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碳交易的碳市場
到2009年3月,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
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託(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於美國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國的交易所只有象徵性意義。
2011年,國家發改委確定北京、上海、廣東、深圳、湖北、重慶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2012年,7試點省市研究編制試點方案,開展各項基礎准備工作;2013年6月18日,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鳴鑼;
2013年11月26日,上海市碳排放權交易鳴鑼;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鳴鑼;
2013年12月20日,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鳴鑼;
2013年12月26日,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鳴鑼
湖北省、重慶市即將啟動
2015年9月8日,由中國碳論壇(CCF)和ICF國際咨詢公司聯合開展的《2015中國碳價調查》發布。調查認為,我國碳排放峰值將出現在2030年。同時,隨著時間的推移,未來碳價將逐步告別低位。
全國碳市場時間表已確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此前公布「上半年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情況,再次指出將「加快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並大致分為3個階段。其中,2014年至2016年為前期准備階段。這一階段是全國碳市場建設的關鍵時期。2016年至2019年是全國碳交易市場的正式啟動階段,這一階段將全面啟動涉及所有碳市場要素的工作,檢驗碳市場這個「機器」的運轉情況,但不會讓「機器」達到最大運行速度。2019年以後,將啟動碳市場的「高速運轉模式」,使碳市場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的最核心的作用。
在發布會上,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已有的7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中國正在碳交易領域迅速積累經驗,並將盡全力於2017年建成全國性碳交易體系」。業內人士認為,全國碳交易市場若開啟,規模將高達千億元。
「當前的重中之重是制定出碳配額分配方案,要充分借鑒深圳和其他試點城市的經驗,提出全國市場覆蓋的范圍,總量設定和配額分配方案。」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副主任鄒驥表示。
未來10年是減碳關鍵期
近年來,美歐等發達國家高調宣揚開征碳稅與碳關稅。根據報道,這一時間節點將在2020年左右。而此時,恰逢中國碳排放向峰值攀升階段。一旦徵收碳關稅,並按照西方的標准確定稅額,我國的出口產品將會因碳排放量過高而遭受高額關稅這一貿易壁壘。
換言之,未來5至10年間,將是我國企業轉型發展的關鍵時期。如果沒能利用好這一時間段,企業不僅將面臨高昂的碳排放配額費用,還有可能面臨因高排放帶來的出口受挫。
與會專家建議,要加快建立全國碳交易市場,促進具有威懾力的排放倒逼機制,督促企業加快綠色轉型的進度。同時,通過產業、稅收等政策,引導鼓勵企業積極採用低碳技術,提供綠色環保的服務,生產低碳排放的產品,全面提升我國企業在世界產業鏈中的地位,使我國外貿向綠色化方向升級。
Ⅱ 怎麼做碳交易
碳交易(即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也就是購買合同或者碳減排購買協議(ERPAs),其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於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
通常來說,碳交易可以分成兩大類:其一是基於配額的交易。買家在「限量與貿易」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譬如《京都議定書》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或者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下的歐盟配額(EUAs)。其二是基於項目的交易。買主向可證實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最典型的此類交易為CDM以及聯合履行機制下分別產生核證減排量和減排單位(ERUs)。
世界銀行和國際排放貿易協會(IETA)去年10月發布的《2006年碳市場發展狀況與趨勢分析》顯示,無論就其市場價值或是成交量來說,截至2006年9月,EU ETS都是全球最大的碳市場,其成交額達到189億美元,佔全球碳市場總規模的87%,而同期CDM的成交額僅為碳市場總規模的11%。
