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券經紀人檔案應當記載哪些事項
不明白什麼是「代理客戶」。 1、證券經紀人是受證券公司委託,代理該證券公司進行客戶招攬與客戶服務的個人
Ⅱ 證券經紀人在開展營銷業務時需要向客戶出示執業證書嗎
本規范所稱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一條
為適應對證券經紀人實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規范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促進證券經紀人提高執業水準,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證券經紀人在執業時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
證券公司委託、管理證券經紀人時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二章 證券經紀人執業要求編輯
第四條
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並在執業期間持續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
第五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經執業前培訓並測試合格後,通過所服務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稱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
證券經紀人在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前,應當按證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於資格條件審查,並保證提供的材料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自律規則以及職業道德,遵守所服務證券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規范執業,自覺維護證券行業及所服務證券公司的聲譽,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七條
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誠實守信。證券經紀人應當以誠實和公正的態度合規執業,在代理許可權內如實告知客戶可能影響其利益的重要情況。
(二) 勤勉盡責。證券經紀人應當本著對客戶和所服務證券公司高度負責的態度執業,認真履行各項職責。
(三) 公平對待客戶。證券經紀人應當公平對待其所招攬或服務的客戶。
(四) 客戶利益優先。證券經紀人應當採取合理的措施避免與客戶發生利益沖突;如無法避免,應以客戶利益優先。
第八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具備執業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熟悉相關業務規則、業務流程、證券類金融產品特徵、業務合同內容等。
第九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積極參加所服務證券公司和協會舉辦的業務培訓,不斷增強合規意識和誠信意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服務水平。
證券經紀人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不少於協會對證券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的最低要求。
第三章 證券經紀人行為規范編輯
第十條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託,專門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經紀人不能同時在其他機構任職或者同時接受其他機構委託。
第十一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委託合同約定的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執業地域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十二條
證券經紀人在與客戶交往中應熱情誠懇、穩重大方,語言和行為舉止文明禮貌,自覺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三條
證券經紀人在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徵得客戶的同意,如客戶不願或不便接受其宣傳、推介或服務,應尊重客戶的意願。
第十四條
證券經紀人在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當主動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示其與所服務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關系以及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和執業地域范圍。
第十五條
證券經紀人在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晰、准確、客觀地向客戶介紹證券市場和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與證券投資和交易有關的政策法規、基礎知識、業務流程,幫助客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
(二)如實向客戶傳遞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一切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不誇大、歪曲、隱瞞、遺漏有關內容。
(三)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提示客戶不要超越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從事證券投資活動。
第十六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誠實、公正、公平地對待客戶,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的情形時,及時向所服務證券公司報告並採取措施予以避免;當無法避免時,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優先對待。
第十七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引導客戶到證券公司的證券營業場所辦理開戶等業務。
第十八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按照規定嚴格保守其在執業過程中獲悉的客戶及所服務證券公司的商業秘密,無法律依據不得向所服務證券公司以外的機構和個人提供客戶的信息。
第十九條
證券經紀人對待客戶應當耐心、細致,認真聽取客戶的意見、建議,並根據客戶合理意見改進服務;遇有可能發生糾紛的情況時,應及時向所服務證券公司報告並協助解決。
第二十條
證券經紀人應在《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除不得有《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禁止的行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所服務證券公司或證券營業部的名義,與客戶或他人簽訂任何合同、協議。
(二)代客戶在相關合同、協議、文件等資料上簽字。
(三)在執業過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戶款項和財物。
(四)向客戶提供非由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五)違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編輯
第二十一條
