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危機前後英國有關資產證券化及其監管的法律有哪些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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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橫法律網-北京李建成律師事務所-李建成律師
② 英國私募slq0盡2015
一、作為基金業發源地的英國公募基金行業
1.英國基金的發展歷程及現狀
基金作為一種為一般公眾服務的社會化理財工具,最早起源於英國,其發展歷程如下:
截止2012年末,英國基金業管理資產規模9388億美元,全球排名第7位。從基金分類來看,單位信託總資產規模已達到了2773億美元,數量達到529隻,分別佔英國基金總資產規模與總數的13.48%和10%。投資信託基金依舊是封閉式基金的主流在英國基金總數和總資產中分別僅佔比達5%和3.42%。英國的OEIC佔比達到35%,僅次於排名第一、佔比47%的開放式養老基金,成為機構投資者與零售、私人投資者的集合理財首選產品。
從基金投資資產結構類型來看,股票型基金佔主導,比例為56%,固定收益類基金佔比25%,低於全球平均水平,其他投資類型基金佔比不足20%。從銷售渠道來看,其渠道構成也體現出多元化的特點,已形成綜合性、立體化的基金營銷系統: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直銷、銀行代銷、理財顧問、機構專戶及私人銀行等。
金融危機之後,獨立理財顧問(Independent Financial Adviser, IFA)渠道逐漸替代銀行代銷佔主導地位。目前,英國已有11000多家理財顧問公司,超過3萬名理財顧問,通過他們銷售的基金佔零售總額的80%,占銷售總額的50%以上。
2.英國基金業發展經驗
(1)自律性協會以保護所有投資者為中心對基金行業發展作出重要貢獻。
英國具體的共同基金投資管理實體是各類民間管理協會,如共同基金協會、投資顧問協會、投資信託協會、基金經理人協會、證券投資協會等。協會通過對會員資格的審查進行自律性管理,凡是從事共同基金業務的任何個人和機構,都需要獲得某共同基金協會的會員資格,協會有權對違反規定的成員取消會員資格,使其不能再從事共同基金業務。
各協會對共同基金的投資進行風控限制,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自律性協會作用的發揮,有利於保持基金行業的長期穩定和規范;便於政府進行宏觀引導和調控,且具有充分的靈活性和彈性。
(2)以市場及投資者的需求為導向,為創新提供法律支持、完善市場監管促進市場的穩定發展。英國的經驗表明,契約型基金的發展離不開外部力量的規范和監管,各項制度和法規都是保證基金良好發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前提。
(3)鼓勵、培育和監管獨立理財顧問,推動了基金理財向個人投資者的普及。
為確保IFA提供建議的客觀和中立性,英國金融服務監管(Financial ServiceAuthority,FSA)要求其監管下的投資咨詢公司和獨立理財顧問,都必須具備有效的內部投訴處理程序,通過對獨立理財顧問實施分級的資質管理和保證金制度等措施,保證理財顧問向客戶推薦產品時,充分了解其需求和投資境況,與其風險預期匹配,並提供書面報告。發達的獨立理財顧問渠道是促使英國基金市場高度發達的原因之一。
3.英國基金業發展教訓
共同受託人這種基金治理結構存在矛盾。按照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81節的規定,傳統信託法上的受託人職責由信託型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保管人分擔,基金管理人是信託型基金的管理受託人,基金保管人是信託型基金的保管受託人。
雖然由於英國模式的「共同受託人」的存在,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權益能夠有一定的保障,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資產的託管人權利歸屬問題難以明確,因此造成模糊地帶,二者的責任難以清楚劃分。而同時,由於管理人不是信託關系的當事人,則不受信託法的規范,相應地,投資者對管理人主張權利也不受信託法的保護。
二、私募的發展經驗和趨勢
1.私募股權投資
英國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在英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成立手續較為簡便,不作為企業法人單獨征稅,因此在英國有限合夥制是主流模式。
二是與美國相比,英國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領域更偏向企業擴張期和管理層收購期,投資項目更偏重主流產業。
三是資金來源方面,銀行是主要供給者,由於稅收方面的優惠,外國資本也成為英國私募股權基金的重要資金來源。
四是退出方面,由於歐洲資本市場發展程度不一,公開上市難度較大,因此私募股權基金多採用並購或回購的方式。
(1)英國PE發展經驗
第一,持續的政策優惠極大地推動了PE發展。優惠政策主要包括推出信貸擔保計劃、放鬆投資管制、制定激勵創業投資的稅收政策等。
第二,PE市場監管以行業自律監管為主,法律監管處於次要地位。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也確定了在自律基礎上的兩級監管體系,直接管理私募股權基金的自律組織是「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由於環境和政策的寬松,加上嚴格自律的傳統(嚴謹的協議和公司章程),英國私募股權基金可以自由發展、規范運作且成本較低。
(2)英國PE發展趨勢
第一,完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大力發展PE項目退出和交易的場所。1995年6月,倫敦交易所設立了二板市場(AlernativeInvestment Market,簡稱AIM)。最主要特點為上市標准較低.但是對公司信息進行充分披露和公開,並由投資者進行自行選擇。AIM 只有40個規則,簡潔清晰但必須嚴格遵守。
除此之外,英國還有為更初級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市場一未上市股票市場(OFEX)。其目的是為那些未進入倫敦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或AIM 掛牌交易的公司股票建立一個可出售其股票、募集資金的市場。在OFEX 掛牌交易的公司, 通過市場的培育可以按照相應的規則,進入AIM 交易。
(2)加強風險監控。
近來多家英國大公司被私募股權公司並購,銀行向一些私募股權公司大量放貸的做法引起了爭議,由於私募股權公司在英國經濟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市場上出現了濫用金融工具和過度利用杠桿效應等現象。
為了抑制這種趨勢,英國金融服務局在2008開始對銀行向私募股權公司的放貸情況進行監控。並且在金融危機後,英國對私募基金監管給予了更高重視,要對私募基金要建立高標准且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
(3)加快向新興市場國家的擴張。
2008年金融危機後,越來越多的英國股權投資集團看好新興市場國家尤其是亞中國的投資機遇,紛紛在重點城市設立辦事處,積極拓展項目,並希望投資比重提升,以分享這些國家高增長帶來的收益。
2.對沖基金
(1) 對沖基金的發展現狀及經驗
倫敦僅次於紐約是「對沖基金」第二大中心,聚集了75家對沖基金將總部設在倫敦,管理的全球20%左右、歐洲80%左右的對沖基金規模。倫敦形成目前對沖基金的地位得益於:
一是本地的專業知識;
二是接近客戶和市場,並有強大的資產管理行業;