實際上,早在《京都議定書》生效的同年,歐洲氣候交易所(ECX)就上市了EU ETS下的二氧化碳排放權期貨。除了ECX外,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CCFX)也交易著相似現貨和期貨合約。此外,法國的Powernext Carbon是主要的歐盟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現貨交易市場。
除了排放權買家多集中在歐洲的因素外,適宜的場內交易機制為EU ETS框架下的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事實上,對於歷史上大多數大宗商品而言,標准化的場內交易都是推動該品種成交量上升的重要動力。而在為排放權市場提供了充足的流動性及定價參考的同時,場內交易也為交易所本身帶來了良好的經濟利益。各地希望上市排放權相關品種的舉動也正基於對溫室氣體排放更為有效的控制以及相關經濟利益的考慮。
Ⅲ 碳交易是什麼
什麼是碳交易? 2008-12-02 11:06 碳交易(即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也就是購買合同或者碳減排購買協議(ERPAs),其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於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
通常來說,碳交易可以分成兩大類:其一是基於配額的交易。買家在「限量與貿易」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譬如《京都議定書》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或者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下的歐盟配額(EUAs)。其二是基於項目的交易。買主向可證實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最典型的此類交易為CDM以及聯合履行機制下分別產生核證減排量和減排單位(ERUs)。
世界銀行和國際排放貿易協會(IETA)去年10月發布的《2006年碳市場發展狀況與趨勢分析》顯示,無論就其市場價值或是成交量來說,截至2006年9月,EU ETS都是全球最大的碳市場,其成交額達到189億美元,佔全球碳市場總規模的87%,而同期CDM的成交額僅為碳市場總規模的11%。
實際上,早在《京都議定書》生效的同年,歐洲氣候交易所(ECX)就上市了EU ETS下的二氧化碳排放權期貨。除了ECX外,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CCFX)也交易著相似現貨和期貨合約。此外,法國的Powernext Carbon是主要的歐盟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現貨交易市場。
除了排放權買家多集中在歐洲的因素外,適宜的場內交易機制為EU ETS框架下的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事實上,對於歷史上大多數大宗商品而言,標准化的場內交易都是推動該品種成交量上升的重要動力。而在為排放權市場提供了充足的流動性及定價參考的同時,場內交易也為交易所本身帶來了良好的經濟利益。各地希望上市排放權相關品種的舉動也正基於對溫室氣體排放更為有效的控制以及相關經濟利益的考慮。
Ⅳ 碳交易的總體架構
總體而言,碳交易市場(見圖1)可以簡單地分為配額交易市場和自願交易市場。配額交易市場為那些有溫室氣體排放上限的國家或企業提供碳交易平台,以滿足其減排;自願交易市場則是從其他目標出發(如企業社會責任、品牌建設、社會效益等),自願進行碳交易以實現其目標。
1、配額碳交易市場
配額碳交易(見圖2)可以分成兩大類,一是基於配額的交易,買家在「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譬如《京都議定書》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s)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下的歐盟配額(EUAs);二是基於項目的交易,買主向可證實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最典型的此類交易為清潔發展機制(CDM)以及聯合履行機制(JI)下分別產生核證減排量(CERs)和減排單位(ERUs)。
1)歐盟碳排放配額
歐盟碳排放配額簡單地說就是歐盟國家的許可碳排放量。歐盟所有成員國都制定了國家分配方案(NAP),明確規定成員國每年的二氧化碳許可排放量(與《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標准相一致),各國政府根據本國的總排放量向各企業分發碳排放配額。如果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沒有使用完碳排放配額,則可以出售;一旦企業的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額,就必須從沒有用完配額的企業手中購買配額。
