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證券交易》論文能給個么
證券上市與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論文摘要
證券是經濟社會的一種價值符號。證券市場是調節社會經濟需求的一個場所,它集聚社會資金進行資源再分配。因此,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的迅猛發展,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合理地利用證券市場籌措資金,是一國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上市與證券交易有密切的聯系,證券上市是證券交易的前提,沒有證券的上市,就沒有可交易的證券,同時,證券交易是證券上市的目的 ,證券上市就是為實現證券的流通。但是,在證券市場發展不成熟的國家,證券市場由於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場操作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全面等,都直接影響到證券市場的良性運作。本文對證券上市與證券交易進行了研究,對證券上市階段和證券交易過程中的一些違規行為和違法特徵進行了剖析。
關鍵詞:證券上市,證券交易,違法行為,監管,
證券上市是指證券發行結束後,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到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即賦予某種證券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資格。證券交易是指相對依法發行、上市的證券友證券交易所為主的法定場所進行買賣的活動。證券上市與證券交易有密切的聯系,證券上市是證券交易的前提,沒有證券的上市,就沒有可交易的證券,同時,證券交易是證券上市的目的 ,證券上市就是為實現證券的流通。在我國,目前上市與交易的的包括股票(A股、B股、境外上市股)、基金、債券(含可轉換債券)三種。從市值和市場份額角度相比較,股票是市場上的核心證券,基金與債券的比重甚低。與此相對應,證券上市與交易中的違法犯罪也主要是股票上市與交易中的違法犯罪。
一、 我國證券上市和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滬、深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規范性文件對證券上市的條件和程序均作了詳細的規定。比如初次改造的股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股票經批准已懊社會公開改造;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5000萬元;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的,最近連續盈利;持有股票面值達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等等。在股票上市程序 上,我國也實行核准制,股票改造結束後發行人向中國證監 會提出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上市申請經核准 後,發行人再向證監 會提交核准文件 。證券交易所收到 文件 後與發行人簽訂上市協議,並自收到文件之日起6 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在上市前發行人需要按規定格式和內容披露上市公告書。在實踐中,股票發行核准上市與核准基本上是實行「直通車」制。只有符合上市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才會被核准,股票發行成功結束後,在一定時期內均會被核准上市交易。根據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對股票上市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公司股票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必須由交易 所認可的一至二個機構推薦上市推薦書。另外,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等 規范性文件 對境內公司或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作了特別規定。基金、債券也各有不同的上市條件和上市程序。
我國對證券交易的主要規定集中於《證券法》第三章。在交易的對象上,只有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基金等才能進行交易。在交易場所上,只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櫃台交易。在交易方式上,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貫徹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在交易的主體上,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 股票交易;為股票發行出具相關法定文件的中介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法定文件的中介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至上述文件公開 後5 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對大股東的約束上,規定了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的股份5%的股東的報告義務並禁止其在六個月內買入又賣出或賣出又買入同一種股票。我國目前只允許證券的現貨交易,不允許期貨交易;只允許證券的足額保證金交易,不允許融資或融券的信用交易。為保障證券交易秩序的安全和公開、公正、公平、公信的市場原則,為保護國有、集體資產的安全,我國《證券法》在第三章規定了一語道破交易的禁止行為,這些行為有: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欺詐客戶、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挪用公款買 賣證券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 證券上市中的主要違法犯罪行為
由於我國股票發行與股票上市核准實行的是「直通車」制,騙取上市資格往往就是騙取股票履行上市資格。在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上主要的犯罪行為有(1)騙取上市資格;(2)上市推薦人違法推薦;(3)申請上市過程 中的行賄、受賄;(4)違法境外上市。
(一) 騙取上市資格
騙取上市資格往往就是騙取股票發行資格,只是在以往股份制試點階段成立的一些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為了將原發行的股份上市才實施的單獨的騙取上市資格的行為。東方鍋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是1988年由東方鍋爐廠以部分生產經營性賬面資產折為國家股,獨家發起設立的股份 制企業,1988年8月和1989年3月向社會公眾改造3000萬元和2400萬元社會個人股。東方公司為盡快上市,進行了編造虛假文件、虛增利潤等 一系列違法行為。首先為了達到 股票上市的目的 ,東方公司夥同有關機構弄虛作假,將注冊時間 和成為試點企業的時間 提前,還編造了股東大會決議和分紅方案,騙取了國家有關部門同意 其作為「歷史遺留問題」公司而「繼續進行股份制試點」的資格。1999年10 月,中國證監 會對東方公司進行了虛假資格的調查,並決定對東方公司處心警告的處理。
(二) 上市推薦人違法推薦
根據滬、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股票申請上市需要有一至兩家推薦人推薦。上市推薦人應履行下列義務:確認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確保發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擔負責任的性質,並需承擔交易所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所列明的責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薦書;確保上市文件 真實、准確、完整,符合規定要求,文件內所載的資料均經過核實等等。兩交易 所規定 上市推薦人制度,核心是為了上市推薦 人對申請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進行審查,並確保出具上市推薦書的申請人符合規定條件。但有些推薦人只求謀利,不履行審查和確保上市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的義務,甚至與發行人勾結共同弄虛作假出具錯誤的上市推薦書。
(三) 申請上市過程中的行賄、受賄
我國證券市場成立至今,上市資格一起是稀缺資源,很多公司特別是定向募集的股份盡早上市,不惜採取行賄為了取得上市資格,使定向募集的股份盡早上市,不惜採取行賄等手段。而與審批、推薦上市資格有關的領導人員也利用權力收受或索取賄賂,構成了我國股票上市環節較嚴重的行賄、受賄鏈條。
(四) 違法境外上市
從證券市場建立起,國務院、中國證監會等 管理部門陸續頒布規范性文件如《股份有限公司境 外上市外資股的規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管理的通知》《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等,要求國內企業境外上市或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 公司境外公司上市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或核准手續。但有引起企業負責人,出於利益考慮,無視各種規定
部分中介機構的協助下,採取各種手段逃避監管,未經批准或核准,擅自將境內企業或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企業拿到境外上市。中國證監 會於1996年3月19日發出 通報,指出 境外上市是一項政策性很強制工作,帶頭我國改革 開放的形象,必須有組織、在步驟地進行中國企業(包括境外中資企業機構)無論採取什麼形式到境外 上市,都必須 報經國務院證券委批准。違反上述規定的,要追究越權審批部門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同時,對個別不負責的中介機構要進行紀律處分。
三、 證券交易中的一般違法行為
(一) 買賣非法發行的證券
在交易對象上,《證券法》30條明確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 賣的證券必須 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二) 違反轉讓期限的規定買賣證券
我國對特種方式取得或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的證券的轉讓期限作了明確規定,在該限期內該種證券不得轉讓。如對於證券投資基金配售取得的股票有一部分必須 在3 個月的禁 售期,戰略投資者的禁售期在6 個月以上。對於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因配股、轉增所得的增量股票在其任期內不得出售。以前的公司職工必須在公眾股份上市後3年才能出售等 等,若違反上述限期規定而出售股票,即為違法。由於 現在滬、深交易 所先進的交易系統和電腦設備,交易所已對轉讓禁止期限內的部分股票作了技術上的禁售措施,有關機構及其個人在客觀上無法在禁售期內轉讓該部分股票,使得目前這類違法行為發生得很少。
(三) 法律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以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持有、買賣股票
為防範證券市場監管者、組織者利用職務的便利及其內幕信息從事股票交易,也為了防範市場監管者、組織者的監管職責與直接從事股票交易的營利目的相沖突,《證券法》規定,中國證監 會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證券交易所、證券登結算機構、一語道破公司做作業 人員及其法律 和行政法規禁止參與 股票交易的其他 人員如一定級別的公務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法律法規只是禁止上述人員從事股票交易,而不禁止其從事債券、基金的交易,這主要是因為債券、基金相對於股票而言,價格漲跌幅度不大,投機價值低,實際參與人員少,沒有必要禁止性規定。
(四) 場外交易
場外交易是相對於證券交易 所的場 內交易而言。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證券法》的規定,我國目前只允許證券交易所的場內交易,而不允許場外交易。由於我國在股份制改造初期,允許一部分企業定向募集股份並在公司職工內部募集職工股,再加上監管制度不完善,滬、深股市上市速度慢、容量小等 因素,各地為解決決定 向募集股份的流通問題,出現了證券交易中心,產權交易中心和其他場所的場外 交易模式,又稱為「一級半市場」。各地設立的證券交易中心、產權交易中心進行的股票場外交易一度非常紅火,有的證券交易中心完全採用證券交易所交易模式。由於場外交易監管上的難度及缺乏法律保障,各地的場外 交易市場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投資者的利益受侵害非常普遍,積累了巨大的風險。中國證監 會自1998年起根據國務院的安排 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 會關於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等 文件 對各地的證券交易中心進行了清理、取締,對違法從事場外 交易的機構作了處罰。如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1997年12月到1998年6月利用其開設的多個產權賬戶,由集團證券部證券管理科科長負責,投入7000餘萬元資金參與 股權交易,進行買入賣出股票活動,結果虧損1095萬元,被 中國證監會查實後與該 公司的其他 違法行為一並於1999年9月9日受到處罰。到1999年《證券法》實施時場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場基本清理完畢,大規模的證券場外 交易已不存在。但小規模的、較隱蔽的場外 交易市場仍然在各地存在,如成都的凍青樹市場。香港創業板上市和國內高新技術板成為熱門話題之時,各地出現了一些利用創業板上市進行場外交易,欺騙一般社會公眾的案件。
(五) 從事證券期貨交易
根據成效時間和交割時間 是否同步,證券交易可分為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兩種。現貨交易就是證券買賣成效後即時辦理券款清算交割手續的交易。當然,此處的即時並不等於立即,而是「T+N日」,「T」是英文「TRADE」的縮寫,即交易的意思;N代表交易成效後完成與交易有關的證券款項交割 日期,即買方收到證券、賣方收到款項的日期 。我國目前對A股、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實行的是「T+1」制度,要在成交的次日辦理交割。而期貨交易的成交和交割時期相分離,買賣雙方先簽訂合同,就證券買賣的數量、價格和交割日期達成協議,並在規定的交割日履行券款交割義務。在簽訂合同後、交割日前,賣方無需音樂會證券,買 方無需音樂會款項。證券期貨的實質也是保證金交易,兼具放大財務杠桿,擴大風險規模的雙重作用,證券期貨交易在成熟的證券市場是合法的交易方式。
(六)證券公司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交易活動
融資 是指證券公司借錢、透支給客戶從事證券買賣的行為;融券是指證券公司將證券出借給予客戶,由客戶賣出後在一定的時期內又買入該種證券並歸還證券公司的行為。融資 與融券對客戶來說由於 增加了資金或證券,增加了財務杠桿,在投資判斷准確時可增加盈利程度,但在投資判斷錯誤時也會大大增加虧損的程度。融資或融券對證券公司 而言,各有利害,其利有三,一是吸引客戶,提高市場競爭力的一種手段;二是增加交易量,其傭金收也相應地增加;三是通過融資或融券能向客戶收取較高的利息收。其害主要表現 為當投資者虧損 時,有可能無法實際償還證券公司的資金和證券,從而給證券帶來損失,並且在實踐中,客戶與證券公司因融資而發生 的糾紛也甚 多。我國考慮到證券公司從事向客戶融資 或融券活動的巨大風險和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備,一直禁止融資 或融券交易。根據 《證券法》規定,一語道破公司為客戶融資 或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延遲非法買賣證券等值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大股東不履行報告義務
大股東是指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含 5%)的股東。不同的大股東由於實力不同、業務不同、社會影響不同,其變更對股份公司的經營、管理會有一定的影響,而且在實踐中,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因大股東的變更而發生變更的可能 性很大,對該股票的價格也會產生圈套影響。為了使公司及時了解自身大股東的變更情況,為了使中小投資者及時了解公司的股東結構,為了證券監管機構便 於監管,也為了防止大股東利用變更之機,利用持股優勢操縱市場,《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任何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該比例(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 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 公司、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寫出書面報告並公告。《證券法》規定了該 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比例之日起三日內向該 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 報告之日 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管管理機構報告。但在實踐中,有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為了掩飾其操縱市場,不讓公眾知悉其炒作該 股的事實,在持股超過5%時不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八)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證券賬戶分為法人賬戶和自然人賬戶兩類。中國證監會《關於嚴禁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通知》,「嚴禁任何單位以個人名義在證券交易登記機構開設股票賬戶」,《證券法》第74條明確規定,在證券交易 中,禁止任何 法人以個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但有的法人包括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出於逃避稅收、逃避監管、便於操縱股票價格等 各種目的,收購或借取眾多公民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九)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上市公司違法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法人、自然 人投資證券市場本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自擔風險、自享收益的市場行為,法律 無需要限制某類法人從事證券投資。但由於 我國公有制的經濟體制和國有企業體制正處於轉變時期,國有資產和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不夠完善,國有企業「所有人缺位」、「內部人控制」現象普遍存在,若允許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自由地從事證券交易,勢將國有資產置於危險境地,出現國有企業憑借其地位、關系、呼風喚雨,牟取暴利。
(十)上市公司違法買賣本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買回本公司股票是一種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重大行為,必須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公司法》規定,公司只能 在減少注冊資本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並時才能回購本公司股票。否則副政委不能回購和買賣本公司股票。但有些上市公司認為對自己公司狀況比較熟悉,能自如地製造題材,發布信息以配合股票的炒作,因而買賣本公司股票成功的把握很大,風險很小,從而違法大量買賣本公司股票,以謀取暴利。
四、 證券交易中可能構成的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證券法》《刑法》及有關規定,證券交易中可構成的證券違法行為主要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挪用公款買賣證券;挪用單位資金買賣證券。
參考文獻
1、黃興旺主編,《證券違法犯罪與防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2、樊崇義主編,《刑事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修訂本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單行本
4、中國證監會《關於建設部查處基翔公司違規進行境外上市活動的通報》1996年3月19日
5、中國證監會《關於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等 機構和個人違反證券法規行為 的處罰決定》1999年9月9日
㈡ 金融衍生研究的論文
第一節 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和特徵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金融衍生工具又稱「金融衍生產品」,是與基礎金融工具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建立在基礎產品或基礎金融變數之上,其價格取決於後者價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通過預測股價、利率、匯率等未來行情走勢,採用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利金簽訂遠期合同或互換不同金融商品等交易形式的新興金融工具。
1、美國《財務會計准則第133號》的定義:衍生工具是同時具備下列特徵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和約:
(1)具有①一個或多個基礎變數;②一個或多個名義金額或支付額度。具有專門條款規定結算金額,某些情況下要說明是否需要結算.
