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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新體制

發布時間:2021-08-27 04:29:40

㈠ 為什麼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

現行股票發行制度的弊端
1)一級市場風險不體現
「打新族」沒有風險,發行人沒有風險,承銷人沒有風險,所有的市場風險全部集中在二級市場上,一、二級市場上的風險不對稱。核准制下政府通過控制發行節奏和規模調控市場供求關系,事實上消除了發行失敗風險;企業和承銷人只有發與不發的決策權,沒有發行價格的控制權,市場不好時即使願意承受高資金成本發行股票融資也不可能。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一、二級市場上價差的存在是一種合理現象。發行者、保薦機構為了保證發行成功,通常會將發行價格定得略低於二級市場的預測價格。但這種價差是否出現取決於對未來二級市場價格預測的准確性,因而也存在一定的風險。由於市場上資金分布的不均勻,導致新股籌碼過分集中,二級市場上新股交易價格完全被操控,導致「打新」幾乎沒有風險。

2)資金優先,機會不等
現行發行制度在分派網上、網下申購比例後,有資格投資者分別在網上、網下兩個平台上開展股票申購。由於機構和個人投資者之間資本實力的巨大差距,導致了事實上不同投資者之間的機會不均。看似公開的抽簽方式由於資本規模差異導致了事實上的不公,資本實力雄厚者獲得了更多的申購中簽機會。散戶中簽機會十分渺茫。缺少對申購上限的限制規定,現行發行制度對新股的分配是給予資本平等權,而不是給予投資者個體平等權。

㈡ 新股發行體制的經歷階段

20多年來,新股發行體制共出現過9次重大變革,先後經歷過審批制和核准制等階段。
1990年-2000年:行政審批制
這一階段我國股票發行採取的是行政審批制,這期間大量國有企業通過改制完成了上市融資。
大事記:
1992年之前,實行內部認購和新股認購證。
1993年,與銀行儲蓄存款掛鉤
1996年,全額預繳款按比例配售
1999年,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和對法人配售相結合。
2001年3月至2004年:核准制
公司上市由券商進行輔導,由證監會發審委審核。不少企業通過各種形式的攻關達到了上市的目的
大事記:
2001年實行上網競價方式
2002年按市值配售新股
2005年1月1日至今:詢價制
這個階段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向機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詢價應採用累計投標詢價的方式。
2009年6月和2010年10月, 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和《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對詢價制度做了進一步改革, 進一步強化了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約束機制。
大事記:
2006年:IPO詢價制+網上定價方式
2009年至今完善詢價和申購的保健約束機制,淡化行政指導,優化網上發行機制
2012年,證監會正研究存量發行、增加網下認購比例等措施抑制「新股制」

