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600655非公開發行股票要什麼時候才能通過
調整前:
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為公司關於本次發行的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日(即2015年4月29日)。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格將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不含定價基準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的90%(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總量),即13.87元/股。公司於2015年6月19日實施2014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後,本次股票發行價格調整為13.66元/股。
具體發行價格將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根據發行對象申購報價情況,遵循價格優先的原則確定。最終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與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發行定價基準日至本次發行日期間發生除權、除息事項,本次發行價格將作相應調整。
調整後:
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的發行期首日。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格將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不含定價基準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的90%(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總量)。
具體發行價格將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公司將與保薦機構共同確認發行期首日,並根據發行對象申購報價情況,遵循價格優先的原則確定。最終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與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發行定價基準日至本次發行日期間發生除權、除息事項,本次發行價格將作相應調整。
二、發行數量的調整
調整前:
本次非公開發行的A股股票數量不超過35,292.8257萬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發行定價基準日至本次發行日期間發生除權、除息事項,本次發行數量上限將作相應調整。在該前述范圍內,最終發行數量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與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調整後:
本次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48.21億元,發行數量為募集資金總額除以發行價格。
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方案除上述調整外,其他事項均無變化。
經調整修訂後的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內容如下:
為了更好地發展公司業務,公司擬申請非公開發行人民幣A股股票,具體方案如下:
1.發行股票的種類和面值
本次發行的股票為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2.發行方式
本次發行全部採取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方式。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的六個月內擇機發行。
3.發行對象及認購方式
本次發行對象為不超過十名的特定投資者。本次發行對象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合格投資者及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定投資者等。最終發行對象在公司取得本次非公開發行核准批文後,根據發行對象申報報價的情況,遵照價格優先原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以多個投資賬戶持有股份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信託投資公司作為發行對象的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㈡ 什麼是定價基準日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 證監會(2017)5號
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2)股票定價基準日為發行期首日擴展閱讀: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會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二)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確定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定價原則、認購數量或者數量區間、限售期;發行對象與公司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三)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范圍和資格,定價原則、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不確定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數量區間(含上限和下限)。董事會決議還應當明確,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董事會決議日至發行日期間除權、除息的,發行數量是否相應調整。
(五)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本次募集資金數量的上限、擬投入項目的資金需要總數量、本次募集資金投入數量、其餘資金的籌措渠道。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說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具體數額;募集資金用於收購資產的,應當明確交易對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等事項。
㈢ 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是什麼日子
董事會有關非公開增發決議日往前29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加權平均值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
㈣ 南京銀行非公開發行的定價基準日為發行期首日,是什麼意思
意思就是以發行當天的為准,
如果以後有什麼變動都不會影響,也不會改變。
㈤ 增發股票的定價方式,具體是如何定價的。。要正確的,答得好加分。。
目前市場上的新股增發有兩種增發方式,即定向增發與公開增發。其中,定向增發是面向控股股東、戰略投資者等特定對象增發新股,是一種非公開發行;而公開增發是面向廣大公眾投資者發行股份,顧名思義是一種公開發行。
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定向增發與公開增發最大的不同,並非是發行方式的不同,而是定價方式與發行價格的不同。一般說來,定向增發的發行價往往較低(不排除面向財務投資者發行時的相對高價發行),其發行價往往為歷史價格;而公開增發的發行價往往較高,其發行價通常是當前的市場價。如中國船舶今年9月中旬定向增發時,其二級市場價格達到了每股200元以上,而定向增發價格僅為每股30元,定向增發完全成了一種利益輸送。相反,公開增發完全成了高風險的代名詞,如中信證券公開增發的發行價高達74.91元/股,創出新股發行價格的新高。而萬科A股,公開增發的價格31.53 元/股,發行市盈率高達95.84倍,同樣也創出了近年來上市公司再融資市盈率的新高。
定向增發的低價發行與公開增發的高價發行,對於廣大的公眾投資者來說,是極其不公平的,是對公眾投資者利益的損害。不僅如此,定向增發的低價發行,成了利益輸送的工具,這其中不排除有各種內幕交易、不法行為的出現,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因此,監管部門絕對不能對這種明顯有損於證券市場「三公」原則的做法坐視不理,而應將定向增發與公開增發的定價方式統一起來。
目前的公開增發採取的是一種競價的方式,其增發價格基本上是以當前市場價為基準。而定向增發有三個基準日,即: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發行期的首日。這三個基準日,哪一個更有利於特定對象,就選擇哪一個作為定價基準日。目前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選擇董事會決議公告日。也正是基於這種定價方式的不同,因而造成了公開增發與定向增發發行價格的巨大差異。所以,要改變公開增發與定向增發發行價格之間的巨大差異,就必須改變二者定價方式上的不同。統一選擇新股發行前20個交易日的平均價為基準價格,或統一確定增發價格不超過20倍市盈率,實現公眾投資者參與的公開增發與特定對象參與的定向增發之間的公平。
㈥ 非公開發行以發行期首日為基準日,有公司做過么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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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問定向增發的股價是從董事會預案前20天算起還是證監會批準的公司公告前20天算起
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第三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三)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四)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另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七條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具體規定請參照《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回答滿意的話請給分,謝謝
㈧ 證監會關於三年期定增定價原則,發行價格可以公司董事會確定。
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低價的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
㈨ 求答案:股票定向增發價格的基準日是以哪天為基準日
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過實施細則》規定非公開發行的定價基準日為發行期的第一天為准。
發行價格由參與增發的投資者競價決定。發行程序與公開增發相比較為靈活。一般認為,該融資方式較適合融資規模不大、信息不對稱程度較高的企業。中國在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和股改後,上市公司較多採用此種股權融資方式。
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包括:發行對象不得超過35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80%,發行股份6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則為18個月)不得轉讓,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
(9)股票定價基準日為發行期首日擴展閱讀:
定向增發的作用
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場化估值溢價(相對於母公司資產賬面價值而言),將母公司資產通過資本市場放大,從而提升母公司的資產價值。
2、符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從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實現了上市公司在財務和經營上的完全自主。
3、對於控股比例較低的集團公司而言,通過定向增發可進一步強化對上市公司的控制。
4、對國企上市公司和集團而言,減少了管理層次,使大量外部性問題內部化,降低了交易費用,能夠更有效地通過股權激勵等方式強化市值導向機制。
5、時機選擇的重要性。當前上市公司估值尚處於較低位置,此時採取定向增發對集團而言,能獲得更多股份,從未來減持角度考慮,更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