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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違規行為

發布時間:2021-06-28 12:42:19

證券市場的三大違法活動

一、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違法犯罪人員在未取得證券咨詢從業資格的情況下,以互聯網、電視、電話、報紙、雜志等為載體,以極具蠱惑力的語言,招攬會員,收取會費,非法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他們一般聲稱其掌握內幕信息,預測股價准確性極高,只要加入會員或委託其炒股,保證收益達到相當水平。有的甚至通過注冊相近名稱、仿建、篡改其網頁等方式冒充正規證券經營機構。目前,此類活動傳播范圍極廣,城市、農村甚至包括大學校園等都有所波及。二、發布虛假研究報告,傳播虛假信息。違法犯罪人員冒用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名義,編造虛假研究報告,捏造所謂「資產重組」、「價值低估」、「企業轉型」等信息,誘騙投資者買賣股票,操縱股價,進而非法獲利。此類行為往往通過互聯網進行,多以論壇發帖等形式出現。三、非法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違法犯罪人員在未獲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通過冒充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等方式,以各種優惠吸引投資者,提供所謂「開戶」和「證券交易」服務,非法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此類行為風險較大,曾經發生過數起不法分子攜款潛逃的案件。

②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③ 證券上市中有哪些主要違法犯罪行為

在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上主要的犯罪行為有
(1)騙取上市資格;(2)上市推薦人違法推薦;(3)申請上市過程 中的行賄、受賄;(4)違法境外上市。
(一) 騙取上市資格
騙取上市資格往往就是騙取股票發行資格,只是在以往股份制試點階段成立的一些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為了將原發行的股份上市才實施的單獨的騙取上市資格的行為。東方鍋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是1988年由東方鍋爐廠以部分生產經營性賬面資產折為國家股,獨家發起設立的股份 制企業,1988年8月和1989年3月向社會公眾改造3000萬元和2400萬元社會個人股。東方公司為盡快上市,進行了編造虛假文件、虛增利潤等 一系列違法行為。首先為了達到 股票上市的目的 ,東方公司夥同有關機構弄虛作假,將注冊時間 和成為試點企業的時間 提前,還編造了股東大會決議和分紅方案,騙取了國家有關部門同意 其作為「遺留」公司而「繼續進行股份制試點」的資格。1999年10 月,中國證監 會對東方公司進行了虛假資格的調查,並決定對東方公司處心警告的處理。
(二) 上市推薦人違法推薦
根據滬、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股票申請上市需要有一至兩家推薦人推薦。上市推薦人應履行下列義務:確認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確保發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擔負責任的性質,並需承擔交易所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所列明的責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薦書;確保上市文件 真實、准確、完整,符合規定要求,文件內所載的資料均經過核實等等。兩交易 所規定 上市推薦人制度,核心是為了上市推薦 人對申請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進行審查,並確保出具上市推薦書的申請人符合規定條件。但有些推薦人只求謀利,不履行審查和確保上市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的義務,甚至與發行人勾結共同弄虛作假出具錯誤的上市推薦書。

④ 證券行業違規操作有哪些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⑤ 哪些行為在證券交易中是禁止的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製造虛假信息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③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④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⑤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⑦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操縱市場行為

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虛假陳述行為

①發行人、上市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在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②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製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③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或其他證券自律性組織作出的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④前述機構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⑤其他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4、欺詐客戶行為

①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④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⑦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

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③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④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證券法》還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⑥ 證券市場有哪些常見的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我國證券市場主要有以下四種證券欺詐行為即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除此之外還有其他違規行為存在即擅自發行證券、為股票交易違規提供融資及透支交易、上市公司違規買賣本公司股票和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募股資金用途等。

⑦ 中國證券市場主要有哪些違規行為

一,證券欺詐行為。指在發行、交易、管理或者具他相關活動中發生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

①內幕交易。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漏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的行為。

②操縱市場。指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③欺詐客戶。指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登記、清算機構及證券發行人或者發行代理人等在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願、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④虛假陳述。指行為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具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做出不實、嚴重誤導或者有重大遺漏的陳述或者誘導,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定的行為。

二,其他違規行為。證券市場違規行為還有其他多種表現形式。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違規行為還會出現新形式,呈現新特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常見的其他違現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擅自發行證券。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未經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包括雖提出申請,但山了不符合條件或者其他原因未經批准;還包括批准後發現不符合條件,又予以撤銷的:以及個按照批準的方式、范圍、額度等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