三是完善的對沖基金配套服務,倫敦也是對沖基金服務的一個領導中心,如管理、主要經紀、託管、審計、經紀服務具有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優勢,大約有一半的歐洲投資銀行倫敦通過倫敦展業。
(2)對沖基金的發展趨勢
第一,對沖基金客戶主體機構化。
伴隨著對沖基金業規模的擴張,其投資者結構也出現了新的變化。近年來,機構投資者取代富裕家庭成為對沖基金的投資主體,投資者結構呈現出機構化的趨勢。機構投資者的投資已經佔到對沖基金資產總值的30%。另據數據顯示,目前近40%的主權財富基金已投資或將投資於對沖資金。隨著機構投資者對對沖基金業投資的迅速增加,對沖基金的規模還將繼續快速膨脹。
第二,監管更加嚴格。
英國政府率先於2007年10月宣布對對沖基金正式實施監管。組建了對沖基金標准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1月發布了《對沖基金標准管理委員會標准》,對對沖基金的監管建立在加強信息披露、靈活的監管措施及文明的投資人這三大支柱之上,通過信息披露、估價限制等措施來拓展對對沖基金行業監管的廣度和深度。
第三,對沖基金的區域分布向離岸區域變化。為了獲得稅收的好處與操作上的便利,目前50%以上的對沖基金注冊在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和百慕大群島等離岸司法轄區內。
第四,對沖基金的基金大量成立,逐漸成為對沖基金最主要的投資者之一。
與單純的對沖基金相比,FOHF(對沖基金的基金)具有以下三個優勢:
一是通過對沖基金的基金投資於多個對沖基金,可以分散風險;
二是可以投資於不接受新投資的對沖基金,因為很多對沖基金不接受新的投資者(即合夥人),但接受對沖基金的基金;
三是有可能在封閉期滿之前申請特許贖回,這也是對沖基金的基金區別於普通投資者的另一項特權。
正是由於這些優勢,使得對沖基金的基金成為連接投資者與對沖基金之間的橋梁,從而大大推動了對沖基金的發展。
3.不動產投資
(1)英國REITs發展現狀及經驗
2005年英國政府發布REITs立法草案,標志著REITs引入英國。截至2013年1月,倫敦上市的REITs共有25個,總市值達275.58億英鎊。其快速的經驗有以下幾點:
第一,交易所的合理安排確保了REITs的流動性。
倫敦是領先的不動產國際融資中心,不動產市場活躍。同時倫敦交易所也是世界最大的交易所之一,保證了REITs較好流動性,使通過REITs間接投資不動產比直接投資更為便捷。另外,在倫敦交易所的交易成本很低,如印花稅僅為0.5%,而不動產交易的印花稅高達4%。
第二,REITs的成功需要政府政策的大力推動。
2012年6月,針對REITs體系的重大變革生效,其中包括取消REITs占租賃財產2%的入市費(entrycharge),降低了REITs發行主體和投資主體的准入門檻,將有助於吸引國際資本進入,提高投資者稅後收益,建立國際化的Reit品牌,這對增強REITs的吸引力有深遠意義。
第三,REITs的收益性是REITs成功的關鍵因素。英國REITs對投資者的稅收節約效應,是促使REITs迅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
(2)英國REITs發展趨勢
金融危機導致投資者避險情緒增加。具有現金收息概念的投資策略成為資產配置的主流之一。REITs收益率優於長期公債及投資等級債,且股利率平均約有5.5%,也高於其它類型股票的股利率,加上投資標的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入,REITs成為資產配置的重點之一。
4.資產證券化
英國資產證券化是伴隨著英國金融業的高度發達而發展起來的,凡是現金流動可以寫在合同上的均可證券化。英國經濟證券化率已達到200%左右。其以下發展經驗可供借鑒:
第一,完善的法律制度。最顯著的特點是維護經濟關系中的效益公乎、公正。在法務執行中充分體現了財產權至上、債權至上、信用至上的觀念。
第二,發達的金融體系。英國的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有賴於相關領域眾多具有高度專業技能的專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精算師、證券專家及其他專業顧問的支持。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眾多的外國銀行和種類齊全的專業金融公司以及各類大財團、互助協會,都為英國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可靠的載體和循環空間。
第三,市場規則和管制完全符合金融市場參與者的需要。英格蘭銀行是英國所有獲得授權經營的銀行的首要監管者,有些銀行的證券和投資活動也受一個以證券與投資事務委員會為首的體制監管,從而為證券交易提供了一個井然有序的市場,公司可籌集資金,而投資者可購買和出售證券,投資者也能咨詢專家准備所有必要的財務和其他資料。
第四,鞏固的社會信用,是資產證券化有序進行的基本保證。英國的各種銀行和房屋互助協會都為客戶提供多種的付款服務,它們既包括傳統的、以票據為主的方法,也包括創新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派生品,金融派生品是各種於未來時日買賣金融票據如股票、債券或貨幣市場票據的合同,分為金融期貨或金融期權,它們有助於比較有效的風險管理,即防範或預防不利的利率、匯率和證券市場的變動。
三、公司拜訪的感受與體會
1、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加快以及資本跨境流動的逐漸放寬,建議參考歐洲UCITS成功經驗,研究制定大中華地區內容共同基金跨境銷售、運作與監管的「通行證」。
2、從海外經驗看,另類投資機構多為精品式運作,傳統公募起家的資產管理公司開展PE、對沖基金、房地產投資等另類業務多通過收購兼並的方式來開展,在集團下下設子品牌。包括此次考察的CVC為花旗資產管理下負責私募股權投資的機構,JardineFlemming為大摩資管旗下負責另類業務的機構。建議研究允許國內的公募基金公司通過並購與兼並的方式涉足私募股權、對沖基金等另類投資業務。
3、從全球及歐洲市場各種協會組織情況來看,基本上是屬於矩陣式的架構,即有不同地區的跨業務協會,也有不同業務的協會,協會組織之間的跨境與跨界交流與合作日益重要。建議加強與各地協會與監管機構交流合作。
③ 資產支持證券的法律依據
在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與公司債券等其他證券基本相同,版受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和權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約束,同時也涉及《投資公司法》、《破產法》、《投資信託法》有關內容及專門的會計、稅收政策等。在歐洲,法國於1988年頒布了《資產證券化法》,英國於1989年出台了《貸款轉讓與證券化准則》,義大利、荷蘭、西班牙等國家也出台相關的法律規范資產支持證券市場。
在亞洲,為推動資產支持證券市場發展,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很多國家紛紛推出專門法律,比如菲律賓1991頒布的《資產支持證券注冊和銷售規則》、韓國1998年出台的《資產證券化法案》、泰國1998年實施的《證券化法》、日本2000年修訂的《資產流動化法》、中國台灣2002年頒布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等。
我國於2005年3月出台《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開展資產支持證券業務試點。
④ 英國泰宇資產證券化可以做嗎
做國內的吧
⑤ 資產證券化融到的資金記入什麼會計科目
兩種情況分別計入一下兩種科目:
