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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案

發布時間:2021-06-24 06:14:12

① 黃曉明為何會捲入股票大案

8月10日晚,證監會通報了5宗市場操縱案件,其中,高勇控制16個賬戶,操縱「精華制葯」,半年內股價暴漲300%,非法獲利8.97億,被證監會沒收違法所得8.97億元並處罰8.97億元。

另據「股票說」向多位業內人士求證,黃某明就是黃曉明!也就是說,黃曉明的賬戶參與了18億股價操縱大案!

大家都知道,這些年,黃曉明理財成績斐然,財富身家不輸同班同學「女版巴菲特」趙薇,萬萬沒想到,一被調查,發現黃曉明涉案「民間股神」高勇!

這些明星啊,要麼是股神,要麼就是認識股神!

根據法律法規,證券賬戶參與違法違規的交易,本人是要負責任的,更何況存在巨額非法牟利!那麼,黃曉明在18億操縱案中,非法的獲利,肯定是會被沒收的,至於罰多少,要看涉案程度!

明星的片酬太高了。又有影響力。

② 通報操縱股票案件,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如果是通報的那一隻,說明股票操縱已經結束。人家已經賺錢走了。為了平民憤,罰還是要的,不過那隻是利益的再分配。罰的錢不會給這個股票被套的股東一分錢。
明確無庄,新莊也不會進。基本上就不會有行情的。

③ 股票事件!

、「東方鍋爐」事件的揭露

1999年1月16日,「東方鍋爐」董事會在《上海證券報》上刊登公告稱,公司上市過程中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幾日之後,有關媒體就刊載了如下消息:「審計署 的一份調查顯示,中國東方電氣集團所屬的東方鍋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包裝上市』的辦法,連續多年編制虛假財務報告,虛增凈利潤1.23億元,上市後又將應列作1996年度的銷售收入1.76億元,銷售利潤3800萬元,轉列到1997年度,而將應列作1997年度的銷售收入2.26億元,銷售利潤4700萬元轉列到1998年,創造連續3年穩定盈利,凈資產利潤率增長平衡的假象。」
當投資者們正等待證券監管部門對此事做出處罰之時,3月份,「東方鍋爐」又先後兩次在《上海證券報》刊登公告,稱「本公司前任董事長江促生,現任董事長何允民,董事馬一中、程兆峰,因涉嫌經濟犯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投資者們不禁納悶「東方鍋爐」到底出了什麼事?4月14日,「東鍋」事件終於真相大白,法院開庭審理了江仲生、何允民、馬一中、程兆峰等4個在「東方鍋爐」股票上市前,私自領取社會公眾股進行場外交易以非法牟取暴利、將某證券公司返還廣告費款200萬元私分等違法事實。至於法定審理的結果,尚未公布。
可見,「東鍋」事件主要存在兩方面的違法行為,其一是公司採取非法手段包裝上市;其二是一部分董事私自將公司股票進行場外交易牟取暴利以及私吞公司財產。
四、對「利潤截期」問題的分析
在公司上市前和上市後對公司利潤進行包裝,是「東方鍋爐」違法行為的第一個方面。
「東方鍋爐」在上市之前,就通過調整財務報表而虛增凈利潤1.23億元,上市後,又在「利潤截期」問題上大做手腳,將1996年度的銷售收入1.76億元和銷售利潤3800萬元,調整至1997年底。1997年度又以同樣的方法,將該年度的銷售收入2.26億元和銷售利潤4700萬元轉移到1998年,從而創造連續3年穩定盈利,凈資歷產利潤率增長率平衡的假象。毫無疑問,這是一種嚴懲的利潤包裝行為。可是,我們不禁要問,作為「東方鍋爐」管理部門何以敢如此妄為呢?而作為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的注冊會計師,為何對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卻視而不見呢?