㈢ 新股發行體制再改革,A股如何走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標志A股新一輪市場制度改革啟動
2013-12-05
來源:證券時報網
新一輪制度改革翻開資本市場發展新篇
——對證監會新政的看法
11月30日證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關於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同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上述文件標志A股新一輪市場制度改革啟動,體現和貫徹了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總體以「市場判斷、盡責歸位、強化披露、法制約束」為導向,為逐步向注冊制過渡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翻開了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新篇章。
一、新政策的鮮明特徵
1、制度導向市場化、法制化、透明化。
一方面,新規定強調讓市場決定投資價值,監管操作中盡量避免對個股做出價值判斷,監管避免影響市場,體現了新制度的市場化導向。
另一方面,改革制度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通過制度約束來強化各市場參與主體的責任與義務,並且提高了信息透明度、減少了信息不對稱風險,減少財務造假等惡化市場的行為。具體方麵包括:加大對投行造假的追究和懲罰制度,督促中介機構履行期督導職能等;並且提前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時間,給市場充分的時間來理解和驗證相關公開信息。
2、制度設計具有整體性和系統性
在新股發行方面,改革制度即平衡了機構與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又通過新股定價、發行、以及二級市場流通環節的整體性、系統性設計,避免了新股發行價過高、爆炒新股以及後續的投資風險,體現了制度設計的整體性和系統性。
新股發行改革制度,在制度上避免了投行與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利益過於統一,盲目追求高發行價的行為。具體方面主要如下:
發行環節:1)強調信息透明,財務規范,採取配售制度,使得未來投行從長遠發展考慮,必須考慮發行方和購買方雙方的力量;2)推出老股轉讓制度等,增加了上市當天流通股數量,也增加高價參與打新的風險,抑制炒新股等現象;3)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資者才能參與網上申購,杜絕「打新專業戶」等現象,防止二級市場資金被分流過多,從而出現市場大幅波動,同時也鼓勵投資者中長期持股;
定價與流通環節:1)網下詢價時需要剔除報最高價的10%,導致網下參與詢價的機構投資者更加理性,杜絕人情報價等惡性行為。參與各方會在價值基礎上重新進行評估;2)從制度設計上抑制三高發行、惡性圈錢。新規規定,如果新股上市6個月跌破發行價,則原有股東和高管等手中的股票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並且其兩年內減持價格不得低於發行價,這說明以後新股發行價格越高,上市公司減持就越困難購,這樣抑制追求越高越好的發行價的沖動。
3、制度推進體現出漸進性
在漸進與穩妥方面,改革並非「一蹴而就」,強調了各市場參與方強化責任,加大處罰力度,並且督促信息透明化。在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漸進式改革過程中,注冊制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中心。這次新股制度改革,重點在於強調加強信息披露以及保薦人、上市公司及股東的責任,這些方面的改革都是在為將來逐漸過渡到注冊制打下了基礎。
並且新制度注意了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改革在進程中強調。比如網下配售踴躍,認購倍數很高時,啟動網下向網上的回撥機制,最高可以回撥80%。在網下配售踴躍,認購倍數很高時,意味著該投資標的的投資價值較高,這個時候如果機構獲得的比例多,個人獲得的比例少,意味著利益向機構投資者傾斜,不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啟動回撥機制,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機制重新分配比例,讓機構和個人的投資機會均等化,有利於利益公平。
二、具體細則的新亮點
與6月「徵求意見稿」相比,新發布的改革意見的變化在於:
1、明確提出「加快監管轉型」
發行審核方面,強調審核以促進信息披露為導向,監管部門重在合法合規檢查,不對發行人作投資價值判斷;受理上市申請文件後,監管部門須三個月內給予答復。監管執法方面,加大追責、處罰力度。
我們認為,這樣的監管轉型減少了監管對於市場的波動影響,也提高了監管工作的效率與透明度,強化了合法合規,加大處罰力度,從制度上有利於中長期的市場健康發展。
2、明確各市場主體責任,促進市場主體歸位盡責。
新政策規定,擬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須對企業盈利能力、發行資格做出專業判斷,並負責核查其他中介的專業意見;強化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
我們認為上述加強了在上市公司、保薦機構及其股東等上市公司供給端責任人的責任與義務,強調對於公司信息披露的責任,旨在提高市場誠信,減少市場投機炒作等案例,對於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很有意義。
4、新股定價、配售再次強調市場化導向。
新政策提高了網上網下回撥比例;提出網上市值配售,對單個投資者申購數量上限做出規定。在發行制度上,現行發行制度是價高者得,但如果在新股發行制度中,剔除最高的10%的話,將減少未來破發的現象。此外,新股改革中加大了對於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這都會大幅改善市場的定價能力和優化融資效率。新股發行市場導向的改革,將有利於逐漸改善市場新股投機行為,利於中長期新股發行的正常化。
三、翻開資本市場發展新篇章
本次改革意見發布之後,市場普遍意識到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是漸進式改革。需要建立投資者的賠償訴訟機制以及嚴格的退市制度等相應制度配套。目前各國實行注冊制的做法存在一定差異,但共同的特點是,新股發行應當以發行人信息披露為中心,中介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把關,監管部門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申請文件進行合規性審核,不判斷企業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礎上,由投資者自行判斷企業價值和風險。
未來,預計IPO回歸常態化帶來投行業務收入常態化,增厚券商利潤,進一步加劇行業健康發展,退出渠道的暢通也將利好PE/VC等資本提供方的蓬勃發展,使其更好的為實體產業發展提供資本支持。對於市場而言,短期創業板的下跌反映出市場對供給增加的擔心。但中長期看,不會影響市場趨勢。尤其新股改革下,一批財務信息更加透明、定價更為合理的公司上市,給二級市場提供了投資優秀成長股的機會。
總體來看,IPO作為聯系資本市場與產業之間的一環重要渠道,其回歸正常化、規范化也更加有利於未來資本市場和經濟的健康發展,並且由於監管力度、造假成本、懲罰力度的加大,會促使往後新股的公司質地提升,投資環境也會有所改善。

㈣ 股票的新分紅制度

是按照當天持股截止算的 也就是說 當天買進 也是可以分紅的
這種情況是和 交易系統 收盤結算有關的 如果想了解 請追問

希望 對您有所幫助

㈤ 股票的交易機制

現在周邊有很多的朋友已經投入到股票行業中來了,大家都想從中狂賺一筆,但是不是所有的股民都能投資賺錢,只有熟悉股市交易基本的規則,了解它的游戲規則,才能有把握掙錢。很多股民對於股市交易規則還是一知半解,。
一.交易時間:集合競價:上午9:15——9:25其中9:15——9:20可以撤單,9:20——9:25不能撤單,9:25以成交量最大的價格為開盤價。連續競價: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竟價規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二.委託規則1手=100股1—99股為零股不足1股為零碎股買入委託必須為整百股(配股除外),賣出委託可以為零股,但如為零股必須一次性賣出。股票停盤期間委託無效,買入委託不是整百股(配股除外)委託無效,委託價格超出漲跌幅限制委託無效。

