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防範證券經紀業務合規風險的主要措施包括( )。
【答案】A、B、C
【答案解析】防範證券經紀業務合規風險的主要措施包括:內(1)證券公司要加強合規文化建容設,從高級管理人員到普通員工都要增強法治觀念和合規意識;(2)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經紀業務內部控制的要求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和制度;(3)加強對經紀業務主要環節和風險點的控制;(4)強化崗位制約和監督,對經紀業務主要部門和崗位實行相互分離的管理制度。D選項屬於防範證券經紀業務管理風險的主要措施。
㈡ 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分別有哪些風險管理規范和業務管理原則
證券經紀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和要求(略)
二、證券經紀業務的規范管理
(一)前、後台分離和崗位分離
(二)重要崗位專人負責,嚴格操作許可權管理
(三)營業部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戶辦理相關業務
(四)向客戶進行講解
(五)營業部應按規定的經紀業務操作流程為客戶辦理相關業務
(六)營業部應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及業務檔案(至少保管20年)
(七) 營業部應按要求做好投資額和教育和咨詢服務
(八)證券公司總部應加強對營業部業務運作的集中統一管理
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和清算機構的業務規則。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對作為其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自營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經營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
本辦法所稱證券專營機構,指前款所稱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指前款所稱信託投資公司。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為本機構買賣上市證券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的行為。
前款所稱上市證券,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下列證券:
(一)人民幣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認股權證;
(四)國債;
(五)公司或企業債券;
前款所稱人民幣普通股、基金券、認股權證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統稱為權益類證券。
第二章 自營資格
第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取得證監會認定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領取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未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五條所稱證券自營業務以外的證券自營業務。
第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本辦法所稱凈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四)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五)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帳管理。
(六)設有證券自營業務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七)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符合第七條所列各項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取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資格須向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申請表》;
(二)機構批設機關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一)》;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由機構批設機關核準的公司章程;
(五)證券自營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情況說明;
(六)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驗資證明;
(七)由具備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簡歷、專業證書等;
(九)上一年度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正式開業未超過一年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報送從開業時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
(十)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關聯資料:行業規范共1部
