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㈡ 證券監管機構的執法措施
為了保證證券監管機構順利履行其法定職責證券監管機構有權採取以下執法措施:《證券法》第168條特別規定
1.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鑒於該條款沒有使用「違法行為地」概念,而采「違法行為發生地」術語,故在嚴格意義上,本條款僅指違法行為發生地或發生場所,如從事違規交易的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不應包括違法行為之結果地。
2.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耷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證券監管機構在詢問和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3.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值得注意的是,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等文件不僅是關於某種事實的證明文件,而且是財產權利的載體,證券監管機構僅得在可能發生文件轉移或隱匿情況下予以封存,但不影響資料和文件的所有權歸屬。
4.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此屬關於「查詢權」和「凍結建議權」的規定。本條款關於凍結建議權的規定最為重要。按照規定,(1)證券監管機構只具有凍結建議權,而無權對違法資金、證券進行直接凍結,即證券監管機構不享有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2)凍結建議權以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為前提,而不以確知違法行為人將轉移或隱匿資金及證券為條件,至於何種情況構成存在上述違法行為之跡象,應依具體環境而定;(3)鑒於證券市場流動性強,證券投資風險大,受請求之司法機關對證券監管機構的合理申請只需進行形式審查,但無權拒絕或拖延採取凍結措施。
根據《證券法》第171條,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是什麼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㈣ 刑法第168條和第177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2.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3.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4.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證券法第168條擴展閱讀:
刑罰是統治階級懲罰犯罪的一種制裁方法。我國的刑罰就是人民法院代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對犯罪分子所適用的制裁方法。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附加刑。
主刑就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於其他刑種適用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就是作為主刑的補充而附加適用,但也可以獨立適用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此外,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這實際上也屬於附加刑。
我國刑罰就是通過有主有從、互相配合,有輕有重、互相銜接的設計方式,形成了嚴整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每個刑種都有它特定的內容和作用。刑種的多樣性,是為了適應犯罪性質和情節的多樣性,便於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實行區別對待的原則。所以,這些刑種是切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實際需要的。
(4)證券法第168條擴展閱讀來源:網路—刑法
㈤ 證券監管部門對提高投資限額採取的措施
證券監管部門對於提高投資限額採取相應的資金監管防護措施,。
㈥ 刑法第168條內容是什麼
原刑法第168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二條將刑法第168條修正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本條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和國有公司、企業濫用職權罪
修正案主要是1.將本罪的主體由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擴大到國有公司、企業的人員。2.將事業單位的人員作為本罪的主體
㈦ 民法通則第168條是否…
合理,醫療事故審判以鑒定為依據。取得證據後應立即申請省鑒定。沒有省鑒定結論,法院只得依據市鑒定結論。你可以上訴,二審申請重新鑒定,屬於二審新證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行為與損害的因果關系,你的案件已經確定因果關系,焦點是是否構成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