首先,從會計責任來看,銷售收入的確認與利潤的核算是有一定原則的。根據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收入》的規定,銷售商品的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出售的商品實施控制權;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與此同時,財政部還在上述准則的基礎上,頒布了有關確認銷售收入的指南,進一步明確了對銷售收入的確認,不能簡單地滿足形式上要求,而應注重交易的實質。只有同時滿足上述的所有條件,銷售才能據以確認。因此,會計准則的頒布,使企業要嘉賓行銷售收入的人為調節,就有一定難度。但是,在這樣的條件下,東方鍋爐仍然操縱銷售收入的調節,其動機就值得研究。
我們推測,東方鍋爐管理當局之所以敢如此調節利潤,其根源就在於輕視應有的會計責任。按照他們的想法:只要銷售收入是確實存在的,盡管在時間上有所出入,也不能算違法行為。因此,他們不僅調節了1996、1997年的銷售收入與利潤,還調節了1998年的銷售收入與利潤,而且所調節的金額之大令人咋舌。
事實上,「東方鍋爐」直到事發之後,管理當局對這種調節行為的會計責任仍未有所認識。而國際上在確認會計責任時,將銷售收入與利潤的調節視作為嚴懲的會計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嚴懲不貸。例如:以生產「芭比娃娃」著稱的美國馬蒂稱玩具製造公司於1971年調節了銷售收入與利潤,將本應在1972年實現的1500萬美元的銷售收入及800萬美元的利潤,調入1971年的會計年度,欺騙了該公司的投資者。事發後該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羅絲被美國聯邦法院判決個人罰款57000美元,並必須無償提供2500個小時的公益服務。最後,該董事長羅絲被董事會逐出玩具公司。如果我國的會計監管部門也將銷售收入與利潤的調節視作為一項嚴重的會計違法行為的話東方鍋爐公司的管理當局就可能不會如此的肆無忌憚了。
其次,從審計責任來看,根據審計准則,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審計時需要確定一般審計目標,而一般審計目標包括7項內容,即總體合理性、真實性、完整性、所有權、估價、截止和機械准確性。其中「截止」一項在我們上述「利潤截期」問題分析中已經涉及。「截止」又稱截期,英文表達為Cutoff,即注冊會計師在對被審計對象進行審查時,要確定接近資產負債表日的交易是否已計入適當的期間。尤其對於銷售收入、應收賬款、銷售折讓及退還等科目,注冊會計師更應關注其截期正確與否。根據我國的審計准則,注冊會計師只要遵循了規定的程序,是可以並應該提示出企業在利潤截期問題材的生大錯誤的。比如,對於「主營業務收入」這一項目截期正確與否的審查,不管「東方鍋爐」在會計記賬時是以貨物發出作為確認收入的標准,還是以發票的開出為標准,只要通過抽樣、檢查、函證、分析性復核等方法,注冊會計師完全可以獲取有效的審計證據。
退一步說,假設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確實遵循了獨立審計准則,但由於企業的幫意隱瞞或精心偽造而致使注冊會計師不能發現其中的生大錯報和漏報的話,那麼還是有兩個方面問題值得總結,要麼是現有的獨立審計准則存在先天不足,無法發現重大錯報、漏報,要麼是審計報告使用者對注冊會計作用期望過高,對其抱有超越其能力的奢望。這些問題都是值得會計界進一步研究與總結的課題。