1、如果被界定為銷售,應進行表外處理,此時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同時證券化收入確認為收入,交易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2、如果被界定為融資擔保則應進行表內處理,證券化資產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同時發起人獲得的資金被當作負債處理,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
資產證券化的處理,一般要通過特設目的機構SPE進行。我國現在進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採用的大多是信託模式,即由受託機構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這是由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所決定的。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過程。
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資產證券化僅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自1970年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逐漸成為一種被廣泛採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在此基礎上,現在又衍生出如風險證券化產品。
概括地講,一次完整的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流程是: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動購買可證券化的資產,然後SPV 將這些資產匯集成資產池(Assets Pool ),再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後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⑥ 我國為什麼要推行信貸資產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國際金融領域近幾十年來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其起源於美國,在歐美發達國家有著較長的發展歷史。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起步較晚,期間經歷發展、停滯、業務重啟、較快發展等階段,在制度設計、參與主體等方面都存在著一些制約因素,如何借鑒國際經驗,立足我國實際來克服機制障礙,對進一步推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國際經驗
(一)主要運作模式
目前,國際上主要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表外模式。這種模式是在銀行外部設立特殊機構(SPV),用以收購銀行信貸資產,實現信貸資產的真實出售。這種做法雖然提高了資產流動性,但由於基礎資產池的資產入池後不可更換,貸款風險相應轉嫁給了投資者,因此容易引發道德風險。2008年爆發的美國次貸危機被認為正是由於信貸資產證券化過度發展引起的。二是以英國、德國等歐洲國家為代表的表內模式。這種模式是在銀行內部設立機構進行證券化業務,在銀行資產負債表中如實反映,資產所有權仍然歸屬銀行。在這種模式下,發起人有較強動力進行嚴格的風險管理,同時由於資產池是動態調整的,一旦基礎資產池中資產出現問題,發起機構要及時用其他優質資產入池對其進行替換。因此,該模式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逐漸獲得了越來越多國家的認可和效法。三是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准表內模式。這種模式兼有表內模式及表外模式的部分特徵,由原權益人成立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子公司通過購買母公司或其他公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組建資金池,發行證券。
(二)政策監管環境
歐美國家金融市場發展歷史較長,有著較為完善的證券法律體系和法律監管體系,同時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和發展均來自於市場的自發創新,國家在相關金融法規中對於該業務的發展留有較大的空間,在政策監管上採取了先發展後管制的模式。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美國政府相繼出台了《證券投資者保護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投資信託法》、《證券法房產投資信託法》以及《多德——弗蘭克華爾街金融改革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同時在業務發展過程中不斷對這些法律法規進行完善修訂,優化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環境。
⑦ 怎樣查到中小企業發展狀況的最新數據
1、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查詢,在手機桌面上打開瀏覽器。
⑧ 關於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二十世紀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項金融創新,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美國興起以來,迅速向全球擴展。由此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Asset2backedSecurities)是當今國際資本市場中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產品。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職業的投資銀行家創造出許多復雜而富有創新意義的融資結構和高效的載體以滿足各類資產、發起人和投資人不斷變化的需求。
一、資產證券化的涵義及運作
資產證券化至今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作為一種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最初主要是作為搞活抵押二級市場的手段,但現在人們已將其發展成為溝通傳統的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有效通道,因此資產證券化本身正處於不斷完善和深化的過程中,證券化的范圍、載體和方式正在日益擴大化、多樣化和復雜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定義,即資產證券化是「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該過程中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或中介機構,然後SPV或中介機構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以獲取資金。」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運作步驟是:⑴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組合或捆綁一系列類似資產形成資產池。這里的資產必須要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資金流。⑵組建特別目的機構(SPV),SPV必須由具有較高資信的獨立法人機構擔任。⑶以合約方式將發起人組合的金融資產出售給SPV.⑷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信用評級是對發行人按時支付ABS證券本息回報風險的評價。信用增級是運用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利息,以提高ABS交易質量和安全性,從而獲得更高級的信用評級。⑸SPV以所受讓的資產為支撐,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籌集資金。⑹SPV用取得的證券發行收入向發起人支付價款。⑺服務者(一般為發起人或其指定機構)將資產所取得的現金收入交付給SPV.⑻SPV向證券投資者償還債券。簡而言之,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將金融資產轉讓給SPV,由SPV發行債券並收取資產的未來現金收入,償付債券本息。