(2)不許要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因素變動具有類似反應的的其他類型合約相比,要求較少的凈投資。
(3)合約條款要求或允許凈額結算,可以通過外在與合約的方式,方便地結清頭寸,或者允許交割某種資產使得接受方頭寸與凈額結算無顯著差異。
2、《國際會計准則第39號》定義:衍生工具是指有以下特徵的工具:
(1)其價值隨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等級或信用指數、或類似變數的變動而變動
(2)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條件變動具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較少的凈投資。
(3)在未來日期結算。
2005年我國財政部《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暫行規定(試行)》基本沿用了國際會計准則對衍生品和嵌入式衍生品的定義,並明確規定,金融衍生品全部歸類為「交易型金融資產或負債」,其後續計量按「公允價值」計算,形成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特徵
1、跨期性:首先是對價格因素變動趨勢的預測,約定在未來某一時間按照某一條件進行交易或選擇是否交易的合約,涉及到金融資產的跨期轉移
2、杠桿性: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利金就可以簽訂大額員期合約或互換不同金融工具。例如期貨交易保證金為合約金額 5% ,則可以控制 20 倍於所投資金額合約資產,實現以小博大。
3、聯動性:指金融工具的價值與基礎產品或基礎變數緊密聯系,規則變動。
4、不確定性和高風險:①易雙方違約的信用風險、②資產或指數價格變動的市場風險、③缺乏交易對手而不能平倉或變現的流動性風險、④交易對手無法按時付款或交割可能帶來的結算風險、⑤人為錯誤或系統故障或控制失靈的運作風險、⑥違約而成的法律風險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分類 (新)
(一)按照產品形態和交易場所分類:
1、內置性衍生工具:指嵌入到非衍生合同(也稱主合同)中的金融衍生工具,該衍生工具是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現金流量按照特定的利率、金融工具的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等級或信用指數,或類似變數的變動而發生調整,例如目前公司債券條款中可能包含贖回條款、返售條款、轉股條款、重設條款等等。
2、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指在有組織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例如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權產品,期貨合約、期權合約。
3、OTC交易的衍生工具。
(二)按照基礎工具種類分類:股權類產品金融衍生工具、貨幣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其他衍生工具(管理政治風險的政治期貨、氣溫變化的天氣期貨、管理巨災風險的巨災衍生產品等)
(三)按照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點分類:金融遠期合約、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互換、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產生與發展趨勢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產生與發展
1、金融衍生工具產生的最基本原因是避險
2、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金融自由化進一步推動了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
(1)取消對存款利率的最高限額,逐步實現利率自由化
(2)打破金融機構經營范圍的地域和業務種類限制,允許各金融機構業務交叉、互相自由滲透,鼓勵銀行綜合化的發展;
(3)放鬆外匯管制
(4)開放各類金融市場,放寬對資本流動的限制。
3、金融機構的利潤驅動是金融衍生工具產生和迅速發展的又一重要原因。
4、新技術革命為金融衍生工具的產生與發展提供了物質基礎與手段。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新發展
1、風險管理型創新。
2、增強流動型創新
3、信用創造型創新
4、股權創造型創新
第二節 金融遠期、期貨與互換
一、現貨交易、遠期交易、期貨交易
(一)現貨交易:「一手錢一手貨」
(二)遠期交易
(三)期貨交易
二、金融遠期合約與遠期合約市場:
金融遠期合約是最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是交易雙方在場外市場上經過協商,按約定的價格(稱為遠期價格)在約定的未來日期(交割日)買賣某種標底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變數的合約)
(一)股權類資產的遠期合約
(二)債權類資產的遠期合約
(三)遠期利率協議
(四)遠期匯率協議
三、金融期貨合約與金融期貨市場
(一)金融期貨的定義和特徵
1、金融期貨定義:首先了解期貨交易:交易雙方在集中性的市場以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的期貨合約的交易 ;期貨合約:由期貨交易所涉及的一種對指定的商品的種類、規格、數量、交收時間和交收地點都作出統一規定的標准化協議書;以各種金融商品(外匯、債券、股票價格指數)為標的物的期貨交易方式。
2、金融期貨的基本特徵
(1)交易對象不同:現貨交易的是有具體形態的金融商品,是代表一定所有權或債權的金融商品;而期貨交易的對象是金融期貨合約
(2)交易的目的不同:現貨交易是為了獲得價值或收益權,為了籌集資金或尋找投資機會;而期貨交易是為了套期保值,為不願意承擔價格風險的生產經營者提供穩定成本、保住利潤的條件。
(3)交易價格的含義不同: 金融現貨交易價格是通過公開競價、某一時點上的均衡價格,金融期貨交易雖然是在交易過程中形成,但是它是對未來價格的預期
(4)交易方式不同。金融工具的現貨交易要求在成交後幾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與金融工具的全額交割,成熟的市場也會實行保證金制度,但所涉及資金或證券的缺口由經紀商借給交易者,要收取相應利息。期貨交易則實行保證金制度和逐日盯市制度,交易者並不需要在交易的時候擁有或借入全部的資金或基礎金融工具。
(5)結算方式不同:現貨交易轉讓;對沖結算
3、金融期貨與普通遠期交易之間的區別:
(1)交易場所和交易組織形式不同
(2)交易的監管制度不同
(3)金融期貨交易是標准化交易
(4)保證金制度和每日結算制度導致違約風險
(二)金融期貨的主要交易制度
1、集中交易制度
2、標准化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
3、保證金及其杠桿作用
4、結算所和無負債結算制度
5、限倉制度
6、大戶報告制度
(三)金融期貨的種類:
1、外匯期貨
外匯期貨產生的背景:為防範外匯匯率風險而產生(外匯市場匯率的不確定性)( 1970 年代初)
外匯匯率風險的種類:
商業性外匯風險是在國際貿易中因匯率變動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金融性外匯風險包括債權債務風險(國際借貸中因匯率變動)和儲備風險(外匯儲備的匯率風險)
2、利率期貨
其基礎資產是一定數量的與利率有關的某種金融工具,主要是各類股定收益的金融工具,主要是為了規避利率風險而產生的。
(1) 債券期貨:以國債期貨為主的債券期貨市各主要交易所最重要的利率期貨品種。
(2) 主要參考利率期貨:libor、hibor
(3) 股權類期貨
①股指期貨 :最早產生於 1982 年美國堪薩斯農產品交易所的股值期貨交易 ,以股票價格指數為標的物和交易對象進行交易,採用現金結算的方式,合約的價值以股票價格指數值乘以一個固定的金額來計算 ;出現的股指期貨情況: CME 推出的標准普爾 500 種股票價格綜合指數期貨、 NSE 推出的綜合指數期貨,堪薩斯農產品交易所推出的價值線綜合指數期貨; 1983 年悉尼期貨交易所推出股值期貨; 1984 年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推出的金融時報 100 種股值期貨;香港恆生價格指數期貨
②單只股票期貨:以單只股票作為基礎工具的期貨,買賣雙方約定,以約定的價格在合約到期日買賣規定數量的股票。
③股票組合期貨:
(四)金融期貨的功能
1、套期保值功能 :是通過在現貨市場於期貨市場同時作出相反的交易方式 。
(1)套期保值的基本原理
(2)套期保值的基本作法
2、價格發現功能 :在公開股票高效競爭的環境種通過集中競價形成期貨價格的功能期貨價格具有預期性、連續性和權威性的特點,因為將眾多影響供求關系的因素集中在交易場內,通過公開競價集中形成一個統一的交易價格
3、投機功能
4、套利功能
金融期貨的集中交易制度
交易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所的職責:提供交易場所和設施;制定標准化期貨合約;制定交易的規章制度和交易規則;監督交易過程;控制市場風險;提供交易信息;監督和組織期貨交易
交易所採取會員制。非會員只能通過委託會員經紀商交易
撮合成交方式:
做市商方式:報價驅動方式,交易者接受報價
競價方式:指令驅動方式,通過撮合中心直接匹配撮合
金融期貨的標准化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
期貨合約由交易所設計、經主管機關批准後向市場公布
合約包括的內容:品種、交易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每日限價、合約月份、交易時間、最後交易日、交割日、交割地點與方式,變數是標的商品的交易價格
設計是為了方便交易雙方在合約到期前做一筆相反的交易進行對沖,避免實物交割,達到保值和獲利的目的。
大約 2% 左右的期貨合約需要進行最終交割
金融期貨的保證金及其杠桿作用
設立保證金制度是為了控制期貨交易的風險,提高效率
初始保證金
維持保證金
保證金水平:由結算所規定,水平一般在 5-10% ,但最低為 1% ,最高達到 18%
保證金水平體現杠桿作用
金融期貨的交易結算所
由獨立的結算所作為清算機構,採取會員制
結算所職責:確定並公布每日結算價及最後結算價;負責收取和管理保證金;負責對成交的合約進行逐日清算;對結算所會員的帳戶進行調整平衡;監督到期合約的實物交割以及公布交易數據等信息
無負債結算制度
又稱逐日盯市制度,以每種期貨合約在交易日收盤前最後 1 分鍾或幾分鍾的平均成交價作為當日結算價,與每筆成交價進行對照,計算浮動盈虧,進行隨時清市。
以一個交易日為最長結算周期,並對所有帳戶的交易頭寸按不同到期日計算,要求所有交易盈虧及時結算,能夠及時調整保證金帳戶,控制市場風險。
結算所的角色
所有交易登載在結算所帳戶上,成為所有交易者的對手,充當所有買方的賣方和所有賣方的買方。在合約對沖或到期平倉時負責清算盈虧
交易所成為所有和約的履約擔保者,承擔所有的信用風險,省去交易者對交易雙方財力、資信情況的審查。
金融期貨的限倉制度
定義:為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和防範操縱市場的行為,而對交易者持倉數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形式:根據保證金數量規定持倉限額、對會員的持倉量限制和對客戶的持倉量限制
限倉原則:近期嚴於遠期、套期保值與投機區別對待;機構與散戶區別對待、總量限倉與比例限倉相結合、相反方向頭寸不可抵消等
金融期貨的大戶報告制度
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後,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量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有關的開戶、交易、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情況,以便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並判斷大戶的交易風險狀況
大戶報告制度是限倉制度的前一道屏障
(五)金融期貨的理論價格和影響因素
1、金融期貨的理論價格:
購買現貨並持有的機會成本=買價(當前現貨價格)+持有期的資金利息-持現貨金融工具獲得的利
息或紅利以及在投資收益
購買現貨並持有的機會成本=買價(當前期貨價格)
2、影響金融期貨價格的主要因素
(1)現貨價格
(2)要求收益率或貼現率
(3)時間長短
(4)現貨金融工具的付息狀況
(5)交割選擇權
四、金融互換交易
互換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條件,在約定的時間內定期交換現金流的金融交易,可分為貨幣互換、利率互換、股權互換、信用互換等
第三節 金融期權與期權類金融衍生產品
一、金融期權的定義和特徵
(一)金融期權的定義: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期權交易形式 。期權交易是買入者在向賣出者支付一定的期權費後,獲得了能在規定期限內以某一特定價格向出售者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貨合約權力,核心是一種權力,是否履行由買入者根據收益大小衡量
期權交易是一種單方面的有償讓渡。期權的買方通過支付期權費擁有這種權力,但不承擔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在收取了期權費後,必須按合約履行承諾
(二)金融期權的特徵:最主要特徵在於它僅僅是買賣權利的交換
(三)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
1、基礎資產不同。
2、交易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
3、履約保證不同。
4、現金流轉不同
5、盈虧特點不同。
6、套期保值的作用和效果不同。
二、金融期權的分類
(一)選擇權的性質:買入期權 - 看漲期權,賣出期權 - 看跌期權
(二)履約時間不同分為:歐式期權、美式期權和修正的美式期權
(三)按照金融期權基礎資產性質不同:股票期權、股指期權、利率期權、貨幣期權、金融期貨合約期權、互換期權 。
三、金融期權的功能: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
四、金融期權的理論價格及其影響
(一)金融期權的內在價值
履約價值,期權合約本身具有的價值,即買方執行期權能獲得的收益。 內在價值的大小取決於期權協定價格與標的物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 協定價格是期權買賣雙方在期權成交時約定執行買賣標的物的價格。
依據協定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期權可以分為實值期權、虛值期權和平價期權
以 Evt 表示內在價值, s 表示市場價格, x 表示協議價格, m 交易單位,則
看漲期權的內在價值為:若 S>X ,則 Evt= ( s- x).m ,否則為 0 。
看跌期權的內在價值為:若 S<X ,則 Evt= ( s- x).m ,否則為 0 。