五、對公司董事擅自出售公司股票牟取暴利一事的分析

「東方鍋爐」部分董事私自將公司股票領出進行場外交易,牟取暴利後私分以及私吞公司財產的行為,是「東鍋」事件的第2個需要剖析的方面。
據司法機關調查發現,在「東方鍋爐」5400萬股社會公眾股尚未上市之前,即1996年11月,當時的「東方鍋爐」董事長江仲生和董事何允明、馬一中、程兆峰等4人背著公司其他領導,共謀後由程兆峰從董事會秘書處領出東方鍋爐社會公眾股30萬股(在未付認購股本金每股2.2元的情況下),並按照事先與北京某公司的約定在成才蜀都大廈一客房以每股7元的價格轉賣,獲得現金210萬元。同月,和兆峰兩次領出50萬股股票,同何允明一起再次在蜀都大廈以每股8.8元賣給對方,獲得440萬元。四人均分了650萬元中的340萬元,分別以個人名字和家屬名字存入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償還個人債務等。
1996年12月,上述4人在到上海參加「東方鍋爐上市掛牌儀式」期間,構同商議後以東方鍋爐財務收據收取某證券公司返還廣告費款200萬元現金平均私分,以各自親屬名字存入上海市合作銀行武昌支行,存單歸個人所有。同月,在「東方鍋爐」股票託管期間,廠務領導會議決定東方鍋爐每位董事可獲得2萬股社會公眾股的處置權,並要繳納股本認購金。會後,4人又私自決定將何以明管理的「東方鍋爐」股票每人再多分8萬股統一辦好手續後交由個人處理。據查,4人已將私分的8萬股股票以不同的價格在不同的證券公司賣出,江仲生獲73萬元,何允明獲92萬元,馬一中獲73萬元,程兆峰獲69萬元。(參考1999年4月14日《中國證券報》)
「東方鍋爐」1996年12月27日掛牌上市的社會公眾股為5400萬股,這是由於「東方鍋爐」作為股份制試點企業而於1988年和1989年分兩次募集的。但由於當時並沒有證券交易二級市場,於是便有了成都紅廟的非正規交易市場,俗稱「一級半市場」。正是看到了在這個一級半市場上許多投機家發了大財,使何以明等4個產生了心理不平衡。這時,他們想到了自己手中的權利。作為公司的董事長和董事,他們可以從公司領出股票,然後在未付股本認購金的情況下,先拿去一級半市場進行交易,在牟取暴利之後現將股本認購金歸還公司。以1996年11月程兆峰領出的50萬股股票為例,認購股本金為2.2元,而交易成交價為8.8元,4個從中牟利為330萬元,他們不需支付一分錢便可輕而易舉地取得如此豐厚的利潤。而「東方鍋爐」的投資者們對此卻一無所知,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被某些人濫用並以此而發了橫財。這對於投資者而言是極不公平的。對此,我們覺得在上市公司運行機制上以及注冊會計師審計方面,有值得總結的方面:
(一)在上述事件中,公司管理人員在私分內部職工股、侵吞200萬元廣告費的過程中,可以不受約束地為所欲為,不得不使我們對現行上市公司的管理機制引起思考。盡管為了強化控制,國家規定了上市公司內部必須設置監事會機構,以防止公司的管理部門超越許可權,為個人謀取私利。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這一職能部門形同虛設,以致重慶百貨大樓股份中,這一職能部門形同虛設,以致重慶百貨大樓股分公司(600729)在公布1998年財務報表時,沒有公布作為年報重要內容之一的監事會報告,引起社會公眾的極大反響。在解釋這一事件時,公司董事會秘書稱:在1999年4月5日如開董事會會議時,監事會主席缺度。實際上,該公司監事會成員共有5人,其中監事會主席系重慶市商業局局長,自1997年10月以後,從未列席過董事會,現已退休。而副主席也已調離公司,另一位監事聲稱自己是公務員,早已寫了矢職報告。因此,所謂的監事會實質上是沒有召集人的一個殘缺機構(詳見1999年4月15日《中國證券報》)。可見,由於我國目前正處在轉型時期,上市公司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Corporate governance),使得我國上市公司存在著大旦的內部人控制現象(Insidrt\ control),公司的經營決策大權均掌握在公司總經理與有關主管人員手中。在這樣的情況下,一些公司的管理部門就有了私營舞弊的機會。「東鍋」事件給我們一個學生的教訓。
(二)在對上市公司審計過程中,我國注冊會計師更多地是關注財務報表的公允表達,而較少關註上市公司的舞弊現象。那麼,迪樣的做法是否達到社會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呢?「東方鍋爐」作為一個典型安全,生動說明了財務報表的「公允表達」與公司內部的管理舞弊二者並不矛盾。從「東鍋」公司的財務報表來扯,形式上已經滿足了會計准則的要求,沒有違反有關的會計法規,公司管理當局只是在報表之外,炒作職工內部股時進行了營私舞弊。因此,如果從專業角度據此指責注冊會計師,似乎對注冊會計師期望過高。但是,對並非專業人士的社會公眾來說,經過注冊會計師審核過的公司仍存在成額欺詐,要說注冊會計師沒有責任,他們似科是難以接受的。因此,如何處理財務報表公允表達與查找公司管理當局舞弊一直是國際審計界中的一個難題。例如,美國除了在1988年頒布的每53、54號審計准則說明中,對注冊會計師揭露與報告企業舞弊及非法行為的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外,又在1997年頒布的第82號審計准則說明中,再一次強調了注冊會計師應對企業存在舞弊和差錯的可能性保持應用的專業關注。如注冊會計師在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時,必須詢問公司管理部門在防止舞弊的問題材上採取了會么樣的措施,這些措施實施的效果如何?有否發現過舞弊?對已發現的舞弊採取了會么欄的行動。通過這些程度,可以形成對管理當局舞弊的威懾力,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舞弊的發生。但在我國獨立審計准則中,雖然也包含了注冊會計師對企業舞弊予以關注的具體准則,但從目前來看,絕大多數注冊會計師僅僅關注財務報表的公允表達,而不太關注的問題材。從「東鍋」事件看,除了要進一步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審核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時應注意公允表達的目標外,同時還要強調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舞弊現象的關注。實際上,當公司舞弊現象比較嚴重時,後者的意義要大於前者。