二、資產證券化的優點與特點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先進的金融工具,具有以下優點:⑴資產證券化能將那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流通的證券,從而提高了資產流動性和財務適應性。通過證券化,企業不必等應收賬款到期就可將其轉讓,取得所需資金用於生產經營,從而開辟了融資新渠道,節約了籌資成本。⑵有利於企業的資產負債管理。企業可以通過轉讓非意願到期的貸款來調節有價證券的合理到期組合,實現健康的資產負債結構。同時,資產證券化還有利於以合意的利率取得資金。⑶有利於企業改進資本運營。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諸如利率風險、到期風險等風險轉讓給證券投資者。⑷資產證券化常常被視為轉讓,資產不再列入資產負債表,因而提高了企業的杠桿率,尤其是提高了權益報酬率和資產報酬率,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表外籌資方式。⑸由於信用增加技術的運用,使得信用等級不高的發起人也有機會通過資本市場籌資。
資產證券化不同於一般的商品交易,具有以下特點:
⑴從會計要素定義方面來看,資產證券化操作對象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預期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均提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兩個會計要素,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披露奠定了基礎。而我國的會計准則中不僅未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作單獨的、明確的定義,甚至尚未提及。對資產和負債傳統的定義和分類已遠遠不能適應金融創新發展的需要,尤其資產證券化業務將在我國推廣,必然要將其納入會計處理的范疇,而要素的定義,是要解決的第一個重要問題。⑵從初始確認標准和終止確認標准方面來看,從理論上講,對附條件的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的分析,應該從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標准和終止確認標准入手。遺憾的是,迄今為止,在我國的會計准則中不但缺少對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標准,甚至也不存在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標准。填補初始確認標准和終止確認標準的空白是我國金融市場的大勢所趨。⑶從會計要素計量方面來看,目前,我國金融工具的基本計量屬性仍然是歷史成本或修正的歷史成本。雖然傳統會計准則利用穩健性原則來彌補歷史成本的缺陷,但仍不能反映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現行價值,也不利於管理者根據融資環境的變化管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⑷從收入確認方面來看,現行准則雖對特殊業務的收入確認做了規定,但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銷售收入確認問題還是一片空白。這主要是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目前尚未形成普遍現象。
三、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的國際借鑒
資產證券化不僅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也給會計提出了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發起人將資產轉讓給SPV,應確認為出售還是擔保貸款,在國際上經歷了兩種處理方法。
(一)風險和報酬分析法
1983年FASB發布了SFAS77《帶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轉讓的轉讓者的報告》。該准則規定,滿足以下條件時,應收賬款轉讓應確認為銷售:⑴轉讓的目的旨在出售;⑵滿足下列條件:①轉讓者不再保留對應收賬款未來經濟利益的控制;②轉讓者在追索條款下的責任可合理地估計;③除非依據追索條款,受讓者不能要求轉讓者回購該應收賬款。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轉讓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隨著轉付債券(CMO)的產生,FASB發布了技術公告TB85—2「CMO會計處理」。TB85—2提出,CMO應當被認為是一項借款而在發生者的財務報表上報告為負債,除非除微不足道的部分以外,相關擔保物所有的未來經濟利益已不可改變地轉移給投資者,並且發行者不可附帶被要求按責任進行未來支付。在CMO發行日,若存在以下所有條件,一般表明借款假設已經不成立,相關的擔保應從發生者的財務報表上消除,並確認利得或損失:
⑴發行者和其附屬公司放棄了抵押擔保的未來經濟利益:①無論發行者或其附屬公司都沒有權利和責任以替代擔保或通過聲明責任以取得擔保物;②擔保的期望留存收益,即使有,也微乎其微。⑵發行人的附屬公司不能被要求對責任作任何未來支付「。英國ASB於1994年4月發布了FRS5《報告交易的實質》。在該准則附錄D,詳細論述了資產證券化的披露要求。該附錄指出,初始人的會計處理有三種:(1)終止確認:將證券化的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移除,並不由於簽發票據而反映負債,只以單獨的項目反映證券化資產減去貸款的凈額。(2)聯系揭示:在資產負債表的表內單獨的資產標題內反映從證券化資產中減除的票據發行收益。(3)單獨揭示:在資產里反映與證券化資產總額相等的資產等價物,並在貸方披露票據發行收益的相應負債。
確定採用何種方法時需明確兩個問題:(1)初始人是否取得證券化資產的利益並暴露於與這些利益相聯系的風險之下;(2)初始人是否有歸還票據發行收益的負債。當初始人轉移了與證券化資產相關的所有大量報酬和風險並沒有償付票據發行收益責任時,應採用終止確認;當初始人保留了重大的相關報酬和風險但確信其發生損失的可能性有限,應採用聯系揭示方式;其他情況則採用單獨揭示。由此可以看出,ABS實際上仍然採用風險和報酬分析法確定會計處理方法。但與FASB早期准則規定不同的是,SFR5規定了較為詳細的披露。在聯系揭示下,應披露以下信息:(1)對證券化資產的描述;(2)期間確認的任何收益或費用的數額;(3)初始人重購資產或轉移額外資產給發行人的選擇權條款;(4)發行人與初始人之間滿足條件的任何利率互換或利率上限協議條款;(5)對資產所產生的收益包括任何初始人從資產取得的已收到非追索數額以外的收益的要求的優先權和數額;(6)發行人的所有權等。在單獨揭示方式下,應在報表附註中披露資產負債表日證券化資產總額。