②為股票交易違規提供融資及透支交易,為股票交易迷規提供融資是指證券經營等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為股票交易提供融資的行為。透支交易又稱信用交易,是指證券經營機構以鼓勵或默許的方式,允許投資者透支購買證券或延長交割時間,然後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

③上市公司違規買賣本公司股票。指上市公司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回購、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④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募股資金用途。指上市公司根據招股說明書募集到資金後,未經法定程序。將所募資金改變用途,挪作他用的行為。

⑤銀行資金違規人市。指銀行為了追求高額利潤,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他人的股票申購、交易提供融資的行為。

⑧ 請問證券違法行為的種類謝謝

證券違法行為的種類
1)虛假陳述是指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作出不實,嚴重誤導或者含有重大遺漏的,任何形式的虛假陳述或者誘導,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的行為。
證券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有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偽證,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等。
2)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內幕消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的建議的行為。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買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購買該證券等。
3)操縱市場是指利用手中掌握的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或者製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4)空買交易是指投資者在不持有錢款或債券的情形下,向金融機構或證券經營機構融資或融券,從事證券買入或買出。以期謀取私利的行為。
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造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批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為客戶買賣其帳戶上未實有的證券或者融資為客戶買入證券;
5)違規運作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所;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當日接受客戶的委託或者自營買入證券又於當日將證券買出的等。

⑨ 證券從業人員的一般禁止行為有哪些

禁止性行為:

1、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買賣活動。證券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獲取投機利益從事證券買賣活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規定,而且會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助長證券市場投機風氣,可能會引發證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動。

2、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證券行情變幻莫測,證券業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有關價格變化的肯定性意見,一旦因預測失誤給客戶帶來損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在影響客戶利益的同時,也影響從業人員和證券行業的聲譽。

3、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之間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約定。這種約定不僅違反「三公」原則,也違反國家法律。由這種約定而獲取的收益為不法收益,將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投資,未來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投資者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後果具備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參與證券交易,應由客戶獨立作出抉擇。證券業從業人員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一種對客戶很不負責的行為,這實際上是為了證券公司的小團體利益而損害客戶利益,不僅敗壞證券業的信譽,甚至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糾紛。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託。接受客戶委託,應按規定的標准收取各項費用,若在接受客戶委託的同時分享收益,性質上屬於參與客戶投資,不僅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且也違背了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證券買賣的有關規定。

6、不得向客戶保證收益。證券投資的風險就是證券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任何人都難以保證證券投資的預期收益水平。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會影響客戶的投資決策,並可能導致實際收益水平與預期收益背離。顯然,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有違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

7、不得接受客戶對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的全權委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參NiY_券投資的客戶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能獨立承擔投資活動的法律責任,對其賬戶或以其名義進行的證券買賣負全部責任。證券業從業人員接受全權委託,性質上屬於代客戶投資決策,違背了上述規定。

8、不得為達到排除競爭的目的,不正當地運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優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戶的業務活動。為在競爭中保持領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優越條件限制某客戶的業務活動,這種做法有違「三公」原則。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對所有客戶一視同仁,不論是大客戶還是小客戶,也不論是競爭夥伴還是競爭對手。

(9)證券市場違規行為擴展閱讀

保證性行為

1、熱愛本職工作,准確執行客戶指令,為客戶保密。客戶是證券業的職業對象,客戶的指令代表著客戶的投資決策,關繫到客戶的投資利益。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准確、及時、完整地執行客戶的指令。

客戶的資金和證券是他們的合法財產,證券經營機構依法受客戶委託代為保管這些財產,除非涉及違法行為,除有關法律特別規定外,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就客戶的投資、資金、持有證券的情況嚴守秘密,不得隨意泄露給他人。

2、努力鑽研業務,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證券業務有很強的專業性特點,又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要求,同時又不斷地開拓創新,推出新品種,發展新業務。

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較扎實的專業知識功底和較寬的知識面,要不斷地學習,鑽研業務,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和知識水平,以適應證券市場對從業人員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為客戶服務的同時,提高自己的競爭能力。

3、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證券業務的各項制度。證券業是一個與國家利益、投資者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業,國家的有關法律及證券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各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證和制度保證,也是證券業務運作的依據。證券業從業人員應該自覺遵紀守法,以此來約束和規范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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