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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

發布時間:2021-06-29 01:25:13

㈠ 資產證券化為什麼必須實現破產隔離與真實出售

資產的所有者必須以真實出售的方式將資產出售給SPV,通過建立一種風險隔離機制,在該資產與發行人之間築起一道防火牆,即使其破產,也不影響支持債券的資產,即實現破產隔離

㈡ 什麼是信託破產隔離保護機制

指的是委託人或受託人因為個人出現破產等原因,依法被宣告破產後,信託財產並不被劃入破產財產范圍而進行分配。也就是說,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等情況出現後,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主要關懷的是受益人,這種制度設計明顯向受益人的利益傾斜。凡事有利則有弊,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使得第三人,也就是受託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大大減弱。

(2)企業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擴展閱讀:

信託破產隔離功能的意義

1、保護信託受益人、委託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從理論上講,信託公司破產風險絕對不能說小,而我國政府對金融機構的保護政策不會一直延續,如果上述信託公司經營不善破產,在不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下,信託財產受到沖擊,那麼彼時受損的必將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託人。

2、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維護信託行業長遠發展的需要。

信託行業發展的趨勢必然是信託的長期化和規模化。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才能保障信託財產的超然獨立性,只有消除了委託人對於信託公司破產可以危害信託財產的疑慮,委託人才會產生設立長期、大規模信託的需求,信託行業健康發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礎與市場基礎。

3、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需要。

發達國家在其資產證券化操作中頗為廣泛地運用了破產隔離職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託人將其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載體(SPV),並以這些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

㈢ 如何實現破產隔離

「聯通收益計劃」是一個固定收益類產品,由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下稱「中金公司」)擔任簿記管理人、計劃設立人及計劃管理人,向部分機構投資者定向發行,並已於8月26日募集成功,總募集資金共32億元,遠遠超過了此前計劃的20億元。
「聯通收益計劃」募集的資金,用於購買未來特定季度的中國聯通CDMA網路租賃費中不超過基礎資產預期收益金額的收益權。該租賃費收益權所產生的現金流,將用於向計劃份額持有人支付本金和投資收益。
在這一產品中,中金公司管理的專項理財計劃成為了一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用以與資產原始權益人(「聯通新時空」)隔離風險。
操作中,中金公司與中國聯通之間形成了一種『交易關系』,即中金公司利用客戶委託的資金去購買一定期限的中國聯通CDMA網路收費權(一種網路租賃費收入),這樣,中國聯通相當於提前變現了未來一定期限的網路租賃費收入。
這是典型的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模式。 概括而言,機構投資者把資金交給中金公司,由其來進行投資,後者則以此發起設立了一個集合委託理財計劃,用此資金購買中國聯通CDMA網路一定階段時間的收費權。通過這個運作,中金公司可以收取管理費及相關收益,找到了利用客戶資金投資的盈利模式,中國聯通同時獲得了新的融資模式,而機構投資者也找到了新的投資機會,可以說一舉三贏。
「這個項目之所以能夠被稱為企業資產證券化,是因為它符合資產證券化的幾個關鍵要素,一是有穩定的現金流,二是結構上設計了破產隔離的SPV,三是有交易安排。」 中金公司投資銀行部執行總經理趙曉征說,「資產證券化強調的是交易安排的實質,從這點來看,這次交易是一個符合國際標準的、規范的資產證券化案例。」
從目前情況看,認購「聯通收益計劃」份額的投資者類別較為廣泛,包括企業年金、大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及證券公司等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但由於投資范圍限制,目前基金和保險資金都沒有投資。
某種意義上,非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創新產品涉及的范圍更加廣闊。它可以為受限於《公司法》和目前按企業債券管理辦法等法規的企業,提供一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的渠道。
同時,資產證券化產品也可為投資者提供一個更安全、收益較高的投資品種,把追求保守和穩健的客戶閑置在銀行的存款資金吸引到資本市場中來。
鏈 接
ABS概述
1、定義
資產證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es,簡稱ABS)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然後將這一「資產池」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由SPV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
資產證券化具有"一個核心,三個基本原理"的本質特徵。
一個核心是指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支撐證券是以項目資產(基礎資產)未來的可預期現金流為基礎的。換句話來說,資產證券化所證券化的不是資產本身,而是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
「三個基本原理」是指資產重組、信用增強和破產隔離。
所謂資產重組是指資產的所有者或者支配方為實現發行證券化的目的,根據資產重組原理,運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對其資產進行重新進行配置和組合的行為。
為吸引投資者並降低融資成本,必須對資產證券化進行信用增級,以便提高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信用增級可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劃分優先/次級結構、開立信用證、超級抵押等)和外部信用增級(金融擔保等)。
破產隔離是指在資產證券化中實現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其他資產(資產所有人的其他資產)風險隔離。為實現破產隔離,首要實現「真實銷售」。所謂「真實銷售」是指某項財產通過轉讓不再屬於債務人的范圍。在資產證券化中,雖是以「真實出售」之名,而是行擔保之實。
2、分類
1)、根據資產是否出售,可以將應收賬款分為表內模式和表外模式。
表內模式是指發起人不需要將資產出售給SPV,資產仍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表外模式是指將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從而實現破產隔離的作用,此種模式是真正意義上的ABS。
2)、根據資產轉移到SPV是否跨境,分為跨境ABS與國內ABS。所謂跨境ABS是指境內人民幣資產通過國外的SPV實現「真實銷售」後,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實現融資的過程。國內ABS是指通過國內SPV在境內融資的過程。
3)、根據基礎資產的不同,可以將ABS分為住房抵押貸款ABS、不良貸款ABS,應收賬款ABS及基礎設施收費ABS等。