第九條 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後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證監會頒發資格證書;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資格證書,且半年內不受理其重新申請。
第十條 資格證書自證監會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一年後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已取得資格證書的證券經營機構如需要保持其證券自營業務資格,應在資格證書失效前的三個月內,向證監會提出申請並報送第八條第(七)、(八)、(九)項和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經證監會審核通過後換發資格證書。
關聯資料:行業規范共1部
第三章 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從事有關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的法規規定的內幕交易。
第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從事下列操縱市場的行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約定與其它證券投資者在某一時間內共同買進或賣出某一種或幾種證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帳戶或與其他證券投資者串通在相同時間內進行價格和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時間內頻繁並且大量地連續買賣某種或某類證券並導致市場價格異常變動。
(四)有關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的法規規定的其他操縱市場行為。
第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混合操作;
(二)以自營帳戶為他人或以他人名義為自己買賣證券;
(三)委託其他證券經營機構代為買賣證券;
(四)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自營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53部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證券經營機構10%以上的股份時,該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款所稱關聯公司,由證監會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認定。
第十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將買進或賣出的證券逐筆交由證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記清算機構辦理交割,不得以當日賣出或買進的同種證券抵充。
第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監控機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始終保持遵規守法意識,防範和制止公司內部各種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的發生。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證券專營機構負債總額與凈資產之比不得超過10:1,證券兼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發生的負債總額與證券營運資金之比不得超過10:1。
第十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其流動性資產占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
㈢ 怎樣區別證券經紀業務中的管理風險和合規風險。不要長篇大論的,簡要說明它們的區別就行了
1.管理風險是制度的風險控制風險。比如不同的部門不能同一個人去管理。部門與部門之回間有迴避制度的答。要堅決做到按相關的制度來做。
2.合規風險就是一些自律的規定,要自覺遵守。比如員工不能通過網路或其他的通道去營銷客戶。
不能代客戶簽名。要親自看到客戶簽名的表格才可以上交。
㈣ 證券經紀業務的風險是指證券公司在開展證券經紀業務過程中因種種原因而導致客戶利
所謂經紀就是中介,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開戶,提供股票交易服務、基金版、理財產品並從中賺權取交易傭金,也就是手續費,因此,證券公司就有銷售沖動,而忽略了客戶可能存在的資質風險,比如誘導沒有相關知識的老人炒股,這樣的行為在法律與監管上都是不允許的,不知這樣解答你能清楚否
㈤ 證券交易中都有哪些風險
證券交易的法律風險——
證券交易的法律風險是指在自營或經紀業務經營中違反國家法律,如《刑法》中關於證券犯罪的界定和《證券法》關於證券業務的規定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而導致損失。
證券交易的政策風險——
證券交易的政策風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部門關於證券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可能導致監管部門的處罰而造成損失。
證券交易的市場風險——
證券交易的市場風險是指由於影響證券市場的諸多因素發生不可預見的變化,如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等變化而導致市場波動,可能造成經營損失。這種風險是由證券市場的基本特性所決定的。所謂證券市場的高風險主要就是指市場風險。因此,市場風險又稱為證券交易的基本風險。
證券交易的經營風險——
證券交易的經營風險是指在業務經營中由於經營水平的差異,可能導致對市場變化把握不準,決策或操作失誤而造成經營上的損失。