三.T+1交易制度(T為交易日當天)股票買賣實行T+1交易制度,即當天買的股票T+1日才能賣出,當天賣的股票T+1才能取出現金,但可以用賣出股票的錢買其它股票或新股交款。權證交易制度:①權證實行T+0交易,即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賣出。②資金同股票T+1結算。因此,當天買入的股票,可用數量不變,第二個交易日才有相應變化,當天買入的權證,買入成交數量立刻加入可用數量。當天賣出的股票或權證,相應資金第二個交易日才是可取資金。

四.漲跌幅限制新股上市及重組成功上市股票首日無漲跌幅限制,一般情況下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收市價上下10%,即一個交易日最大振幅為20%,ST股票及*ST股票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收市價上下5%,即一個交易日最大振幅為10%。股票漲(跌)幅價格=股票前一日收盤價格×10%(或5%)權證漲跌幅限制權證漲(跌)幅價格=標的證券前日漲(跌)幅價格×125%×行權比例投資股票有風險,各位新進的股民一定要善於學習股票知識,累計投資經驗,不要盲目跟風,保持頭腦清醒,確保穩中求勝。

㈥ 簡介一下中國股票改革的歷史

1984年8月14日,上海市政府批准了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呈批的《關於發行股票的暫行管理辦法》。
1984年11月18日,中國第一個公開發行的股票——飛樂音響向社會發行1萬股(每股票面50元),在海外引起比國內更大的反響,被譽為中國改革開放的一個信號。
1985年1月, 上海延中實業有限公司成立,並全部以股票形式向社會籌資,成為第一家公開向社會發行全流通股票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1986年9月26日,第一個證券櫃台交易點——中國工商銀行上海信託投資公司靜安分公司。
1987年5月, 深圳市發展銀行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成為深圳第一股。
1987年9月27日,第一家證券公司——深圳經濟特區證券公司成立。
1988年7月9日,中國 人民銀行開了證券市場座談會,由人行牽頭組成證券交易所研究設計小組。
1990年11月2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成立。
1990年12月1日,深交所「試開業」,第一天成交安達 股票8000股,採用的是最原始的口頭唱報和白板競價的手工方式。
1990年12月19日,時任上海市市長的朱鎔基在浦江飯店敲響上證所開業的第一聲鑼。滬市的首個交易日以96.05點開盤,並以當日最高價99.98點報收,當日成交金額49萬4千元人民幣。
1991年5月21日,上交所統一實行自由競價交易,滬市股價全部放開。
1991年7月,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
1991年8月2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
1991年10月31日, 中國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物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招股,這是中國股份制企業首次發行B股。
1992年1月10日, 一種叫「股票認購證」的票證出現在上海街頭,產生大批認購證,廣義上講也是一種權證。該權證價格30元,後被炒至幾百元。
1992年5月21日,當天取消部分個股漲跌價格限制。
1992年7月7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宣布:原野股票停牌交易。這是中國證券市場首家停牌企業。
1992年8月10日,深圳上百萬人冒雨來買認購抽簽表,最後發生著名的「8•10」事件。
1992年10月12日,成立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992年11月,我國國內第一家比較規范的投資基金------淄博鄉鎮企業投資基金(簡稱淄博基金)正式設立。該基金為公司型封閉式基金,募集資金1億元人民幣,並於1993年8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最早掛牌上市。
1993年3月1日,飛樂音響等內部職工股掛牌,這是股份制企業內部職工股首次上市交易。
1993年6月29日,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正式招股上市,成為中國內地首家在香港上市的國有企業。
1993年8月17日,部分地區滬市行情傳輸中斷一個多小時,而未中斷地區照常營業,引起軒然大波。
1994年1月14日,財政部代表中國政府正式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登記發行10億美元全球債券。這是中國政府發行的第一筆全球債券,也是中國政府第一次進入美國資本市場。
1994年1月26日南方某公司上海證券營業部因「紅馬甲」電腦操作失誤,以20元一股的天價買入廣船股票80多萬股(當日廣船正常價格在6.50元左右)。一筆交易虧損達1000萬元左右。
1994年7月30日,在數月無抵抗的熊途中,上證指數最低到達325.89點時,中國證監會宣布三項「救市」措施。一個半月,上證綜指上漲了223%,成為我國證券史上股指上漲速度最快的一次。
