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非法金融機構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是1998年7月13日朱鎔基總理簽署的國務院令,主要是規定了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的程序、債權債務的清理清退辦法、以及違背條例辦法規定的處罰措施和相關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沒有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准,單位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沒有經過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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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定義
一、什麼是非法金融機構?
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
非法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為非法金融機構。
二、什麼是非法金融活動?
非法金融活動,是指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a.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b. 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c. 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d. 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三、非法集資的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準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四、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庄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庄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叄』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定義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定義涉及對未獲官方批准而擅自設立的金融機構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界定。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立並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活動的機構。籌備組織如未獲批准,亦被視為非法金融機構。
非法金融活動則指未經官方批准,擅自進行的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未經允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非法集資、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官方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亦涵蓋其中。
非法集資特徵主要包括未經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還本付息、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性質。非法集資活動表現形式多樣,涉及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常見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等。
非法集資活動通過多種手段隱蔽進行,如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地下錢庄、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虛擬」產品、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簽訂商品經銷合同、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等。每種形式都旨在誘騙公眾投資,最終達到非法集資的目的。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是1998年7月13日朱鎔基總理簽署的國務院令,主要是定了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的程序、債權債務的清理清退辦法、以及違背條例辦法規定的處罰措施和相關規定,對全國的基金會、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清理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強調了依法清理的嚴肅性。
『肆』 銀行承兌匯票"不到銀行貼現,而是到私人處貼現,這犯法嗎
只能說違規,這家私人公司實質是買賣票據的中介機構,它本質上違反《票據法》;
作為企業,票據權利當事人,給銀行or給企業,一般無責任!
PS:這種操作市場上太普遍太普遍了,誰也不會管的!
『伍』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是1998年7月13日朱_基總理簽署的國務院令,主要是定了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的程序、債權債務的清理清退辦法、以及違背條例辦法規定的處罰措施和相關規定,對全國的基金會、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清理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強調了依法清理的嚴肅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同時廢止。
1.1998年前後,我國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十分活躍,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有的主管部門擅自批准成立金融機構,有的個人非法集資,甚至有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傾家盪產、血本無歸。
2.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非法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為非法金融機構。
3.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法律依據: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陸』 兩非是什麼意思
「兩非」是指非法集資和非法金融。
非法集資: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這種行為往往涉及對公眾不合法的財務收益承諾。
非法金融: 是指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這些活動未經監管機構批准或不符合相關法規。
這兩種行為可能會帶來一系列風險,對社會經濟發展造成巨大負面影響,因此已成為維護金融秩序的重要方面。