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情況下會強制贖回
強制贖回主要指以下兩種情況:(1) 投資者贖回時,當某筆贖回導致其在代銷機構交易賬戶的基金單位余額少於最小份額下限時,余額部分必須一同贖回。(2) 如果投資人因其他原因(如轉託管、非交易過戶等),使其 在代銷機構的賬戶余額最小份額下限時,允許其贖回份額低於最小份額下限, 但也必須一次全部贖回。
2. 和而泰可轉債強制贖回是利好還是利空
利空。
可轉債強制贖回是利好還是利空,與可轉債的市場價格有直接關系,同時與可轉債的未來價值也有關系。
如果可轉債的贖回價格大於當前可轉債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那麼對投資人來說就是利好,相反,就是利空。畢竟投資者可以獲得的錢要多於市場價格直接賣出所得到的錢。如果可轉債價格在未來有很好的走勢,能夠給投資人帶來更大的利潤,那麼可轉債強制贖回就算是利空了。
(2)強行贖回股票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可轉債到期後5個交易日內,公司會按照債券面值的某個價格贖回未轉股的可轉債。這個贖回價格是包含最後一期利息的。
2、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未轉股余額不足3000萬元時。
3、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期內,A股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權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
3. 什麼是基金的強制贖回,什麼情況下會強制贖回
強制贖回條款
優先股協議中的條款之一,要求企業按照一定的安排將股份從私人權益投資者贖回。通常在可贖回優先股投資中使用。
強制贖回主要指以下兩種情況:(1)投資者贖回時,當某筆贖回導致其在代銷機構交易帳戶的基金單位余額少於500份時,余額部分必須一同贖回;(2)如果投資人因其它原因(如轉託管、非交易過戶等),使其在代銷機構的帳戶余額低於500份時,允許其贖回份額低於500份,但也必須一次全部贖回。
一般情況下,在宏觀經濟景氣度很高的情況下,股市行情也隨之高漲,成交量頻創新高,這個時候就是賣出股票或基金的最佳時點。相反,當經濟景氣循環落入低谷,投資人信心低落,股市行情也隨之跌落。但此時正是買入基金的最佳時點。基金業績明顯不佳時,要勇於舍棄,轉換為其他基金。基金投資操作不同於一般的股票投資,它更加傾向於長期性投資,投資者可以容忍短期的績效不佳,如連續3個月或是半年,但如果等到1年以後基金業績仍然沒有起色,就要毫不猶豫「割肉」賣掉,轉換為歷史業績優秀、表現比較穩定的其他基金。盡管我們說,基金的歷史業績並不代表未來,但是一般來說,基金業績穩定性還是值得期待的。
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操作有問題時,應該毫不猶豫地贖回。眾所周知,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間由於各自追求利益的不同,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基金管理人「道德風險」問題。投資者如果發現自己投資的基金,被管理人用作利益輸送的工具,換句話說,管理人為了給特定人謀取利益,犧牲投資人的權益,就應立即賣掉該基金,不必再給寄予任何期待。
全部贖回是填寫可用份額的,全部贖回資金到帳後可以注銷原銀行卡,注銷後到其他銀行網點再申購基金無須再開基金帳戶(因為您基金帳戶並沒有銷戶),只需要將您的《基金帳戶憑證》與身份證帶到其他銀行的櫃台直接辦理新增交易帳號再申購就可以了。
4. 贖回股票
你應該說的是股票回購吧?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
回購的目的大體可分為下面幾個方面:
1、防止國內外其他公司的兼並與收購。
以美國為例,進入80年代後,特別是1984年以來,由於敵意並購盛行,因此,許多上市公司大舉進軍股市,回購本公司股票,以維持控制權。比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動用81億美元回購8100萬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別動用150億美元和170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為了防止本國企業被外國資本吞並,企業界進行了著名的「穩定股東工作」——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前者是指企業對職工購買、持有本企業股票給予某種優惠或經濟援助,獎勵職工持股的制度;後者是指企業給予高級管理人員優惠認購本企業股票權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員的責任感,確保企業的優秀人才。而允許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回購本公司股票,則是建立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維持企業控制權的前提條件。正因為此,所以,進入80年代,在歐美國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時,日本亦相應修改了《公司法》,並相應放寬了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振興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紐約股票市場出現股價暴跌,股市處於動盪之中。從此,美國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動機是穩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價格,防止因股價暴跌而出現的經營危機。據統計,當時在兩周之內就有650家公司發布大量回購本公司股票計劃,其目的就是抑制股價暴跌,刺激股價回升。
3、維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給股東以比較高的回報)和公司股票價格,以減少經營壓力。
例如,經歷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長時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現大量的現金盈餘,1976年末現金盈餘為61億美元,1977年末為54億美元。由於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IBM公司在增加現金紅利(1978年的紅利支付率為54%,而五六十年代紅利支付率僅為1%至2%)的同時,於1977年和1978年共斥資14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據統計,1985——1989年期間,IBM公司用於回購本公司股票的資金達到56.6億美元,共回購4700萬股股票,平均紅利支付率為56%。另據了解,美國聯合電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間,一直採用股票回購現金紅利政策,使公司股票價格從每股4美元上漲到每股35.5美元。無獨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許多企業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業發展理論,一旦企業步入成熟期以後,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設備投資,擴大企業規模,而日益重視剩餘資金的高效率運作。然而,如何高效率地運用剩餘資金,成為當時日本企業面臨的重要課題。恰在此時,美國的HBO&CO.公司利用剩餘資金回購了26%的發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響,許多日本上市公司也開始利用剩餘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4、重新資本化。
