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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票發行發審會

發布時間:2021-06-15 05:15:56

1. 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獲得中國證監會發審會審核通過利好還是利空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發行股票成功,公司就有錢了,一般用於補充資金流動性,或者收購好項目。對公司來說當然是利好。

2.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的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3. 證監會的發審會是什麼意思

發審會過會後,該公司開始准備發行最後的材料,准備完成後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如果核准了就可以等待時機發行了,過會後到核准、發行時間不能有重大不好消息,否則要被終止或者中斷發行,立立電子就是發行了又被殺掉了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
主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以下統稱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
並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條 發審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
第四條 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對發審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編輯本段]第二章 發審委的組成
第六條 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
第七條 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
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
[編輯本段]第三章 發審委的職責
第十條 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上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施加影響的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五條 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提出迴避:
(一)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發行人或者保薦人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的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發審委委員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者保薦人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發審委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親屬,是指發審委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如果認為發審委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發審委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在報送發審委會議審核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發審委委員予以迴避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中國證監會根據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決定相關發審委委員是否迴避。
第十七條 發審委委員接受聘任後,應當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對發審委委員的規定和紀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考核和監督。
[編輯本段]第四章 發審委會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委會議進行審核工作。
第十九條 發審委會議表決採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發審委委員不得棄權。發審委委員在投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發審委委員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結合自身的專業知識,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
發審委委員應當以審慎、負責的態度,全面審閱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在審核時,發審委委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填寫個人審核意見:
(一)發審委委員對初審報告中提請發審委委員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對相關內容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二)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三)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發審委委員在發審委會議上應當根據自己的工作底稿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同時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審核意見並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
發審委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審核意見,並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進行表決。
第二十一條 發審委會議召集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負責召集發審委會議,組織發審委委員發表意見、討論,總結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和組織投票等事項。
發審委會議結束後,參會發審委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形成審核意見之前,可以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到會陳述和接受發審委委員的詢問。
第二十三條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進行一次審核。
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或者發審委會議表決結果顯失公正情況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進行調查,並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排發審委會議、送達有關審核材料、對發審委會議討論情況進行記錄、起草發審委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第二十五條 發審委會議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到會提供專業咨詢意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發審委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審核工作進行總結。

第二節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條 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本節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日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並將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和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條 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7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為未通過。
第三十條 發審委委員發現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前以書面方式提議暫緩表決。發審委會議首先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是否需要暫緩表決進行投票,同意票數達到5票的,可以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的,發審委會議按正常程序對該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
暫緩表決的發行申請再次提交發審委會議審核時,原則上仍由原發審委委員審核。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能暫緩表決一次。
第三十一條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投票表決後,中國證監會在網站上公布表決結果。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作出的表決結果及提出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向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進行書面反饋。
第三十二條 在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表決通過後至中國證監會核准前,發行人發生了與所報送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可以提請發審委召開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對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重新進行審核。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的參會發審委委員不受是否審核過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限制。

第三節 特別程序

第三十三條 發審委會議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本節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
第三十五條 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5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3票為未通過。
第三十六條 發審委委員在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時,不得提議暫緩表決。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不公布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和表決結果。
[編輯本段]第五章 對發審委審核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發審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九條 發審委委員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對所參加發審委會議應當迴避而未提出迴避等其他違反發審委工作紀律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
第四十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對發審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
對有線索舉報發審委委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委員的批評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第四十二條 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對有關發行人的發審委會議審核。
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通過發審委會議後,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核准;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有義務督促發行人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保薦人唆使、協助或者參與干擾發審委工作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在3個月內不受理該保薦人的推薦。

4. 新股發行要經過哪些審核和手續

股票發行的審核內容包括:
(1)受理申請文件。當保薦機構履行完成對發行人上市前的輔導工作,並且發行人按照《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 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證監發行字[2006] 6號)的要求製作了申請文件後,保薦機構就可以推薦企業並向證監會申報申請文件。
(2)初審。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保薦機構應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證監會。
(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證監會對根據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 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會」)審核。發審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4)核准發行。依據發審會的審核意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證監會應當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3 個月內作出決定。 此外,還需關注舉報信處理程序。證監會對舉報信處理執行獨立運轉程序,不影響正常的發行審核進度。沒有依據、缺乏線索、沒有署名的舉報信,由保薦機構會同其他申報中介機構核查;提出明確線索、署名和聯系方式的,可考慮做同業復核。舉報信由中介機構核查的同時,企業應說明是否存在舉報情況。在審核過程中收到的舉報信必須處理完畢,方能提請發審會討論發行申請;在發審會後收到的舉報信,必須處理完畢後,方可發行。

5. 新股通過發審會距上市申購還有多遠

圖:證監會的發行審核流程

1、在證監會過到了第7步,還有3步要走

2、新股發行的流程見圖

3、從通過發審會-正式下發批文需要1-2個月的時間,然後開展路演(到處推介公司,尋找機構投資者)、再到詢價、發行再需要1個月左右

6. 股票發行的審核內容包括什麼

現在主要的發行制度分為注冊制和核准制,我國現行的是核准制。

注冊制就是發行者在發行證券前,只需向相關部門將自己公司的相關材料注冊一下,就可以發行了,這種適用於信用程度很高的國家,國外有的實行注冊制,也有的實行注冊制和核准制相結合的發行方式。
核准制是發行者發行前需向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並且材料需要經過主管部門核實,並去、且審核後,認為籌集的資金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並且公司質地優良等,方可發行,我國目前只有核准制發行方式。但是,注意一點,負責核準的主管部門並不能保證買入發行的股票沒有風險。

7. 請問一般情況下發審委審核股票ipo成功過會之後,需要多久才能正式發行上市呢

快則一周,慢則半年,還有個案未上市,一般情況下一個月內吧。

8. 已發行待上市的股票和發審委過會期間股票的定義及區別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股票發行(share issuance)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發行方式:
綜述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包銷發行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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