④ 各個股票檔案

其實每家證券公司的交易軟體里就有上市公司的基本信息
因為你老爸是剛學炒股票,所以F10里的資料基本也夠用了
電腦操作不熟悉,可以學習嘛
相信很快就學會的,有動力就容易多了
至於專業的證券詞彙可以買本新股民手冊之類的書看下

⑤ 當年的德隆系股票事件是怎麼回事

德隆系曾有資本市場第一猛庄之稱,一度涉足幾乎所有金融行業。2004年,德隆系資金斷裂,東山事發。2006年01月19日,德隆主案在武漢中院拉開庭審帷幕,三家被告的德隆公司和7個自然人,牽涉了全國2500多家機構和3.2萬多人。而檢方對唐萬新涉案指控更是高達500多億。唐萬新受審,主要涉及到兩宗指控:其一是涉嫌非法吸納公眾存款罪,二是非法操縱股價罪。

⑥ 股票立案調查對股民是好還是壞

短期利空,長期利好!

⑦ 金圓券泄密案的案件始末

1948年,國民黨政府的法幣空前跌落,迅速滑向崩潰邊緣。為挽救因法幣破產而可能導致的國民經濟崩潰,8月19日國民黨政府推行幣制改革方案,發行金圓券。
上海《大公報》記者季崇威8月21日在報上披露,一神秘人士於幣制改革宣布前夕,連夜從南京乘車抵達上海,8月19日一個上午就向市場拋售1000萬股永紗股票,照20日股票慘跌的行市計算,此人獲利高達一千六百多億元。這條消息猶如重鎊炸彈,引起軒然大波,各界沸騰,血本無歸的股民們更是團團圍住交易所和市政府,大罵社會黑暗,政府腐敗,眼看一場軒然大波就要發生。
8月26日,國民政府監察院簽發通知,派監委唐鴻烈、孫玉琳二委員火速赴上海追查「隱名人」真相。唐鴻烈、宋玉琳抵滬後,直奔京滬經濟管制副督導員蔣經國辦公室。蔣經國眉頭緊鎖,在房中踱來踱去,一旁坐著上海金融管理局局長林崇墉。見唐、孫二人到來,蔣經國連忙把他們引入座,寒暄一番後,蔣經國單刀直入:「泄密案在上海鬧得沸沸揚揚,這幾天股市連續狂跌,情形極為嚴重,此案不破,金圓券改革難以繼續執行下去,不知二位監委對此案有何眉目。」
唐鴻烈欠了欠身,極為自信地說道:「督導員,您不用太擔心,這則消息最初來源於《大公報》,我們不妨首先從這里入手,追根溯源,說不定能查出蛛絲馬跡……」一旁的林崇墉打斷唐鴻烈的話:「我和督導員也考慮過這個問題,但是如果《大公報》不肯合作,守口如瓶的話,我們有什麼對策?」蔣經國點了點頭:「是啊!我看還是採取雙管齊下的策略,這樣吧,唐監委、孫監委你們二位調查《大公報》,我和林局長通知上海市警察局對上海各股票交易所進行調查,核查19日的交易額,二位意下如何?」孫玉琳道:「這樣最好不過,委員長要求我們迅速破案,事不宜遲,我們倆這就去。」
唐、孫二人直訪《大公報》,道明來意後,李子寬經理只好告訴消息來自記者季崇威,並吩咐手下人把季崇威找來。不管唐、孫二人如何軟硬兼施,季崇威就是不肯吐露實情,並有對簿公堂的決心,李子寬也表示愛莫能助。唐、孫二人碰了壁,怏怏而歸。
正當唐、孫二人一籌莫展時,蔣經國邀請他們出席第二天市警局會議,會同上海市警察局共同破案。會議中,接到南京總統府限令7天破案的追加電令。蔣經國當即命令金管局與警察局抽調精幹人員,組成8個行動組,分赴全市237個交易所,查尋19日交易額在300萬股以上的交易所。行動組很快就在237家交易所中,查出有嫌疑的22家。8月31日下午6時,查出鴻興證券交易所疑點最大,有大筆場外拋股的記錄。鴻興證券號是237號,來頭可謂不少,其經濟負責人是上海證券交易所理事長杜月笙的二公子杜維屏。杜月笙是上海青紅幫三大亨之首,蔣介石早年曾投靠過他,共同發動了反共的四·一二政變,為蔣介石占據上海立下過汗馬功勞。
行動組感到十分棘手,唐鴻烈出了個主意,認為還是請蔣督導員親自出面,可能比較合適,眾人一致贊成,並由唐、孫等人直接向蔣經國匯報。