從以上可以發現,無論是SFAS77、還是TB85—2、FRS5均以風險和報酬法來確定證券化是作為出售還是擔保借款。風險和報酬分析法,以證券化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給受讓者為標准確認是否出售,但大多數情況下,風險和報酬並非全部轉移。SFAS77和TB85—2帶有明顯的形式重於實質傾向,因為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於被人為操縱。高明的設計者可以設計出復雜的合約,利用法規只重形式不重實質的盲點,造成會計確認界限的模糊,從而達到表外處理的目的。另外,現有準則間也存在不一致。如SFAS77下,轉讓者即使保留了一些未來經濟利益和所有相關風險,也可將應收賬款轉讓確認為出售。而在TB85—2下,保留任何重大數額的未來利益或任何相關風險都不能確認為出售。另外,TB85—2與SFAS5《或有事項會計》也有沖突之處。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
以上問題的存在,要求對現有準則做出改進,以滿足日益增多的證券化的需要。1996年,FASB發布了SFAS125《轉讓、提供金融資產服務及債務清償會計》,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也採用金融合成法對包括資產證券化以內的金融工具進行確認。從而較好地解決了證券化的會計問題。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於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對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進行銷售的會計處理,取決於轉讓者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而不是取決於交易的形式。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當且僅當滿足以下條件時轉讓人才失去對轉讓資產的控制權:⑴轉讓資產與轉讓人分離,即轉讓資產已經在轉讓人的控制范圍之外,包括發生破產或其它被接收的情況;⑵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轉讓資產或資產中的獲利權進行抵押或再轉讓。如果受讓人是合格的特設交易載體,則該機構的收益人可以無條件擁有抵押或再轉讓該項資產的權利。實際上,滿足這項條件意味著受讓人獲得了資產的控制權。⑶轉讓人不再通過以下途徑保持對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①簽訂合約授權並強制轉讓人在到期日前回購或贖回轉讓資產。②簽訂合約使得轉讓人有權回購或贖回在同類市場上不能輕易獲得的轉讓資產。筆者認為,對ABS的確認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因為對一項業務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不能只看交易的形式,而更應該注重業務交易的實質。特別是隨著各式各樣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斷出現,高明的設計人員可以設計出新的金融工具,在銷售金融資產時,將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與金融資產本身相分離。如果會計人員採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就有可能作出錯誤的判斷,從而影響了信息的可靠性。
四、結論
我國資產證券化即將拉開序幕,而會計准則或會計制度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著空白。我們應借鑒國際經驗,順應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的勢態,考慮到資產證券化涉及眾多其他金融工具,為便於實際操作,應專門制訂《金融工具》會計准則,選擇金融合成分析法,從而使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有效的監控,使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在我國有章可循。
摘要: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代寫畢業論文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商業銀行信貸資源)的效率。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重要金融創新產品之一,已在西方國家商業銀行得到廣泛應用。該業務較為復雜,且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因而給會計處理帶來一定的困難。我國新頒布的會計准則以順應此趨勢對有關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和框架做出了規定,這將大大影響推動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推廣進程。根據美國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
資產證券化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否,雖然不能左右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發展,但對其影響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試就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到的有關會計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要素定義;會計確認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1977年,美國投資銀行家萊維思.瑞尼爾,代寫論文在一次同《華爾街》雜志的記者討論抵押貸款轉手證券時,首次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詞,以後資產證券化就在金融界開始流行起來了。
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下的定義是:「資產證券是指主要由現金流支持的,這個現金流是由一組應收帳款或其他金融資產構成的資產池提供的,並通過條款確保資產在一個限定時問內轉換成現金以及擁有必要的權力,這種證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夠通過服務條款或者具有合適的分配程序給證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資產支持的證券。」
目前國內學者使用較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動性的,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及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進而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