即大規模借債用於回購股票或支付特殊紅利,從而迅速和顯著提高長期負債比例和財務杠桿,優化資本結構。重新資本化往往出現在競爭地位相當強、經營進入穩定增長階段,但長期負債比例過低的公司。由於這類公司具有可觀的未充分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儲備,按照資產預期能夠產生的現金流入的風險與資本結構匹配的融資決策准則,提高財務杠桿,可以優化公司資本結構,降低公司總體資本成本,增加公司價值,從而為股東創造價值。同時,也有助於防止敵意並購襲擊。因為在有效的金融市場環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敵意並購者的青睞和襲擊。
5、其他考慮。
根據德國《股票法》第71條的規定,准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回購資本金10%以內的本公司股票。所謂特定情況是指:1)避免重大損失時;2)向從業人員提供時;3)基於減資決議注銷股票時;4)股票繼承時。1981年英國《公司法》規定,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動機主要有:1)將剩餘資金返回股東;2)增加股票的價值;3)抑制股價下跌;4)實現資本構成的目標;5)防止企業被吞並;6)靈活運用剩餘資金或作為企業證券發行戰略的重要手段。就法國而言,在如下幾種特定情況下允許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1)以市場調整為目的;2)向從業人員提供;3)繼承;4)根據法院判決;5)實行減資。在日本,在下述幾種情況下,企業亦可以回購本公司股票:1)為使時價發行的股票順利地被投資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債等情況下,為行使公司權利而必需時;3)在單位未滿股票請求權和反對股東的股票購買請求權行使時。
5. 可轉債 公司多久會強制贖回是公司想贖回就贖回還是要達到某個條件贖回前幾天會在證券軟體提前通告嗎
可轉債發行時,企業會設置一個強制贖回的條件,達到後,企業就可以強制贖回,這個可以看可轉債的發行資料,提前贖回都會有公告。
當前述贖回條件滿足並且若公司董事會決定執行本項贖回權時,公司將在該次贖回條件滿足後的5 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刊登贖回公告至少3 次,通知持有人有關該次贖回的各項事項。
其中首次贖回公告將在該次贖回條件滿足後的2 個交易日內刊登,否則表示放棄該次贖回權。贖回日距首次贖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於30 日但不多於60 日。
(5)強行贖回股票擴展閱讀: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6. 轉債提前贖回對股價有何影響
上市公司發布贖回公告前股價上漲,而公告發布後股價出現下跌,但這種下跌的趨勢在贖回日之前停止。也就是說可轉債提前贖回對股價的影響只要在發布公告到正式實施之間。
可轉債提前贖回指當債券觸發提前贖回條件時,發行人按一定的價格,向債券持有人強制性贖回債券。投資者可在贖回登記日前選擇賣出、轉股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資產損失。
應答時間:2021-04-0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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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可轉債強制贖回和自己轉股有什麼區別什麼是回售
由於可轉債的轉股價都是事先確定好的,而正股的股價並非一成不變,為了維護發行人的利益,可轉債一般都有強制贖回條款。另外在轉股期內,轉債持有者是可以跟隨自己的意願進行轉股的,但是在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公司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20%(含120%),公司有權按照本次可轉債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可轉債回售是為投資者提供的一項安全性保障,是發行可轉債時的一個附加的條款。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遠低於債券面值時,持有人必定不會執行轉換權利,此時投資人依據一定的條件可以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收回可轉換公司債券。為了降低投資風險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發行公司通常設置該條款。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是投資者向發行公司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回售實質上是一種賣權,是賦予投資者的一種權利,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而選擇是否行使這種權利。
應答時間:2020-12-0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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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為什麼股票有被公司贖回的概念不是說股份有限公司是若干個股東組成的么贖回是不是從這個股東轉到另一
公司發行股票就是為了到資本市場融資。這是一筆長期資金,一般無到期期限。但如果是優先股,已然事先約定,發行公司就可以提前還款,贖回優先股。股民買了股票,享有分配盈餘的法定權利,公司就以配發股息股利的方式支付融資利息。但公司與股民的關系是財產所有權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
如果公司以承擔債務方式向銀行舉債,不論長短期借款都必須支付利息。如果公司財務結構不佳,償債能力受質疑,銀行就以價制量,抬高利率。此時公司必須在資本市場另謀他途,發行垃圾債券、高收益票券、優先股都是可行的。
發行股票必須在盈餘分配時支付股民股息股利。
優先股通常是財務狀況稍差的上市公司才會發行。否則無須承諾優先配發固定的、稍高於銀行放款利率的股息給股民。
可贖回且執行贖回權的前提,一定是公司已經找到更低成本的資金來源,無須再承擔固定高息率的優先股債務。通常意謂著公司營運好轉,財務結構已然改善。這就是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