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改革後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要一起考過嗎,可不可以分兩次考
可以分次考,文件依據如下: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測試制度改革常見問題解答》
15、入門資格考試成績有效期有多長?
答:入門資格考試通過後,合格成績長期有效。
16、入門資格考試通過獲得什麼資格?
答:入門資格考試通過獲得入門資格,一經注冊就可從事一般證券業務。
因此每考過一科成績都是長期有效的,待規定的兩科考試內容全部通過後即取得入門資格。
『貳』 考過了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可以申請證書嗎
可以。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一般從業的《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合格,獲得從業資格。一經注冊,可從事一般證券業務。
凡是在依法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都應當按照《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2)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執業注冊應由申請人通過所在機構向證券業協會申請辦理具體程序:
1、由機構資格管理員在我會從業人員管理平台中為申請人分配登錄賬號。
2、申請人登錄從業人員管理平台,填寫執業證書申請表,並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有效性作出承諾,連同列印的書面申請表及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2寸彩色證件照一張等材料提交所在機構。
3、機構資格管理員對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初審、復審,並對所審信息的真實、有效性作出承諾。書面申請表由所在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至從業人員管理平台。
4、從業人員管理平台將對提交的申請表進行自動審核,若未能通過自動審核,則由我會工作人員進行形式審核。
5、對於通過審核的申請,從業人員管理平台將自動生成電子版執業證書,並在協會網站公告。(申請注冊保薦代表人將先進行公示後進入協會形式審核階段)。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券從業資格
『叄』 現在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股票市場基礎知識 裡面都有哪些
你好。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講述的是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以及禁止違法亂紀的條例。股票市場基礎知識目前沒看過。只看過金融市場基礎知識,主要講解的是股票的一些基礎知識。
『肆』 改革後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是不是只考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濕的,新版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確實只需要考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這兩門課了。
『伍』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和 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的准備時間大概要多久
正常來講,最好兩科一起考,因為兩科有交叉的內容,你一次准備能容易一些。
一般一科的復習時間在一周左右為宜,四天看書三天刷題就足夠了,題不難,和書的關聯性很強,而且法規里的很大一部分都能憑三觀去答。
如果你是從事相關專業的,那幾乎不用准備什麼,就簡單把知識點過一遍再刷幾套233網校的題,我覺得他們的題比較准,不一定是原題准,他們的風格和出題點和考試比較相似。
我從周一開始,用三天看的金融市場,兩天看的法規,刷了六套題,然後周六去考的,兩科均過。所以說題不難,你只要多做幾套就可以。
『陸』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哪四個層次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可以分為四個層次:
(1)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
(2)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行政法規。
(3)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4)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以上四個層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最低是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6)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規則
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規章
《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自律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