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法集資超過4個億被判死刑嗎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准》」)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追訴標准》,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1)股票死罪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貳』 在股票上虧了巨大的英語
He lost all the money in the stock market before being back on his feet in money.
He was accused of murder.He is sentenced to death after being convinced
『叄』 一個人,非法集資了3000萬炒股,都賠了,請問判刑的時候怎麼判
賠了很正常,市場有風險.
關鍵看能不能還給集資人.
最輕的刑罰 3年以上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
『肆』 什麼樣的職業不能炒股
證券法43條規定:證交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經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45條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之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 或者法律意見書的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伍』 我國首位注射死刑的富翁:捐獻495億「買命」,終究難逃法律審判嗎
錢能抬高一個人的身價,但有的時候也會蒙蔽一個人的雙眼。在沒錢的時候被利益熏心的人有之,有了錢之後驕狂放縱甚至做出違抗法律行為的人亦有之。比如今天說的這個主人公,從一貧如洗的家庭中走出,成為了百億富豪。最後卻因為利益的糾葛,墮入了違法的深淵。
盡管已經賺到了一輩子都花不完的錢,但是並沒有滿足。他以令人目不暇接的速度和手法,一口氣吞下60多家企業。幾乎成為了當時商業界的新風標,然而這個時候,與劉漢之間因為商業糾葛發生了矛盾。
『陸』 ST股票還有機會把ST這兩個字母去掉嗎 股票一但被ST了是不是就意味著被判了死刑呢 ST股票還能東山再起嗎 謝
是這樣的。ST股是指境內上市公司連續二年虧損,被進行特別處理的股票。*ST股是指境內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的股票。 由於 「特別處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縮寫是「ST」),因此這些股票就簡稱為ST股。如果公司恢復盈利水平,將會被除掉標志,俗稱摘帽!因此可以說,ST公司還是有些比較不錯的公司的,尤其是公司注入資產或者改變公司業務,從而雞變鳳凰在這些公司中還是比較多的!比方說今年的ST山焦變山西焦化。這是自己的了解,希望能給你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