1995年1月1日,即日起滬深股市交易實行T+1交易制度。
1995年2月23日,上海國債市場出現異常的劇烈震盪,327品種成交金額佔去期市成交額近80%。對此,上交所發布緊急通知稱,當日16:20以後的國債期貨327品種的交易存在嚴重蓄意違規行為,故該部分成交不納入計算當日結算價、成交量和持倉量的范圍。稱之為「3•27國債期貨事件」。
1995年5月17日,國債期貨市場關閉,因期貨資金湧入,5月18日股市井噴,滬市單日股指漲幅達30.99%。
1995年8月9日,日本五十鈴自動車株式會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通過協議購買法人股的形式,成為「北京北旅」的第一大股東。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首例外商A股大股東。
1996年5月29日,道• 瓊斯推出中國股票指數。
1996年6月7日,上交所擬選擇市場最具代表性的30家上市公司作為樣本,編制「上證30指數」,並在7月1日正式推出。隨後在30指數的帶領下走出了一波大級別的行情。
1996年10月23日滬市上漲20.5點,收於1010.83點,在闊別千點大關兩年後重新站上1000 點。
1996年12月15日,在市場不理會管理層十二道金牌後,《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指出股市出現過度投機,要求進一步規范。上證綜指自12月11日算起歷時13天,跌幅達31%,單日跌停個股比比皆是。
1997年2月19日,鄧小平去世,第二天兩市眾多股票跌停低開幾分鍾內被拉起到漲停報收,後歷時3個月,指數上漲了74%。
1997年4月18日法人股首次擺上了拍賣台。海南某公司持有的 600萬股海南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法人股被依法公開拍賣,開我國股票拍賣之先河。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7月2日泰國發生金融危機,隨後長達兩年的東南亞金融風暴全面爆發。
1998年4月,滬深交易所決定對「財務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實施股票交易特別處理。4月28日沈陽物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連續兩年虧損,被列為首家特別處理的股票。
1998年4月7日,第一批上市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金泰,基金開元發行。1998 年11 月25日起,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一律不再發行公司職工股。
1998年12月2日,中國證監會下發《關於停止發行公司職工股的通知》。
1999年5月9日,發生美軍「誤炸」我駐南大使館事件,上證股指跳空下行逼近千點,十天後引發一場大級別的「5• 19」行情。
1999年6月15日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堅定信心, 規范發展》「5•19」行情進入高潮。
1999年7月1日,《證券法》開始正式實施。
2000年2月23日 上市公司發行轉債開先例,虹橋機場發行13.5億元5年期可轉換公司債。
2000年7月19日,上證綜指以2000.33點開盤,首次站上2000點關口,當日成交量達149.6億元。
2000年10月30日,新華社播發《假典型巨額虧空的背後——鄭百文跌落發出的警示》,引起各界強烈反響,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紛紛就「鄭百文現象」發表看法。並引起國務院領導及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
2000年11月2日,吳敬璉針對針對《財經》雜志2000年10月「基金黑幕」事件發表文章《證券市場不能黑》,引發「股市大辯論」。
2000年12月16日上證所推出包括調整B股交易結算費用,降低交易成本在內的系列舉措,以提高B股市場運行效率。此後B股指數不斷上漲,12月25日滬市B股指數創出三年來新高,以 88.95點報收。
2001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決定境內居民可投資B股市場。
2001年4月23日,第一隻退市公司——PT水仙
2001年6月,國務院發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6月14日,滬市大盤見頂2245.42點,此後一路走低,開始綿綿數載的熊市。
2001年7月23日,社保基金正式入市。
2001年11月16日,證券印花稅下調,上證指數開於1725.45點,跳空高開104.1點,但當天收出長陰,收於1646.76點,僅上漲1.57%。
2002年6月24日,國務院決定停止減持國有股,上證指數跳空高開,全天漲幅高達9.25%,上漲144.59點,收於1707.31點。
2002年9月23日起,上市新股於上市首日即計入指數計算。此前上交所新股上市後股指的計算方式是上市第二天計入指數。
2002年12月1日,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開始正式施行。
2003年2月19日 ,滬深交易所計對封閉式基金存在交易上的缺陷,規定封閉式基金最小報價單位「分」改「厘」, 3月3日起正式實施。