(二)金融期權的時間價值
外在價值,期權買方購買期權實際上支付的價格超過內在價值的部分價值 ,期權買方之所以願意支付較高的額外費用,是希望標的物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市場價格的變動,導致內在價值增加
間接計算:用實際價格減去內在價值
(三)影響金融期權價格的因素
1、協定價格與市場價格:價格關系決定了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 價格差距越大,則時間價值越小
2、權利期間,即期權剩餘的有效時間,期權成交日到期權到期日的時間。期權期間越長,期權價格越高
3、利率。短期利率變動影響期權價格。關系復雜
4、基礎資產的價格波動性。
5、基礎資產的收益。標的資產收益率越高,看漲期權的價格越低,而看跌期權的價格越高。
五、權證(新)
定義:基礎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其間內或特定日期內,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一)權證的分類:
1、按基礎資產分類:股權、債券以及其它類權證
2、按基礎資產的來源:認股權證、備兌權證
3、按持有人權利劃分:認購權證、認沽權證
4、按行權的時間分類:美式權證、歐時權證、百慕大式權證
5、按全權證的內在價值分類:平價權證、價內權證和價外權證
(二) 權證的要素
1、權證的類別
2、標的
3、行權價格
4、存續時間
5、行權日期
6、行權結算方式
7、行權比例
(三)權證的發行、上市與交易
1、權證的發行
(1)通過專用賬戶提供並維持足夠數量的標的的證券或現金,作為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的標的的數量=權證上市數量*行權比例*擔保系數
履約擔保的現金金額=權證上市數量*行權價格*行權比例*擔保系數
(2)提供經交易所認可的機構作為履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人
2、權證的上市與交易 T+0回轉交易
六、 可轉換證券
(一)可轉換證券定義、分類和特徵
1、定義: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其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是長期的普通股票的看漲期權
2、分類: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優先股票
發行者的意義:節約發行費用(債券的利率或優先股的股息率可以低於同類信用債券),降低籌集資金的成本;吸引機構投資者(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準投資普通股票,但可轉換證券屬於債券或者優先股票,目前我國沒有可轉化優先股)
投資者的意義:在一定范圍內規避風險但又不迴避收益的選擇權
3、可轉換證券特徵
(1)是附有認股權的債券,兼有公司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徵
(2)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持有人具有是否轉換的權利;發行人具有是否贖回的權利
(二)可轉換證券的要素
1、有效期限、轉換期限、票面利率或股息率
有效期限:債券發行之日至償清本息之日的時間
轉換期限:轉換起始日至結束日。
我國現行法規規定:可轉換公司債的最短期限為 3 年,最長為 5 年,發行後 6 個月可轉換為公司的股票
2、票面利率或股息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轉換優先股息率)是指可轉債券作為一種債券的的票面年利率(或優先股息率),利率由發行人根據市場利率水平、公司債券資信等級和發行條款確定
3、轉換比例、轉換價格、贖回條款、回售條款
轉換比例 * 轉換價格 = 可轉換證券面值
4、贖回條款或回售條款。
贖回是發行人提前贖買回未到期的發行在外的可轉換債券。前提往往是公司股票價格連續高於轉股價格一定幅度
回售是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低於轉換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可轉債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賣給發行人
5、轉換價格修正條款:由於公司送股等原因導致股票名義價格下降時需要調整轉化價格
(三)可轉換債券的價值和價格
1、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值
2、可轉換債券的理論價值
投資價值:公式和實際計算
理論價值:只有當股票價格上漲至債券的轉換價值大於債券的理論價值時,投資者才會行使轉換權
3、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格:當市場價格=理論價格(轉換平價); 當市場價格>理論價格(轉換升水);當市場價格<理論價格(轉換貼水)
第四節 其他衍生工具簡介
一、存托憑證
(一)存托憑證定義
定義:一國證券市場上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 - 股票或者債權 - 的可轉讓憑證
存托憑證涉及三個關鍵機構:存券銀行、託管銀行以及存券信託公司
形式: ADR-GDR-IDR ,其中, ADR 和 GDR 在法律、操作和管理上相同,區別在於營銷方向;而 GDR 是一種或多種非美國貨幣計價,且以不記名方式發行
(二)美國存托憑證的有關業務機構
1、存券銀行
首先,作為 ADR的發行人,在 ADR 的基礎證券發行國安排託管銀行。在基礎證券解入託管帳戶後向投資者發出 ADR ; ADR 被取消後,指令託管銀行把基礎證券重新投入當地市場。
其次,在ADR交易過程中, ADR 的注冊和過戶、安排存券信託公司保管和清算、通知託管銀行變更、派發紅利利息、代理行使權利
第三,存券銀行為 ADR 持有者和基礎證券發行人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2、託管銀行 :託管銀行是存券銀行在基礎證券發行國安排的銀行,通常是存券銀行在當地的分行、附屬銀行或者代理銀行
職責:負責保管 ADR 所代表的基礎證券;根據存券銀行的指令領取紅利或利息,用於再投資或匯回 ADR 發行國;向存券銀行提供當地市場信息
3、中央存托公司:是美國的證券中央保管和清算機構,負責 ADR 的保管和清算
(三)美國存托憑證的種類
1、無擔保的 ADR :由一家或多家銀行根據市場的需求發行,基礎證券發行不參與,存券協議只規定存券銀行與 ADR 持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目前不存在
2、有擔保的 ADR :由基礎證券發行人的承銷商委託存券銀行發行。分為一、二、三級公開募集 ADR 和美國 144 規則下的私募 ADR 。各自有不同的特點和運作慣例,美國的相關法律對其有不同的要求。
一級有擔保 ADR 可以向 SEC 申請豁免,不編制符合美國會計准則的財務報表;而 144A 私募 ADR 不需要到 SEC 注冊,可以在合格機構投資者范圍內籌集資金。
(四)美國存托憑證優點:
1、市場容量大、籌資能力強
2、上市手續簡單、發行成本低。
3、避開直接發行股票與債券的法律要求
(五)美國存托憑證的發行與交易
1、美國存托憑證的發行步驟
①投資者指令經紀人購買 ADR
②經紀人指令基礎證券所在地經紀人購買證券並將其解往存券銀行在當地的託管銀行
③經紀人在當地市場上購買
④存入當地的託管銀行
⑤託管銀行解入證券後通知美國的存券銀行
⑥存券銀行發出 ADR ,交給經紀人
⑦經紀人將 ADR 存入信託公司或投資者,同時向當地經紀人支付外匯
2、美國存托憑證ADR 的交易
(1)市場交易:美國市場的 ADR 持有者之間的買賣,在存券銀行過戶,在存券信託公司清算
(2)取消:國內無買家時,委託基礎證券發行國的經紀人賣出
(六)存托憑證在中國的發展
1、我國公司發行的存托憑證
涵蓋了三類:發一級存托憑證的有兩類——一類是含B股的國內上市公司如氯鹼化工、二紡機、深深房等
2004年前只有在香港上市的中華汽車發行過第二級存托憑證,其成為中國網路公司進入NASDAQ的主要形式。
發行三級存托憑證的公司均在我國香港交易所上市
2、我國公司發行存托憑證的階段和行業特徵
(1)1993---1995年 中國棋也在美國發行存托憑證
(2)1996---1998年 基礎設施類存托憑證漸成主流
(3)2000---2001年 高科技公司和大型國有企業成功上市
(4)2002年以來,大型國企、民營企業
二、資產證券化和證券化產品
(一)定義: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的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的資產吃為基礎發行證券。
(二)自產證券化種類與范圍
1、根據基礎資產分類:不動產證券化、應收帳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費)、債券組合證券化等
2、按照證券化地域分類:境內自產證券化、離岸資產證券化
3、按證券化的屬性不同:股權型資產證券化、債券型子產證券化、混合型子產證券化
(三)資產證券化的有關當事人
1、發起人。
2、特定目的機構或特定目的的受託人
3、資產和資產存管機構
4、信用增級機構
5、信用評級機構
6、承銷人
7、證券化產品投資者
(四)資產證券化流程與結構:P146圖表
(五)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1、20世紀90年代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房地產證券化
2、2005年以來,建行和國家開發銀行(P147頁圖表)試點:銀行間的資產證券化
3、2005年12月21日,內地第一隻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廣東越秀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三、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
(一)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定義:運用金融工程結構化方法,將若干基礎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相結合設計出的新型金融產品
(二)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類別
1、按聯結的金融基礎產品分類:股權聯結型產品(其收益與單只股票、股票組合或股票價格指數相聯系)、利率聯結型產品、匯率聯結型產品、商品聯結型產品。
2、按收益保障性分類:收益保證性和非收益保證性
3、按發行方式分類:公開募集的結構化產品和私募結構化產品
(三)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發展前景
衍生金融資產也叫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是金融創新的產物,也就是通過創造金融工具來幫助金融機構管理者更好地進行風險控制,這種工具就叫金融衍生工具。目前最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有:遠期合同、金融期貨、期權和互換等。
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貨幣、債券、可轉換債券等等。
㈢ (全球電子商務的興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及我國的對策)論文誰有資料
中國利用電子商務促進對外貿易的策略
(一)電子商務在出口貿易中的效益體現
美商網總裁童家威在本屆國際周「矽谷傑出華人論壇」上稱,國內中小企業要做電子商務,目前最現實、最有效益的就是出口貿易。
在美國的許多商場超市,國內製造的產品比比皆是,但其價格卻是國內價格的5至10倍,因為這是層層轉手的結果。而電子商務可以避免這些環節。
目前互聯網模式可分為三種,一種是內容模式,像雅虎、搜狐、新浪網等,以媒體的方式出現,以新聞信息為主要內容,又可提供娛樂、聊天之所,這類網站收入的來源是提高訪問率以獲取網上廣告,屬於「眼球經濟」。應該說國內此類網站比美國落後了3~4年。第二種是社區模式,在國外已開始出現,比如關於「鞋」的網站,「鍾表」的網站,滿足網民的專類需求,這類網站目前國內還沒有;第三種是整合模式。是針對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這種網站是為買家、賣家提供第三方服務的整合平台。它使買賣雙方在網上溝通、洽談,同時為可能達成的貿易合同提供整套的一站式服務。
認為,整合模式在國內做產品外貿最有效,因為買家——外國商家上網,那麼賣家——國內企業依靠這類電子商務網站就立刻可以做生意,從而實現企業與電子商務網站雙贏。而如果電子商務立足於內貿,根據互聯網相關調查,目前上網最多的是學生而非企業家和商家。
(二)開拓新的國際市場要求發展無紙貿易
開拓新的國際市場的途徑比比皆是,唯獨網路貿易成本低廉,發展迅猛,覆蓋面廣,是90年代興起的一種國際貿易方式。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單靠傳統手段搞經營已經遠遠不夠。上網開拓新的國際市場已被全球大公司認為是成本最低而效率最高的經營手段。面對蓬勃興起的網路貿易,我國的外經貿企業正在抓住機遇,制定對策,積極參與。現在已有不少企業在網上建立了站點,通過網路獲取市場信息,並把自己的產品介紹出去。但這遠遠不夠,還必須從戰略的高度出發,設計網路貿易的環境和模式,調整企業管理模式、信息溝通方式,將網路貿易與企業現有的經營規模相結合,為企業創造一個新型經營管理模式。第一,利用網路貿易對國際生產領域產生的影響,發展有利於數字化產品的國際貿易,推動金融、保險、電訊、影視、音樂、信息咨詢、程序設計、工程開發、旅遊服務業等第三產業的迅速發展,根據訂單來組織生產、管理零庫存。第二,利用網路貿易對國際消費的影響,及時了解國際市場的需求,以最快的速度將產品打入國際市場,同時廣泛收集市場對產品的反饋,及早調整產品結構。第三,網路貿易在發達國家已普遍採用,發展中國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還處於劣勢。我國的信息網路產業雖在近幾年有了很大發展,但離發達國家的水平還有些差距,因此,外經貿企業應急起直追,爭取改變網路貿易中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利益分配不均的現狀。對於眾多的中國外經貿企業,特別是近100萬戶的私營企業來說,網路貿易是企業開拓新的國際市場的必由之路。
因為中國正面對與世界經濟多極化格局相對應的各種區域貿易網路,許多國家作為中國的貿易夥伴,90年代初就開始接收EDI方式的訂單,如美國和歐盟大部分國家的海關則宣布,對於非EDI方式的報關請求推遲處理,或不再選擇為貿易夥伴。可見,今後沒有EDI就如同沒有電話一樣,沒有EDI就不會有訂單。為了加快我國全國外經貿信息化和電子商務的發展,外經貿部於1996年2月成立了國際貿易EDI服務中心,1997年5月正式更名為「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並負責建設、運營及管理「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IBM公司與中軟賽博公司聯合開發的中國第一個超大型電子商務軟體系統,中國商品交易中心的CCEC網路於1997年10月28日正式開通,並開始進入了實質性的操作階段,揭開了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新篇章。綜上所述,電子商務是科技發展及經濟全球化的必然產物。由於它的出現,傳統的經營模式和經營理論將發生重大變化,電子商務會創造巨大的效益和機會,會將市場的空間形態、時間形態和虛擬形態結合起來,將物質流、現金流、信息流匯成開放的、良性循環的環路,使經營者以市場為紐帶,在市場上發揮最佳的作用,得到最大的效益。電子商務會創造巨大的效益和機會,帶來一個經濟更加繁榮的時代。