採用證券經紀人制度的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以有效管理並支持證券經紀人執業。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規范管理,加強對證券經紀人的培訓,提高證券經紀人的職業素質和服務水平,增強證券經紀人的合規意識、服務意識以及榮譽感、責任感。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意見和建議的收集、處理與反饋機制,重視證券經紀人的合理訴求,加強對證券經紀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管理能力和證券經紀人的職業素質與服務水平等因素,對證券經紀人授予不同的代理許可權,對證券經紀人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經紀人統一提供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有關信息和材料可以由證券公司自行製作,也可以來源於其他機構。證券公司應當對統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負責。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執業支持系統。證券經紀人可以通過該執業支持系統向客戶傳遞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有關信息和材料。證券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證券經紀人私自通過互聯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檔案和信息查詢制度,確保客戶能夠通過現場、電話或者互聯網路的方式隨時查詢證券經紀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做好客戶回訪工作,通過適當方式對客戶進行回訪,了解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情況和執業合規性,並進行完整記錄。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做好客戶對證券經紀人投訴的受理與處理工作,公示客戶投訴渠道和糾紛處理流程,認真處理客戶的投訴和意見,及時反饋處理結果,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制訂應急預案,發生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重大突發或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時,及時處理並向監管部門和協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協會對證券公司委託、管理證券經紀人的情況和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及自律規則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給予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通過媒體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並記入協會會員或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情節嚴重的,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予以責任追究的,應向協會報告;協會按照有關規定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二00九年四月十二日
Ⅲ 證券客戶經理轉證券經紀人要什麼條件,要不要做公司任務的,還有檔案放公司還是放哪
沒有任何條件,中國是沒有經紀人制度,但證券內部懂的人知道
券商不會給你下任務,因為沒有底薪,更沒有合同,合同只是區分券商和你個人利益關系,俗稱傭金分成,經紀人拿到的傭金遠高於客戶經理
檔案是不存放在券商的,因為券商不承認這個職業,但都明白怎麼回事
檔案是你所在街道或人才中心
就算客戶經理一般券商頁不接受檔案,就是勞動關系合同,不是正式編制
如果你自願豐厚,很不錯這行,而且券商對於經紀人私底下還是將誠信的,不會喂飽他們就踹你走人
Ⅳ 暫時不能銷戶,可以申請證券經紀人執業證書么
你取得的是哪個資格?證券從業資格還是證券經紀人資格?如果你考過了證券從業資格的考試要申請執業資格那就一定不能有帳戶,但是如果你考的是證券經紀人考試,因為暫時還沒有強制性規定要求一定不能有帳戶,那麼你就可以申請經紀人執業資格。
另外,執業資格要證券公司幫你申請,從業資格只要通過了考試就可以了,不用申請。
我在證券公司這么久沒聽說過深圳帳戶必須半年以上才可以銷戶的,證券公司真這么說只是不想讓你銷戶的托辭罷了。
Ⅳ 證券經紀人的日常工作
證券經紀人指在證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充當交易雙方中介並收取傭金的證券商。它可分為三類,即傭金經紀人、兩美元經紀人與債券經紀人。
①傭金經紀人
傭金經紀人與投資公眾直接發生聯系,其職責在於接受顧客的委託後的在交易所交易廳內代為買賣,並在買賣成交後向委託客戶收取傭金。傭金經紀人是交易所的主要會員。
②兩美元經紀人
兩美元經紀人不接受一般顧客的委託,而只受傭金經紀人的委託,從事證券買賣。
③債券經紀人
債券經紀人是以代客買賣債券為業務,以抽取傭金為其報酬的證券商,另外,債券經紀人亦可兼營自行買賣證券業務。
證券法規定,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的證券公司,為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證券經紀業務的主體為證券經紀人。根據上述規定,證券經紀人的性質如下:
1.證券經紀人的職責
證券經紀人的職責是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這就是說,在證券交易中,廣大的證券投資人相互之間不是直接買賣證券的,而是通過證券經紀人來買賣證券的。證券經紀人作為買賣雙方的中介人,是這樣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它詢問證券買賣雙方的買價和賣價,按照客戶的委託,如實地向證券交易所報人客戶指令,通過證券交易所,在買價和賣價一致時,促成雙方證券買賣的成交,並向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傭金)。
2.證券經紀人具有法人資格
在國外某些國家,證券經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我國,證券經紀人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只能是證券公司。這些證券公司必須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符合規定的法定條件。因此,我國的證券經紀人不能由自然人擔任,它必須是法人。法人是被法律賦予民事的權利、義務和能力,擁有必要的財產,並設有章程和管理機構的組織。
Ⅵ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的解讀
2009年3月16日,證監會公布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自4月13日起施行。為了便於對《暫行規定》的理解和適用,針對《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特製定本解讀。
一、證券公司和經紀人的法律關系
《暫行規定》對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了明確界定:「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這一界定有三層含義,一是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委託代理關系,證券經紀人應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開展范圍內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證券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證券經紀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機構或團體;三是證券經紀人只能是證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員工或居間人,證券公司委託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只能採取證券經紀人的形式,不能採取居間人等其他形式。
二、規定了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條件
根據《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需要具備四個條件才能夠執業,一是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並且具備與一般證券從業人員相同的執業條件,即具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至(六)項規定的條件;二是必須通過證券公司在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三是取得由證券公司頒發的證券經紀人證書;第四要求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託,且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三、規定了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規范
明確了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行為及禁止行為
《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一)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二)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