2003年3月,第一家瑞銀華寶申請QFII資格。
2003年4月,「非典」」流行,交易清淡,行情回落。
2003年10月22日,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受此消息影響,上證指數當日大漲33.71點,收於1398.01點,單日漲幅達2.47%。
2004年2月2日,國九條出台,同年4月為落實國九條,證監會成立六個工作組。
2004年6月25日,中小企業板塊正式登場、首批八隻股票上市,這是落實「國九條」的首項具體措施之一。
2004年6月30日, 濟南鋼鐵上市首日跌破發行價,一級市場新股不敗神話在中國股市正式宣告終結。濟南鋼鐵上市首日跌破發行價,一級市場新股不敗神話在中國股市正式宣告終結。
2005年4月29日,經過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宣布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
2005年6月6日,滬市大盤見底998.23點,從而結束了長達四年的熊市。
2005年6月10日, 三一重工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獲得通過,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第一個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實行全流通的上市公司。
2006年5月20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發布關於資金申購上網定價公開發行股票的實施辦法。滬市新辦法將申購上限放寬到當次上網發行總量或9999.9萬股,深市規定申購上限為不得超過本次上網定價發行數量,且不 超過9999.995萬股。
2006年6月19日,新老劃斷後的第一隻新股中工國際在深圳中小板上市,這標志著終止一年多的IPO恢復,由於是一年多以來的首次IPO,該股首日受到市場資金的瘋狂追捧,首日漲幅達到332.03%,最大漲幅更是達到驚人的576%。
2006年12月26日,滬指報收2505.70點,當日成交額457.9億元,首次站上了2500點的高位。
2007年1月9日, 國內保險第一股「中國人壽」成功回歸A股,成為首家A股上市保險公司。這標志著保險公司登陸A股的序幕拉開。
2007年2月26日,滬市大盤首次突破3000點。120隻股票達到10%漲停位,投資者企盼的春節後「開門紅」成為現實。
2007年5月9日,大盤藍籌股推動滬深兩市大幅上漲,滬市大盤突破4000點,滬綜指收報4013.08點。
2007年5月31日,調高股票印花稅,單日震盪320點創15年紀錄。
2007年8月23日,滬市大盤突破5000點.,盤中上摸5050.38點,報收5032.49點。
2007年9月28日,滬市大盤突破5500點,迎接58周年國慶節。
2007年10月16日,黨的「十七」大召開,滬市突破6000點,最高到達6124.04點,成為了歷史以來的最高點位。
2008年1月14日,證券論壇討論資本市場改革發展要以全球視野, 5500不攻而破,滬市又進入了進一步的下跌周期。
2008年3月14日,受國內平安再融資,雪災,大小非解禁和物價上漲等壓力,以及美國次債進一步影響滬市直破4000點。
2008年4月16日,中國第一隻以角為計價單位的股票紫金礦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上申購,申購價為7。13元。
2008年4月22日,管理層明確大小非減持的有關規定,上證指數高開低走,次日跌破3000點至2990點。
2008年4月24日,受證券交易印花稅從0.3%降為0.1%影響,上證指數大幅收高。
2008年5月13日,受隔日下午14時28分汶川八級大地震影響,股市低開後返身走好,一度廣大投資者以不拋股票來支撐指數。
2008年8月8日,29屆北京奧運會召開,大盤以「利好」出盡而大跌,次個交易日跌破2500點,收於2470.07點。
2008年9月16日,受美國雷曼兄弟銀行倒閉,美國股市暴跌影響,以及央行下調銀行准備金和貸款利息拖累,金融股大幅下跌,上證指數跌破2000點,9月18日跌至1802.33點。
2008年9月19日,受管理層允許匯金公司對工建中三大銀行護盤等三大利好消息影響,大盤出現了幾乎集體漲停的壯觀。
2008年10月28日,隨著全球證券市場全面殺跌,上證指數又走入下降通道,最低到達1664 .93點。
2009年3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籌備十餘年之久的創業板有望正式開啟。
2009年4月3日,中國證監會決定撤銷寧波立立電子2008年7月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決定,同時要求立立電子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這在中國證券市場尚屬首例。
2009年6月10日, 證監會正式公布《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實施之後將隨時向企業發審核批文。這意味著暫停8個多月的IPO重啟。
2009年7月29日,金融危機全面全面爆發以來全球最大一單IPO中國建築在滬市登陸,上海證券市場發生了有史以來3031.75億的最大單日成交量,並出現09年最大的跌幅,盤中連破3400,3300,3200點整數關,報收3266.43點。