(三)迎接挑戰的對策
對於一國的貿易發展來講,電子商務是機遇與挑戰並存。無論是機遇還是挑戰,電子商務取代傳統貿易方式已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只有快速發展電子商務,才可能在21世紀貿易競爭中占據主動地位,贏得與發達國家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的機會。
1. 加快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電子商務在一國的應用與發展有賴於完備的信息基礎設施作為基礎。目前,全球電子商務銷售額的80%發生在美國,美國在競爭中的優勢地位是以其資金、技術的高投入和完備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作為基礎的。目前,美國已基本形成一個由地下光纜、海底光纜和通信衛星組成的海陸空立體化高速通訊網路。電子商務在歐洲的推行與發展也與其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同步。1994年2月,歐盟委員會主席德洛爾宣布了建設歐洲信息高速公路的計劃,這一工程預計為期5年,耗資850億美元。歐盟各國在積極支持這一計劃的同時,也加緊自己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歐洲信息高速公路及歐盟各國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快了電子商務在歐洲的發展。在亞洲,電子商務發展得比較好的一些國家,如日本、新加坡、韓國等,也無一例外,都有較為完備的信息基礎設施作為基礎。與發達國家的高投入及密如蛛網的信息高速公路相比較,我國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上明顯投入不足、基礎薄弱。全國只有上海、天津等幾座城市信息設施建設搞得比較好,形成一定規模。從全國的范圍來看,我們在光纜鋪設、電腦普及以及網路建設方面明顯落後,許多邊遠貧困地區至今沒有建立網點,成為信息高速公路建設的「盲點」或「荒漠」。目前,我國電話普及率不到5%,家庭電腦擁有率不到1%,而這一數字在美國為93%和45%,在澳大利亞為96%和33%。「信息貧困化」被視為下世紀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瓶頸,而我國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落後,有可能使我們失去電子商務給經濟發展帶來的機遇,在競爭中拉大與發達國家的差距。為了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在加快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更要有效利用現有的網路資源。
(1)打破行業分割管理體制,提高資源效益
由於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發展信息產業的資源本來就十分有限,現行的行業分割造成了信息產業整體管理混亂,資源緊缺與大量重復建設所帶來的資源閑置並存,限制了資源的有效利用。以網路建設為例,郵電網和廣電網、中國電信網和聯通網各自為政,外貿、海關、稅務等政府部門各有自己的一套網路系統,大量的重復建設致使我國網路傳輸能力的利用率只有20%~30%,遠低於發達國家70%~80%的水平。
(2)改革現行收費制度,把過高的資費降下來
過高的收費是制約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以上網費為例,目前我國國內互聯網的上網費是美國的15倍,國際專線價格昂貴,DDN專線不但收取月基本費用,同時收取流量費。改革現行收費制度,建立一個完整的符合市場要求的資費體系,把過高的資費降下來,是提高我國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的接受水平,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條件。
2. 加強關鍵技術研究
技術問題是各國發展電子商務共同面臨的問題,由於我國技術研究力量相對薄弱,對這一問題的解決尤顯迫切。通過電子商務發展國際貿易,涉及外經貿及與其業務相關的銀行、稅務、海關、外匯、保險等諸多部門和行業,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推行也有賴於以上各行業、部門和單位之間的協調與共同努力。當前圍繞著保密技術、安全管理、CA認證及電子支付等關鍵技術的研究,各方應加強聯系、緊密合作、共同開發,改變國內網路「老死不相往來」的局面,早日實現國內網互聯,建立起全國外貿專用信息網,進而有計劃、有組織地實現同聯合國貿易信息網及其他國際商務信息網路的聯網,並力爭在較短的時間內使我國的技術研究力量有一個明顯的提高。
3. 推動社會公眾認識
在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政府的支持、鼓勵與引導至關重要,這是推行電子商務比較成功的國家的共同經驗。以新加坡為例,政府在EDI的推廣、應用上發揮了重要作用。早在1990年,新加坡政府就投資2.1億新元建成全國貿易信息網TRADENET,這是世界上第一個全國性貿易網路,為新加坡創造了良好的無紙貿易環境。在設立多個培訓中心進行普及性培訓之後,政府強制規定自1991年起所有進出口商品都要採用EDI報關。目前,EDI廣泛應用於報關、稅收、貿易、運輸、教育、醫療等各個方面,在貿易領域,應用水平更達到95%以上,超過歐美發達國家水平。我國政府信息化意識較為淡薄,雖然中央政府已於1998年4月組建成立信息產業部,但地方各級政府對全球信息化浪潮所可能帶來的沖擊認識不夠,在推廣電子商務的活動中缺乏主動性,措施不得力,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目前,電子商務在我國仍處於起步階段,必須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4. 大力推動企業信息化
企業是推行電子商務的重要主體,企業的積極參與是發展電子商務的必要保證。但目前,我國企業正處於改革的攻堅階段,在企業經營機制及領導、員工思想觀念上,還沒有真正實現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沒有良好的效益和追求發展的內在動因做基礎,必然造成企業信息化意識淡薄,缺乏發展電子商務的積極性。統計資料表明,在1~5萬家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只有10%的企業初步實現信息化或運用信息手段比較好;大約有70%的企業擁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正著手向實現企業信息化的方向努力;而20%的企業只有少量計算機,並且僅用於財務和文字處理工作,中小型企業信息化程度則更低。
5. 加強法律法規的研究與制定
現行國際貿易法是基於傳統的有紙貿易方式而制定的,許多規定不適用於電子商務方式,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會帶來許多難以克服的障礙。為了保證電子商務的發展,圍繞電子商務發展及相關的網路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結算、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應加快現行法律的修改步伐,及時制定、出台新的貿易法規。
6. 積極參與國際合作與對話
電子商務打破了時空界限,加快了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面對電子商務帶來的諸如關稅與稅收、統一商業代碼、知識產權保護等一系列新問題,各國加強了對話與合作。對於國際性討論對話活動,我國政府雖有參與,但不夠積極。事實上,這些對話活動不但直接影響著電子商務下新貿易規則的制定,決定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利益分配,而且加強了各國與世界的交流,提高了各國電子商務的國際兼容性。對此,我國政府應予以足夠重視。
7. 參加國際公約和貿易夥伴協議
目前,世界上制定的關於電子商務方面的貿易夥伴協議有:歐共體1990年擬定的《貿易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協議草案》、芬蘭和經互會成員國1991的商定的《傳遞國際貿易數據範本》、英國EDI協會1990年擬定的《英國標准交換協議》和美國律師協會1990年擬定的《電子數據交換貿易夥伴協議範本》等。另外,對由於網路信息中傳輸錯誤的責任承擔問題,可以參照1924年的《海牙規則》、1968年的《維斯比規則》、1978年的《漢堡規則》等國際運輸公約對承運人責任的規定,簽訂一個網路經營者和用戶之間的服務協議。
結 論
信息經濟是從信息角度對經濟的描述,也是從經濟角度對信息的描述,從工業社會的產業經濟,向信息社會的信息經濟轉換,這是一種經濟形態的變遷。這種經濟變遷包容力之大,乃至涵蓋了在世紀之交的產業社會——知識社會轉換歷程中,從經濟理論、社會經濟結構,經濟增長到企業內部管理的社會經濟變革,現有宏觀,又有微觀。
在這一轉換過程中,電子商務是一種重要的非常關鍵的手段和措施,因為它是信息技術與傳統經濟的橋梁,對世界經濟發展和競爭格局都產生巨大影響,從各國對電子商務發展戰略的態度和規劃,便可窺一斑。發展電子商務不僅是技術問題,而且關繫到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
電子商務大大縮短了生產廠家與消費者之間供求鏈的距離,改變了傳統的市場結構。從它的交易方式可以看出,電子商務拉近了廠商與客戶的距離,企業可以跳過傳統的經銷商跑去跟客戶直接聯系,客戶的需求就直接轉化為企業生產的指令,於是,減少了中間環節,大幅度降低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成本,這種廠家到消費者的市場模式,是一種間接經濟到直接經濟的變革。在EC的推動下,由於市場結構的變化,也使商業活動發生了變化。原來的在傳統商場經營的商業已經不知不覺面臨一種通過網路進行購物的境地。
機會和挑戰似乎從來都是並存的,電子商務對我國的外貿而言,不僅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機遇,更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挑戰。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改革時期,市場體制化建設尚處在進行之中,國有企業的改革也處於攻堅階段。再加上電子商務本身的管理體制問題,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安全問題,以及進行電子商務時人員素質的要求問題,都是我國當前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銀行、信息管理部門、各級經貿管理部門以及從事相關理論和方法研究的工作者必須面對和認真解決的問題。
風雲變幻的國際貿易環境不會為誰而有所遲疑,在電子商務鋪天蓋地的巨大推動之下,無論是大小企業,還是整個外貿政策,都承受著巨大的壓力。中國在入世之初的良性互動下,應該抓緊時機,以電子商務為切口,國際貿易為依託,在將整個國民經濟推上一個新的台階,在新的世界經濟格局中有所作為。
㈣ 電子商務與企業組織變革的影響論文結論怎麼寫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貿易形式和手段,具有開放性、全球化、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這使其大大超越了作為一般貿易手段的內在價值,從而對流通領域有著直接的影響。推進流通領域的電子商務不僅有助於流通產業自身的技術創新與發展,而且能夠加快電子商務向經濟生活領域的滲透和擴散。
1.傳統物流與現代物流。
從傳統的流通渠道的角度來看,商流是從製造商經批發、零售到消費者的,與之相對應的物流則是從製造商經儲運企業或儲運部門到批零企業再到消費者的。現代物流則不同於傳統物流方式,表現出新的特徵:(1)物流反應快速化;(2)物流功能集成化;(3)物流服務系列化;(4)物流作業規范化;(5)物流目標系統化;(6)物流手段現代化;(7)物流組織網路化;(8)物流經營市場化。
現在,消費市場顧客需求已從「少品種、大批量、少批次、長周期」轉變為「多品種、小批量、多批次、短周期」。為適應顧客需求的這一重大變化,商流渠道發生了大規模重組,帶來物流渠道的重組,其結果是在商流領域出現了多級經銷制、多級代銷制、多級代理制及配送制(配送制被視為具有商流功能的一種流通組織形式);在物流領域出現了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為顧客提供物流、配送服務;傳統儲運企業所提供的簡單的儲存、運輸、包裝等服務在物流渠道的重組中逐步為集成化、系列化、增值化的現代物流、配送服務所取代,新興的非國有(包括外資)物流企業逐漸出現並正在逐步佔領物流市場。
2.電子商務對流通領域發展的影響。
電子商務就是通過電信網路進行的生產、營銷和流通活動,它不僅指基於Internet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電子信息技術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和創造商機的商務活動,包括通過網路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訂購到出品、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
流通領域作為溝通生產領域與消費領域的中介網路,是競爭性最活躍的領域之一。網路經濟的出現,促使網路市場成為新的經濟體系的核心,政府、企業、消費者通過網路市場相互聯系並相互作用。而基於網路基礎之上的電子商務的出現,給傳統的經濟體系以巨大的沖擊,對流通領域的經濟行為產生分化和重組作用。
分化作用表現在:第一,商品和服務的信息流將脫離傳統市場而在網路上出現和流通。這是因為信息在網上流通成本低於其在傳統市場的流通成本,信息在網上流通速度快於其在傳統市場的流通速度,信息在網上的流通覆蓋面大於其在傳統市場的流通覆蓋面。第二,信息商品生產、流通與消費都轉移到網上,從而信息商品的生產企業、信息商品的消費者、用於信息商品流通的市場都有脫離實體經濟而進入網路經濟。第三,資金流越來越脫離傳統市場而倚重網路進行流通。隨著技術的發展和安全性的加強,將出現電子貨幣。
重組作用體現在:第一,流通企業業務流程重組。由於信息流上網及信息商品的生產、流通和消費網路化,大大降低信息成本,信息成為首要資源並滲透到業務的各個環節。從而改變業務流程。第二,市場流通方式重組。由於信息流、資金流從傳統市場中剝離出來,傳統市場的作用降低、功能減少,批發、零售的地位下降,而物流配送擁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3.電子商務對流通領域的影響。
電子商務的出現和發展,正在改變流通領域的經濟行為,對我國傳統的流通領域影響深遠。