(三)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四)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
(五)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上述規定對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的范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定,證券經紀人作用僅是「介紹」和「傳遞」。之所以對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的范圍進行如此嚴格的限定,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解釋,我國證券經紀人制度剛剛起步,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經紀人的整體素質還不高,暫不具備讓經紀人代理更多業務活動的條件,否則容易產生大量糾紛,損害經紀人整體形象。同時,該條第一款第(六)項定,為證券經紀人從事其他活動設置了兜底條款,也為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已為此預留了空間。
《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上述規定大部分是一般證券從業人員都應禁止的職業規范,比較新的主要有兩項:一是不得通過互聯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二是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四、對委託合同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對委託合同的簽訂、主要內容及終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一)委託合同簽訂前對證券經紀人資格的審查
《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前,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證券公司不得與其簽訂委託合同;
(二)委託合同的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託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證券公司的名稱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
2、證券經紀人的代理許可權;
3、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間;
4、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
5、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
6、證券經紀人的基本行為規范;
7、證券經紀人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
8、雙方權利義務;
9、違約責任。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應當與其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證券營業部的客戶管理水平和客戶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
需要重點關注是,《暫行規定》要求在委託合同中對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作出約定。雖然《暫行規定》並未對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做出具體規定,但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其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客戶服務水平,與經紀人約定執業地域范圍。
五、重點對證券公司的管理責任作了規定
《暫行規定》規定證券公司的管理責任主要有:
(一)培訓管理
《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不少於60個小時的執業前培訓,其中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個小時。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的效果進行測試。
《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協會的規定,組織對證券經紀人的後續職業培訓。
(二)執業注冊登記和經紀人證書管理
1、執業注冊登記
《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對其進行執業前培訓並經測試合格後,為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執業注冊登記事項包括證券經紀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和公司查詢與投訴電話等。
2、證書管理
《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為證券經紀人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後,按照協會的規定列印證券經紀人證書,並加蓋公司公章,頒發給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人證書由協會統一印製、編號。
《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證券經紀人證書載明事項發生變動的,證券公司應當將該證書收回,向協會變更該人員的執業注冊登記,並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辦理新證書的列印和頒發事宜。
證券公司終止與證券經紀人的委託關系的,應當收回其證券經紀人證書,並自委託關系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注銷該人員的執業注冊登記。證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證券經紀人證書的,應當自委託關系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證監會指定報紙和公司網站等媒體公告該證書作廢。
(三)建立健全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機制
《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和與客戶之間的糾紛,持續做好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工作。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在營業時間內,有專門人員受理客戶投訴、接待客戶來訪。證券公司的客戶投訴渠道和糾紛處理流程,應當在公司網站和證券營業部的營業場所公示。
證券經紀人被投訴情況以及證券公司對客戶投訴、糾紛和不穩定事件的防範和處理效果,作為衡量證券公司內部管理能力和客戶服務水平的重要指標,納入其分類評價范圍。
(四)檔案管理
《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檔案,實現證券經紀人執業過程留痕。證券經紀人檔案應當記載證券經紀人的個人基本信息、證券從業資格狀態、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執業前及後續職業培訓情況、執業活動情況、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及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的處理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信息。
(五)年度報告制度
《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證券經紀人管理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的運行和改進情況;
2、本年度證券經紀人數量的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證券經紀人的數量及在證券營業部的分布情況;
3、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委託合同執行情況、證券經紀人報酬支付和合法權益保障情況;
4、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和後續職業培訓的內容、方式、時間和接受培訓的人數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訓計劃;