㈦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幾種各自的內容是什麼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㈧ 新股發行體制的相關文件

(一)
證監會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指導意見(全文)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資本市場功能,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需要,證監會在對新股發行體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為《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全文: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2012年經濟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是完善資本市場的重要任務之一。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在過去兩年減少行政干預的基礎上,健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礎性制度,推動各市場主體進一步歸位盡責,促使新股價格真實反映公司價值,實現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均衡協調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一、完善規則,明確責任,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要進一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修改完善相關規則,改進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實發行人、各中介機構獨立的主體責任,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和各中介機構應按法規制度履行職責,不得包裝和粉飾業績。對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應本著誠信、專業的原則,善意表述。
(一)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必須始終恪守誠實守信的行為准則。其基本義務和責任是,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關聯關系以及其他條件,要求或協助發行人編造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信息。
(二)保薦機構應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進行盡職核查,督促發行人完整、客觀地反映其基本情況和風險因素,並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必要的核查。
(三)律師事務所應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認真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完整、客觀地反映發行人合法存續與合規經營的相關情況、問題與風險,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負責。提倡和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撰寫招股說明書。
(四)會計師事務所應結合業務質量控制的需要,制定包括復核制度在內的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嚴守執業准則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確保風險評估等重要審計程序執行到位,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態度,保持對財務異常信息的敏感度,防範管理層舞弊、利潤操縱等行為發生。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嚴格按照執業准則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或其他鑒證報告。
(五)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其他中介機構要按相關法律法規、行業執業准則的要求,嚴格履行職責,獨立核查判斷,出具專業意見。
(六)為提高財務信息披露質量,要進一步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在財務會計資料提供、審計執業規范、輔導及盡職調查等方面的責任,堅決抑制包裝粉飾行為。
(七)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建立有效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機制;在招股說明書中詳細披露公司治理結構的狀況及運行情況。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應結合輔導、核查等工作,對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及內控制度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八)進一步提前預先披露新股資料的時點,逐步實現發行申請受理後即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提高透明度,加強公眾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九)在公司上市過程中徵求有關部委意見的環節,按照國務院有關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干預、提高政府服務效率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關信息數量和質量的前提下,改進徵求相關部委意見的方式。
(十)發行申請獲得核准後,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內,由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自行選擇發行時間窗口。
二、適當調整詢價范圍和配售比例,進一步完善定價約束機制
(一)擴大詢價對象范圍。除了有關辦法規定的7類機構外,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5至10名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制訂推薦的原則和標准、內部決定程序並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發行人、發行人股東和中介機構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或其他關系向推薦的個人投資者輸送利益,或勸誘推薦的個人投資者抬高發行價格。
(二)提高向網下投資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網下向網上回撥機制。向網下投資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與轉讓股份(以下稱為本次發售股份)的50%。網下中簽率高於網上中簽率的2至4倍時,發行人和承銷商應將本次發售股份中的10%從網下向網上回撥;超過4倍時應將本次發售股份中的20%從網下向網上回撥。
(三)促進詢價機構審慎定價。詢價機構應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和投資管理業務制度,進一步提升定價的專業性和規范性。詢價機構要認真研讀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等信息,發現存在異常情形的,如與本次發行相關聯的機構或個人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發行人所在行業已經出現不利變化、發行人盈利水平與行業相比存在異常等,詢價機構應採取調研、核查等方式進一步核實研判。如未能對相關異常情形進行核實研判,或者缺乏充分的時間熟悉、研究發行人的資料信息,參與報價申購具有較高風險,應保持充分的審慎。
(四)加強對詢價、定價過程的監管。承銷商應保留詢價、定價過程中的相關資料並存檔備查,包括推介宣傳材料、路演現場錄音等,如實、全面反映詢價、定價過程。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要加強對詢價、定價過程及存檔資料的日常檢查,對發行人和承銷商誇大宣傳、虛假廣告等行為採取監管措施。
(五)引入獨立第三方對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風險評析,為中小投資者在新股認購時提供參考。中國證券業協會具體組織開展新股風險評析的相關工作。
(六)證券交易所組織開展中小投資者新股模擬詢價活動,促進中小投資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導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有效緩解股票供應不足
(一)取消現行網下配售股份3個月的鎖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發行人、承銷商與投資者自主約定的鎖定期,不受此限。
(二)在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推動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數量。持股期滿3年的股東可將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老股轉讓後,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不得發生變更。老股東選擇轉讓老股的,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老股東名稱及轉讓股份數量。
(三)老股轉讓所得資金須保存在專用賬戶,由保薦機構進行監管。在老股轉讓所得資金的鎖定期限內,如二級市場價格低於發行價,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可以在二級市場回購公司股票。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轉讓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滿1年後,老股東可將賬戶資金余額的10%轉出;滿2年後,老股東可將賬戶資金余額的20%轉出;滿3年後,可將剩餘資金全部轉出。非控股股東和非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轉讓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滿1年後可將資金轉出。