(1)傳統的業務模式和流轉程序發生變化。由於網上購物和在線銷售的出現,消費者可以從互聯網上直接選購自己需要的商品,生產者、批發商、零售商和網上銷售商都可以建立自己的網站並營銷商品。一部分商品的流通不再按照原來的產業和行業分工進行、也不再遵循傳統商品的購進、儲存、運銷的業務流程運轉。網上銷售一方面使產業間、行業間的分工模糊化,「產銷合一」、「批零一體」的銷售模式大量出現。另一方面,隨著「憑訂單采購」、「零庫存運營」、「直接委託送貨」等新的業務方式的出現,服務於網路銷售的各種中介機構應運而生,行業內部的專業化分工進一步深化。
(2)銷售方式的變化對生產經營方式產生直接的影響。一方面、由於網上購物為現代社會消費時尚的個性化進一步提供了便利,以消費者為主體的分散式訂單生產,呼喚柔性生產技術的出現以及在生產中的普遍應用。另一方面,由於電子商務的應用,使製造業競爭中勞動力成本的作用降低,中小企業在網上營銷中可以獲得更大的比較優勢。因此,在個人商品消費領域,大批量、規模化生產以及傳統的工商關系部分將由產銷合一的高科技小企業所取代。
(3)商業利潤的來源渠道改變。傳統商業是從商品的供應價與銷售價之間賺取利潤,而網上商業把這種差價縮減到零(即「零利潤銷售」的概念),有的甚至使商品的銷價低於生產成本,它們的商業利潤不再是從商品的差價中獲取,而是來自於網上廣告、服務、贊助商及其他高利潤商品等新的渠道。
(4)推進流通技術的革命,實現產銷一體化整合。傳統的供應體系分為兩類:一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推動式」,生產什麼就出售什麼,消費者幾乎沒有選擇的餘地。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拉動式」,形成了以消費者需求為引導的生產機制。但是由於市場配置資源是靠公開價格信號實現的,這種事後調節不僅具有時滯,而且對社會資源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費。
電子商務的出現賦予了流通技術革命以更具有朝代特徵的新內容,這就是供應鏈技術。
實施供應鏈管理就是以電子商務技術為基礎,將商品需求、商品流通和商品生產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它不僅可以在庫存數量、存貨地點、定貨計劃、配送運輸幾個方面實現最佳選擇,優化企業經營者的利益,而且能夠在准確的時間、准確的地點,以恰當的價格和便捷的方式將商品送到消費者手中,最大地體現消費者主權。供應鏈技術將「時滯」變為「實時」,其關鍵是信息技術從消費延伸到銷供產全過程,並通過電子商務技術把眾多的生產廠、零售商和消費者聯系在一起,在產供銷各環節建立起多極化的產銷聯通體系。
(5)商品配送和交割方式的變化。電子商務中的網上零售、實際上已經破除了商家對各種商品批量購進、集中存儲、坐店銷售的方式,商品可以直接送到消費者家中。這種商品交割方式的變化,說明網上購物使傳統的物流配送開始向消費末端延伸,不僅涉及商品配送體系的結構調整及各類有形零售業態如何適應的問題。而且對商業批發集配商品可以提高流通效率、節約社會勞動的理論是一種挑戰。傳統的批發商、代理商等、在這種沖擊面前將有可能萎縮。
(6)隨著電子商務尤其是網上購物的發展,商品流通基礎設施和配套行業的重點將會發生偏轉。各類送貨系統、快速運輸公司、支付公司、安全、廣告、商務軟體、信息服務等新型物流和中介機構發展呈加速態勢,並且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電子商務是未來的發展方向,作為一種全新的商務交易活動,它的應用將打破時空界限,改變交易形態,加速整個社會的商品流通,有效降低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從這種意義上講,電子商務是推動未來經濟增長的關鍵動力,發展我國的電子商務是一種戰略性的選擇
㈤ 求一篇「政府如何干預經濟」的論文
交易成本框架下的政府幹預經濟
一、交易成本與經濟組織形式
交易成本這一概念是科斯在1937年發表的重要論文《企業的性質》中提出的。在這篇文章中,他引入交易成本的概念是為了分析企業出現的原因,「建立企業有利可圖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價格機制是有成本的」,科斯總結到:「市場的運行是有成本的,通過形成一個組織,並允許某個權威來支配資源,就能節約某些市場運行成本。」這便引出了交易成本的含義——市場機制的費用,其中包括了人們在市場上搜尋有關的價格信息,為了達成交易進行談判和簽約,以及監督合約執行等活動所花費的費用。按照科斯的解釋,企業這種組織和市場是相互替代的兩種資源配置方式,企業替代市場會降低利用市場機制的交易成本,但同時又會帶來企業內部管理費用的上升。也就是說,在企業內部組織如果追加替代市場的這種交易會使自身運行的成本上升,所以企業的擴大必須達到這一點,「即在企業內部組織一筆額外交易的成本等於在公開市場上完成這筆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於由另一個企業家來組織這筆交易的成本。」以上是科斯關於企業從無到有的成因及其規模臨界點的分析,即企業這一組織替代市場機制的原因及替代程度。企業只是各種非市場機制中的一種組織形式,科斯並沒有分析其他組織形式與市場機制之間的替代關系,比如說政府,這一除企業外最為重要的組織形式與市場機制之間的替代關系也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二、政府替代市場的制度需求供給分析
1.政府替代市場的制度需求分析
薩繆爾森在《經濟學》一書中曾經這樣描述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是一架精巧的機構,通過一系列的價格和市場,無意識地協調著人們的經濟活動。它也是一具傳達信息的機器,把千百萬不同個人的知識和行動匯合在一起。」但他又承認市場經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這種局限性概括地表達在以下幾個方面,同時這些方面也構成了市場需要政府替代其作用的制度需求因素。
(1)市場經濟會產生外部性效應
諾斯在其制度變遷理論中論述到,個人收益或成本與社會收益或成本相一致的制度安排會給個人帶來最大效應的激勵作用,這樣的制度才是最優的,可以看出外部性問題在經濟理論中佔有相當重要的位置。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就是專門研究外部性的問題。在交易成本可以忽略的情況下,交易雙方可以達成協議協調外部性的影響,此時外部性不會造成經濟效率降低的後果,即使在有交易成本且較小的情況下,通過補償恰當的產權安排也會產生帕累托最優狀態,但實現的情況是產權歸屬的裁定方,如法院在判決產權歸屬時往往沒有考慮到經濟行為的互質性問題,做出了不恰當的產權制度安排,造成了資源配置不當的後果,更為關鍵的是此時交易雙方之間關於外部性達成協議的交易成本通常是很高的,這便阻止了正常市場交易的發生,使經濟效率降低。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外部性問題的存在,在一定條件下會產生資源配置不當的結果,由市場本身解決將花費極大的交易成本,這時它需要政府出面協調交易雙方之間的關系,保證個人收益或成本與社會收益或成本相一致,提高經濟效率。
(2)市場經濟下無力向公共產品部門和領域配置資源
在市場機制條件下,私人商品或勞務的供應方需要得到相應的回報,以補償為此付出的成本,並獲得一定的收益,這樣才能保證市場經濟正常運行。而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競爭性的特點,造成了對公共物品消費的定價及收費的困難。科斯曾經寫過一篇關於公共物品收費的文章《經濟學上的燈塔》,這是第一個以事實為根據反駁了一般經濟學者普遍接受的私營燈塔是無從收費或無利可圖的觀點,但科斯並沒有對燈塔的收費做出較為全面的分析,並且對燈塔的私人產權及經營權也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張五常在《科斯的燈塔》一文中便明確指出無論何種收費辦法都難以徹底解決公共物品的收費問題。以上可以看出,公共物品的自然屬性決定了使用上的非排他性,要真正設計或發明一整套排他的裝置和制度將公共產品私有化,以避免搭便車的行為,這些所需成本是昂貴的,這便是為什麼公共物品的供應缺乏刺激和效率的根本原因。另外,對於一個公共物品,完全的私有化會導致資源重復配置,造成過剩的浪費,張軍曾經對這一觀點給出了「一間廚房七盞燈」的案例作為說明。以上便構成了政府必須介入公共物品市場的理論基礎。
除了以上兩個觀點,還有一些經濟學者提出了(3)市場經濟會造成貧富懸殊,收入分配不均,無法實現社會公平以及(4)無法避免經濟危機,失業和通貨膨脹,從而無法保證國民經濟的穩定這樣兩個觀點。必須承認(3)(4)觀點確實是市場經濟國家所面臨的問題,但觀點(3)並非是市場機製作為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其本身的固有缺陷,而觀點(4)更會引起經濟學界較大的爭議。作為政府替代市場機制的作用來管理經濟的運行的考慮因素,以上四個觀點是必要的。對於觀點(3),由於市場機制的競爭性及個人資源稟賦的不同,必然會造成貧富懸殊,收入分配不均的現象,而市場經濟的精髓就在於效率至上,行為主體均是以個人利益最大化為其行為前提的,若考慮在市場交易中協調個人財富的公平程度,這樣的協調成本是巨大的,也是不可能實現的,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來解決社會公平的問題。對於觀點(4),失業和通貨膨脹的問題一直是經濟學界研究和爭論的焦點,現在能夠達成一致的一點僅是二者均是現實存在的現象,但對其存在的期限、解決機制及政府是否應該採取措施進行調控並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應該承認即使按照新古典經濟學的觀點,允許市場自身解決其問題,這需要一個很長的時間,它造成的效率降低的成本及市場協調的成本也是巨大的,而政府的介入可以縮短經濟調整的時間,節約交易成本。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雖然市場對社會生產、消費能起一種自發的調節和協調作用,從而存在著自動趨向均衡的內在秩序性,但由於在一些領域,市場交易雙方達成一致性的成本較高,使得資源配置有不當的地方,造成了經濟效率的降低,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政府的介入,這便是政府替代市場的制度需求原因。
2.政府替代市場的制度供給分析
政府作為行為主體有其自身的行為目標和行為方式,也可以把它看作在現實經濟生活中追求自身
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個體。對任何單個行為主體來說,只有在某種制度變遷能夠增進自己的預期個人利益的情況下,從而在某種制度變遷的附加個人收益大於附加個人成本的情況下,單個行為主體才會產生對這種制度變遷的需求,才會贊成、支持和推動這種制度變遷。按照胡汝銀的觀點(1992),「效用最大化的核心領導者在進行改革決策時的具體目標,是鞏固和加強其政治權威,使自己獲得最大限度的社會支持,或者使公開反對自己的政治力量降到最小。」而經濟是一國發展的主導因素,如果政府控制住經濟命脈,就能夠推行自己的政策,保持和增大自己的政治號召力,鞏固和保持自己的政治地位,鞏固和提高自己的政治聲望,同時各國經濟中均存在的國有經濟成分也構成了政府經濟行為的行動基礎,這些便是政府替代市場的制度供給因素。
三、政府替代市場機制的具體實現形式分析
關於政府替代市場的理論基礎,我們可以借鑒科斯關於企業與市場之間的替代理論。在一些情況下,利用市場的交易成本過大,而利用像企業、政府這樣的組織來完成交易成本過大這類市場的交易,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率,而組織內部組織交易的管理成本是遞增的,組織替代市場是有規模限制的,它的膨脹點應為每一個組織內部組織一筆額外交易的成本等於在市場上完成這筆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於另一個組織來組織這筆交易的成本。我們就運用以上理論框架來分析一下政府替代市場的各種方式。政府替代市場機制管理經濟的廣度及深度在各個國家、各個時期是不同的,而且政府替代市場的管理成本在各種管理的方式下也具有不同的含義,其組成部分也會變化。下面就對幾種不同的替代程度的管理方式做具體的分析。
1.政府全盤替代市場機制
傳統的計劃經濟是典型的政府全面干預經濟表現,全國就是一個大企業,每一個小企業的生產、銷售均由政府制定計劃。它面臨的管理成本包括以下幾項:各種經濟計劃的制定成本,各個企業之間的協調成本,計劃實施成本及評估成本,計劃體制所導致的效率損失成本,經濟效率低下所導致供應不足、人民生活水平低所隱含的社會穩定成本。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是沒有價格機制的,政府作用完全的取代市場機制,此時不存在市場交易,市場交易成本為零。另一方面,由於私有制條件下是不具備產生全面性計劃經濟體制條件的,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是與公有制相聯系的,而公有制的產權制度具有不可分割性及外部不經濟性,所以產權制度的安排很難達到組織治理的激勵作用,極容易產生效率低下的情況,造成效率損失,而公有制下設計具有激勵機制的產權制度的成本是極大的,這便使政府替代市場管理經濟的成本極大。
2.完全市場經濟體制
完全的市場經濟是指交易主體僅為個人與企業,政府並不介入市場,對經濟處於一種放任狀態。個人與企業的交易受市場規則的制約,資源嚴格按照價格機制配置,由於市場交易中存在較嚴重的外部性及公共物品配置等問題,而且市場經濟下,必會產生貧富差距較大的現象,從而危及社會穩定。若真正解決這些問題,達到市場的最優配置,需要極高的交易成本,現實中是無人願意並能夠支付的起的。另一方面,這種完全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政府替代市場的管理成本為零。
3.政府與市場的混合經濟
假定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引入市場概念,把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劃分為幾個管理主體即小政府或為地方政府,每一個管理主體之間的交易即為市場交易,每一個管理主體包含若干企業,這些內部企業仍是計劃體制,管理主體計劃它們的生產,每一個管理主體所面臨的管理成本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管理成本相一致,管理主體的內部企業與外部企業交易遵循市場規則。此類混合經濟體制下,每一管理主體內部解決了市場機制下的交易成本過大的問題,在內部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同時也增加了管理成本,此時我們便可以用科斯的理論來界定管理主體的范圍,即在管理主體內部組織一筆額外交易的管理成本等於在公開市場上完成這筆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於由另一個管理主體來組織這筆交易的成本。上面我們假定把政府劃分為幾個管理主體,而現實的情況是一個政府與市場的混合,即單一政府替代市場機制的部分作用,替代的程度便是用科斯企業理論界定的范圍。
通過對以上三種政府替代市場類型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政府替代部分市場機制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也不能全盤否定市場機制,政府與市場之間有一定替代度的問題,二者會在邊際替代點達到均衡,此時資源配置也是最優的,我們需要做的便是探詢邊際替代點的存在區域。
希望對您有幫助。
㈥ 論文寫篇——有關證券交易市場的熱點問題