㈣ 破產隔離的主要形式

1、與發起人破產的隔離
破產宣告之日期間內,破產企業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的應予追回並列入破產財產。據此只要發起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發生在其破產案受理前6個月至宣告破產期間,且非壓價出售,此資產出售就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就做到了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
2)在採用信託方式即發起人將資產信託給SPV時,按照大陸法系的傳統理念,即「一元所有權論」,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為發起人所有,由於該資產所有權人仍為發起人,在發起人破產時,該資產理所當然應為破產財產。
註:在新破產法中,擔保物權屬於破產財產,而舊破產法中,擔保物權則不屬於破產財產。由此,採用擔保融資方式讓與資產已不可以做到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
2、與SPV的破產隔離
在我國現行《破產法》框架之下,公司一旦被法院宣告破產,公司所有的財產均為破產財產,均要用來清償公司所欠債務(但設立擔保的債權可以優先受償)。據此SPV在被宣告破產後,SPV從發起人購得的證券化的資產也要列為破產財產,這就影響了證券的信用,在現行法律環境中解決此問題的方法有:
1)證券化的資產作為證券支付的擔保及以證券化的資產為抵押或權利質押,來保證證券投資者即證券購買人的證券得以到期償付。由於資產支持證券的最大特殊性在於證券的還付來源於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故證券的信用來源於資產的信用。根據我國破產法,已經抵押的財產不作為破產財產,據此,如果將證券化的資產作為證券償付的抵押物,將可以與SPV破產相隔離。
2)限制SPV的經營范圍。如果SPV的經營范圍廣泛,其他經營的失敗會導致SPV破產,故嚴格限制SPV的經營范圍,將其經營范圍限定在資產證券化一項業務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是保證資產支持證券成功的關鍵,也是各國實踐中遵循的做法。有學者提出在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時可以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為SPV,但雖然其中的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及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有資產證券化,但其他業務有多項,這樣很難得保證證券化資產的安全。
3、與SPV母公司的破產隔離
證券化的資產不僅要與SPV的破產隔離,還要與SPV的母公司的破產相隔離,因為SPV母公司一旦破產,SPV作為其對外投資也將被列為破產財產而用來償還母公司的債務,這是我國及大多數國家公司法律的規定,這就使證券化的資產無法與SPV母公司的破產相隔離,從而影響了資產支持證券的償付。如前所述,如果將證券化的資產作為證券支付的擔保,則根據我國破產法,證券化的資產不能做為破產財產,從而做到了與SPV母公司的破產隔離。

㈤ 證監會下的企業資產證券化,還本金和利息款時具體怎麼操作

您好,1、不管是企業資產證券化,亦或信貸資產證券化,償付本息來源都是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資產「真實出售,破產隔離」,故,「真實出售」後,基礎資產產生的收益支付應負擔費用外,都屬於投資者的,至於如何分配,就看產品設計了。

2、你去看案例就知道,資產證券化產品都要進行分層設計,一般都分為優先順序和次級(其中優先順序又根據市場等多方面因素再分層),優先順序一般為固定利率或者浮動利率,次級一般為零利率。基礎資產所得的收益,在償付優先先級本息以及按約定需要支出的中介機構等機構的費用後,剩餘本息皆歸次級債券持有者所有。

3、因此,投資次級是高風險高收益的決定。不過,從信貸資產證券化角度來看(我比較熟這個),因為目前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基礎資產都是優質資產,且有多重的增信措施,對熟悉資產情況的人來說,次級是低風險高收益的事情,因此一般銀行都是肥水不流外人田,通過各種安排自己持有了。

㈥ 破產隔離的主要定義

破產隔離(Bankruptcy Remote)
破產隔離也稱「破產豁免」、「遠離破產」,是指將基礎資產原始所有人的破產風險與證券化交易隔離開來。破產隔離按法律或者企業章程中規定,該企業不得主動或者被動地適用破產法。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因為實現資產證券化的中心環節是利用超額擔保等手段進行信用增級,提高資信級別以通過資本市場發行證券,將不良資產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割和重組。而進行信用增級,必然要求立法上對於破產隔離的支持。
這是資產證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術,也是區別於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股票、債券或TOT等融資方式中,由於基礎資產不是從企業的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並真實出售給一傢具有破產隔離功能的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而是與企業的其他資產「混」在一起的。如果該企業經營效益不好或破產,這些風險直接影響到股票、債券這些憑證持有人的收益,甚至會血本無歸。換句話說,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和收益是與某個企業整體的運作風險聯系在一起的。
而資產證券化則不同,由於它已經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出售後資產就與發起人、SPV及SPV母公司的破產隔離,即這些公司的破產不影響該證券化的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不作為這些主體的破產財產用於償還破產主體的債務。這好象是在賣方與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構築一道堅實的「防火牆」一樣。只有做到破產隔離,才能保證資產支持證券的運作,也才能使資產支持證券區別於一般公司債券而顯現出其特徵。

㈦ 破產隔離的介紹

破產隔離是指在資產證券化中實現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其他資產(資產所有人的其他資產)風險隔離。為實現破產隔離,首要實現「真實銷售」。所謂「真實銷售」是指某項財產通過轉讓不再屬於債務人的范圍。在資產證券化中,雖是以「真實出售」之名,而是行擔保之實。

㈧ 破產隔離對於資產證券化有何意義

您好!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是指證券化的融資結構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互隔離。其意義是使證券化資產獲得不破產資格後,投資者的現金流就不再受到發起人破產的危害。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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