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向外資股股東借款(外幣:美金)都有什麼要求
這是外債。
主要考核公司的投注差有沒有額度。也就是公司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
外債額度必須在這個范圍之內辦理。
B. 外資公司股東能向企業公司借款嗎
提醒大家:這是個和別人配合刷分和採納率的SB,別在這浪費時間!
C. 借貸股票是什麼
借貸股票是什麼?俗稱「借錢炒股」,是指股民向他人或券商借入資本金用於操作股票,個人承擔盈利和虧損,一般為保證金形式,而向他人或券商支付相應利息的模式。借錢炒股由於收益大而被廣大股民接受,而同時,又由於其風險大而廣為人所詬病。辯證地看,股市借貸由於其擴大化的杠桿效應,使股市的財富效應增加,能為股民帶來倍數級的收益,而深受一些股市高手玩家所愛好,另外,在牛市中,廣大散戶則常常抱怨資金的短缺而錯失很多機會;另一方面,股市借貸也可能讓散戶承擔更大的風險,在熊市中可能出現更多的虧損。因此,眾多專家建議:初級散戶及長期在股市中虧錢的投資者不要借錢炒股;而在牛市中,或在機會出現時,股市高手們嘗試一下股市借貸以獲取更多收益也未嘗不可。民間股市借貸,因具有無擔保、無抵押、無資格審核、杠桿比例高、方便快捷等優點而廣為股民所喜愛。
D. 外資企業借外債
就是先簽借款合同,合同里註明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違約事項等等,就這些。
然後准備一系列資料如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外匯登記證,上年度審計報告,最近一次驗資報告,情況說明等等,去外管局,大概5個工作日後他們會通知你帶公章過去辦理外債登記。
然後去銀行開個外債專戶
做完外債登記,錢就可以進入你在指定銀行開立的外債專戶了,你需要提款的話先做提款登記,再去銀行結匯,或者你不需要結匯直接會出去頁可以
反正過程麻煩,我做了幾次
E. 外資企業的相互借貸問題
外資企業的關系企業間經常存在相互借貸的關系,但是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我不知道是哪部法律不允許?
正常的資金往來是可以
但有一種情況:
A外資企業借給B外商20萬美元,B外商用之於A外資企業的
增資或後期出資,他們的目的是用有限的資金成立更多的企業以享受稅收優惠或隱瞞利潤
這種情況是不允許的
稅務機關只重視稅務處理是否正確
比如你的企業間借款的利率是否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利息收入是否記入損益等和納稅有關的問題
對於非法的資金往來更多由工商行政部門來管理的
這些問題比如說,抽逃資金,虛假出資等等
此外還有一個處理結果前置的問題,當會計師事務所或
工商行政部門認定外資企業抽逃資金,虛假出資時
當抽逃資金,虛假出資的後金額,低於外資企業外方出資
比例時,這時稅務部門就是處罰該企業
並收回因外資企業優惠政策而減免的稅款
其實最重要的還是執法依據的問題
稅務部門的執法依據是:稅務實體法和稅務程序法
實體法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程序法,如稅收徵收管理法
這些法規對你說的這些方面有沒有什麼要求
而工商部門的執法依據是: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同法,工商管理條例等 這些法規對你說的這些情況有要求
F. 內資企業如何向外資企業借款
呵呵,企業間私自借款是違法的。做成貿易的方式吧,比如後付款,或者通過銀行委託貸款,或者外企以
存單質押
,擔保你向銀行貸款。
G. 企業向外資借款,應代扣代繳哪些稅款,稅金
既然是向外資企業,則說明對方是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法人企業,相應的稅金應該有其自行繳納,無需借方代扣代繳
H. 請問能不能用股票資產向銀行借款啊借2萬而已
你好!應該是可以的,但具體要求我不清楚,你可以想銀行咨詢。我想假如你的股票值錢的話就很好說,假如你的股票不值錢的話,在銀行那裡可能就不是那麼好說話了。
祝你好運!
銀監會昨天公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明確了商業銀行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條件。
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經營狀況良好,主要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要求;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健全有效,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制定了與辦理該項業務有關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操作流程;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城市商業銀行申請開辦該業務,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此外,銀監會還公布了《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這三個文件明確了三類金融機構發起設立、開展各項業務的條件、操作流程等。(中證網)
I. 國內外資企業向國外的外資企業(股東)借款,是否有利息,利息怎麼計算是否要交所得稅,交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請貴單位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