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使不流動資產能夠得以流動,主要依賴於三個機制:資產組合機制、破產隔離機制、信用增級機制。
1.資產組舍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是「對各種待資產化的資產(債權)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解和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資產證券化的這個功能首先是通過資產組合機制實現的。對某項資產來說,其風險和收益往往難以把握,如提前償付或到期不還。而對於一組資產,情況就不同了,根據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整個資產組合中的風險收益變化會里現一定的規律性。因此,通過整個組合的現金流量的平均數做出可信的估計,可以有效地規避組合中資產的提前償付風險、信用風險等。
2.破產隔離機制
在構造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時,證券化結構應能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對特設機構的正常運營產生影響,代寫碩士論文從而不會影響對資產擔保證券持有人的按時償付,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這一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是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到特設機構的轉移必須是真實銷售。資產轉移可以被視為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如果資產在發起人和特設機構之間的轉移被認定為豐日保融資,則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全部資產為償付擔保。當出售者遇到破產或清算時,已轉讓的資產就有遭受牽連的風險,影響本息的償付,投資者的利益就受到了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的影響。但如果資產的轉移被認定為「真實銷售」,則發起人就能實現資產的表外處理。當發起人破產時,該資產不作為破產財產,從而使資產擔保證券的投資者利益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破產隔離機制進一步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被限定在證券化的資產中,而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3,信用增級機制
信用增級機制是資產證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證。信用增級是用於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利息的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總稱,信用增級就是使投資者不能獲得償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資產證券化有關會計要素定義
在進行會計確認之前必須保證某項經濟事項符合相關會計要素定義。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對象是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舉例說明:甲出售一組應收賬款給SPV,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甲以這組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簽訂擔保合約,則甲在應收賬款表外化的同時,其資產負債表上會出現一筆服務資產和按合約確定的擔保負債,郎甲的資產負債表上產生了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SPV的資產負債表上相應產生有擔保合約確認的新金融資產。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對金融工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給出了明確的定義: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資產。金融資產,指下列資產:(1)現金;(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的權益工具(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它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代寫醫學論文(4)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5)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權益工具,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合同。
3.金融負債。金融負債,指下列負債:(1)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2)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吲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隨著金融創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榮,傳統的資產概念變得越來越模糊,運用這一寬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因此新會計准則將金融衍生工具表外業務表內化,改變了我國長期以來衍生金融工具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確認問題
從會計要素的確認方面看:所謂確認是「指在效益大於成本及重要性原則的前提下,將某一項目作為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體的財務報表的過程」。對證券化的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核心問題,即資產證券化是「真實銷售」,還是有擔保的融資。這決定了證券化的資產作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對發起人意義重大。
(一)「擔保融資」和「銷售」確認分別對會計報表帶來的影響
如果該項資產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融資,發起人在資產負債表上繼續將證券化的資產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募集的資金確認為負債,其交易成本作為資本性支出;如果該項交易被確認為銷售,轉讓的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得到的現金及其它與轉讓資產無關的資產作為銷售收入,產生的新業務是銷售收入的減項,並同時確認相關損益。
(二)兩種會計確認模式:風險與報酬法與金融合成法