9月1日,蔣經國笑容可掬地把杜維屏迎進了私人住所,分賓主坐定後,蔣經國與杜維屏拉了一些家常,杜維屏不明就理,忍不住問道:「經國兄今天把我找來,只是為了敘舊?」蔣經國不露聲色地道:「除了敘舊,倒還是有一事請維屏兄幫忙。」杜維屏連忙拍了拍胸部:「經國兄盡管吩咐,在上海,只要我杜維屏能辦到的,一定在所不辭。」蔣經國見時機成熟,這才轉入正題:「維屏兄,貴交易所在19日有二筆數額巨大的股票拋售記錄,不知維屏兄是否知道這事?」「這,這……,」杜維屏一時語塞。「維屏兄,政府內部有人泄露幣制改革秘密,有人利用這一消息進行股票黑市交易,從中獲取暴利,引發股票市場大動盪,政府經濟改革也難以進行,還請維屏兄助我一臂之力。」杜維屏欲言又止,面色十分尷尬,支吾著說,「經國兄,這件事我恐怕不能幫上大忙,請原諒。」杜維屏異常的神色和舉動,自然沒逃過蔣經國的眼睛。蔣經國順水推舟地說道,「維屏兄,這事就暫擱一邊,還有幾位朋友想與你見見面。」接下來,唐鴻烈、孫玉琳、林崇墉等人輪流盛宴杜維屏。
杜維屏實在過意不去,終於向蔣經國透露了事情的真相:8月19日上午,李伯勤陪同兩個女人來到鴻興交易所,以「蘭記」和「淑記」兩個女人的名號開戶,拋出300萬股永安紗廠股票。
蔣經國如獲至寶,命令上海警備司令部稽查處迅速查出李伯勤去向。經查明,李伯勤住在上海市延慶路9弄20號妹妹李國蘭家,李國蘭丈夫陶啟明,兩個月前進入財政部任秘書。當天,淞滬警備司令部稽查處經濟組組長毛克剛派便衣人員潛伏在李家附近,李伯勤一直到晚上12點還未露面。專案組深夜趕赴李伯勤的摯友高祥生家,也徒勞而返。毛克剛當機立斷,命令該組干將李吉光進入李家探虛實。
李吉光敲開李家的門,自我介紹道:「你是嫂子吧,我是啟明兄從小一起長大的朋友。」李國蘭一聽是陶啟明的兒時朋友,連忙把李吉光引進屋內,熱情招待。扯了一些家常後,李國蘭對李吉光已沒有任何戒心,氣氛十分隨意,李吉光漫不經心地說道:「本來十九日,我就要來找嫂子,請啟明兄幫忙。上午敲門時,屋內沒有人。」李國蘭沖口而出,「上午我和另外二位朋友,去鴻興交易所炒股去了,你當然找不到我了,不知你有什麼事需要啟明幫忙,我幫你轉告。」李吉光依然不動聲色:「想不到嫂子還炒股,我對這個一竅不通,嫂子以後要多開導開導我,讓我也有發財的機會。」頓了頓,又故作親切地說:「最近我聽說股票大跌,嫂子你這次肯定虧了。」李國蘭得意地說,「這你就有所不知,別人都虧,我炒的永安股卻賺了。」李吉光見目的達到,掏出警員證件,「對不起,你被捕了。」李國蘭幾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你不是啟明的朋友,原來你是……」李國蘭嚇得癱倒在地,並供出同案犯楊淑瑤地址。
隨後,專案組來到湖南路343號石油公司宿舍,逮捕了楊淑瑤,帶回警察局。唐鴻烈、孫玉琳親自提審了二人。李國蘭供認丈夫陶啟明讓她與李伯勤、楊淑瑤出面拋股。另一案犯楊淑瑤是中國石油公司南京營業所主任徐壯懷之妻。
陶啟明由王雲五的親信、財政部主任秘書徐百齊介紹,兩個月前進入財政部任秘書。徐百齊接到林崇墉的電話,得知陶啟明泄密,不敢怠慢,馬上報告王雲五。王雲五立即通知首都警察廳長黃珍吾,逮捕陶啟明。當晚,陶啟明在財政部宿舍被捕。在歷時56個小時的審訊下,陶啟明終於承認泄密罪。他於8月18日連夜從南京坐車返回上海,找到好友徐壯懷、袁柳安等,策劃了狂拋永安紗廠股票事件。陶啟明還供出了頂頭上司徐百齊以及有關人員徐壯懷、袁柳安。袁不久被捕,徐壯懷早已聞風而逃。「隱名人」終於被揭開了面紗,隨著審訊的進一步發展,震驚全國的這起金融泄密案也水落石出。

