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券交易 > 證券法134條釋義

證券法134條釋義

發布時間:2021-09-01 14:11:08

㈠ 關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疑問定向增發受這條法律的限制嗎

在這種條件下,增發與買賣股票並不相同。
大股東定向增發股份所獲收益並不內歸公司所有。容
證券法47條指的是在二級市場(交易市場)買賣。
而定向增發是在一級市場(發行市場)。
如果大股東在賣出股票前事先知道上市公司要定向增發,通過買賣股票獲利,則構成內幕交易,甚至是操縱市場(大股東坐莊)。

㈡ 有關證券法的簡答題

玉米又名(玉蜀黍)、大蜀黍、棒子、苞米、苞谷、玉菱、玉麥、六穀、蘆黍和珍珠米等,屬(禾本科玉米屬)。全世界玉米播種面積僅次於(小麥、水稻)而居第三位。在我國玉米的播種面積很大,分布也很廣,是我國北方和西南山區及其它旱谷地區人民的主要糧食之一。

中國的玉米產量居世界第( 2)位。

玉米喜溫,種子發芽的最適溫度為(25~30)℃。拔節期日均18℃以上。從抽雄到開花日均26~27℃。

灌漿和成熟需保持在(20~24)℃;低於16℃或高於25℃,澱粉酶活動受影響,導致子粒灌漿不良。

玉米為(短)日照作物,日照時數在12小時內,成熟提早。長日照則開花延遲,甚至不能結穗。

玉米在砂壤、壤土、粘土上均可生長。

玉米適宜的土壤pH為(5~8),以6.5~7.0最適。耐鹽鹼能力差,特別是(氯)離子對玉米為害大。
希望採納

㈢ 證券法對證券公開發行的界定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如果被認定為公開發行證券,但未經過批准,則構成違法發行證券,也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其他形式的非法集資行為。

《證券法》第10條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核准機構可以是證監會,也可以是國務院其他證券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

核准制不僅適用於我國公司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也適用於公司發行股票或其他證券;不僅適用於我國境內企業在我國境內上市,也適用於我國境內企業在國外上市。

此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既包括公開發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發行人首次發行新股時,公司原有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也稱「老股轉讓」。

(3)證券法134條釋義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㈣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㈤ 新證券法第142條取消禁止融資融券的意義

說明快要出台融資融券了。。。
雖然隨著發展是必然的,但早點取消早點出台。

㈥ 證券法的問題!!

因為,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此時公司還都沒注冊呢,但是也只能通過發行股票來籌集資金,等股票認購完畢,才能召開股東創立大會,然後選董事會等等手續,辦理工商登記後才算成立了股份有限公司。

連沒成立的公司都可以發行股票,你還糾結於是不是上市公司幹嘛?另外,發行的股票也不是馬上就可以在證交所交易,至少要等一年,還要證監會批准。

㈦ 證券法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禁止內幕交易行為;

(2)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3)禁止與它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

(5)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

(7)證券法134條釋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㈧ 違反證券法第43條有什麼處罰詳細點,最好能引用原文。。。

違反證券法第抄43條的處罰襲: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原文: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㈨ 對於融資融券問題,新《證券法》是如何規定的

「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迴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另外,融資融券制度也是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就國內的情況而言,融資融券交易制度可以使投資者的貸款途徑增加,證券公司業務多樣化,還可以形成做空機制,為股指期貨的出台掃除了障礙,為金融品種創新創造條件。例如,目前銀行的信用交易邁的步伐很大,而券商的融資融券則在禁止之列。從風險控制的角度看,貸記卡等銀行信用並沒有抵押或擔保,而券商的融資融券還會有股票或資金抵押,風險無疑更小。國外的信用交易通常會由專門提供信用的金融公司操作。一旦券商信用交易放開,將使被傭金抽掉底板壓得喘不過氣來的券商,多出一個利潤增長點,從而又會催生一個新的行業,為市場發展找到新的興奮點。 現行《證券法》第36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新法將現行《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同時刪除了現行《證券法》第141條。今後,國務院將根據新的條文制定有關融資融券的具體規定,在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推動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㈩ 證券法第多少條嚴禁保證收益是哪條

證券法
第幾條嚴禁
保證收益,不要管,
反正這個規定完全正確

閱讀全文

與證券法134條釋義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山東省金融機構服務費包含 瀏覽:104
什麼是私募理財產品 瀏覽:913
萬科融資投資報告 瀏覽:875
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貸款 瀏覽:102
東方軟體的浮籌指標 瀏覽:881
禾豐牧業股份有限公司飼料加工量 瀏覽:169
恆大地產集團單位代碼 瀏覽:277
滬深300股指期貨模擬交易 瀏覽:320
中恆集團4千股千評 瀏覽:507
支付寶怎麼辦理理財產品 瀏覽:268
房地產上市公司再融資 瀏覽:140
信託份額代持協議書範本 瀏覽:40
理財投資怎麼算收益 瀏覽:534
長城vvv5價格 瀏覽:594
成都豐程鼎業是非法融資嗎 瀏覽:894
期貨量價時空理論 瀏覽:247
2015年香港平均匯率 瀏覽:560
騰訊通理財基金取出凈值如何算 瀏覽:95
淘寶客以什麼方式獲取傭金 瀏覽:624
薛瑞鋒興業信託 瀏覽: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