證券交易的管理風險——
證券交易的管理風險指由於管理不善、違規操作而導致業務經營損失等。
㈥ 證券經紀業務的風險主要表現有哪種
券商的角度,經紀業務主要是招攬客戶,留住客戶,服務客服。這些都需要成本,如果傭金收入不高,就存在虧損的風險。
㈦ 證券經紀業務與證券承銷業務誰的風險大
1.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包含的要素有:委託人、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對象。
所謂證券經紀商,是指接受客戶委託、代客買賣證券並以此收取傭金的中間人。證券經紀商以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證券交易,與客戶是委託代理關系。證券經紀商必須遵照客戶發出的委託指令進行證券買賣,並盡可能以最有利的價格使委託指令得以執行;但證券經紀商並不承擔交易中的價格風險。證券經紀商向客戶提供服務以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2.證銷業務概述股票承銷是指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藉助其在證券市場上的良好信譽和營業網點,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幫助發行人發行股票的行為,並因此收取一定比例的承銷費用。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券商充當承銷商角色,對券商來說,證券承銷業務是券商的重要業務並構成券商傳統業務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我國的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的發展中也取得了不錯的成績,而證券公司的股票承銷業務具有以下特點:
1.對人力資本的依賴性。股票承銷的成功與否和收益的大小更主要地依賴於股票承銷業務人員的素質和技能,要求從業者不僅具備較好的財務、法律知識、還應該具備快速學習能力、良好的分析判斷能力以及溝通能力。
2.項目周期長,涉及面廣,不確定因素多。一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證券公司都要介入前期的企業改制輔導工作,一般最少需要一年時間,才能上報審批,直至決定股票發行承銷,時間跨度很大。
3.高收益與高風險並存。一旦證券公司爭取到承銷項目,就能為證券公司帶來一次性的巨額收益,但由於市場變化,其風險也很大。
4.業務的創新性。特別表現在承銷手段以及發行方式上的創新,更能給證券公司爭取較多的承銷業務。承銷方式主要有兩種:包銷和代銷。
㈧ 證券經紀業務中合規風險和管理風險怎麼區別
合規風險:
指銀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適用於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從內涵上看,合規風險主要是強調銀行因為各種自身原因主導性地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等而遭受的經濟或聲譽的損失。這種風險性質更嚴重、造成的損失也更大。
廣泛持續收集合規風險信息,進行必要的篩選,比較,分類,組合等,有效識別合規風險。合規風險信息應實施動態管理。
管理風險:
管理風險是指管理運作過程中因信息不對稱、管理不善、判斷失誤等影響管理的水平。
管理風險具體體現在構成管理體系的每個細節上,可以分為四個部分:管理者的素質、組織結構、企業文化、管理過程。
1、管理者的素質
因素管理者包括單個的個人和群體的管理層。管理者個人素質因素包括品德、知識水平和能力三方面。管理層的素質因素主要是指管理者年齡、知識、能力的結構搭配及互補;在中小企業發展和上升時期 管理層應偏重於中青年 創造銳意進取的氣氛,對企業技術創新持積極的態度。
2、組織結構因素
組織結構是指組織內部各級職務職位的權責范圍、聯系方式和分工協作關系的整體框架,是組織得以持續運轉、完成經營管理任務的體制基礎。組織結構制度制約著組織內部人員、資金、物資、信息的流,影響著組織目標的實現。因此,組織結構決定著技術創新的各個環節 對技術創新成敗有著決定意義。曹洲濤等從五個方面分析了組織結構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1)信息流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2)靈活性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3)開放程度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4)經驗積累程度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5)組織效率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3、企業文化因素
企業文化是企業員工較長時間形成的共同價值觀、信念、態度和行為准則,是一個組織持有的傳統和風尚,制約著全部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企業文化不同於組織結構的剛性影響,是以其文化對管理活動產生柔性影響。管理的中心是對人的管理,而人是由文化塑造的受到一定文化價值觀指向的主體;因此企業文化能夠通過尋找觀念共同點和建立共同的價值觀,強化組織成員之間合作、信任和團結,使之產生親近感、信任感和歸屬感,實現文化認同和融合,使組織具有向心力和凝聚力,從而形成共同行動和齊心協力。在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管理中,這種凝聚力可以使企業集中有限資源,群策群力進行創新活動,而如果企業沒有發展與其相適應的朝氣蓬勃的企業文化,因循守舊,小富即安,則成為技術創新巨大障礙。因此,中小企業在創立之日起應著力於塑造積極向上、鼓勵創新的氛圍。
4、管理過程因素
管理過程直接影響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成敗,一般有相互關聯的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四個因素。
㈨ 證券投資的主要風險有哪些,如何規避風險要簡短點的交作業
