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失信懲戒備忘錄出台了嗎
9月6日,「企業破產法實施十周年研討會」在法制日報社舉行。李曙光教授等與會專家呼籲早日出台個人破產法,或將個人破產制度寫入企業破產法中。
寬容失敗有利於推動「雙創」
「老賴」一詞正在被泛用。很多人誤以為只要不執行法院判決就是「老賴」。實則不然。確實無財產可執行的,不能被稱為「老賴」。「老賴」特指有財產但拒絕執行或逃避執行的人。
徐陽光介紹,最高院曾經對「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有過定義,即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由此可見,「老賴」的核心特徵是「有錢不還」。聯合懲戒針對的是這部分人,而不針對無償還能力的人。
對於確實無償還能力的人,應允許其申請破產,通過破產保護程序,重整個人債務或者豁免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也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給予回應。2017年6月15日,最高院在對「潘定心提出的建立和實施個人破產制度建議的答復」中稱,「建立和實施個人破產制度,有利於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依法通過個人破產程序,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實施個人破產制度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予以立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在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的經驗的基礎上將適時制定個人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一定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的工作,推動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
啟動和推動建立我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對於創業失敗者來講,是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有了個人破產制度,對於「雙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也會是重大利好。
23個聯合懲戒備忘錄出台 , 失信者或無東山再起可能,但還是要區分開「老賴」和「無力償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