5、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客戶投訴和糾紛及其處理情況,當前可能出現集中投訴的事項、形成原因及擬採取的化解措施。
此外,《暫行規定》還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將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納入公司合規管理范圍,並建立科學合理的證券經紀人績效考核制度,將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的合規性納入其績效考核范圍。證券公司應當將證券營業部對證券經紀人管理的有效性納入其績效考核范圍。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執業支持系統、信息查詢系統、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控制度、客戶回訪制度,為經紀人執業提供方便,監督經紀人的執業行為。
六、對經紀人制度的實施做出了安排
《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將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經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現場核查,確認其相關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已經建立並能有效運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合理可行,證券經紀業務已經滿足合規要求後,證券公司方可委託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證券營業部在啟動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前,應當將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接受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
根據上述規定,證券公司如果開展經紀人制度,應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是證券公司應將與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啟動實施方案報住所地證監局備案,經證監局現場核查認可後,證券公司方可委託經紀人展業;二是營業部也要將本公司與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啟動實施方案報所在地證監局備案,並接受證監局監管。
Ⅶ 公司證券經紀人合同和檔案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的有
上海市證券公司的收入不等的,一般的客戶經理,經紀人的收入評價工資大約要6000-8000左右,要看你開發以及客戶的積累情況,我有個朋友在證券公司,進去第一個月的工資:3000元,第二個月7000元左右,第三個月達到了19800,我指的全部是稅前。所以只要好好努力的工作,加上市場行情的配合,基本上6000元不是大問題,不過聽說壓力很大的。年青人,辛苦一點無所謂了!兄弟
Ⅷ 我是一家證券公司的經紀人。我想帶幾個朋友去營業部開戶,但是他們有的不是本地的戶口,可以帶他們開嗎
不違反的
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
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對證券經紀人實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規范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促進證券經紀人提高執業水準,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證券經紀人在執業時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
證券公司委託、管理證券經紀人時應當遵守本規范。
編輯本段
第二章 證券經紀人執業要求
第四條
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並在執業期間持續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
第五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經執業前培訓並測試合格後,通過所服務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稱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
證券經紀人在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前,應當按證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於資格條件審查,並保證提供的材料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自律規則以及職業道德,遵守所服務證券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規范執業,自覺維護證券行業及所服務證券公司的聲譽,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七條
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誠實守信。證券經紀人應當以誠實和公正的態度合規執業,在代理許可權內如實告知客戶可能影響其利益的重要情況。
(二) 勤勉盡責。證券經紀人應當本著對客戶和所服務證券公司高度負責的態度執業,認真履行各項職責。
(三) 公平對待客戶。證券經紀人應當公平對待其所招攬或服務的客戶。
(四) 客戶利益優先。證券經紀人應當採取合理的措施避免與客戶發生利益沖突;如無法避免,應以客戶利益優先。
第八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具備執業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熟悉相關業務規則、業務流程、證券類金融產品特徵、業務合同內容等。
第九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積極參加所服務證券公司和協會舉辦的業務培訓,不斷增強合規意識和誠信意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服務水平。
證券經紀人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不少於協會對證券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的最低要求。
編輯本段
第三章 證券經紀人行為規范
第十條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託,專門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經紀人不能同時在其他機構任職或者同時接受其他機構委託。
第十一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委託合同約定的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執業地域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十二條
證券經紀人在與客戶交往中應熱情誠懇、穩重大方,語言和行為舉止文明禮貌,自覺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三條
證券經紀人在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徵得客戶的同意,如客戶不願或不便接受其宣傳、推介或服務,應尊重客戶的意願。
第十四條
證券經紀人在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當主動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示其與所服務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關系以及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和執業地域范圍。
第十五條
證券經紀人在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晰、准確、客觀地向客戶介紹證券市場和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與證券投資和交易有關的政策法規、基礎知識、業務流程,幫助客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
(二)如實向客戶傳遞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不誇大、歪曲、隱瞞、遺漏有關內容。
(三)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提示客戶不要超越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從事證券投資活動。