我國證券公司(指綜合性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按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有經紀、承銷、自營、兼並收購、基金管理、咨詢服務等。因此證券公司風險根據業務可分為以下四大類:
(一)證券經紀業務風險
由於經紀業務收入占證券公司總收入的比例較大,一般達到40—50%以上,因此經紀業務風險是證券公司最基本的風險,主要表現有:
1.經營風險
由於經紀業務的傭金收入占證券公司總收入的比重較大,證券公司對經紀業務的依賴性增強,二級市場行情波動對證券公司收益影響較大,當行情低迷時,固定成本(如通訊費用、場地租金等)居高不下,經營風險凸現。
上海證券交易所2000年度會員年檢結果顯示,96家證券公司類會員只有32%被列為年檢好會員,與99年相比在總體規模、盈利水平有一定提高的同時,仍有近十家證券公司出現虧損或接近虧損,相當一部分證券公司凈資產低於平均水平,在資產經營安全性、合法合規經營、內部控制等方面仍需進一步完善。
2.拓展業務風險
隨著證券市場規范化、市場化、國際化改革的深入,證券公司在激烈的競爭中拓展業務時採用的一系列手段措施,面臨較大風險:
(1)向客戶融資。由於向客戶透支資金的方法已經被嚴厲禁止,變相透支資金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利用國債交易向客戶融資等),有的還與銀行共同協作,使融資行為不易被發現。(2)返佣。返佣使經營成本加大,一旦行情不好,返佣成為節約費用的包袱;返佣的帳務處理有的返還現金,管理漏洞較多;返佣比例制定亦有較大的隨意性,增加了規范管理的難度;同時返佣稅金的收取有的只代扣了個人所得稅,未扣所得稅、營業稅,留下了隱患。(3)提供擔保。證券公司有的分支機構為客戶貸款資金提供擔保,因擔保方比較隱蔽,只有在資金鏈出現斷裂,才有可能被發現,而這時證券公司面臨的風險已十分嚴重。(4)三方監管。有的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實行三方監管(一客戶提供資金給另一客戶買股票,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客戶的股票,以保證另一客戶資金安全),這是《證券法》不允許的行為,監管協議不受法律保障,監管行為不受法規認可,一旦發生糾紛,證券公司十分被動。(5)業務創新。為追求規模擴大和市場佔有率增加,證券公司開展了一系列的業務創新,並與銀行、保險等機構結成戰略夥伴關系,業務創新遇到來自包括技術、咨詢、培訓和推廣等多方面的挑戰,風險控制難度加大。
3.系統網路風險
隨著網路信息技術在證券行業的廣泛應用,隨著證券行業業務創新的不斷深入,網路是否安全可靠、網路是否便捷高效變得越來越重要。但證券公司對此的風險控制及抗風險能力仍不容樂觀。
(二)證券承銷業務風險
證券承銷業務是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之一,因為項目周期長,受市場不可預測因素影響較大,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強,證券公司的連帶責任增加,公司各項風險增大。
如對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及發展前景研究不夠,推薦企業發行證券失敗而使證券公司遭受利潤和信譽損失的風險。對二級市場的走勢判斷錯誤,造成股票價格定位不合理或債券的利率和期限設計不符合市場需求,券商包銷的股票賣不出去;或者在增發配股時成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證券公司資金被大量佔用引發財務風險。隨著B股市場將率先成為全流通市場,B股承銷業務將有較大發展,如果履行包銷責任,還可能出現外匯風險。對上市公司進行過分包裝,在信息披露上出現過錯,誤導投資人,造成違規違法的風險。
(三)自營業務風險
作為證券公司傳統業務之一,證券自營收入約佔中國證券公司總收入的30%,但其風險卻比較巨大。首先是市場風險,自營收益與二級市場走勢關系密切。目前我國證券二級市場整體來講投機氣氛較濃,市場波動相對頻繁,很多證券公司未建立有效的業務決策系統、調研系統、操作系統及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制度,面對相對較少的投資品種,證券公司無法利用套期保值等手段規避證券市場波動的系統風險,因此,二級市場的價格異常波動會給公司業務帶來較大的風險。其次是新業務風險,很多新的交易品種即將推出,但由於業務新、經驗少,容易出現問題。同時它在能夠規避風險的同時,也有放大風險的效應。「李森事件」把百年歷史的「巴林銀行」毀於一旦就是典型的案例。第三是違規操作風險,追求自營業務收益增加,惡意炒作使股價震盪加劇從中獲利。這種行為是《證券法》所嚴厲禁止的。一旦受到查處,公司的各項業務都將受到嚴重影響。
(四)其他業務風險
在上述三大業務之外,資產管理業務是很多證券公司未來發展的重點,但其帶來的風險在2001年表現得尤為突出。雖然《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指出,證券公司在從事資產管理業務過程中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投資收益,但是不少證券公司在進行資產管理業務時,還是違規進行保底和收益分配承諾,在操作不當時,易使應由客戶承擔的市場風險,轉化為由證券公司承擔實際的虧損。同時該業務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收益分配機制,致使收益分配的品種單一、憑經驗確定,客戶可選擇的機會少,證券公司遇行情波動較大時,風險應對的能力欠佳。假設某證券公司注冊資金20億元,實際資產管理的資金100億元。允諾資金的保底利潤率是10%。按此計算,其年成本在10億元左右,在大盤下跌20%,損失應超過15%達8.5億元,加上公司自有的自營資金按10億元計算,大盤下跌損失2億元,則兩者合計損失超過20.5億元,對該證券公司來說已達到生死存亡的地步。因此,證券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一定要注意風險。不能盲目擴展。其他如國外證券公司獲利豐厚的資產重組、並購業務在我國雖然也開展,但業務量較小,所以其風險並不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