1.傳統的確認方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方法。根據該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否則,如果發起人還保齠出售資產的部分風險和收益,則該資產不能做銷售處理,而繼續留在資產負債表上,同時將現金流入視為以此資產為擔保的負債」。該方法適用於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交易較為簡單時的會計處理隨著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證券化交易過程曰益復雜。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確反映經濟實質,具體表現在:
(1)證券化交易過程中,多項復雜的合約安排使得控制權與風險、收益相分離,並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各方。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代寫職稱論文交易就不能視為銷售,發起人就達不到改善資本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的目的。
(2)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導致人們對具有相似的經濟實質的財務活動做出了不同的會計處理。例如,發起人與證券持有人達成協議,承諾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損失,提供其面值10%的擔保。由於擔保合約的存在,使得發起人仍被認為保留有證券化資產的相當部分的風險與報酬,因而全部證券化資產仍繼續被確認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相反,如果發起人轉讓全部證券化資產,而向某一獨立第三方購買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擔保。則其確認證券化資產的出售業務,同時只需對面值的10%部分確認為擔保負債。
2.會計模式的改進與創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頒布了第125號准則:《金融汝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該准則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認以合約形式存在的金融資產具有可分割性,各組成部分在理論上都可以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按照這種方法,金融資產轉讓過程中,應該將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問題與資產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資產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具體來說,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能否視作銷售來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轉讓方保留的風險和報酬可視作轉移合約的產物,可按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加以確認,這樣就能與移出資產的終止確認區分開來分別處理。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借鑒了國際會計准則IAS39,也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
新准則對資產證券化的確認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終於形式原則。
3.風險與報酬分析法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較
當交易的結果導致發起人的金融資產發生轉移時,兩種方法的確認結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應收賬款給SPV的例子,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承擔了壞賬損失的相應風險。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應終止確認這組應收賬款,同時按照合約確認相應的壞賬損失擔保負債;另一方面,SPV由於獲得了應收賬款的控制權,直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這筆資產,將甲提供的擔保合約確認為一筆金融資產。但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由於甲仍保留了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風險,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上繼續確認這筆資產,而把得到的現金時作一筆擔保負債。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於把證券化資產作表外處理,同時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
由此可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實質,更能適應金融創新的發展,是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發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處理時,會計報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發起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且容易成為其操縱利潤的工具。掩蓋債務,虛增利潤,這將不利於企業的正常、持續的經營,且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工具從事表外融資,高估利潤,低估負債,是其破產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結語
綜上所述,新會計准則已經填補了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國通過借鑒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相關規定,並結合我國關於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有關設想,順應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的形勢已將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制定出來,將基本框架建立了起來。這是我國會計理論和實務發展的一大進步,在與國際接軌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當操作指南出台之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將正式進入實務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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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公告,第125、140號[S].