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外匯、貨幣等金融工具投資,以獲得投資收益和資本增值。投資基金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稱謂有所不同,美國稱為"共同基金",英國和香港稱為"單位信託基金",日本和台灣稱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根據不同標准可將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投資基金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設立後,投資者可以隨時申購或贖回基金單位,基金規模不固定的投資基金;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規模在發行前已確定,在發行完畢後的規定期限內,基金規模固定不變的投資基金。
(2)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司型投資基金和契約型投資基金。公司型投資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組成以盈利為目的的股份制投資公司,並將資產投資於特定對象的投資基金;契約型投資基金也稱信託型投資基金,是指基金發起人依據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訂立的基金契約,發行基金單位而組建的投資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成長型投資基金、收入型投資基金和平衡型投資基金。成長型投資基金是指把追求資本的長期成長作為其投資目的的投資基金;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能為投資者帶來高水平的當期收人為目的的投資基金;平衡型投資基金是指以支付當期收入和追求資本的長期成長為目的的投資基金。
(4)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期權基金,指數基金和認股權證基金等。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債券基金是指以債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是指以國庫券、大額銀行可轉讓存單、商業票據、公司債券等貨幣市場短期有價證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期貨基金是指以各類期貨品種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期權基金是指以能分配股利的股票期權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指數基金是指以某種證券市場的價格指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認股權證基金是指以認股權證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
(5)根據投資貨幣種類,投資基金可分為美元基金、日元基金和歐元基金等。美元基金是指投資於美元市場的投資基金;日元基金是指投資於日元市場的投資基金;歐元基金是指投資於歐元市場的投資基金。
此外.根據資本來源和運用地域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國際基金、海外基金、國內基金,國家基金和區域基金等,國際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內,並投資於國外市場的投資基金;海外基金也稱離岸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外,並投資於國外市場的投資基金;同內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內,並投資於國內市場的投資基金;國家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外,並投資於某一特定國家的投資基金;區域基金是指投資於某個特定地區的投資基金。
中國的投資基金起步於1991年,並以1997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實施為標志,分為兩個主要階段。
一、1997年10月前投資基金的發展狀況
1991年10月,在中國證券市場剛剛起步時,「武漢證券投資基金」和「深圳南山風險投資基金」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和深圳南山風險區政府批准成立,成為第一批投資基金。此後僅於1992年就有37家投資基金經各級人民銀行或其他機構批准發行,其中「淄博鄉鎮企業基金」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於1993年8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是第一隻上市交易的投資基金。1993年初,建業、金龍、寶鼎三隻教育基金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在上海發行,共募集資金3億元,並於當年底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截至1997年10月,全國共有投資基金72隻,募集資金66億元。其特點表現為:
1、組織形式單一。72隻基金全部為封閉式,並且除了淄博鄉鎮企業投資基金、天驥基金和藍天基金為公司型基金外,其他基金均為契約型。
2、規模小。單只基金規模最大的是天驥基金,為5.8億元,最小的為武漢基金第一期,僅為1000萬元。平均規模8000萬元,總規模僅66億元。
3、投資范圍寬泛,資產質量不高。絕大多數投資基金的資產由證券、房地產和融資構成,其中房地產占據相當大的比重,流動性較低。1997年末的統計調查結果顯示,其投資范圍大體為:貨幣資金14.2%,股票投資31%,債券投資3.5%,房地產等實業投資28.2%,其他投資佔23.1%。
4、基金發起人范圍廣泛。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包括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財政和企業等,其中由信託投資公司發起的佔51%,證券公司發起的佔20%。
5、收益水平相差懸殊。1997年,收益水平最高的天驥基金,其收益率達到67%,而最低的龍江基金收益率只有2.4%。
中國投資基金業的起步階段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包括:
第一是基金的設立、管理、託管等環節均缺乏明確有效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例如,大部分基金的設立由中國人民銀行地方分行或者由地方政府審批,其依據是《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等地方性法規,沒有統一的標准,甚至在名稱上都存在較大差異。在基金獲批設立後,審批機關也沒有落實監管義務,基金資產運營、投資方向等方面均缺乏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
第二是一些投資基金的運作管理不規范,投資者權益缺乏足夠的保障。例如,部分基金的管理人、託管人、發起人三位一體,基金只是作為基金管理人的一個資金來源,而基金資產與基金管理人資產混合使用,賬務處理混亂。又如,基金託管人並沒有起到監督作用,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監控。
第三是資產流動性較低,賬面資產價值高於實際資產價值。投資基金的大量資產投資於房地產、項目、法人股等流動性較低的資產,同時存在資產價值高估的問題。例如,20世紀90年代中期,部分地區房地產泡沫逐漸消除時,沉澱在房地產的資產仍然按照成本計價而沒有按照市價進行調整,使個別基金資產的賬面價值高於實際資產價值。
二、1997年10月之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在1997年1O月的出台,標志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規范發展階段。該暫行辦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募集與交易,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投資運作與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范。1998年3月,金泰、開元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標志著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開始成為中國基金業的主導方向。2001年華安創新投資基金作為第一隻開放式基金,成為中國基金業發展的又一個階段性標志。與此同時,對原有投資基金清理、改制和擴募的工作也在不斷進行之中,其中部分已達到規范化的要求,重新掛牌為新的證券投資基金。
截至2002年11月底,共有17家正式成立的規范化運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54隻契約型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17隻開放式基金,其中封閉式基金發行規模達到817億元,市值約773億元,歷年合計分紅超過200億元,開放式基金管理規模564億元,並出現多種投資風格類型。與此同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實施准則、《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也為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化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目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特點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監管力量加強,為基金業的運作創造出良好的外部環境,並推動基金業的迅速發展。多部基金法規相繼出台,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作為基金監管的主要實施部門,在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的設立、運營、託管等方面實施高效監管,起草中的《投資基金法》一旦正式頒布施行,也將成為中國基金業發展的核心法律依據。
2、基金規模日益擴大,對市場的影響也日益重要,逐漸成為證券市場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其中既包括新發行的封閉式與開放式基金,也包括原有投資基金經清理、改制和擴募之後形成的規范化運作的證券投資基金。目前受中國證監會監管的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總和已接近800億元,相當於滬、深兩市流通市值的7%左右。
3、基金品種日益多樣化,投資風格逐漸凸現。從1998年第一批以平衡型為主的基金發展至今,已出現成長型、價值型、復合型等不同風格類型的基金,尤其是隨著開放式基金的逐步推出,基金風格類型更為鮮明,為投資者提供了多方位的投資選擇。
4、面對加入世貿組織後的競爭格局,基金管理公司開展廣泛的對外合作,學習先進的管理與技術經驗,推動基金產品與運營的創新為中國加入國際金融市場競爭奠定了基礎。
㈦ 誰給我篇「網路經濟下企業組織結構變革」論文(不要直接百度的,修改下)
網路經濟下的企業組織結構變革
摘要:介紹了網路經濟下組織結構應該具有的新特徵,提出了網路組織這種新的企業組織結構,探討了從傳統企業組織結構向網路組織轉變的幾點措施。
關鍵詞:網路經濟;企業組織結構;企業組織結構變革
以計算機和網路為核心的信息技術推動了網路經濟的迅猛發展。網路經濟就是通過網路進行的經濟活動,是經濟網路化的必然結果,它是有別於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的信息經濟。網路經濟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形態,帶來了企業組織生存環境的巨大變化,為了生存和發展,企業組織不得不進行相應的變革,其中,組織結構的變革最為明顯。
l 網路經濟對企業組織結構變革的要求
在傳統的經濟環境下,資本及技術是經濟增長和企業競爭優勢的主要源泉。而在網路經濟下,人力資本以及由此產生的知識積累則成為經濟增長和企業競爭優勢的主要源泉。這就需要新的組織形式來與組織的發展和變化相適應。網路經濟要求組織結構具有以下特徵:
1.1 扁平化
扁平化是網路經濟下企業組織變革最顯著的特徵。傳統企業的組織結構是一種金字塔式的層級結構,它的優點是分工明確、等級森嚴、便於控制,但是,這種組織結構在網路經濟下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弊端。例如:由於管理層次多導致機構臃腫、人員冗餘、管理成本居高不下;不同機構之間互相推諉責任,管理效率低;組織內部信息傳遞不暢等。為了克服這些缺點,組織開始出現扁平化的趨勢。組織結構的扁平化改變了傳統命令鏈的多層級和復雜性,精簡了結構層次,從而有利於信息的傳遞,保證信息傳遞的有效,大大提高了組織效率。
1.2 網路化
企業組織結構的網路化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企業形式集團化。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企業集團、企業戰略合作夥伴、企業聯盟大量涌現,這使得眾多企業之間的聯系日益緊密起來,構成了企業組織形式的網路化。二是企業經營方式連鎖化。很多企業通過發展連鎖經營和商務代理等業務,形成了一個龐大的銷售網路體系,使得企業的營銷組織網路化。三是企業內部組織網狀化。由於企業組織架構日趨扁平,管理層次減少,跨度加大,組織內的橫向聯絡不斷增多,內部組織機構網路化正在形成。四是信息傳遞網路化。隨著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計算機的廣泛應用,企業信息傳遞和人際溝通已經逐漸數字化、網路化。不同部門、員工之間通過先進的通訊技術進行信息溝通和及時有效的交流,可增進員工之間的了解,提高其學習能力,並增強部門之間的協同能力,有利於企業處理復雜的項目,形成競爭優勢。1.3 虛擬化
傳統組織結構總是力求職能部門的「全面化」,企業組織也總是力求「大而全,小而全」的模式。不管是職能制,還是事業部制,也不管規模大小,企業組織內的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等執行功能都是以實體性功能部門而存在的。這些部門作為企業組織系統中相對獨立的單元,往往難以對市場變化作出快速而有效的反應。網路經濟下企業組織要想具備競爭力,必須要有快速而強大的研發能力,有隨市場變化而變化的生產和製造能力,有廣泛而完善的銷售網路,有龐大的資金力量等,只有集上述各種功能優勢於一體的組織才具有強大的市場競爭能力。事實上,大多數企業組織只有其中某一項,而其他功能則並不具備競爭優勢。為此,企業組織在有限資源條件下,為了取得最大的競爭優勢,可僅保留企業組織中最關鍵、最具競爭優勢的功能,而將其他功能虛擬化。虛擬化了的功能可通過藉助各種外力進行彌補,並迅速實現資源重組,以便在競爭中最有效地對市場變化作出快速反應。
1.4 組織決策的分散化