第十六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誠實、公正、公平地對待客戶,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的情形時,及時向所服務證券公司報告並採取措施予以避免;當無法避免時,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優先對待。
第十七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引導客戶到證券公司的證券營業場所辦理開戶等業務。
第十八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按照規定嚴格保守其在執業過程中獲悉的客戶及所服務證券公司的商業秘密,無法律依據不得向所服務證券公司以外的機構和個人提供客戶的信息。
第十九條
證券經紀人對待客戶應當耐心、細致,認真聽取客戶的意見、建議,並根據客戶合理意見改進服務;遇有可能發生糾紛的情況時,應及時向所服務證券公司報告並協助解決。
第二十條
證券經紀人應在《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除不得有《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禁止的行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所服務證券公司或證券營業部的名義,與客戶或他人簽訂任何合同、協議。
(二)代客戶在相關合同、協議、文件等資料上簽字。
(三)在執業過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戶款項和財物。
(四)向客戶提供非由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五)違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編輯本段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採用證券經紀人制度的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以有效管理並支持證券經紀人執業。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規范管理,加強對證券經紀人的培訓,提高證券經紀人的職業素質和服務水平,增強證券經紀人的合規意識、服務意識以及榮譽感、責任感。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意見和建議的收集、處理與反饋機制,重視證券經紀人的合理訴求,加強對證券經紀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管理能力和證券經紀人的職業素質與服務水平等因素,對證券經紀人授予不同的代理許可權,對證券經紀人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經紀人統一提供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有關信息和材料可以由證券公司自行製作,也可以來源於其他機構。證券公司應當對統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負責。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執業支持系統。證券經紀人可以通過該執業支持系統向客戶傳遞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有關信息和材料。證券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證券經紀人私自通過互聯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檔案和信息查詢制度,確保客戶能夠通過現場、電話或者互聯網路的方式隨時查詢證券經紀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做好客戶回訪工作,通過適當方式對客戶進行回訪,了解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情況和執業合規性,並進行完整記錄。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做好客戶對證券經紀人投訴的受理與處理工作,公示客戶投訴渠道和糾紛處理流程,認真處理客戶的投訴和意見,及時反饋處理結果,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制訂應急預案,發生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重大突發或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時,及時處理並向監管部門和協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協會對證券公司委託、管理證券經紀人的情況和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及自律規則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給予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通過媒體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並記入協會會員或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情節嚴重的,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予以責任追究的,應向協會報告;協會按照有關規定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編輯本段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 二00九年四月十二日
Ⅸ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法規全文
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並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託,並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委託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證券公司的名稱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
(二)證券經紀人的代理許可權;
(三)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間;
(四)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
(五)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
(六)證券經紀人的基本行為規范;
(七)證券經紀人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
(八)雙方權利義務;
(九)違約責任。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應當與其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證券營業部的客戶管理水平和客戶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
第七條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不少於60個小時的執業前培訓,其中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個小時。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的效果進行測試。
第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對其進行執業前培訓並經測試合格後,為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執業注冊登記事項包括證券經紀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和公司查詢與投訴電話等。
證券公司應當在為證券經紀人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後,按照協會的規定列印證券經紀人證書,並加蓋公司公章,頒發給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人證書由協會統一印製、編號。
第九條證券經紀人證書載明事項發生變動的,證券公司應當將該證書收回,向協會變更該人員的執業注冊登記,並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辦理新證書的列印和頒發事宜。