⑧ 第325號,盜買盜賣股票案件的盜竊數額如何認定

個人認為,盜買盜賣股票案件的盜竊數額,應當為行為人的獲利數額。
理由是:行為人秘密侵入被害人帳戶後,通過被害人帳戶與自己帳戶的對應買賣即通過自己帳戶高拋或低吸,被害人帳戶低拋或高吸完成一次盜竊。由於證券市場的集合競價方式,交易成功與否有多種因素決定,行為人意圖使被害人帳戶與自己帳戶進行相對買賣的委託不可能均如算成功,導致被害人帳戶低拋(或高吸)的委託與市場其他客戶成交,這樣,很多次交易使被害人遭受了損失,但行為人卻沒有獲利。因此,以行為人的獲利數額來認定盜竊數額較為妥當。對於被害人的損失,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⑨ 1992年的8.10股民事件的前因後果是怎樣的

1992年8月7日,深圳市發布1992年新股認購抽簽表發售公告,宣布1992年發行國內公眾股5億股,發售抽簽表500萬張,中簽率為10%,每張抽簽表可認購1000股,每張身份證可花100塊錢買一張抽簽表。政府很體諒大家:為減少排隊人數,每一名排隊者最多可持有10張身份證來買抽簽表。

從8月7號早晨開始,約有20萬人在分布全市的300個網點前擺開了長龍,長龍迅速粗壯蜿蜒開來。有人拿來長長的繩子,男男女女緊緊抓住繩子甚至把繩子繞在手腕上。全城21個證券營業所,個個門前人山人海。人們排著隊,晝夜不散。人群中的一張紙一次又一次地傳到每個人手中,又由後來者接過去,紙上密密地寫著人名,每個人名前有個序號,這是當時最重要的。

這種把人編成號碼的辦法乃是老百姓自發創造,並由眾人選舉的「龍頭」付諸實施。按照規定,「龍頭」每隔兩個小時點名一次,不是叫人名,只是叫序號,比如365號,或者563號,聞者立即答「到」,無論晝夜,不得間斷,倘若兩聲之後沒有「到」的回應,「龍頭」當即將該號碼連同人名一並劃去。

接近8月9日發售時間了,維護秩序的公安開始出現。8月9日早晨開始發售抽簽表,但到了中午,有幾個點的窗戶又關上了,表售完了。後來,越來越多的窗子關上了。到了10日上午還有可憐的人在排隊。而這天早晨上攤深圳各報已經宣布500萬張新股抽簽表9日發售完畢,並稱發售過程體現了「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但是沒有拿到新股認購表的人,根本不相信。他們看到好多內部人員包括執法的人、證券公司的人、金融系統的人把大量的表偷偷地買走。他們互相訴說自己的委屈,交換各自的所見所聞,人們開始憤怒了!這種態勢,到8月10日的晚上達到了頂點,大批群眾開始聚集,開始打出標語,要求懲治腐敗、打擊營私舞弊,最終演變成了沖突事件。

事情到了千鈞一發的緊急關頭。怎麼辦?大家一下子束手無策。當時的深圳市老大說:大家如果沒有什麼別的辦法,提議把明年500萬張股票額度提前到今年發行。因為股民是沖股票來的,不能滿足他們的要求,即使沒有出現舞弊行為,他們還是不滿意。有人說這個辦法不行。把明年的額度挪用到今年,需要向上面請示批准?千鈞一發,分秒必爭,不立刻決斷,後果不堪設想!哪裡還有時間去層層請示?就這樣定了,全部責任壓在我一個人身上,撤職法辦我一人承擔。