在傳統工業經濟時代,組織高層幾乎擁有所有的決策權。在這種單一的決策模式下容易產生官僚主義、低效率、結構僵化、溝通壁壘等問題。網路經濟的發展,要求企業組織由過去高度集中的決策中心模式改變為分散的多中心決策模式,組織的決策由基於流程的工作團隊來制定。決策的分散化能夠增強組織員工的參與感和責任感,從而大大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2 網路經濟下企業組織結構變革的方向—網路組織
網路組織不僅滿足組織扁平化、網路化和虛擬化的要求,而且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它既適合於一個擁有眾多子公司的集團公司組織,也適合於擁有現在流行的項目組織、獨立的生產組織等形式的小型的企業組織。
2.1 網路組織的涵義
網路組織是由多個獨立的個人、部門和企業為了共同的任務而組成的聯合體,它的運行不是靠傳統的層級控制,而是在定義成員角色和各自任務的基礎上通過密集的多邊聯系、互利和互動式的合作來完成共同追求的目標。網路的基本構成要素是眾多的節點和節點之間的相互關系。在網路組織中,節點可以由個人、企業、部門或是它們的混合組成,每個節點之間都以平等身份保持著互動式聯系。如果某一項使命需要若干個節點的共同參與,那麼它們之間的聯系會有針對性的加強。密集的多邊聯系和充分的合作是網路組織最主要的特點,而這正是其與傳統企業組織形式的最大區別所在。對網路組織的含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 網路組織是由節點及節點之間的聯系方式與溝通方式構成的具有網路結構的整體系統。每個節點都具有相應的決策能力,能對流經它的信息進行加工和處理。
2) 網路組織有著共同的目標,網路中的節點圍繞著共同目標進行運轉,並實現信息共享和溝通。
3) 網路組織各節點共同遵守網路組織協議。網路組織依靠協議運行,在遵守協議的前提下可自願進入、退出,表現出網路組織的柔性與邊界模糊性。
4) 網路組織可能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也可能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而是為了特定的目標,由人、團隊和企業構成超越節點的組織,組織節點的構成會隨著網路組織運作進程、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增減、調整。
2.2 網路組織的類型
網路組織框架允許它有不同類型和級別。網路組織劃分為三類:內部網路組織、穩定的網路組織和動態的網路組織。
2.2.1 內部網路組織
內部網路包括兩個方面的涵義:一是通過減少管理層級,使得信息在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之間更加快捷地流動;二是通過打破部門間的界限,使得信息和知識在水平方向上更快地傳播。這樣做的結果,就使企業成為一個扁平的、由多個部門界限不明顯的員工組成的網狀聯合體,信息流動更快,部門間摩擦更少。在網路經濟的市場環境下,生產已經不是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如何對快速變化的市場需求做出及時的反應並讓用戶充分滿意才是企業興衰成敗的關鍵。
2.2.2 穩定的網路組織
穩定的網路組織是指一種以長期合作關系為基礎的網路組織,其中每一個企業組織都是獨立的,它們通過契約與核 t2,企業相聯結。其典型代表是企業戰略聯盟。
2.2.3 動態的網路組織
動態的網路組織是許多企業的臨時聯盟,他們具有自己的關鍵技術,通常圍繞某個核心企業的關鍵技能聯成臨時網路組織,以達到共享技術、分攤費用以及滿足市場需求的目的。這種動態聯盟表現出短暫和臨時的特點,某個目標一旦完成就會宣告解散,而為了新的機會又會重新組建新的聯盟,其典型代表是虛擬企業。
㈧ 跪求電子商務與國際貿易的影響與對策 論文開題報告、論文研究的目的、意義 1、研究目的: 2、研究意義:
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以電子數據信息流通的方式在全世界范圍內進行並完成的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它涉及信息交換、銷售、支付、運輸等整個貿易過程。本文介紹了電子商務的出現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並提出了幾點合理化建議。
一、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1.促進國際貿易方式改變
電子商務下的國際貿易方式與傳統國際貿易方式不同,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1)電子商務的應用與國際貿易運作新模式。電子商務是一種以信息網路為載體的新的國際貿易運作模式。在國際電子商務中,交易各方以電子方式而不是以通過直接面談方式或當面交換方式來達成和進行國際貿易交易;(2)電子商務的應用與國際貿易方式新類型。在電子商務的影響下產生新的國際貿易方式的類型劃分為完全國際電子商務和不完全國際電子商務。區別在於能否通過電子商務方式實現和完成供貨與結算等完整交易過程的國際貿易活動。完全國際電子商務可以充分挖掘全球電子商務市場的潛力;不完全電子商務的進行要依靠一些外部因素,一些物質和非數碼化的商品無法通過網際網路供貨,因而其交易過程還需依靠電子商務以外的其他活動和方式;(3)電子商務的應用與國際貿易流程改革。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應用也將進一步促進國際貿易流程變革,實現對以紙面貿易單據(文件)的流轉為主體的傳統國際貿易流程和交易方式的改革,形成新的國際貿易流程方式。
2.電子商務促進國際貿易營銷模式改變
電子商務引起市場營銷的巨變,促進國際貿易營銷,產生新的市場營銷形式電子營銷。國際貿易電子營銷的主要特點是:(1)網路互動式營銷。網路互動的特性使客戶真正參與國際貿易營銷過程中來成為可能,客戶在整個國際貿易營銷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客戶的參與選擇主動性得到加強;(2)網路整合式營銷。在電子商務中,企業和客戶之間的關系變得非常緊密,甚至牢不可破,這就形成了一對一的營銷關系,這種營銷框架稱為網路整合營銷,它始終體現了以客戶為出發點及企業和客戶不斷交互的特點,它的決策過程是一個雙向鏈;(3)網路定製式營銷。隨著企業和客戶相互了解的增多,銷售信息將變得更加定製。電子營銷的發展趨勢是將大量銷<優麥電子商務論文>售轉向定製銷售。一些大跨國公司通過建立企業內部網路提供這一服務。
3.電子商務降低了企業的運營成本
首先,電子商務降低了企業的采購成本。材料的采購成本和企業的產品成本密切相關,通過互聯網可以減少人為因素和信息不暢通問題,在最大限度上降低采購成本。利用計算機網路可將采購信息進行整合和處理,並將各部門的采購需求統一匯集到總部,由總部再通過網路統一向供應商批量訂購,以降低采購成本。其次,電子商務使國際貿易企業擺脫了傳統的商業中介的束縛,降低了生產與銷售成本在傳統的交易方式下,商業中介把國際貿易中的進出口企業在時空上分割開來,充當出口企業與進口企業的中介,降低了銷售成本。
二、促進我國國際電子商務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1.政府應加強對電子商務的宣傳教育,提高對電子商務的認識
國際電子商務在我國還剛剛起步,對其重要性的認識程度低,不利於它的發展。全社會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各級政府和外貿企業對電子商務的認知度,特別要使廣大外貿企業都能熟悉、了解國際電子商務,願意採用國際電子商務方式。在宣傳中不能僅僅停留在對電子商務前景的描繪上,要結合電子商務技術的宣傳,讓人們知道網際網路如同電視機一樣,設計製造復雜,使用卻很簡便。宣傳媒體要披露實際應用的成功典型,調動人們參與電子商務的熱情,加大引導企業上網交易的宣傳力度。同時,普及網路安全知識,宣傳網路安全法律法規,使人們的安全意識跟上計算機網路飛速發展的步伐。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開展深層次的研究,積極探討電子商務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解決人們對電子商務的疑慮。
2.加快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建設
良好的電子商務基礎設施是一個國家成功發展電子商務的根基,這一根基必須能夠支持不斷發展、日益復雜的交易過程。想要促進電子商務快速的發展,就必須加大對網路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使網路基礎設施更加完善。(1)加快我國的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進程。相應的措施包括:加快我國骨幹網路建設,加快我國城市寬頻網、智能業務網和多媒體通信網的建設,加快我國計算機網、電視網和電話網的「三網合一」進程等。(2)加快我國企業信息化建設進程。企業是參與電子商務的重要主體,而企業開展電子商務又必須以企業具備一定的信息化水平為基礎。要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必須加強我國企業信息化建設。(3)選擇切實可行的電子商務實施模式。電子商務模式是企業在價值鏈系統一定位置上為目標市場提供價值和贏利的方式。發展電子商務必須根據本企業的市場環境、客戶關系、產品創新、財務要素、企業資源、業務流程六個要素,因地制宜地選擇能夠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電子商務開展方式,才能對企業管理創新和傳統企業戰略轉型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3.加速金融電子化進程
金融電子化工作要配合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要配合金融體制的改革,要服務於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方便企業和個人用戶的目標。金融電子化要在跨銀行、跨地區的貿易結算、資金劃撥等方面有所突破,要適應信息時代的要求,使企業和個人能夠通過信息化的手段隨時隨地享受到高質量的金融服務。此外,還要加強系統的風險防範機制,緊抓我國金融安全保障體系的建立,如採用安全設備、建立防火牆並採取各種加密技術、加快認證中心的建設步伐,全面實現網上安全支付即完整認證客戶,信息完整傳輸,無拒付支付,有效查賬機制,隱私權保護,可靠的信息服務等。
三、結語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全球化進程加快,國際貿易信息電子化以及電子商務的應用愈來愈成為國家和企業與國際環境接軌的重要方式,新型的國際貿易運行方式對於我國擴大國際貿易機會、提高貿易效率、降低貿易成本、增強企業競爭力和應變能力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㈨ 證券交易論文
證券交易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
摘要:證券交易行情信息是經過證券交易所整理、編排的信息集合體,本質上是資料庫。我國著作權法和證券法都沒有明確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和權利內容,無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證券交易信息產權本質上是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法律應當給予「特殊權利」保護,資料庫製作人證券交易所享有復制權和再利用權。
關鍵詞:證券交易信息行情信息資料庫特殊權利
一、啟發性案例[1]
2006年8月以來,一個關於證券交易信息的案件引起了證券市場的軒然大波,並在法學界引發了熱烈討論。2006年8月底,上證所信息網路有限公司(簡稱「上證所信息公司」)向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簡稱「新華富時公司」)簽訂的《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並追究新華富時公司的違約責任。
上證所信息公司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的獨家全權經營機構,代表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使用、發布、傳播上海證券交易所行情信息的單位簽訂有關合同,收取相應的授權費用。2005年12月,上證所信息公司與新華富時公司簽訂了《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根據許可合的相關規定,原告許可被告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股票行情編制指數。但是,許可合同第五條同時約定,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不得將全部或部分上證所證券信息傳播到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及用於許可證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和開發衍生產品。
上證所信息公司訴稱,新華富時公司在未獲得上證所信息公司書面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許可第三方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以基於原告提供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行情編制的中國A 50指數開發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並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這一行為違反了許可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已經構成違約。
2006年10月11日,該案正式開庭審理。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之中。本案引起了法學界的廣泛關注,已經從普通的商業合同糾紛變成了金融信息維權討論。對於本案,由於上證所信息公司與新華富時公司之間簽訂有信息許可使用合同,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處理。但是,如果與證券交易所沒有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其他人未經交易所許可對證券交易行情信息進行復制、摘錄、改編或者再利用,證券交易所能否追究其侵權責任?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侵犯的是證券交易所的何種權利?答案尚不清楚。在實踐中,恰恰是這類行為最令證券交易所頭疼,交易所會員公司和信息經營商在獲得交易信息後轉發給其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信息是目前交易信息侵權的主要方式[2]
因此,不管這個案件的結果如何,有一個問題依然需要我們探討: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信息享有的權利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利,它的法律性質如何?應當怎樣加強對證券交易信息產權的法律保護?