證券公司終止與證券經紀人的委託關系的,應當收回其證券經紀人證書,並自委託關系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注銷該人員的執業注冊登記。證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證券經紀人證書的,應當自委託關系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證監會指定報紙和公司網站等媒體公告該證書作廢。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執業支持系統,向證券經紀人提供其執業所需的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查詢制度,保證客戶能夠通過現場、電話或者互聯網路的方式隨時查詢證券經紀人的姓名、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及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能夠通過現場或者互聯網路的方式查看證券經紀人的照片。
證券公司應當按月或者按季將證券經紀人所招攬和服務客戶賬戶的交易情況及資產余額等信息,以信函、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者其他適當方式提供給客戶。證券公司與客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回訪制度,指定人員定期通過面談、電話、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對證券經紀人招攬和服務的客戶進行回訪,了解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情況,並作出完整記錄。負責客戶回訪的人員不得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控制度,採取技術手段,對證券經紀人所招攬和服務客戶的賬戶進行有效監控,發現異常情況的,立即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發生違反證券公司內部管理制度、自律規則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委託合同的約定,追究其責任,並及時向公司住所地和該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證券經紀人不再具備規定的執業條件的,證券公司應當解除委託合同。
證券經紀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有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涉嫌刑事犯罪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有關司法機關舉報。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檔案,實現證券經紀人執業過程留痕。證券經紀人檔案應當記載證券經紀人的個人基本信息、證券從業資格狀態、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執業前及後續職業培訓情況、執業活動情況、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及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的處理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的運行和改進情況;
(二)本年度證券經紀人數量的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證券經紀人的數量及在證券營業部的分布情況;
(三)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委託合同執行情況、證券經紀人報酬支付和合法權益保障情況;
(四)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和後續職業培訓的內容、方式、時間和接受培訓的人數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訓計劃;
(五)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客戶投訴和糾紛及其處理情況,當前可能出現集中投訴的事項、形成原因及擬採取的化解措施。
第二十四條協會負責制定有關自律規則,組織或者辦理證券經紀人的資格考試、注冊登記、證書印製與後續職業培訓,並可以對證券公司委託、管理證券經紀人的情況和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予以紀律處分。
協會建立證券經紀人資料庫,向社會公眾提供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准備計算金額,並依法採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失信行為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資料庫系統。
第二十六條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證券經紀人的資格管理、委託合同管理、執業前和後續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行為規范、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以及本規定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事項等內容;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應當至少包括實施該制度的證券營業部的選擇標准和確定程序、實施該制度的基本步驟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數量應當與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4月13日起正式施行,證券經紀人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方可執業,投資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主動查驗證書載明相關信息。
根據《暫行規定》及有關自律規則的要求,證券經紀人應當通過所服務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辦理執業注冊登記,並領取由所服務的證券公司頒發的證券經紀人證書,之後方可執業。證券經紀人要在執業過程中主動向客戶出示證書。其執業活動不得超出證書載明的代理許可權范圍,不得有下列行為:1、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2、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3、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4、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5、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6、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7、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8、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9、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直接關繫到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投資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接受證券經紀人的宣傳、推介和服務時,主動查驗證券經紀人證書,仔細閱讀證書載明信息,了解證券經紀人身份、服務的證券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執業地域范圍及禁止行為,發現證券經紀人涉嫌違規執業等問題的,應拒絕接受其宣傳、推介和服務,並可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舉報。
對證券經紀人證書及其載明信息的真實性,投資者可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核實,也可通過現場、電話、網路等方式向該證書載明的證券公司查詢、核實。
為配合《暫行規定》的實施,中國證券業協會已發布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試行)》、《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暫行辦法》等自律規則。與證券經紀人管理有關的監管和自律規則基本出齊,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查認可、具備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可依法委託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