⑨ 請問資產證券化ABS與REITs的不同點是什麼呢感謝!
ARS和REITs不同點:
1、兩者定義不同,ABS是資產抵押債券,REITs是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
2、ABS 是你有房產,然後拿去做抵押,發型債券。REITs 是公募來錢之後去做房地產投資。
(9)英國資產證券化特點擴展閱讀:
一、資產證券化的種類范圍
⒈根據基礎資產分類。
根據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化分為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費)、債券組合證券化等類別。
⒉根據資產證券化的地域分類。
根據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所屬地域不同,可將資產證券化分為境內資產證券化和離岸資產證券化。
⒊根據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
根據證券化產品的金融屬性不同,可以分為股權型證券化、債券型證券化和混合型證券化。
二、REITs 分類方法
1、根據組織形式,REITs 可分為公司型以及契約型兩種。
公司型 REITs 以《公司法》為依據,通過發行 REITs 股份所籌集起來的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資產,REITs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自主進行基金的運作,面向不特定的廣大投資者籌集基金份額,REITs 股份的持有人最終成為公司的股東。
契約型 REITs 則以信託契約成立為依據,通過發行受益憑證籌集資金而投資於房地產資產。契約型 REITs 本身並非獨立法人,僅僅屬於一種資產,由基金管理公司發起設立,其中基金管理人作為受託人接受委託對房地產進行投資。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設立的法律依據與運營的方式不同,因此契約型 REITs 比公司型 REITs 更具靈活性。公司型 REITs 在美國佔主導地位,而在英國、日本、新加坡等地契約型 REITs 則較為普遍。
2、根據投資形式的不同,REITs 通常可被分三類:權益型、抵押型與混合型。
權益型 REITs 投資於房地產並擁有所有權,權益型 REITs 越來越多的開始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如租賃和客戶服務等,但是 REITs 與傳統房地產公司的主要區別在於,REITs 主要目的是作為投資組合的一部分對房地產進行運營,而不是開發後進行轉售。
抵押型 REITs 是投資房地產抵押貸款或房地產抵押支持證券,其收益主要來源是房地產貸款的利息。
混合型 REITs 顧名思義是介於權益型與抵押型REITs 之間的,其自身擁有部分物業產權的同時也在從事抵押貸款的服務。市場上流通的 REITs 中絕大多數為權益型,而另外兩種類型的 REITs 所佔比例不到 10%,並且權益型 REITs 能夠提供更好的長期投資回報與更大的流動性,市場價格也更具有穩定性
3、根據運作方式的不同,有封閉與和開放型兩種 REITs。
封閉型 REITs 的發行量在發行之初就被限制,不得任意追加發行新增的股份;而開放型 REITs 可以隨時為了增加資金投資於新的不動產而追加發行新的股份,投資者也可以隨時買入,不願持有時也可隨時贖回。封閉型 REITs 一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投資者不想持有時可在二級市場市場上轉讓賣出。
4、根據基金募集方式的不同,REITs又被分為公募與私募型。
私募型 REITs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募集對象是特定的,且不允許公開宣傳,一般不上市交易。
公募型REITs以公開發行的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募集信託資金,發行時需要經過監管機構嚴格的審批,可以進行大量宣傳。
網路-資產證券化
網路-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