二、證券交易信息的概念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證券交易信息。證券交易信息是指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集中交易產生的、經過證券交易所整理、編排的市場交易數據、行情及因之而產生的其他相關信息,如證券的價格、報價及交易量、股價指數等等[3]。無論是對於證券交易所還是對於會員公司、信息運營商和投資者來說,證券交易的即時行情信息都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而延時行情信息則由於其時間上的滯後性商業價值衰減。在實踐中,證券市場的參與者恰恰對於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的產權歸屬和產權性質爭議最大。因此,本文主要討論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根據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5.2.2條的規定,在交易日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4]
為了進一步說明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的范圍,筆者從新浪網上隨機下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浦發銀行(股票代碼600000)2006年11月1日的實時交易行情。
在證券市場上,單個的交易指令或交易信息對投資者是沒有意義的,投資者無法根據孤立的信息來做出理智的、合乎邏輯的投資判斷[5]。所以,本文所指的證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實上是指交易信息的集合體,而且是經過特殊程序編輯(比如集合競價規則)過後產生的不問斷的數據流。因此,從證券交易信息的產生過程、存在形態上看,證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實上是一種資料庫。
證券市場的有效性依賴於及時、准確且完整的交易信息,如何發布和管理證券市場中產生的交易信息關繫到市場的發展[6]。證券交易信息是由證券交易所收集、編排和公布的,從經濟學和組織理論的角度分析,證券交易所的根本在於證券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交易信息[7]。因此,證券交易信息的財產權對證券交易所的存在和發展不可或缺,這也是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證券交易所對交易信息的專有權的意義所在。
三、現行法律對證券交易信息
保護的不足
(一)著作權法保護的不足
我國著作權相關立法並沒有關於資料庫法律保護的明確規定,但是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對「匯編作品」提供了法律保護: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根據該條規定,對於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進行匯編所形成的成果也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前提條件是數據匯編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應當體現獨創性。同時,需要明確的是,《著作權法》對於數據匯編的保護只及於數據的選擇和編排,不及於其中的數據本身。因此,數據匯編的構成成分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數據匯編中的數據或事實,只要他沒有使用受到保護的選擇和編排。
但是,隨著數字技術和網路傳播技術的發展,作品傳播和利用的方式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信息的復制、傳播的成本越來越低,速度越來越快,操作越來越方便,對於數據匯編的使用也越來越頻繁。在信息經濟時代,不構成作品的信息也會有財產性價值;並且,當信息量非常大時,很難判定對於局部信息的使用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但是,著作權法依然固守作品的「獨創性」原則,沒有考慮到數據匯編所包含的商業價值,並提供相應的保護。
證券交易所可以援引《著作權法》第十四條關於「匯編作品」的規定來保護行情信息,這是因為,證券交易行情信息是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集中交易產生的,並且經過了證券交易所的整理和編排。但是,《著作權法》提供的保護依然不足,因為只有證券交易所在行情信息數據的選擇和編排上體現了獨創性才能被認定為匯編作品,即便是證券交易所即時行情信息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匯編作品」,《著作權法》也不會保護行情信息中的數據和信息本身。事實上,行情信息資料庫的獨創性也很難得到認定。因為資料庫的核心價值在於所採集的信息內容,其採集的內容越全面價值就越高,但內容越全面就必然使編輯者對信息的選擇餘地越少,最終導致獨創性越低,這種有別於普通作品的特點造成了現實需要與法律規定的直接沖突,就是信息量越大、越全面的資料庫就越可能得不到著作權保護。[8] (二)證券法保護的不足
由於著作權法對證券交易行情信息保護不足,證券交易所不斷尋求其他法律保護方式。2005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的《證券法》加強了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的保護。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監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認為,該條確立了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即時行情的信息專有權,有利於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也利於證券交易所開拓信息產品服務。[9]
但是,該條對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所提供的保護仍然是不足的。首先,這個條文應聯繫上下文來理解,該條第一款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在這個語言環境下,第二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因此,該條授予證券交易所的只是獨家發布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的權利,並沒有明確賦予交易所對於行情信息的所有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所主張的信息所有權缺乏法律依據[l0]。其次,證券交易信息產權法律制度的核心價值目標是明確證券交易信息產權的歸屬和法律性質,雖然該條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信息享有一定的權利,但是《證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這種權利的法律性質和權利的內容。《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在賦予證券交易所「發布」交易信息的權利,但是對於這項權利的內涵沒有做界定,例如,證券交易所是否有權禁止他人提取行情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內容或者進行再利用,證券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與證券交易所及其所授權經營證券信息的公司締結合同的當事人,證券
交易所可以依照合同來主張違約責任。可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侵犯了證券交易所的信息專有權,證券交易所能夠主張何種侵權責任?換句話說,第三人侵犯的是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信息享有的何種權利,著作權還是其他種類權利?對此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也是上證所信息公司訴新華富時公司一案引發熱烈討論的原因所在。
四、新型的財產權利一一資料庫「特殊權利」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著作權法還是證券法都沒有清晰界定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產權的法律性質,對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在現代社會,信息作為無形財產的一種形式已被廣泛接受,信息的生產、收集和編輯包含了信息產品製作人的「勞動」,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但是,信息產品可能不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本文認為,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產權是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它既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也無法納入著作權或知識產權的范疇,而應當作為資料庫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需要指出的是,證券交易所主張其對交易信息享有所有權,這種認識容易產生混亂。事實上,證券交易所享有的應當是信息財產專有權,而不是信息所有權,因為有形財產所有權和信息財產專有權的具體內容有很大的不同,產權是不能等同於所有權的。
資料庫是指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組成的,並且能以電子或非電子方式單獨訪問的集合體[11]。資料庫與匯編作品有一定的關聯性,它不僅包括匯編作品,還包括不構成匯編作品的數據匯編。由於資料庫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其開發、製作和維護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而其復制和侵權又十分簡便,因此,法律應當對資料庫製作人提供必要的保護。
目前國際上對資料庫的保護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對具有獨創性的資料庫提供著作權保護,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著作權法所提供的保護不及於其中的內容。另一種是對資料庫給予「特殊權利」(Sui Generis)保護,目前這種保護方式已經在歐盟變成了法律實踐。1996年,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制定了《關於資料庫法律保護的指令》(96/9/EC),對資料庫提供全面保護。該指令最為引入注目的是給資料庫提供了「特殊權利」保護。「特殊權利」是指一個資料庫如果表明在其內容的獲得、驗證或顯示中具有質量或數量上的實質性投資,其製作人就有權禁止他人摘錄和(或)再利用資料庫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這里所說的投資並不僅指金錢投資,還包括時間、勞動、物力等方面的投入。
依據歐盟《關於資料庫法律保護的指令》,資料庫製作人享有的特殊權利包括提取權和再利用權。資料庫製作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永久或暫時地將資料庫全部內容或者在數量上以及(或者)質量上的實質性內容轉移到另一種介質上的行為;資料庫製作人還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以發行、出租、在線傳輸或者其他方式傳輸等方式向公眾提供資料庫全部內容或者在數量上以及(或者)質量上的實質性內容。除此之外,資料庫製作人還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重復地和系統地提取以及(或)再利用資料庫的非實質性內容,但是與資料庫的正常利用相沖突或者不合理地損害資料庫製作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為。[12]
「Sui Generis」是拉丁文,其基本含義是「獨特的、特殊的、自成一類的」,它意味著這是一種不同於著作權的保護,或者是另一種權利的保護。相對於著作權,資料庫特殊權利保護資料庫中的內容,而著作權只保護獨創性的表達形式,不保護思想內容;而相對於保護思想內容的專利來說,它對思想內容又沒有獨占權,它不能禁止他人利用同樣的思想內容製作同樣的資料庫進行產業上的競爭[13]。因此,對資料庫給予「特殊權利」保護的實質是在現有法律保護模式之外創設一種新的權利,以保護資料庫製作人對其資料庫內容應當享有的權益。
如前文所述,從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的產生過程、存在形態上看,證券交易行情信息實際上是一種資料庫。證券交易行情信息資料庫的製作人是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行情信息產生於證券交易的過程中,證券交易所為證券交易提供平台,制定交易規則,將零散的、單個的數據匯編成具有實際市場價值的數據產品。證券交易所為行情信息的生產、收集和編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了實質性投資,所以,證券交易所應當享有資料庫製作人的「特殊權利」。因此,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信息產權的性質應當是資料庫「特殊權利」,它的內容包括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提取或者再利用行情信息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的行為。
注釋:
[1]案件情況來自《金融時報》等媒體的報道。
[2]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課題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載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編《上證研究(2005法制專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頁。
[3]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課題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第240頁。
[4]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第5.2.2條。
[5]復旦大學一上海理工大學(聯合)課題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載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編《上證研究(2005法制專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頁。
[6]同上注,第239—240頁。
[7]關於證券交易信息與證券交易所的關系的具體分析可參閱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課題組完成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課題,第248— 249頁。
[8]復旦大學一上海理工大學(聯合)課題組:「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產權運作與法律保護研究」,第288頁。
[9]桂敏傑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新舊條文對照簡明解讀》,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104頁。、
[10]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5.1.3條都規定:「本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經本所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將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11]李揚:《資料庫法律保護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頁。
[12]李揚:《資料庫法律保護研究》,第174—175頁。
[13]李揚:《資料庫法律保護研究》,第2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