《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規定歐盟國家在2008—2012年平均比1990年排放水平削減8%,由於歐盟各成員國的經濟和減排成本存在差異,為降低各國減排成本,歐盟於2003年10月25日提出建立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U—ETS),該體系於2005年1月成立並運行,成為全球最大的多國家、多領域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體系。該體系的核心部分就是碳排放配額的交易。
歐盟排放貿易體系共包括約12000家大型企業,主要分布在能源密集度較高的重化工行業,包括能源、采礦、有色金屬製造、水泥、石灰石、玻璃、陶瓷、制漿造紙等。航空業可能在2011年加入到這個體系中。
2)協商確定排放配額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UNFC—CC)附件1締約方國家(發達國家)之間協商確定排放配額(AAU)。這些國家根據各自的減排承諾被分配各自的排放上限,並根據本國實際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對超出其排放配額的部分或者剩餘的部分,通過國際市場購買或者出售。
協商確定的排放配額只分配給附件1締約方國家(發達國家),因此很多東歐國家特別是俄羅斯、烏克蘭、羅馬尼亞等近年來由於製造業的衰退,成為排放配額市場的凈出口國與最大受益國。東歐國家的排放配額盈餘被稱為「熱空氣」,由於這些「熱空氣」並非來自節能與能效提高而是來自產業縮水,所以大部分國家不願意購買這些「熱空氣」,因為花錢購買這些配額似乎並不具有減排意義。
3)核證減排量
核證減排量(CER),指的是附件1締約方國家(發達國家)以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非附件1國家(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級合作(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實現的核證減排量可經過碳交易市場用於附件1國家完成《京都議定書》減排目標的承諾。核證減排量是碳交易配額市場中最重要的基於項目的可交易碳匯。
4)排放減量單位
指聯合履行允許附件1國家通過投資項目的方式從同屬於附件1的另外一個國家獲得排放減量單位(ERU)。附件1國家在2000年1月1日之後開始的項目可以申請成為聯合履行機制項目,但是聯合履行機制產生的排放減量額只在2008年1月1日之後開始簽發,因此聯合履行機制比起清潔發展機制,發展相對不夠充分。
2、自願碳交易市場
自願減排交易市場(見圖3)早在強制性減排市場建立之前就已經存在,由於其不依賴法律進行強制性減排,因此其中的大部分交易也不需要對獲得的減排量進行統一的認證與核查。雖然自願減排市場缺乏統一管理,但是機制靈活,從申請、審核、交易到完成所需時間相對更短,價格也較低,主要被用於企業的市場營銷、企業社會責任、品牌建設等。雖然目前該市場碳交易額所佔的比例很小,不過潛力巨大。
從總體來講,自願市場分為碳匯標准與無碳標准交易兩種。自願市場碳匯交易的配額部分,主要的產品有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開發的CFI(碳金融工具)。自願市場碳匯交易基於項目部分,內容比較豐富,近年來不斷有新的計劃和系統出現,主要包括自願減排量(VER)的交易。同時很多非政府組織從環境保護與氣候變化的角度出發,開發了很多自願減排碳交易產品,比如農林減排體系(VIVO)計劃,主要關注在發展中國家造林與環境保護項目;氣候、社區和生物多樣性聯盟(CCBA)開發的項目設計標准(CCB),以及由氣候集團、世界經濟論壇和國際碳交易聯合會(IETA)聯合開發的溫室氣體自願減量認證標准(VCS)也具有類似性。至於自願市場的無碳標准,則是在《無碳議定書》的框架下發展的一套相對獨立的四步驟碳抵消方案(評估碳排放、自我減排、通過能源與環境項目抵消碳排放、第三方認證),實現無碳目標。
Ⅳ 碳交易市場的主要市場
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
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託(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於美國及澳大利亞均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澳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徵性意義。截至2006年第3季,歐盟排放權交易制2006年的交易金額達188億美元。
Ⅵ 關於國際碳交易的一個問題
目前全球性的碳交易所還難以建立,因為各國政策不一樣,標准有差異,交易商品定義也有區別。如果真的建立起了這樣一個市場,那現行的交易所和交易體制都必須加入才能確保市場的正常運行。
Ⅶ EUETS有自己固定的交易所么
貌似還沒上市吧
Ⅷ 中國碳交易如何操作,謝謝!
中國國內的碳交易市場還沒有大規模啟動,目前只是處於試點階段,基本屬自願交易。
中國目前有三家著名的碳交易所:北京,上海,天津各有一家。
至於國際碳排放交易,規模最大的是歐洲EU-ETS,
因為目前中國暫時不承擔國際減排義務,所以中國是「碳匯」出口國。
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CDM項目出口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