的企業,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制止,並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業務部門負責人及直接業務人員,視情節輕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利率管理規定的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做出的處罰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復議條例》有關規定向上一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說明和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實行。此前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皆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