決定以後,連起草文件都來不及,草草寫了五條,立刻拿到廣播車去廣播。宣布再增發500萬張抽簽表,將明年的額度提前發行。深圳決定再增發500萬張抽簽表,它的作用太大了,因為大家明天又可以申請認購抽簽表了。事態逐步穩定。

四個月後,對「8·10」事件的清查結果公布。從2900多件(次)群眾舉報中篩選出重點線索62件,涉及金融、監察、工商、公安等5個系統20個單位75人,其中處級以上幹部22人。一共有超過4000人私分了10萬多張認購表,其中一家證券營業部的副總一個人獨吞了整整一箱的認購表(5000張)。不少發售點的工作人員、監管人員和執勤人員都不同程度地犯有營私舞弊的錯誤。8·10風波』後,深圳股市曾一度受重創,指數從8月10日的310點跌到8月14日的285點,跌幅為8.1%。同時元氣大傷,深成指從此一直跌到11月23日的164點才止跌反彈。

拓展資料: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的背後都會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⑩ 何學葵的股票事件

2011年3月18日早晨,深交所發布公告稱,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披露重大事項,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有關規定,經公司申請,公司股票於昨天開市時起停牌。
正當市場對此紛紛猜測時,綠大地一紙公告揭露了謎底,2011年3月17日晚公司接雲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通知,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經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1年3月17日20時由雲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執行逮捕,羈押在雲南省看守所。同時,「因個人原因」,何學葵申請辭去公司董事、董事長職務。
綠大地證券事務部工作人員稱,公司日常的經營管理工作一直是由總經理王光中負責,因此董事長被捕不會對公司經營造成影響。至於是否會涉及到公司的其他人員,這位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沒接到其他通知」。對於何學葵給公司職員日常工作中留下的印象,她表示,公司員工和董事長接觸較少,很多事情都到不了董事長這一層面,但「應該還是受人敬重的」。 2011年9月6日, 備受矚目的雲南綠大地公司欺詐發行股票案在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本次訴訟的庭審當天全部結束,一般情況下,宣判之前不會再開庭。
上午9點30分,庭審正式開始。公訴方主張,被告單位綠大地為達到上市發行股票的目的,由被告人何學葵、蔣凱西(綠大地原財務總監)、龐明星(曾任職綠大地IPO時審計機構)共謀、策劃,趙海麗(綠大地原出納主管)、趙海艷(綠大地原大客戶中心負責人)積極參與實施,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數額巨大;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
在當日庭審的最後發言中,何學葵當庭表態,對於本次案件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願意接受法庭的判決,並願意盡其所有補償社會、公司和股東的損失 。
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欺詐發行股票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雲南綠大地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罰金1040萬元;何學葵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蔣凱西、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艷等也分別被判處6年至2年3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6月,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共同策劃讓雲南綠大地公司發行股票並上市,趙海麗、趙海艷登記注冊了一批由雲南綠大地公司實際控制或者掌握銀行賬戶的關聯公司,並利用相關銀行賬戶操控資金流轉,採用偽造合同、發票、工商登記資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將款項支付給其控制的公司,虛構交易業務、虛增資產7000餘萬元、虛增收入2.9億元。雲南綠大地公司招股說明書中包含了上述虛假內容。2007年12月21日被告單位雲南綠大地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非法募集資金達3.4629億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間,雲南綠大地公司為達到虛增銷售收入和規避現金交易、客戶過於集中的目的,在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安排下,由趙海麗利用銀行空白進賬單,填寫虛假資金支付信息後,私刻銀行印章加蓋於單據上,偽造了各類銀行票證共計74張。
雲南綠大地公司上市後,依法負有向股東和社會公眾如實披露真實信息的義務,但該公司經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共同策劃,趙海麗、趙海艷具體實施,採用偽造合同、偽造收款發票等手段虛增公司資產和收入,多次將上述虛增的資產和收入發布在雲南綠大地公司的半年報告及年度報告中。2010年3月中國證監會立案對此調查期間,綠大地公司為掩蓋公司財務造假的事實,在何學葵的指示下,趙海麗將依法應當保存的66份會計憑證替換並銷毀。 2013年4月3日,該公司收到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3)雲高刑終字第 365 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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