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制定相關規則並加以監管。
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加大監管和懲治力度
新股發行體制的有效運行需要法治保障。中國證監會將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及不當行為的監管和懲治力度,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一)加大對財務虛假披露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於新股發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自律組織應根據自律規范採取自律措施,中國證監會將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採取監管措施、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依法從重處理。法律、法規規定尚不明確的,要進一步予以完善。中國證監會將加強與司法機關、自律組織的監管與執法協作,形成合力。
(二)加強對路演和人情報價的監管和處罰。加強對發行人、承銷商、詢價對象的路演、詢價、報價和定價過程的監管,對誇大宣傳、虛假宣傳、人情報價等行為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中國證監會將完善誠信檔案、加強誠信法制體系建設,建立失信懲戒機制。
(三)發行價格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後實際盈利低於盈利預測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發行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採取列為重點關注、監管談話、認定為非適當人選等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承銷機構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等採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會計師事務所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四)加強對第三方獨立評析機構的監管。第三方評析機構違反評析業務流程,違規出具新股風險評析報告,或者出具的評析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故意遺漏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要依照自律管理規則進行處罰,中國證監會視情節給予處理。
(五)加強對證券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監管力度。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對證券公司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行為的,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
(六)證券交易所應進一步細化異常交易的認定標准,強化監管涉嫌操縱新股價格的違規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操縱新股價格。
現階段新股發行中的弊端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痼疾,所謂新股價格畸高、打新投機嚴重及隨之出現的業績變臉和市場表現下滑,除體制機制原因外,還有深刻的社會、文化和歷史根源。因此,在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同時,必須加強輿論宣傳、風險揭示和投資教育,逐步改變存在的以送禮祝賀心態參與報價,以分享勝利果實心態參與認購,以賭博中彩心態參與炒作等種種不良習慣和風氣。只有全面考慮各種影響因素,採取綜合治理方針,才能取得預期效果。
上述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是經過廣泛討論、徵求意見並認真研究後形成的。中國證監會將在整體規劃,統籌協調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實現平穩有序推進。在此過程中,還將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及時採取必要的調整措施。
(二)
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在黨中央、國務院正確領導下,我國資本市場進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礎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市場規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階,市場機制和結構逐步優化,投資者入市踴躍,各類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健全機制、融入資本的態度積極,資本市場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為了進一步健全機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對新股發行體制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市場的更大發展。經過對股票發行體制改革有關問題進行廣泛調查研究,我會對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改革原則、基本內容和預期目標(一) 改革原則。堅持市場化方向,促進新股定價進一步市場化,注重培育市場約束機制,推動發行人、投資人、承銷商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重視中小投資人的參與意願。 (二) 基本內容。在新股定價方面,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淡化行政指導,形成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在發行承銷方面,增加承銷與配售的靈活性,理順承銷機制,強化買方對賣方的約束力和承銷商在發行活動中的責任,逐步改變完全按資金量配售股份;優化網上發行機制,股份分配適當向有申購意向的中小投資者傾斜,緩解巨額資金申購新股狀況。同時,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明晰發行市場的風險。 (三) 預期目標。一是市場價格發現功能得到優化,買方、賣方的內在制衡機製得以強化。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機制的有效性,緩解巨額資金申購新股狀況,提高發行的質量和效率。三是在風險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資者的參與意願得到重視,向有意向申購新股的中小投資者適當傾斜。四是增強揭示風險的力度,強化一級市場風險意識。
二、改革措施新股發行體制涉及面廣、影響大,為保證改革的平穩推進,擬採取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階段推出各項改革措施。現階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項措施: (一) 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形成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詢價對象應真實報價,詢價報價與申購報價應當具有邏輯一致性,主承銷商應當採取措施杜絕高報不買和低報高買。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申購的最低申購量。對最終定價超過預期價格導致募集資金量超過項目資金需要量的,發行人應當提前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用途。 (二) 優化網上發行機制,將網下網上申購參與對象分開。對每一隻股票發行,任一股票配售對象只能選擇網下或者網上一種方式進行新股申購,所有參與該只股票網下報價、申購、配售的股票配售對象均不再參與網上申購。 (三) 對網上單個申購賬戶設定上限。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單一網上申購賬戶的申購上限,原則上不超過本次網上發行股數的千分之一。 (四) 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提示所有參與人明晰市場風險。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刊登新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充分揭示一級市場風險,提醒投資者理性判斷投資該公司的可行性。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向投資者提示新股認購風險。 其他改革措施,在統籌兼顧市場發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場的承受程度的基礎上,擇機推出。 三、切實落實各項改革措施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需要市場參與各方密切配合,市場各方應當提高認識,制定相應方案,周密部署,切實將各項改革要求落到實處。 發行人應當樹立發行上市的正確理念,積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加強募集資金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經營水平,維護股東合法權益。承銷商(保薦機構)及其他證券公司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經營活動中維護買賣雙方的長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具體工作中要在機構、人員、制度和技術等方面加以改進和適應,不斷提高專業服務能力。詢價對象應當發揮專業機構的作用,認真、審慎、專業地掌握資料、分析研判、理性定價,從而形成對市場的理性引導。投資者應當充分關註定價市場化蘊含的風險因素,知曉部分股票上市後可能跌破發行價,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強化價值投資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相關自律組織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切實加強對參與新股發行的承銷商、詢價對象、股票配售對象、證券公司的自律管理和服務。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㈨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對股市有何影響

