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證券在限定期限內不得買賣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法條內容:
第二百零四條 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對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防止操縱股市、轉嫁風險等證券違法行為,本法和公司法對依法發行的證券在特定情況下規定有一定的轉讓期限的限制,比如根據本法的規定,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股份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這些都是對在法定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行為應給予相應的處罰。
按照本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違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⑵ 為什麼股票沒有期限而證券有期限
證券是金融學中可交易標的的一個統稱,股票只是其中的一個品種,其他的如債券、基金、金融衍生品等,也都叫證券,實際上,銀行票據和商業票據也都是。從根本上講證券就是一個權利的證書,證券有沒有期限,取決於這個權力有沒有期限;股票之所以有期限,是因為他是所有權的證書,所有權是沒有期限的,所以股票是沒有期限的。
⑶ 買入返售證券的期限通常為多久
1年
⑷ 貨幣市場買賣的證券期限是多少
貨幣市場是指短期(一年或以內)金融工具交易的市場。貨幣市場買賣的證券期限是1年或1年以內。
⑸ 證券從業證有期限嗎
證券從業證有期限,有效期是兩年,如果拿到執業資格證後沒有在證券行業工作,超過兩年以上間隔回到證券行業工作,需重新申請執業資格證。
執業資格只有去證券公司上班才能申請,如果中途辭職,那麼你的執業資格是兩年的有效期,兩年後如果想繼續執業則需要培訓。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是沒有年限的,長期有效。
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並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總結:針對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大學生不用擔心繼續教育的問題,如果參加工作已經拿到證書才需要參加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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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不能超過多少天
90天
⑺ 證券從業資格證有效期限是多久
證券從業資格證有效期是兩年
。如果拿到執業資格證後沒有在證券行業工作,超過兩年以上間隔回到證券行業工作,需重新申請執業資格證。執業資格只有去證券公司上班才能申請,如果中途辭職,那麼你的執業資格是兩年的有效期,兩年後如果想繼續執業則需要培訓。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是沒有年限的,長期有效
。各位考生可以在參考考試成績合格後,去證券公司上班申請執業資格證。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並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如果大家只是擁有成績合格證明,目前是不需要參加任何後續培訓的,並且成績也是長期有效,這個證明也是大家初次踏入證券行業需要用到的。
如果大家已經在證券行業,那麼可以憑借考試合格成績通過單位向協會申請證券從業資格證書,獲得證書之後才需要每年參加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如果沒有達到規定的學時年審會通不過。
總結:針對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大學生不用擔心繼續教育的問題,如果參加工作已經拿到證書才需要參加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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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證券的包銷 代銷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天
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的包銷、代銷最長不得超過90天。
1、證券包銷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對發行人來說,包銷不必承擔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而且可以迅速籌集資金,因而適用於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與代銷相比,包銷的成本也相應較高。包銷在實際操作中有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之分。
(1)全額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承購合同,由承銷機構按一定價格買下全部證券,並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價款一次付給發行公司,然後承銷機構以略高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出售。在全額包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證券發行人並非委託代理關系,而是買賣關系,即承銷機構將證券低價買進然後高價賣出,賺取中間的差額。對發行人來說,採用全額包銷方式既能保證如期得到所需要的資金,又無須承擔發行過程中價格變動的風險,因此全額包銷是西方成熟證券市場中最常見、使用最廣泛的方式。
(2)余額包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機構在約定期限內發行證券,到銷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額由承銷商按協議價格認購。余額包銷實際上是先代理發行,後全額包銷,是代銷和全額包銷的結合。
證券包銷的特點:
①是證券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②是發行人可以迅速、可靠地獲得證券價款。
③是承銷人要承擔全部發行風險。
④是包銷的費用比較高。
2、證券代銷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發行人委託承擔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又稱為承銷機構或承銷商)代為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銷售截止日期,證券如果沒有全部售出,那麼未售出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
在代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發行人之間是代理委託關系,承銷機構不承擔銷售風險,因此代銷傭金很低,代銷發行比較適合於那些信譽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業,它們的證券容易被社會公眾所接受,用代銷方式可以降低發行成本。
證券代銷的特點:
①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②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③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