在近日召開的2009年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明確表示,將深入推進發行制度改革。堅持市場化導向,改革新股發行制度,強化各主體責任,完善價格形成和股票承銷機制。新股發行制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市場基礎性制度,能否建立起一個合理而完善的發行制度,不僅關繫到股市能否正常地發揮其投融資功能,更關繫到股市能否真正為實體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當前新股發行制度中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缺乏合理的市場化定價機制,這不僅對市場的穩定運行造成較大影響,同時也造成上市企業的良莠不齊。目前雖然新股發行有詢價制度,但對詢價人的認購情況沒有強制性的限制,使得詢價階段機構投資者報價與實際投資需求相脫節,詢價制度基本流於形式。

在這樣的環境下,打新的收益率被提升到了一個非常高的位置,所謂的"新股不敗"由此而來。由新股發行帶來的高定價、高市盈率、高溢價不僅推高了我國股市的整體風險,也正是這樣的收益率以及極低的風險程度,使得大量的資金一窩蜂地囤積在一級市場,嚴重打亂了整個市場的正常資金流動秩序。回想當年中國石油IPO,3.3萬億元的資金凍結在一級市場;而在股市低迷時上市的中國南車,其凍結資金量也達到了2.2萬億元。如此大量的資金出現無規律地流動性緊缺,對市場的沖擊自然不小,這也造成了一旦有新股IPO,市場往往會出現大跌的情況。另外,由於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價格存在巨大價差,有些公司為了上市不惜一切代價。上市後第一年盈利,第二年虧損的情況並不少見。有的公司甚至連最後一塊遮羞布也不要,上市後直接出現虧損。這顯然不利於我國股市的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發行制度對於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不足。從申購渠道來說,機構擁有戰略配售、網下申購與網上申購三條途徑,而個人投資者只能參與網上申購。而從中簽所需要的資金來看,機構也佔有更大的優勢。以中國南車為例,理論上保證中1000股需要動用資金80.74萬元。而在此之前IPO的中國石油保證中簽的資金需要86萬元,而中國神華則高達155萬元,這對於一般的中小投資者來說,是很難承受的數字。而想要成為一個成熟市場,在監管上就應該重視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目前過於向機構傾斜的發行制度,顯然不利於股市的良性發展。

既然目前新股發行制度存在著缺乏合理市場化定價機制以及對於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不足的缺陷,那麼未來的制度改革就應該格外的注意這兩個方面。具體來說,有這樣幾個措施可以考慮。

首先,加強發行時的審核,改進目前的詢價制度。監管部門不僅要對保薦機構研究報告製作、路演推介組織以及信息披露等提出監管要求,認真核實每一個上市公司的資質,也要對詢價對象的資格和報價行為加強監管,應該對詢價對象的申購情況做出一定的限制,例如定價過低時限制其購買比例;對於那些詢價過程中報價高於發行定價卻未申購,或是報價與申購行為不相符的機構做出嚴肅的處理等等。以敦促這些詢價對象遵循誠信原則,改進自身的詢價工作。

其次,通過增加首發可流通數量的方法來縮小一二級市場之間巨大的溢價差距。目前吸引巨量資金參與打新的原因,主要在於巨大的無風險套利空間。想要解決這個問題,單靠完善詢價機制很難完全解決,畢竟資本是要追逐更大的利益,想要詢價機構做到一二級市場價格接軌是不可能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就需要從供需兩方面入手,通過提高首發股的流通比例,來稀釋一部分市場泡沫,減少市場整體的風險。

最後,要進一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在現有基礎上提高網上配售比例,加大回撥力度。同時可以做一些新的嘗試,比如在超額網上申購時,首先滿足中小散戶的投資需求;無論資金量大小,每一個有效賬目都配送一定額度的股票等等傾向於中小投資者的申購方法。只有讓更多的中小投資者能夠在新股發行中獲得利益,才能更好的消除市場對於IPO的恐懼心理,維護股市健康穩定運行。只有建立起一個合理完善的新股發行制度,才能從源頭上改善整個股市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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